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明知道自己患有传染病却故意前往公共场所的人,可以或者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回答
关于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却故意前往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和公共卫生等多个层面。下面我将尽量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并避免 AI 痕迹。

核心问题:传播风险与个人自由的平衡

根本上,这个问题触及了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界限。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当其行为对他人构成重大且可预见的危害时,就可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传染病的情况下,个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与依据

可以,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具体追究的程度和方式需要依据多种因素。主要的法律依据可能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身患严重急性传染病(如某些高传染性的病毒),却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导致多人感染甚至死亡,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传染病传播并非直接的物理爆炸或投毒,但在极端情况下,故意传播可能被解释为一种“危险方法”,如果其结果严重,有追究的可能。
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不是“故意”传播,但因为极度疏忽,明知自己有传染病且具有高度传染性,仍然不采取防护措施前往公共场所,导致他人感染并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的刑事责任:虽然《刑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但《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有衔接。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曾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但随着法律的调整,具体罪名和适用条件需要结合最新的法律条文。在某些特定时期或针对特定严重传染病,《刑法》可能会有更明确的适用条款,例如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可能适用《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罪名,如果传播行为直接妨碍了疫情的控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扰乱公共秩序:即使行为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患有传染病,且其行为(如不戴口罩、近距离接触他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了公众恐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
妨害传染病防治:该法也可能包含一些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条款,具体需要查阅。

3. 《传染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
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管理规定,例如要求其配合治疗、隔离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例如拒绝隔离、擅自外出,情节较轻的,可能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甚至强制隔离。
民事责任:如果因为其故意前往公共场所导致他人感染,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或精神损害,被感染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在判断是否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追究何种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明知”的程度:这是最核心的要素。“明知”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患有某种传染病,并且知道这种病具有传染性。这可以通过医疗诊断证明、医嘱、个人认知等来证明。
“故意”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前往公共场所?还是因为紧急情况(如就医、购买必需品)且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传播风险?“故意”通常指明知故犯,是主动选择的行为,而非被动或无意识。
传染病的性质和传染性:并非所有传染病都具有同等的风险。法律在追究责任时,会考虑该传染病的传染力、传播途径、潜伏期以及对公共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例如,一个患有普通感冒的人前往公共场所,与一个患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病毒(如埃博拉、SARS、COVID19)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的性质完全不同。
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实际发生了传染?传染范围有多大?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着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程度。
行为人的防护措施:即使患有传染病,如果行为人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高质量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等),并且这些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那么其责任可能会减轻。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法律条文是否能清晰地涵盖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可能会导致追责的困难。

具体情境下的分析

无症状感染者:如果行为人是无症状感染者,但其在已知可能感染且有一定传染性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进入公共场所,并且后来导致他人感染,那么“明知”和“故意”的判断会更复杂,可能更多地倾向于过失。
被要求隔离但违反者:如果行为人被诊断为传染病患者,并被要求居家隔离或接受集中隔离,但其故意违反隔离规定,前往公共场所,那么其行为就是明显的违法,更容易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妨害传染病防治)。
普通感冒 vs. 严重传染病:法律在区分对待时也会考虑到现实的公共卫生风险。对于普通感冒,虽然也可能传染,但其严重性和致死率远低于某些特定病毒。因此,针对轻微疾病的严格追责可能显得不合情理,而对于严重传染病,追责的必要性则大大增加。

社会伦理层面的考量

除了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也涉及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传染病防治是集体责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国家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明知故犯的行为,是对社会契约的漠视,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

总结

总而言之,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却故意前往公共场所,可以,也应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追究其法律责任。追责的依据可能包括《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行政处罚。关键在于“明知”和“故意”的证明,以及行为的具体后果和所患传染病的性质。在法律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追责需要审慎,确保证据充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引发公众对传染病防治责任的深刻认识。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谢邀。

说到这个问题,要感谢非典给我们留下的司法遗产,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题主所说明知道自己患有危险传染病,应该指的是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肺炎显然是属于突然传染病的。

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确实是明知自己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而故意去公共场所,那么这个人就很可能涉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我并不认为以上述情况入罪的会有很多,甚至于我会偏向于认为没有。

为什么这么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判断:

一、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的,根本没机会去公共场所。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都需要经过医生确诊才行,不然谁都没法自行判断自己有无新冠病毒 。最多只是怀疑。

然而一旦确定自己患上新型冠状病毒,你觉得这个人还有机会外出吗?

别说去公共场所了,他连隔离区都出不来!

二、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去公共场所的,很难定罪!

那我们把前提条件退一步来看,假如有一人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来的,而且出现了身体不适,明知道自己很可能已经患上了新冠肺炎,那么他此时故意前往公共场所,算不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的回答是:算!但很难证明。

首先,我上面说了,知道自己新冠肺炎的只有经过医生确诊,很多都只是疑似病例,因此很多患者本身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上了新冠肺炎,如果他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起主观只能是间接故意。

何谓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我明明知道我可能患有新冠肺炎,也明知道很可能会传染给别人,但是我不care,管他多少人被我传染!

如果有人是上面这种情形,那么他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在实际上,除非是那种厌世情绪特别突出,反社会人格明显,故意要危害社会的极端性格外,一般普通人出现这种情况定罪也会很难!

这主要是证明问题。比如,我如何证明他是明知可能患病,而且是放任传播给他人呢?

一是法理上有障碍:

从一般情况来说,在武汉封城之前,国家没有发布说从武汉或者湖北出来的人不能迁徙的法律或者命令,所以武汉出来的人的行动是自由的,他是一个自由人,我们就不能因为他享有的这份尚未被剥夺的自由而给他加一个罪名,这是不合理的。

而且实际上很多武汉人当时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或者说自己没有意识到病情这么严重。所以很难用刑法去评价他们的行为。

二是证明上有难度:

间接故意,这个是个很魔幻的法律名词,很容易跟过失相混淆,一旦定性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那么就很难定罪,具体原因我下面再说。

为什么说证明有难度,很简单,只要行为人稍微做个辩解我们就很难推翻:

比如他说:我不知道自己可能得了新冠肺炎,我只是觉得自己感冒了……
又或者说:我知道自己有那么一点点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但是我不知道这个肺炎传染性这么强的……
再比如:嫌疑人说:我虽然知道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是我觉得我戴口罩就可以避免传染,我戴了,我没想到我戴了口罩也会传染。

前两个辩解在刑法意义上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最后一个辩解在刑法意义上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即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那么我们如果要推翻他的辩解,就要去证明他应该知道他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以及知道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很强。。。

去证明一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你们想想就知道有多难了,而且他的辩解也不是不合理,确实前期的宣传没有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是怎样,也没有宣传说他的传染性有多强,因为当时“还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也未出现接触传染的情况。

而即使找得到,一个还不够,起码得好几个证据加起来去推翻他个人的供述。

当然,我相信有可能找得到这样的证据,但是只是比较难而已。

三、患了新冠肺炎,过失去公共场所造成传染,构成犯罪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那么我们再退一步讲,明知道自己可能患了新冠病毒肺炎,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总之是没有故意去传播病毒肺炎,但是实际上去了公共场所,造成了公共场所有人被传染,那么他能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是:不能!

翻回本文第一段引用的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患有新冠肺炎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提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如果行为人没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话,他是不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不过以上只是个人分析和猜测。参考当年非典判例,我特地搜索了裁判文书网,发现两高虽然当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确实没有相关的判例……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