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忘了一点,人是社会化的人。我们在讨论人的各项权利的时候,我们已经在讨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这里就有监护人这个资质的认可。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要有常识的。有社会规范认可的。甚至是不认可也要遵守,不遵守,就要付出代价。
我们会出门的时候,身上挂个牌子,上面写,不可以骂我,不可以打我,不可以杀我,否则警察叔叔要抓你。
如果家长确实说过这话,那说明每个熊孩子背后真的有一个熊家长。
影院是否有义务提醒观众不得拍打银幕?我个人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第一,几乎没有人去做这种傻事。
第二,不随意接触他人贵重财物,不以任何形式破坏,这应该是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的常识。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地提醒。固然孩子不懂,但是家长在场时,应该尽到监管孩子的义务。
对一个常识问题,没有必要苛责商家进行提醒,否则会加重生产者、经营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生产、发展。
比如餐厅没有义务提醒顾客排骨里面有骨头,可能会噎到。顾客因为吃排骨噎到,一般也不能追究餐厅未尽提醒的责任。
公厕没有义务树个牌子,上面写禁止吃屎。
法律并不是无原则地保护消费者,法律在消费者和社会发展之间进行了权衡取舍,确定哪些消费者的利益值得保护,并且不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
在此基础上,法律将这些利益确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制保护。
之所以家长的话让人啼笑皆非,原因就在于挑战了常识,违背了法理。
我建议家长不要回避责任,该赔偿就赔偿,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否则,下一步,孩子很可能就不是破坏银幕了,而是去杀人、抢劫、强奸了。
毕竟,被害人在事前也没有提醒孩子不能抢劫、强奸、杀人对吧?
”熊孩子“新闻经常上热搜,可引起年轻人极大的关注。
我认为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深入研究。我认为这种现象反映了低生育社会的社群的某些心理变化,反映了一些基础的社会问题。也可能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宣传有关系。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大家讨论的某个上个世纪的高密度鼠群的实验。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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