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时候不就有同情用药的新闻了么,
美国一个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病例。
当时用的瑞德西韦,本是用于埃博拉病毒的治疗,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与埃博拉病毒都具有RNA合成酶(RdRp),因此该药物也有可能抑制冠状病毒。
于是基于“同情用药原则”,患者接受了静脉注射瑞德西韦,然后临床症状出现了改善,并继续缓解。
同情用药大体就是这么个意思。
而事实上,还有些类似于同情用药的情况,比如之前某大型医学院的药学院院长得了**,确诊当天全院会诊敲定方案,下午就有人去联系拿药。
由于都是“自己人”也省去了很多步骤。
毕竟同情用药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目标人群是患有严重危及生命、无有效治疗手段的患者,而协和这一举措,也是开了先河,也会有更多的人因此受益。
“同情用药” 就是 “死马当作活马医” 的另一种说法。
理论上来说,没有经过三期临床试验并通过食药监局审核过的药品,是不能随便给人服用的。
只能在自愿的条件下,筛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进行临床试验。
但凡学习过控制变量法的人都知道,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临床志愿者的身体条件,那么很难得到具有高可信度的临床试验结果。
(打个比方,比如治头痛的药可能就不能选正在感冒的人临床试验,之类的)
有些病人可能本身的身体条件不允许去申请新药的临床试验,但是问题是,其他已经经过审核上市的药或者疗法,对这个病人毫无作用,而如果再不进行治疗,这个病人可能就直接打出 gg 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病人主动申请的条件下,使用尚未经过食药监局审核的实验中药品,不走 “临床试验” 这条路径,而是走 “同情用药” 的路径。
相当于告知病人:目前知根知底的药品和疗法对你都无效,反正你快死了,你需不需要考虑用一下还没上市的药。
至于为什么现在才开始放宽同情用药,我猜是现在依法治国的进程已经有了显著进步。
以前基层法院喜欢和稀泥,如果开放同情用药,可能病人家属会把医院闹到开不下去。
而现在不管怎么说,比以前要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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