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在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致他人死亡,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回答
在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因个人原因导致他人死亡,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特殊且可能触及法律界限的情境。要判断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需要对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看 「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刑法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主体: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
2. 客观方面:
行为: 关键在于“投放”这个行为。这里的“投放”指的是将具有毒害、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质,有意地、公开地或者隐蔽地散布到公共场所、食品、饮用水源等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 必须是明确具有毒害、放射性、传染性等性质的物质,能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造成现实的、严重的危害。
后果: 行为一旦实施,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可能构成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加重处罚。
3.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的是危险物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物质传播,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回到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致人死亡的场景,分析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行为: 螺蛳粉本身是一种普通食品,在公共场所食用也并非违法行为。除非是行为人故意将某种“危险物质”混入螺蛳粉中,并选择在公共场所食用,以此达到散布危险物质的目的。如果仅仅是正常食用,即使味道或气味对他人造成困扰,甚至引发过敏等,也难以构成“投放”的概念。
“危险物质”: 螺蛳粉本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它没有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性。如果行为人没有往螺蛳粉里添加任何违禁或有害物质,那么就不具备“危险物质”的属性。
主观故意: 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故意利用食用螺蛳粉的机会,来散布某种危险物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物质危害他人,否则难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主体: 任何人。
2. 客观方面:
行为: 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那些足以引起公众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恐惧,或者已经对公众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并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方法。关键在于行为本身具有普遍性的危险性,能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潜在的、重大的威胁。
后果: 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回到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致人死亡的场景,分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这是最关键的判断点。普通人在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即使气味浓烈,引起他人的不适,通常不被认为是“足以引起公众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恐惧,或者已经对公众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除非,这种食用行为是以某种极端、反常的方式进行,并且确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了现实的、重大的威胁。
极端个例分析:
过敏: 如果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对螺蛳粉中的某种成分(如辣椒、花椒、某种香料)严重过敏,并在公共场所近距离、大声地食用,甚至刻意挑衅,导致对方因接触到飞溅的汤汁或气味而引发严重的过敏反应,最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对方死亡(即有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且已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行为方式确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刻意挑衅、近距离飞溅等),理论上或许可以探讨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需要非常严格的证据链条。更常见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只是正常食用,对方因自身过敏死亡,则更多可能被视为意外事件,或者在民事赔偿层面处理,而非刑事犯罪。
疾病传播(假设性): 如果行为人患有某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而他在明知自己是传染源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飞溅地食用可能传播疾病的食物(比如含有病毒的飞沫),并导致他人因此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可能被视为“危险方法”,但更直接的罪名可能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其唾液或飞沫被认定为“危险物质”且是故意传播)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致人死亡罪”(根据其主观故意程度)。
扰乱秩序导致间接死亡: 比如,行为人故意在非常拥挤、不适合食用此类食物的场所(如医院病房、密闭的会议室)大吃螺蛳粉,引发剧烈争执,而争执过程中导致他人(比如情绪激动的人)心脏病发作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食用行为是引发事件的导火索,但直接致死原因是争执和疾病,而非食用本身对公众安全的威胁。
主观方面: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包括间接故意,但如果只是过失,通常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公共安全遭到危害。

总结来说:

仅仅是在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即使因为其气味或内容物让周围人感到不适,或者引发了罕见的个体过敏反应,通常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需要有明确的“危险物质”和“投放”行为。螺蛳粉本身和正常食用行为不符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行为方式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并且行为本身具有普遍的危险性。普通食用行为通常不具备这种普遍危险性,除非行为人采取了极端、挑衅的方式,并且其行为直接、必然地导致了公共安全层面的重大威胁,并且已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有可能勉强触及此罪的边缘。

在这种场景下,如果真的导致了他人死亡,更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有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注意义务。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包括食用螺蛳粉引发的冲突等)直接导致了死亡后果。
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恶劣): 如果行为人的食用行为非常过激,例如故意挑衅、扰乱公共秩序,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在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方法”的界定会非常审慎,通常要求行为方式本身就具有足以引起公众恐慌的普遍危险性,并且能直接、必然地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普通人食用螺蛳粉,即便味道浓烈,也难以达到这个标准。

因此,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极端的情况,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其行为方式确实达到了“危险方法”的程度,否则很难将其定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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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日报观光团】【转载麻烦给我打份在日内瓦的螺蛳粉钱好吗?】

这题非常有趣,我的答案会展示一个普通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我想到了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手痒非常想答。

首先,吃螺蛳粉这个行为,要先看看法律适用的问题,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是为了解决犯罪论中,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定义为犯罪的问题。

非常简单的说,也就是说你是在哪吃的,也就是该国法律用的是什么方法,去判断是不是罪,或者说判断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决定出罪(不为罪)或者入罪(为犯罪)。

判断这个东西,看的是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通过判断各种条件,看看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犯罪的这些条件,大家想一想,标准化的定义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并且以后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犯罪就一直用这个标准,大概就是找到抢劫和强奸到底有啥相同,然后盗墓和杀人有啥相同……可见,这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不是你拍脑袋就可以得到结论的,经过了伟大的(脱发的)法学家们的努力,犯罪构成条件又非常简单的分成三种模式(非常简单,因为还有很多种分法,比如五阶的……emmm):

一是德日为代表的三段论体系。

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也就是你吃螺狮粉,是否客观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法律规定,公共场合食用螺狮粉是犯罪行为,那么你就是犯罪)如果不幸符合,那下一步还要看你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假设公共场合吃螺蛳粉被定义为犯罪,但是比如你被枪指着,只有通过吃螺蛳粉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否则你就会狗带,世界就会毁灭;比如你是一个警察,你要击毙罪犯,而你没有枪,只有通过吃螺蛳粉才能让罪犯倒地……那么你别无选择,不够罪)如果你没有这个阻却事由,那要看你能不能承担责任,比如你是个精神病,未成年,你爱好就是公共场合吃螺蛳粉,但是你没有责任能力,不够罪。

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值得注意的是,违法阻却事由是大陆法中的概念,但是在普通法系其实也存在类似概念,称作Justification,应该译作合法化事由,包括Self-Defense(正当防卫 )、Law Enforcement(依法令的行为)......

三是前苏联和我国主流观点采取的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四要件。即将犯罪成立条件范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各种体系都有存在的理由。

但是,这些都是判断是否为犯罪的非常理论的标准问题,我更想说的,是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就是说,不是什么玩意你觉得是犯罪,就是犯罪的,也不是什么玩意老百姓觉得呀,是犯罪,那就是犯罪的。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但是司法环节中也要保持谦抑性,我国现在正处于刑事立法活性化阶段,更加需要仔细考量(参:最高检-检察日报,刑事司法应保持谦抑性:刑事司法应保持谦抑品格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是最后的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是最后一条线,是所有救济穷尽之后的法。之前大家朋友圈转发,说呀,人口拐卖,垃圾,赶紧立法,把人贩子都枪毙了去,这显然就是符合很多人(尤其孩子的爹妈,丢孩子,搁谁谁受得了)的价值观,但是一旦立法,在谦抑性这里就需要进行大量论证的观点。

张明楷教授在《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中有提到谦抑性的观点,印象非常深刻:

应当认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作为犯罪论处:第一,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都非常严重,而且绝大多数人都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第二,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第三,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第四,对这种行为能够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第五,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能够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从较为具体的层面而言,
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对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化时,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必然违法宪法精神。第二,对于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轻易确定为犯罪。第三,对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秩序范围内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第四,对于极少发生的行为,即使危害程度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故不得以极少发生之事为据制定法律。
(摘自:《清华法治论衡》,235页)

分析一下,对法益侵犯非常严重,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觉得公众场合吃粉就要蹲号子或者枪毙……我觉得在我国,有点难,毕竟螺蛳粉的簇拥可不少…………适用其他方式不足以制裁,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这玩意味儿大,所以还是低调吃,真有人吃,你去提醒一下,估计也就克制了(或者,你被提醒了之后,你还可以邀请别人一起吃?)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禁止公共场所免费发放煮好的螺蛳粉这一有利行为?还有对吃粉自由可能会有不合理限制?比如我在广西,我就是螺蛳粉的孩子,那么……如果入罪,等于禁止广西群众开展公共场合螺蛳粉party……这算不算一种不合理限制?

也就是说,想让吃粉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其实,立法这关……就有点难。

总而言之,认定吃粉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先要把吃粉行为入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玩意就很难入罪,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不入罪的话……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所有的犯罪、刑法都要有法可依的,那么应该是不能够罪的。

不过,吃粉能致人死亡,也是不容易了,即使没有致人死亡,污染空气,比如造成了隔壁老王具有私人独特意义的包包/衣服沾染上了不可磨灭的味道,影响了他日后的生活,造成了其不可磨灭的精神损害,对日后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

你可能面临民事诉讼,被要求给老王巨额民事赔偿。

结论:

公共场合,谨慎吃粉!

后记:

打的很快,如有错误,欢迎理性批评指正(杠精麻烦退散好嘛……上来就质疑我懂不懂的……emm,我想说这答案我真拿给刑法老师看了,真·没大错)

很多东西没办法讲的很细致,比如刑事责任年龄,我上面很笼统地说未成年,但是在我国,内部细分其实是14以下无责,14-16的八大重罪也就是部分责(投放危险物质在此范围内),以及16+的完全刑事责任,并且这个年龄不同国家还不一样;还有管辖和适用范围的问题,其实理论上有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等等,里面还有比如跨国犯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等等,不仅仅只是说“你在哪吃”,这只是属地管辖的一种,还有三段论内部各种学术争议,典型的,如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等等等等。

刑法学科浩如烟海,法律本就是博大精深,我提到的任何一个小小的点,在这里只是一笔带过,但是内部其实饱含着有无数前辈日夜苦修的成果,这绝不是我短短一个知乎的答案就可以涵盖的,而我也只是非常渺小的学习者,正在努力攀登法学的高山。

这题非常有趣,脑洞很妙,分析角度也很多样,谢谢大家喜欢,看完我的答大家开心一下就好,能给我批评指正和理性讨论我当然非常欢迎,毕竟大家都是法学登山联盟(脱发联盟= =)的同行人,犯错是必然的,也并不丢人,丢人的是错了还不知道,错了还没人指正,如果我的任何一个语句,任何一个观点,激发了你任何的学习的热情和乐趣,不管是哪一个方向,有关什么专业的学习,那都将是我无上的荣幸~

不过,如果,你开始学习制作螺蛳粉,记得告诉我,留学党表示,我真的很想吃。

另一个刑法领域的问题: 如何看待追女大学生遭拒,魁梧男持械闯对方老家遭反杀?

我是 @陆六六 ,我也会写写我的留学生活

「在国外遇见台湾人」是种怎样的体验?

外国人会要求代购哪些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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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关注我一起来啊,快活啊~


【谢谢大家喜欢,我把遇到的虽然可能不太友善但是却对学习很有价值的评论放在这里作为课后练习,面斥不雅,但是犯了错没人指正也是非常可惜的,我不认识这些朋友,也就不说ID了,需要深度学习刑法学的朋友,建议认真看看这些对我这个答案的批评,能够想到反驳观点,并且充分论证的,刑法算是学稳了~】

答(课)后练习题:

我是不太明白为什么要扯犯罪论体系,这个问题涉及什么犯罪论体系问题?不同的犯罪论体系解决这个问题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你为什么给违法阻却事由的解释更像是期待可能性?你为什么认为行为列举是更好的立法模式而不是概括?你是否知道这样会导致刑法典有多么庞杂?你是否学过刑事责任年龄要用已满未满而不是以上以下?我最不明白的是一个屁大点问题你能把整本教科书的内容搬出来,是因为知乎用户好忽悠?
最后劝你一句,术业有专攻,多少年没接触刑法就不要扯这些有的没的。

思考方向:为什么我要说犯罪论?犯罪论体系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我举例的阻却事由脱胎于哪些法律?我并未评论什么列举和概括孰优孰劣,但是可以思考,列举和概括各自的优劣是什么?何种法律适合列举?何种适合概括?是否存在只能列举/概括的法?这位评论员的思考方向和我的不同点在哪?

彩蛋:不如猜猜我多少年没有接触刑法了?(笑)

课后习题2:

哪有那么复杂,故意犯罪的话没有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话没有应该注意却没有注意到的过失

思考方向:四段论的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这四点,是否有推理上的先后顺序?

课后习题3:

简单的东西包装上各种名词,显得很华丽高深,其实只有一个目的,让你看不懂但觉得他很厉害

思考方向:我们要由浅入深还是由深入浅?法学与哲学的平民化是否存在可能?

(非常想跟我讨论这些练习题的,我们评论区见。)


附在最后,算是对一些批评的回应。

同样的文章,学刑法的师兄说写的太浅了,没大错,也没意思,我也就一笑了之,有人说不知所云,把简单的问题弄复杂。这是一个讲刑法,讲犯罪的答案,这些东西就是不简单的,就是需要理解门槛的,法学就是一门科学,每一门学科都不容易的,大家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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