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学校不一定具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如无授权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但《行政处罚法》也有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学校理论上也有可能被授权实施处罚。
事件中的西安某高校能获得授权吗?那就要看具体相关的法条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到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至于大学是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一点值得商榷。大学工作人员不是「城管」,不是专门进行社会管理的执法人员,承担的社会职责主要是教书育人,而并不在于确保公共秩序。在此次事件中,也需要具体判断有无行政机关对该大学作出授权,如无授权则不得罚款。
同时,行政处罚也需要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能通过批评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实现目标的话,应当慎重使用高额罚款这一具有一定侵害性的措施。从法理的角度,判断是否能够进行罚款,一方面要考虑有效性(罚款是否能实现某种管理目的),也要考虑必要性(是不是必须要用如此高昂的罚款才能解决问题)。
以上都是值得考虑的地方,如果受影响的个人认为大学罚款于法无据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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