问题

大连 10 岁女孩疑被 13 岁男学生杀害一事,案件调查进展如何?

回答
大连 10 岁女孩被 13 岁男学生杀害的案件,自从发生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以下是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案件调查进展,力求详细阐述:

事件发生与初步信息披露:

发生时间: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地点: 大连市旅顺口区某小区内。
被害人: 一名年仅 10 岁的女孩。
嫌疑人: 一名 13 岁的男学生。

事件最初通过社交媒体上的消息传播开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受害者年纪非常小,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的讨论。

警方通报与初期调查:

警方介入: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初步通报: 官方通报通常会发布一些基础信息,例如“已发现受害人遗体”、“初步调查显示他杀”等,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信息,一般不会透露过多细节,包括嫌疑人的具体身份、作案动机等。
控制嫌疑人: 警方在初步调查后,依法将 13 岁的男学生控制。

案件调查的核心难点与焦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案件最核心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中国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嫌疑人年满 13 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段(特定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他有接受审判的可能性。
作案动机: 这是调查的另一个关键。为何一名 13 岁的少年会对一名 10 岁的女孩下此毒手?是个人恩怨、情感纠葛(可能性较小,但不能排除)、还是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这需要警方通过审讯嫌疑人、走访周边人员、勘验现场等多种方式来查明。
犯罪手段与过程: 调查组需要还原案件发生的完整过程,包括如何接触、如何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手段,这些细节对于定罪量刑和理解案件性质至关重要。
心理评估与教育背景: 鉴于嫌疑人年纪尚小,警方和相关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其心理状态、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发育异常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和后续的处置方式。同时,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情况也可能成为调查的一部分,以探究可能存在的诱因。

后续调查进展与社会反响:

司法程序: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会涉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整个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社会各界关注: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 案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问题的深刻反思和讨论。
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以及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功能,也是讨论的焦点。
对受害者家属的同情与支持: 社会各界对受害者家属表达了深切的同情和哀悼,并呼吁给予他们关怀和支持。
信息披露的谨慎性: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相关部门在信息披露上通常会非常谨慎,避免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官方通报和有限的媒体报道了解案件进展。

截至我能获取信息的时点(这通常是公开信息更新的截止点),具体的审判结果、最终的量刑以及案件细节(如明确的作案动机)尚未有权威的、完整公开的报道。 司法调查和审判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需要时间来完成所有程序。

我无法提供最新的、具体到“正在进行到哪一步”的实时信息,因为我没有实时接入新闻数据库或警方内部信息的能力。但我可以总结:

1. 案件已立案侦查,嫌疑人已被控制。
2. 嫌疑人年龄(13岁)符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
3. 案件调查的核心在于查明犯罪动机、还原犯罪过程,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4. 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官方的案件进展,建议您关注当地权威媒体的报道,或等待官方部门的进一步通报。通常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会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道。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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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情以后会越来愈多,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教育跟不上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变化。甚至法律(司法打击)都不是重点。

我们知道很多动物会根据环境调节生育,甚至性别。其实人类也是一样的,在物质越丰沛的环境下,为了繁衍后代,人类生理上就会发育越早。

美国60年代女孩平均13岁胸部开始发育,但是90年代10岁就开始发育了。到2005年,大约10%—25%的一二年级女生(7岁)胸部就开始发育了。

也就是说,在美国很多过往初中生才会遇到的青春期问题,现在很多小学生就开始遇到了。至于到了初中则是以往高中才会遇到的问题:早育。因此,美国现在单身学生妈妈问题非常严重,合法堕胎已经成为例次大选核心议题。

同样,中国的发展更快,同样的社会问题出现的阶段就会更早。你会发现90年代的琼瑶剧男女主角还是各种扭捏,但是如今热映的青春片无一例外,大多都有打胎情节,这就是时代的变化。

虽然人们的性成熟在不断提前,但是大脑控制力、认知等区位的发育却相对没有多大变化。即便是现在,一个人大脑完全停止发育,也会要等到差不多30岁。

当然,本期案例是极端事件,在人群中,有些人发育早,有些人缺乏同理心,有些人缺乏自控力。当一个人同时具备这么多极端条件,自然会引发极端案件。

可时代的变化会让这类事件越考越多。如果你明白背后的因素,你就会明白要降低相关案件,需要的不止是法律,还有教育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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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大连,听闻感到十分震惊,想不到东野圭吾笔下《彷徨之刃》的情节居然在我们的身边上演。

人性真的是非常可怕。

具体细节很多网友已经说的很全面

未成年人杀人免刑带来的恶,一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到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领域。


一、不管什么样的小孩,在父母眼里一定是可爱的。

二、他知道自己没有制裁犯罪的权利。这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吧。那么,法院真的会制裁犯罪者吗?不会的。透过报纸和电视,长峰多少知道审判是如何进行的、或是对什么案子判了多重的罪。就他个人的认知,法院是不会制裁犯罪者的。说法院会拯救犯罪者其实比较恰当吧。他们会给犯了罪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然后把犯罪的人藏在憎恨他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这样就是判刑吧。而且刑期都短得令人惊讶。夺走了别人一生的凶手,其人生并没有被夺走。

三、社会所制造出来的怪物,是无法用人类的力量让他变回人类的。

四、难道生女孩的父母就必须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不可吗?

五、曾经作过的恶永远无法消失,即使加害者改过自新了,他们制造的恶仍然会残留在被害人心里,永远侵蚀着他们的心灵。

六、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七、可这样真的能消灭万恶吗?把坏人抓起来然后予以隔离,换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在保护坏人。经过段时间,当社会逐渐淡忘被保护的坏人时,他们又可以回到原来的世界,其中有许多人会再度犯法。他们会不会以为自己不会因犯的罪遭到报复,甚至觉得国家会保护自己呢?

八、少年法并非为被害人而制定,也不是用来防止犯罪,而是以少年犯罪为前提,为了拯救他们而存在的。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无法看见被害人的悲伤与不甘,只有无视现状的虚幻道德观而已。

九、警察并不是保护市民,而是法律,为防止法律受到破坏,拼命东奔西跑。但法律是绝对是正确的吗?如果绝对正确,为什么又要频频修改?

十、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这样的观点是目前的法律所欠缺的。失去子女的父母还要去为罪魁祸首的未来着想,这未免太残酷了,不是吗?

——东野圭吾《彷徨之刃》




转一篇在网上看到的文章作为结尾。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绪。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 用由国家全数支出。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
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
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

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 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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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误为《刑法》挡刀的时候。朋友们,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就是俗称「十四岁以下杀人不犯法」)真的是来自于刑法的规定,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回到问题,说说原因:显然,在本起案件中,刑法并没有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起到普通预防的效果。在之前关于未成年人弑母案的讨论中,我拍脑袋想出一个解决此类争议案件的思路,就姑且当一回键盘立法者,和大家交流下:

是否能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 具有充足的医学、心理学证据,能够认为该年龄段的幼童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形成是非善恶观念,因此一律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阶段 -基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一般不认为具有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分辨力。但检方根据具体犯罪情形(例如进行了长期预谋和精细的准备,手段特别残忍,具有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等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等),可以推翻不具备刑事责任的预设,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第三阶段则是第二阶段的反面,默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辩方亦可以基于被告人的心智状况推翻这一预设,确保在个案中的公平公正。

第四阶段则是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不多赘述。

这一规定类似于国外一些法律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即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推定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可以推翻这一预设。

我们或许不能效仿美国一些州,简单地不对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作出规定,完全交给陪审团判断(这在我个人看来,也是一种粗暴甩锅给民意的做法),但也需要针对当前未成年人身体成熟较早、接触信息能力更强的特点,为极端个案留出灵活性,避免出现舆论和法律背道而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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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说,个人看法,不对案件本身进行评论:

这几年,单单是媒体曝光出来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就有不少:

还有很多案件,就不在这里发了......越发越觉得气愤和心痛。

在这些“案件”中,侵害者往往是13-17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受害者,有的是未成年人,有的是年富力强的成年人!

这些案件的结果,往往是侵害者因为年龄不满14周岁而免于“刑事处罚”!

现在在国内有2种人我们要躲远点——“精神病”和“未成年”,因为他们的很多行为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那我们不禁要问——那些“受害者”该怎么办?

今天暂时先抛开“精神病”这个群体,单说“未成年”。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支持,这些残忍的“未成年”有了一块强有力的“挡箭牌”!

这个2018年发生在湖南益阳的弑母案,因为罪犯是一个年仅12岁的小男孩,被“免于刑事处罚”之后,这个“杀人者”被释放,因为没有合适的类似"劳动教养”的场所,他又被家里的亲戚接回,亲戚希望他能继续回学校上学,引起恐慌.......

现在,这个时间的后续已经很少有媒体提及了,我们是不是要想想,这个12岁看上去柔弱的小男孩,确实一个弑母的恶魔,而这个恶魔还在不知某个地方“游荡”......他杀了自己的母亲可以不受任何惩罚,那他会不会在百无聊赖中再干出更残忍的事情呢?细思极恐.......

教训已经不少了.......我们在保护“无辜”未成年人避免受到侵害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于这些“未成年的恶魔们”做点什么了?

在这个网络相对发达的时代,经常会看到3,4岁的小孩子就可以玩手机玩的很“溜”。一群小学生聚在一起讨论一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成年人”才能讨论的话题......

现在的“未成年”的“早熟”超过我们的想象。加上他们的家长,因为“巨大的生活压力”而属于管教.......因此,“残忍的场景”会不断的上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机制”势在必行!

同时,个人认为,对于这些“未成年”的监护人,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增加“连带责任追究”!


法律本该是,维护正义,保护弱者的利剑,现在却变成了某些“恶魔”的挡箭牌,实在是发人深省!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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