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首先,你的事故陈述中电动三轮车追尾了前方遇红灯刹停的面包车。如果按你的陈述,面包车遇信号灯为红灯状态,车辆停在停止线以内,那么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事故中对方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是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即使不考虑对方车辆属性、安全性、驾驶资格等问题,都应当是对方承担事故的全责。(以上是根据你的陈述所给事故责任意见。)
但如果是发生尾随相撞的事故,那么作为三轮车应当有两种情况,一种因为自身原因根本没看到前方车辆,这个一般要么笔笔直发生尾随相撞;还有一种就是一开始没看到,等邻近看到的时候,距离太近,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这种情况下,根据双方车辆位置,三轮车应当是紧急向右猛打方向。车身和车头都会猛地向右,且三轮车有一定特性,在短距离内猛打方向,很容发生侧翻。
但看事故现场照片(如果现场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电动三轮车整体车身偏向左,车头偏向右,即车辆在发生碰撞时车身是向左偏的,而车头只有在被面包车车身由后往前带的过程中,才会向相反的右侧转。
再看双方在道路的位置,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般来说驾驶习惯都是在车道中间,而事故中三轮车明显靠右,面包车明显靠左。
我个人觉得,根据现场照片,是否存在三轮车在左转车道内在前行驶,面包车见前方信号灯要跳灯时,由三轮车左侧超车后准备实施左转,但完成超车后发现来不及通过路口,刹停过程中,车身右侧与三轮车发生碰撞。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应当是面包车超车过程中,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而事发当时双方在同一机动车道内,且左侧是双实线,应当是没有超车条件的。所以面包车不按规定超车的行为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此外,电动三轮车如果经鉴定,基本上大概率属于机动车,驾驶该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应当登记上牌。对方就是无牌无证的问题,属违法行为,虽与事故成因无关,但应当在事故中予以考虑,上浮事故责任。
此外,虽说根据实施条例,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对于先期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之类,垫付义务并不在于当事人,只有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垫付。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就先期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进行协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如果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垫付可以不垫付,但如果自己面临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时,那么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后续还希望通过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换取谅解书,这种情况下,肯定选择积极垫付。但如果同等及同等以下责任时,即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那么垫付与否都在你自己决定,对你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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