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这次事件里,女孩子唯一能学到的,就是不管你怎么避免,你都逃不掉。
该问如何避免的,是滴滴公司。
空姐晚上独自搭顺风车,不是要去泡吧,是刚下班,赶去火车站回老家参加亲戚婚礼。
她不是去偏远的地方,她是去市中心。
在车上,空姐没有坐在副驾驶,而是坐在后座。
当感觉到司机有性骚扰言语时,立刻警觉并微信通知室友。
室友也立马伸出援手,让她假装打电话给老公,她照做。
和室友打完电话后,被司机拿刀挟持,发现尸体的时候下半身裸露,身上二十多刀。
总算出现了一个“完美”受害者,她不是穿着暴露的女子,深夜回家是工作性质的无奈之举,她警惕性很高,而且也做了一些措施自保。
但现实是,不管如何自保,悲剧还是会发生。就算她学过防身术,也斗不过拿刀的歹徒。
她该做的都做了。
有人说她错在搭了顺风车。
为什么我们这么轻易的就接受了顺风车有安全隐患的设定,学着去避免?而忽视了为什么有安全隐患的车,会轻而易举地出现在平台上?
都在提醒顺风车不安全,顺风车该不安全的吗?
如果顺风车是一件应该被避免的事,它应该存在吗?
说滴滴是司机的帮凶,毫不为过。
有人觉得犯罪无法避免,凶手的行为只与他本人有关,滴滴没有责任。
那请问是什么让这个女孩子会在深夜,对一个陌生男子的车放松警惕?是因为相信滴滴。
深夜+陌生男子+密闭空间,安全的时候,是正常的顺风车,不安全的时候,是犯罪现场。
不但在对于司机的审查上有失职,让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平台上揽客,而且又让乘客因为平台认证而放松警惕,可滴滴却丝毫没有起到任何保障作用。
任何一个有安全意识的女生,都不会在深夜搭乘陌生男子的车,司机可以带她们到任何荒郊野岭去,在密闭空间下,报警或者求救,都有很大阻碍。
为什么她们还是会选择顺风车,因为她们以为滴滴会为她们的安全做保障。
滴滴却从未告知过顺风车和快车的区别,滴滴是不为顺风车负责的。
快车司机需要审核犯罪记录,但是顺风车司机,只要有车有驾照就行了,跟黑车没两样。
高票答案提到过,快车和滴滴有合约,属于网约车,需要滴滴为车辆安全做保障,是法律要求的。
但是顺风车只是借用滴滴的平台,属于合乘车,滴滴不负任何责任,相当于钻法律的空子。
滴滴从未明确指出过这两者的区别。
钱是要赚的,他们会在顺风车车费里抽成,但安全他们是不管的。
人人都知道进建筑工地要戴安全帽,但滴滴说我们工地施工质量有保障,都是有身份的工人,会对自己的砖瓦负责。
我们以为滴滴一定有更为安全的高空网,对工人监管更为严格,才敢信誓旦旦对我们的安全负责。
结果现在有人没戴安全帽被砸死了,滴滴立马抓建楼的人,忙着把自己和工人分割开,来逃避监管不力的责任,也逃避他们所作出的安全承诺。
被砸死的人,错在没戴安全帽,但是是谁让她摘下安全帽的?说好的高空网又去哪了?
既然不能对顺风车司机进行审核,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为什么连乘车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都没有?
一键报警有吗?女性乘客安全提醒有吗?实时监控定位有吗?
实际上,滴滴的顺风车平台用户协议里写着“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安全?不存在的。
香烟都起码知道要在盒子上写吸烟有害健康,是因为烟草公司不会为健康做出任何保障。
滴滴如果不打算保障顺风车的乘客安全,那不如在顺风车页面也给个温馨提示:
搭车可能丧命,一切后果自负。
(很长,但是建议读完,因为将要讲的对本题很重要而且我确信还没人讲到)
截至答题前,本题下共有1075个答案,包括很多我关注的法律专业人士也答了。
恕冒犯,讲一句很久没讲的话——实名反对目前所有答案。
滴滴出行所涉及的用车模式是一种新事物,因此在法律定性上一些“老法师”也可能弄错。然而恕我直言,如果连基本概念都混淆,乱批一通,看似情绪激昂,对解决问题却是毫无帮助的。(几位法律板块的知友都是互关很久的老朋友了,有所冒犯只为澄清问题,还请见谅)
这里就讲一个最基本但是目前我还没看见说对的点:滴滴顺风车不是网约车。
说明一下:
我们常说的“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快车、滴滴出租车)法律上叫做网约车。网约车是一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一种经营服务,它以营利为目的,也就因此,开展网约车业务必须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本案中的“滴滴顺风车”叫做“合乘车”,又叫“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它是一种居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上与“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也不受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我们常说的“滴滴出行”实际上由两家公司分别运营。
滴滴顺风车的运营方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快车、专车、出租车)的运营方叫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两者是母子公司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
(示意图)
法律上对“网约车”和“合乘车”有完全不同的规定,如果不辨清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驴唇对马嘴,看似骂的痛快,其实是完全不能回应本题的。
而本案的悲剧之所以发生,恰恰在于“合乘车”的特殊性(可惜大家似乎都没有注意到)。
比如说 @刘京成 知友(抱歉,老朋友不要介意)是目前的最高票,他引用了滴滴快车车主招募要求,试图说明滴滴顺风车糟糕的车主准入机制是导致凶案的原因,这就是明显的“错把冯京当马凉”,实际上顺风车和快车完全不是一个东西。而且如果真的有心去查,“滴滴准入门槛低”这个判断也是完全不成立的。(我感觉说到这里有人要骂我为滴滴洗地了,麻烦看下去)
在滴滴盛行之前,承担目前“网约车”功能的主要是客运出租车。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凶案发生地一直执行的客运出租车管理标准,尽管由于滴滴打车的蓬勃发展使得条例基本成为了一纸空文,但是法律上说,郑州现有的客运出租车是以此条例规范来设置准入门槛的。
那么按照,客运出租车的准入条件是什么呢?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依据 @刘京成 知友的截图,目前滴滴司机的招募条件主要集中在年龄、犯罪记录、驾驶记录等条件上,对比 @刘京成 知友的截图和条例可以发现,滴滴司机的准入门槛甚至比客运出租车还要高一些,至少从法律规定上,客运出租车并不要求无犯罪记录而滴滴快车需要。
这就是很明显的因为概念混淆而搞错了批判对象,自从2016年《暂行办法》实施,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已经有法可依,而且部分规定甚至比出租车还要严格,尽管设置最初仍有乱象,但这主要是新事物和新职能的适应问题,和我们今天批判的坏到骨子里的“顺风车”根本就是两回事。
上面并不是想为滴滴开脱,而是为了厘清并说明问题的关键,即:真正导致悲剧的,是无良商家(滴滴)钻了低效政府的空子,是市场管理和政府立法的双重缺位。
@Three诗睿 知友在答案中提到了滴滴顺风车更类似于一个中介合同,但其实这个问题比这一层还要复杂得多。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按照本条,所有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都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乘客的安全有明确的保障义务。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按照本条,每一位使用滴滴打车(非顺风车)的用户自动获得由滴滴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如果发生车祸或其他恶性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滴滴公司追偿。
可以说,如果本案的受害人搭乘的是一部“滴滴快车”或是“滴滴专车”,那么滴滴公司几乎必然的要为本案负起赔偿责任。
也即是因此,大多数滴滴乘客受损,都以调解撤诉结案,包括与本案几乎完全一样的北京张国利故意伤害刑事附民事诉讼(本案中司机张国利因口角将乘客殴打致死,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调解撤诉)。如此之多的调解撤诉绝非偶然,这意味着滴滴公司在庭下做了许多补偿工作。
但是“合乘车”是一个法律空白,它并不能适用关于网约车的条款。( @Three诗睿知友从顺风车协议入手,真的几乎就答对了,可惜还是错引了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规定,老朋友不要介意)
关于“合乘车”的规定,《暂行办法》仅仅在末尾略有涉及,原文是: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将“合乘车”的立法权限(和管理义务)下放到了市一级人民政府。
很遗憾,郑州市政府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却始终遥遥无期。
还记得前面提过,合乘车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出行方式”吧?
衡阳市在其制定的《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中明确规定:
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你们猜,这位顺风车司机当日接单有没有超过两次?
如果郑州市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得到良好的执行,悲剧是否能够避免?
(相较于一般城市规定的每日两单,滴滴顺风车内部的限制是每日15单,什么样的“拼车合乘”每日会有15单需求?顺风车的内部管理可以说很浮夸了)
衡阳市同样在《管理规定》中明确列明: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滴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下司机以“合乘车”为名,经营“网约车”为实的违法行为,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其实明天(准确地来说是今天,现在已经近三点了)约了朋友吃饭,不太好意思没精神,但是还是忍不住写到半夜。
因为这个案子不是什么变态狂犯罪,而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怠于立法,放纵无良奸商的典型。
正是因为郑州市政府怠于对“合乘车”立法管理,使得滴滴利用立法空白,剥离子公司规避管理,以粗劣的管理和良莠不齐的人员通过“合乘车”之名经营“网约车”之实;正是由于滴滴公司(小桔科技)无下限的经营模式使得品格恶劣的司机过审,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讽刺的是,就在本案发生前五个月,郑州刚刚发生过一起“合乘车”纠纷,在一份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记录着:
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
言犹在耳。。。。
竟然都在骂滴滴...
如果放在没有滴滴这类软件的过去,就只能打出租或者打黑车...
无论哪一个都没有网上记录,都不可能这么快就锁定凶手...
这件事,绝对是个案中的个案...
司机没有登记虚假信息、明知道犯案之后立刻就会暴露身份,从此再无立足之地,却依然做出此等禽兽行径,我只能说这就不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
一个只会用下半身思考的畜生...
而滴滴,无论产品怎么改进,也无法阻止一个精神不正常的畜生...
我不是说滴滴产品没有改进空间,它的确可以做的更安全;
但总的来说,这类打车软件自诞生之日起,是使打车这件事变得更安全而绝不是更危险了。
这不是这样的一个个案就可以抹杀掉的。
我为什么呼吁大家不要在继续骂滴滴,因为我们的这种情绪很可能被交通部门和利益集团所利用,作为进一步打击滴滴这类软件的合理借口。
说到交通部门,我也想顺便问一句:为什么我们的地铁末班车时间要这么早就结束??不是说北京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吗??拜托看一看别人家的国际化大都市,地铁特别是机场地铁都运营到什么时间OK??
很好,滴滴开始想办法了,虽然距离我说的方案还很远,但是至少有了第一步。
很不幸,可惜这个女孩了。
滴滴说顺风车资料真实,有人和车的认证,有电话记录,这个人跑不了多久,会被绳之以法。
这个司机恐怕不是普通人见色起意,而是有劣迹,随身准备凶器,见女孩漂亮说要亲一口。这不是普通人的行为。
这类事情很难防范,如果司机有前科,那么滴滴难逃审核责任,如果司机没有前科,就是临时起意犯罪,通过审核很难避免。
出租车这类事情也很多,只是没有互联网定位的时代,无数女孩不明失踪罢了。
汽车内是一个密闭空间,去哪司机说了算。男人意识到司机路线不对,有加害之意,可以和司机搏斗,干扰其开车。
女性乘客基本就任人宰割了。
司机也不安全,以前出租车值钱的时候,有针对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所以出租车才装护栏。
以前这个问题无解,现在的技术恰恰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乘客和司机都有一个一键呼救,一旦启动,立即拨打乘客和司机的电话,查明情况。有异常立即调动周围运营的车辆对目标车辆围追堵截,同时报警。
把目标车辆截停。其他司机第一时间查明情况,参加一次截停奖励200元甚至1000元。
触发一键呼救的乘客或者司机,承担围追堵截车辆的费用,包括撞车维修的费用。
有车辆的定位,能够最快的调离周围的车辆。
司机犯罪,无非欺负乘客一个人的暴力不如他。周围几个司机赶到,暴力对比就逆转了。
网络时代不仅能秋后算账,也要能防止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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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报警追车不是随便启动。
女性乘客,深夜,电话联系不正常,车辆路线不正常都可以作为触发条件。有电话联系这道筛选,可以避免琐事求救,另外可以触发就扣款50元或者100元,保证用户不随意触发。
事实上,这个措施更多是威慑作用。
现在实名制的威慑可以预防一大批人,有了立即干预的威慑,可以阻挡一部分人临时起意。
在这个司机说想亲一口的时候。
官方拨打司机电话,说乘客要换车,替换车正在赶往替换地,要求司机立即到替换地点连接乘客。司机本次业务正常计费。
如果司机有临时的歹意,在第三方监控下,在另外一辆车正在赶来的情况下,就可以打消。
如果这个时候,司机不接电话,或者拒绝。而电话回访乘客也不正常,触发报警和周围车辆围堵跟踪。
其实不用截停,一直跟踪,铁了心犯罪的司机,就无法停车把乘客拉下车侵害。而他开车的同时不能侵害乘客。
所以司机即使临时起意,大多也无法实施犯罪。
关于空姐滴滴打车(后续得知为顺风车)遇害,其实是可以说一些看法的。
一、滴滴车主入驻资质审核问题。
你问姑娘,大半夜你会上陌生人的车吗?我想大部分都是拒绝的。你问姑娘,大半夜你会打滴滴吗?我想答案又会有不同。
不可否认,滴滴打车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在某种程度上解脱了被出租车公司垄断压榨的司机,确实是利国利民的科技。但在人员审核上,恐怕还没有完全履行第三方中介公司应尽的义务。
成为出租车司机,至少要通过市道路交通运输局统一的培训、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签发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等行政性审查。
而称为滴滴车主呢,我粗略的看了下长沙的入驻要求,只需要有三年驾龄、无犯罪记录、为本地车牌。
差不多可以说是没要求了。
所以滴滴等网约车的存在,实质上在制造一个将陌生人合理化的泡沫,来放松乘客们的警惕,从客观上降低了打车的安全指数。
二、法律上,滴滴打车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看了滴滴打车关于空姐遇害的公开声明,承诺会配合追责,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拿一百万缉凶,但是并没有直接说明,这钱,我司掏了。
可以说这个公关,是相当狡猾的,回避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于是我特意花时间找了下滴滴打车的相关协议,看滴滴是怎样与我们消费者约定的,它藏在微信钱包—滴滴打车—个人信息—设置的《软件使用协议》、《出租车用户协议》、《顺风车协议》里:
我给大家翻译下:你通过我们软件打顺风车,我们不负责保证信息真实性,从而避免相应的民事赔偿。(之前说平台不负责,不够严谨)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对这种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滴滴公司的一贯处理作风,并不是一个负责的中介公司所为。
那么从法律上,是如何判断的呢?
对于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滴滴是具有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而对于尚处于立法空白的“顺风车”,其性质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大家想一下,滴滴作为乘客与司机的中介信息平台,是否是“管理人”和“组织者”呢?
我认为是的,毕竟这个平台垄断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每一单都会从中抽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义务加强对司机的审核,提供安全、有效、真实的约车信息与服务。
钱,是你赚的,锅,你不能甩。
出事的这名空姐是男友的同事,新闻上还没开始报道,她出事的消息在祥鹏航空内部就已经炸开锅了。
他们俩曾经一起飞过航班,虽然不算很熟也有过一面之缘。最近这几天他一有空就刷微博,时刻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心里很不是滋味。
据说这名空姐是晚上航班落地后,11点打滴滴顺风车去火车站途中遇害的,为了赶火车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
总有人问,为什么不坐机场大巴或地铁呢?因为航空公司规定机组人员不能穿着制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算脱了制服,机场大巴停靠站点有限,不一定刚好覆盖你要去的目的地,车速较慢,耽误时间,而且晚上太晚到的话有的机场的机场大巴就取消了,地铁的运营时间就更不用说了。滴滴顺风车比滴滴快车和出租车都便宜一半,所以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滴滴顺风车出行。
民航工作者,上班时间不规律,经常日夜颠倒。航班遇到延误,空姐大半夜落地很晚回家也是常有的事,等旅客走完了他们才能走。他们公司大部分人为了日常生活方便,房子都买在市区,公司也没有往返市区的车接送,有车的自己睡眼朦胧开车回去,没车的只能打滴滴回去。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条件在20岁出头刚工作就买一辆车,没车的年轻空姐都是打滴滴回家。然而机场周边地属偏僻,人烟稀少,半路遇害也求助无门。
不得不承认,干这行的姑娘比一般在城里朝九晚五的姑娘遇到危险的几率要大得多。
网约车平台已经很多人批判,就不再赘述了,我只是觉得很心酸,这位姑娘每天的工作,就是服务好每一位乘客,把乘客安安全全送到目的地。
这次她完成了她的任务,辛辛苦苦把一百多名乘客安全送回家,而她自己,却永远也无法回家了……
但愿天堂没有坏人,逝者安息。
1、自由要付出代价
网约车比出租车更方便,但是网约车看起来没有出租车正规。网约车发生的刑事案件与出租车刑事案件发案率我手头还没有数据,我们应该做出基于数据进行理性判断——网约车的风险率是否是可以接受的。
2、个案不具有代表性
公司不会应为个案修改公司章程。国家也不好因为个案修改法律。除非再三出现问题,否则不宜因为个案修改规定。我们应该认识到个案是无可避免的,天下也没有完美的东西。包括网约车。
3、网约车资质是否应该加强审核
我仍然强调的是,我们应该拿出网约车刑事案件发案率来进行判断,从而评估是否有必要加强网约车资质审核。我们应当评估增加审核难度是否带来正面的社会价值。
4、网约车、出租车、管理当局、司机、乘客的利益应该兼顾
我们有没有一个机制能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对待各方的利益诉求?还是拍脑袋决策、想当然决策?屁股决定脑袋决策?起哄带节奏决策?利益相关决策?
还是民主辩论投票决策?
网约车牵涉利益太广泛,管理决策难道很大。治大国如烹小鲜,在网约车这个事务上,尤其应该谨慎。
滴滴顺风这个身份验证根本就有黑幕
去年无聊,一时兴起想注册滴滴司机
结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经被别人注册使用
跟滴滴客服交涉多次,期间,提供了两次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以及各种身份和车辆证明,都被滴滴拒绝更改信息,拒绝理由是,手机号码不对。
想想多恐怖,我多次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要求更改信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冒用我的身份,结果国家颁发的身份证还抵不过一个未知的电话号码。这是多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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