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4日简短更新:
虽然有点反直觉,但就此事,我还有一个观点:即使up主的本名不是“敬汉卿”,他在发布的视频中署名敬汉卿的行为,并不构成在商标法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可能侵犯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这个观点要论证起来比原回答更加长篇大论而且十分枯燥,各位也不想看我在这里写出一篇《代理意见书》吧?所以我这里拿自己的名字戚啸贤画两张图作为示例:
第一张,这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举例,“戚啸贤”在此是作品署名:
第二张,这是在作品上标注注册商标的举例,“戚啸贤”在此是注册商标:
——————以下原回答————————
我把在另一题下的回答搬过来了。
与“商标蟑螂”作斗争已经好几年了,我觉得自己就此事还是能说上几句的。
开宗明义地说结论:UP主赢面很大!但赢后也沾了一身屎,让自己恶心很久。
长篇大论前,我先讲下商标权人犯的几个错误:
1、“敬汉卿”是UP主的真名而不是艺名或笔名,UP主有姓名权。这使得他在本次维权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优势。
2、商标权人是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个体户,却急不可耐地一下子申请了一百多个不同商标,很难让人相信这个个体户有能力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这些商标。
3、“敬汉卿”商标注册后不到半年,就马上找上正主“维权”,还告知UP主商标已倒了好几手,生怕UP主不知道他们是“商标蟑螂”。
我认为,以上这几点已使得UP主在此次维权中获得了巨大优势。
接下来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了。
我们先要澄清一件事,虽然都可以叫维权,但UP主现阶段要做的事情并不是起诉别人侵权,而是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敬汉卿”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我们所说的“UP主赢了”,是指经历无效宣告(或者还有后面的行政诉讼)之后,UP主最终使得“敬汉卿”商标无效,即该商标相当于自如不存在。既然“敬汉卿”商标自始不存在了,那么UP主就再无“侵权”之虞了。
不同的商标案件使用的“武器”都是不一样的,在本事件中,UP主要无效“敬汉卿”商标,最趁手的武器就是“姓名权”。
我们从UP主的视频可知,“敬汉卿”是他的真名而不是艺名或笔名。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重申了对姓名权的保护。
在这两大法律(题外话,《民法总则》没有废止《民法通则》,也不是后者的修正案,所以《民法通则》仍是有效法律)下,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以,UP主的姓名权是有效对抗“敬汉卿”商标的武器,这也是商标权人犯的第一个错误。
在此我再评论一下,一般人都不会用自己的真名来做自媒体,这就会使得他们在面对同样的境况时根本没有趁手的“在先权利”可用,这可能部分导致了商标蟑螂愿意找自媒体来“维权”。
系争第31259902号“敬汉卿”商标,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的服务包括: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信息、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新闻记者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类似群包括:4101、4102、4104、4105。
以上信息是我在做类似商标案件时会关注的信息,不过目前需要关注的就是划线的商标申请日2018年5月29日,这个日期是判断商标申请人是否抢注的最重要的时间节点。简单地说,只要这天之前商标申请人不知道敬汉卿的存在,就不存在抢注一说。(所以对于“商标蟑螂”而言,意外注册了之后才成名的标识,是非常有价值的商标。)
理论上讲,如果UP主在2018年5月29日之后才出生,那么在本案中他就不能以姓名权无效该商标了。#滑稽#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商标权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一家注册于安徽省芜湖市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的个体户。
“个体户”是我们国家商事主体中最小的一个单位,它基本上就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家庭。
虽然我一直怀疑这个商标权人是“商标蟑螂”,但这和它是个体户并没有关系。根据商标局规定,中国人是不可以自然人的名义去直接申请商标的,其至少也必须是个体户,所以有些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就会先注册一家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再去申请商标,然而他们实际经营时可能会用另一家企业的名义。题外话,扯远了。
让我怀疑商标权人是“商标蟑螂”的主要依据有两个:
多说无益,我在商标局网站上检索到了该商标权人的以下商标申请信息:
(数据库信息截止到2019年8月1日)
我总结一下我注意到的信息:
商标权人于2017年8月29日成立。成立后不到一个月,其就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了三个不同的商标,然后其商标申请活动就一直没有停过(“敬汉卿”商标排在第29),基本上每个月都申请几个完全不重样的商标。总之,商标权人自成立后一个月至今的两年不到的时间内,申请了108年商标,相当于每6天半就申请一件商标,而且大多数商标都不重样!
这个商标权人真的会在商业活动中诚信使用这些商标吗?反正我不太相信。
“敬汉卿”商标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UP主没有明确披露自己收到警告的具体日期,但应该也在这几天。也就是说,“敬汉卿”商标成为注册商标的日子还不到半年,就开始关注“维权”了!
一个注册了108件基本不重样商标的个体户,会在其中一个商标注册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使用了这个特定商标,从而产生足以维权的知名度吗?反正我不会信。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UP主转述的信息,“敬汉卿”商标的控制者,似乎还大言不惭地告诉他平时不注意找律师,所以被平台老板盯上了活该:
这不是在明牌告诉UP主,自己是“商标蟑螂”吗?当然,怎么证明截图中的这封信是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意发出的,那是另一回事了。
(根据UP主转述对方的话,“敬汉卿”商标已被转好几手了。不过根据商标流程信息,该商标从注册到现在都一直没有换人。根据我的个人经验,这应该是申请人自己(或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转了好几手,而不是商标本身被转了好几手。)
所以,商标权人实际上是犯了三个错误:
1、没查到“敬汉卿”是UP真名;
2、商标权人自己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太多看起来就不会用的商标;
3、“敬汉卿”商标注册后,马上就找上了“正主”去维权,还不小心把自己的身份说了出来。
既然对方犯了那么多错误,那就给了UP主很大的机会来赢得这场纠纷。
那么,接下来UP主应该怎么做呢?
他的回答是:
没错!UP主“只要”证明他很出名就行了!
我并不认识这个UP主,但根据他在视频中的描述:
1. 他在2014年就上传了第一个视频(远早于“敬汉卿”商标的申请日期);
2. 2016年有100万粉丝,2017年有300万粉丝,2018年有900万粉丝(远高于商标权人的名气)
3. 甚至还上过央视(不但说明了他有远高于商标权人的名气,由于央视的受众面远广于网络受众,上过央视还能说明,即使商标权人这辈子没上过网,也有渠道知道UP主,从而产生抢注的恶意)。
这些信息,加上他没有在视频中公布的其他信息,我认为很有可能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出结论,认为敬汉卿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从而使UP主赢得无效宣告程序。
谢邀,终于有我老本行的问题了。分析下对方打的是什么如意算盘,也讲讲大致的应对方法。
大家都知道这是恶意抢注,就不赘述了。但是商标恶意抢注有很多种,比如抢注代理人商标、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知名商标、抢注公用名称商标、非使用目的囤积商标等。
这次敬汉卿面对的是典型的抢注名人商标行为,而且程度远比他目前发现的要严重。
在中国商标电子公告系统里检索一下"敬汉卿"的注册情况(不同系统查询有范围误差,其他查询方法可查询到更多),一共四个。除了这个知桥电子,还有两个公司也参与了抢注。
有人可能就要问了,既然只有一个“敬汉卿”,怎么做到三个公司先后抢注?
原因很简单,商标的注册是分类别的,同一个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使用。因此,很多商标权人在一开始就必须要做好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技术手段。
以知名的“雪碧”为例说明:
防御: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上市早期就在很多个重要类别上都注册了雪碧。
联合:可口可乐公司把雷同的商标也一并注册,比如在非含酒精饮料类别上注册“雷碧”。
不难发现,同一商标不可能注册完几百种类别。不同类别的商标对主商标产生的影响不同,权利人要做好防御,只要穷尽自己的使用可能类别就可以了,比如保护“雪碧”可以注册广告类,但较少可能去注册教育类。当然了,一些奢侈品牌为了维持高级感,可能还会联合注册一些日用品等门类。
问题恰恰就在这儿——抢注者的注册类别是有针对性的。
我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参照制作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准,里面的分类高达四千多种。这三个恶意抢注公司都是懂行的,不多也不少,就抢注最关键的几个。
敬汉卿是知名网络视频作者,自然要靠平台签约分成和做广告推销来挣钱,也不排除自己将来卖卖货什么的。因此,广告、节目制作、销售等类是最要命的。
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注册的是41类,主要针对文娱。
其他两个公司更目的鲜明。木木商务注册的是29、30类饼干、咖啡、寿司、果脯、小吃、坚果之类的食品,很了解网红开零食店的套路。你要开淘宝店,我把路堵了。
唐牌科技注册的是35类广告推销。更狠,直打网络视频作者的七寸——广告恰饭。
最让人佩服的是另一家抢注了服饰类的公司,堪称量体裁衣式侵权。要知道敬汉卿的淘宝店现在唯一自贩的就是这件衣服...
事实上,这种抢注并不需要高昂的成本,只要找准对方最致命的几种类别抢注即可。
公司注册现在已经无门槛,代理有合法产业链,申请受理费一类商标才300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不过1500元而已。
相对于抢注来混淆来源、攀附商誉的使用者(案例典型为化妆品牌"爱丽小屋"在中被抢注,不得不改名伊蒂之屋,抢注者同样开始贩卖化妆品,并且抄袭包材),这类抢注者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假维权真敲诈",打算利用苦主疲于应对繁琐维权流程的心理,准备用一点前期投入来坐地起价。
苦主只有三种选择:
1、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
2、花钱买回商标
3、换商标(仅限打算自用来混淆攀附的)
简而言之,这些商标抢注者就是这样的如意算盘——我花几千,你花十万。
你要是较真维权处罚了我反正也是空壳公司,你要是认怂我至少还可以讹个十来万。最狠的是一声不吭,苦主要干个利益相关的事情箭在弦上了他突然跳出来逼你就范,你不选择妥协都不行。
不过说回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三个抢注者的进度不同。
知桥已经注册成功,获发了注册证。
其他两个公司的申请尚属于初审公告阶段,阶段可见图示。
初审公告期限为三个月,以后就会发布注册公告。
面对这种由明星扩大到网红的对名人姓名的恶意抢注套路,对被抢注人最有利之处在于“在先姓名权”。
1、对于已经完成注册的——无效宣告
以侵犯名人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申请无效宣告。
如不服争议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对于尚在初审公告期的——异议程序
三个月异议期内尽早提出异议,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3、尽早自行申请注册相应类别商标——防联护主
最后附上维权彩蛋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