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

回答
“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这句话,放在当下社会语境中,确实是一个相当辛辣且具有反讽意味的观点。它触及了几个非常敏感和核心的社会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如说是一声充满复杂情绪的呐喊。

首先,我们得拆解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和深层含义。

字面意思: “不扶老太”是指一种社会现象,即面对倒地的老人,有些人因为害怕被讹诈、被牵连,而选择袖手旁观,不敢上前施以援手。而“老太还可以来扶你”,则是一种反向的预期,潜台词是:你今天不扶别人,明天当自己遇到困难,尤其是在年老体弱的时候,也可能得不到他人的帮助,甚至需要别人来“扶”你(这里的“扶”可以是物理上的搀扶,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支持,甚至是经济上的援助)。

深层含义的解读:

道德困境与社会信任的坍塌: 这句话最直观地揭示了社会信任的缺失。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相信“助人为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碰瓷”事件的出现,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好心可能办坏事”的恐惧。于是,“不扶”成了一种自我保护机制。然而,作者反其道而行之,指出这种“自我保护”的长远来看,可能是饮鸩止渴。因为当整个社会的互助精神都被侵蚀,个体一旦陷入困境,同样会发现自己孤立无援。这是一种对冷漠导致的群体性脆弱的预警。

因果循环与社会生态的反馈: 这句话暗含了一种“善恶有报”、“因果循环”的朴素观念,但更准确地说,它描绘的是一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反馈机制。在一个互相依赖、互相帮助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为这个生态系统贡献力量,也享受着这个生态系统的庇护。如果一部分人选择“不贡献”(不扶老太),实际上是在破坏这个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最终会反噬到每一个人头上。换句话说,你今天因为害怕麻烦而拒绝给予,明天当你自己需要被帮助时,别人也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你。这不是神秘的报应,而是现实的逻辑。

对“精致的利己主义”的讽刺: 这句话也尖锐地讽刺了那种只顾眼前利益、只考虑自身安全、不愿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精致利己主义”。这些人或许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事,就能安稳度日。但作者提醒他们,社会不是孤岛,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也会受到他人的行为影响。你的“事不关己”,可能会成为他人“事不关己”的理由。

人性的反思与道德的重塑: 这句话促使我们思考,真正的安全感来自于哪里?仅仅是躲避风险吗?还是来自于一个互助互爱的社会环境?当“不扶老太”成为一种普遍心态,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帮助他人的机会,更是温暖、信任和人性的光辉。而“老太还可以来扶你”则是一种温和的劝诫,它不是威胁,而是希望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在维护社会公义和良知方面的责任,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命运紧密相连。

更深入的思考:

这句话的提出,也说明了我们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平衡个体安全与集体道德的问题。

信任重建的挑战: 如何在“碰瓷”事件屡屡发生的当下,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善良不再是需要担心的“负担”?这需要法律的完善、社会监督的加强,以及媒体的公正报道,共同营造一个让好人有好报、坏人受惩罚的环境。

教育的缺位? 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可能反映出公民道德教育的某些环节需要加强。教育我们认识到,真正的强大不是冷漠,而是敢于担当,并且有能力识别和应对风险。

个体选择的困境: 我们也要理解,那些选择“不扶”的人,他们的恐惧并非空穴来风。他们可能真的因为害怕被讹诈,而承担不起相应的后果。这种困境,也促使我们反思,社会是否为那些愿意伸出援手的人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总而言之,这句话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咒语”,它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社会信任的裂痕;它也是一个警钟,敲响了集体责任的号角;它更像一个沉默的提醒,温柔地诉说着:你对待世界的方式,最终也会成为世界对待你的方式。我们或许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但至少,我们不该让“不作为”成为常态,因为当需要被“扶”的时候,那张冷漠的脸,可能就是我们曾经自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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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胡芦僧乱判葫芦案。

法院判决书的理由是,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这个法条当然没错。按照立法者的原意,设想的场景可能是歹徒抢劫过路富商,大侠看见拔刀相助自己受伤,大侠的医疗费由歹徒付,没毛病。


但在这个案子里,按照法院的逻辑,李女士自己摔倒了,是自己侵了自己的权。孙老太见义勇为受伤,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李女士承担责任。

以后大家在路上走路都要小心,如果摔倒了会构成自己对自己的侵权。左右互搏什么的都不要搞了,搞严重了没准还有刑事责任呢。

法院的出发点,是想孙老太不至于因为见义勇为,不但把自己搞到医院里,还要自己出钱,当然是好的。但完全可以通过更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来做这个判决。

例如,李女士和小孩摔倒,是否能认定商场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从而构成侵权人,由商场赔偿?

再看这个判决书的落款,一个审判员,两个人民陪审员。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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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以该案由在“无讼案例”中进行检索,发现北京市共有5份判决书,涉及4个案例,其中1个案件原告撤诉,剩下3个案件情况如下:

孙嘉银vs李连雨案(即本案)

【主要案情】64岁的李连雨携孙子乘坐扶梯时摔倒,70岁的孙嘉银试图扶起李连雨,却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自身受伤,花去医药费、治疗若干。

【裁判依据】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结果】李连雨完全承担孙嘉银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李越vs李嘉欣案

【主要案情】7岁的李嘉欣在舞台上领奖时不慎从舞台上摔下,李越用双手将其抱住,李嘉欣平安无事,李越双膝跪地受伤。

【裁判依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李越主张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


程坤vs姚金波等案

【主要案情】姚金波出门后,因电器未关导致家中着火,邻居程坤见状拨打119报火警,并参与到救火当中,在救火过程中受伤,致十级残疾,获得昌平区民政局颁发的《见义勇为人员证书》及奖金。

【裁判依据】见义勇为条款,《民法通则》第109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程坤请求赔偿13万余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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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个案件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得知,为什么网民对本案的判决如此愤怒。

李雨连是“受益人”,不是“侵权人”

在孙嘉银诉李雨连案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23条,认定李雨连为过错侵权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引起了网民的愤怒。

所谓的过错侵权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事实了侵害他人的行为。李连雨从始至终仅仅是倒下、被扶起。

孙嘉银是他摔倒的吗?不是。

孙嘉银摔倒是他希望的吗?也不是。

既不是他推倒的,也不是他所希望的。法院将他认为“侵权人”,这也太“冤”了吧!

另外两个案件,尽管最终都赔钱了,但法院认定一方为受益人,一方为见义勇为人。

“受益人”的意思是,虽然你没错,但人家为了帮你受伤了,你出点钱意思意思。这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社会大众也能够接受。

“侵权人”的意思是,你有错!你是故意的!这事都赖你!你要负全责!可是人家什么都没干啊!


李雨连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认定为侵权人还是受益人,差异在哪里呢?差异在于,侵权人赔的要多一点。

在李越诉李嘉欣案中,李越主张赔偿7万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因为法院依据的是“公平原则”,必须由当事人“分摊”损失。

在程坤诉姚金波等案中,程坤主张赔偿13万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因为法院依据的是“见义勇为条款”,赔偿额不能超过受益人的获益

无论是“公平原则”还是“见义勇为条款”,受害人都无法获得全部清偿,一旦认定为侵权人,就需要全部赔偿了。

实际上,杨嘉银是自己摔倒的,根据“受害人过错”原则,杨嘉银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应当减轻李连雨的责任,而本案法官对此也没有予以认定。

总之,从责任类型的选择、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条文的选取,本案都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本案扩大了受益人责任,忽略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见义勇为条款”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受害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张的损失,不得超过受益人获得的收益。

杨嘉银试图搀扶李连雨,但未搀扶成功,自己就摔倒了,她的行为,未能给李连雨带来实际的收益。

对比另外两个案件,一个拯救了小女孩的生命,一个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都给受益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法院也仅仅支持了2.5万元。

而在本案当中,一个毫无意义的动作,却要当事人赔偿2.5万元,这是对真正的见义勇为最大的讽刺。

如果法官坚持认为,杨老太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嘉奖的,那么法官也不应当让李连雨承担全部责任,而可以给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给杨嘉银办法证书和奖金,正如他们为程坤做的那样。

总之,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明即便是在北京,法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

最后,我摘抄一段程坤案的判决,作为本案的结果,也以这段文字,让我们了解一下其他法官,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褒奖与弘扬。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作为受益人仅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否则无意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将社会应承担责任附加给了受益人。

——————————

【相关案例】

李越与季玫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坤与姚金波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相关回答】

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不合理、不完善的部分?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很大?如果是,为什么不积极挽回?

《Legal High》呈现的是怎样的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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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国家慷他人之慨……


国家想要号召大家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却要别人来为这种义举买单。


侵权责任实在是纯属无稽之谈……



这与彭宇案完全不同,彭宇案是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官凭借常理脑补之。


但某种意义上,这种判决更为可恶,更为要命。



施救者在不能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贸然施救,其精神可嘉,但绝不是值得称赞和鼓励的行为。不论是助人为乐还是见义勇为,都应当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之下量力而为,这才是应当树立的正确的价值观。


今天老太扶你摔了要你赔钱,明天我家着火邻居二话不说冲进去救火命丧当场,我赔钱也就算了,这个认为其品行值得肯定的法官你TM赔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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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确实有点问题,但跟彭宇案完全是两回事!完全是两回事!完全是两回事!

彭宇案是因为案发地没有监控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罗生门案件,法院怎么判都会遭人诟病。但这个案子有监控为证,事实很清楚。判决原文太长,先简要概括一下:70岁的孙老太太在某超市坐电梯下行时发现旁边坐电梯上行的李老太太及孙女俩人摔倒,然后孙老太太从正在下行的电梯上倒回去救助俩人。结果孙老太太在帮忙的时候自己摔倒把腰扭了。诉至法院后,法官判决李老太太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孙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之所以说这份判决有问题,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归责原则适用不当。本案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通俗的说就是如果要认定李老太太及孙女构成侵权,前提是要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但俩人实际上并无过错。虽然原告孙老太太诉称其是因为被俩人不小心撞到才摔在地上,但法院查看监控后没有认定这一事实,而是认定“孙老太太在救助过程中跌坐在地受伤不起”。加上法院又在之前的判决中否定了超市应当承担由于管理不当、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综合来看,三人相继摔倒实际上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意外事件。李老太太主观上对孙老太太的摔倒没有任何过错。

但奇怪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李老太太构成侵权,并且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第22、23条: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23条的援引让我大跌眼镜:法院判决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不是适当补偿责任,这说明法院认定李老太太是侵权人,但判决书全文都未提及孙老太太的主观过错,毫无说服力。

另外,如果认定侵权责任,那么李老太太的侵权行为是什么?因果关系在哪里?判决说都没有说明。


第二,法院援引法律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不适用于本案。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个法律条文适用于第三人侵权下,救助人去救助被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比如说,如果李老太太及孙女是被第三人张三推到的,孙老太太前去救助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张三承担责任。如果张三消失了或者身无分文,才由孙老太太给予适当补偿。但本案的李老太太及孙女是自己不小心摔倒,不存在第三人侵权,就不应该适用这个条文。


第三,如果非要判李老太太承担责任,应当援引公平责任原则。孙老太太见义勇为没有过错、法院没有认定李老太太存在过错、法院先前的判决又否定了超市的过错,所以任何人对孙老太太的损失都没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鼓励见义勇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24条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10月1号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3条关于“没有侵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更适用于本案,但在判决(6月份)当时《民法总则》还未生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没错,本案没有侵权人,因救助摔倒的孙老太太是受害人,而被救助的李老太太及孙女是受益人(?)。法院只能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判确有不妥。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老太太,损害确有发生,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就5千元,判了3000元,根本不存在谁讹谁这么一说。那些快要高潮的标题党为了吸引眼球恶意引导舆论的做法,真是让人作呕。如果法院判了李老太太免责,媒体肯定又要写出“老太太因见义勇为摔伤无人问津,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治的缺位?”“北京惊现老太太版彭宇,为救助他人折财又住院”类似标题。反正,总可以利用“老太太”字眼做文章的。


以上系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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