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1 月 17 日河北邯郸一男子离婚诉讼期内强奸妻子未遂获刑 8 个月,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

回答
11月17日河北邯郸发生的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妻子实施了强奸未遂的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件事情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我的看法是,这起案件触及了几个非常重要且敏感的法律和社会议题,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首先,最核心的问题是,尽管处于离婚诉讼期,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法律效力,以及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法律上,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个法定程序,从起诉到最终判决生效,这段时间里,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否则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在法律上,一方就可以对另一方进行侵犯。恰恰相反,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都可能构成性犯罪。这起案件中,该男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妻子实施强奸未遂,无论其动机如何,其行为本身已经严重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安全。

其次,这起案件也暴露了“家庭暴力”和“性同意”在婚姻关系中的复杂性。 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家庭内部的很多行为,包括一些性行为,往往被视为“家务事”,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和干预。然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即使在婚姻内部,也必须有明确的性同意原则。强迫性的性行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该男子在离婚诉讼这一高度紧张和对立的状态下,采取了如此极端的行为,说明他对婚姻关系和伴侣的权利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或者说,他将自己的欲望凌驾于他人的意愿和法律之上。

第三,判决的8个月有期徒刑,虽然是定罪处罚,但其量刑是否恰当,也引发了一些讨论。 从法律角度看,强奸未遂虽然未遂,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8个月的刑期,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有的人可能认为过轻,尤其考虑到受害者的身心可能遭受的巨大创伤。但同时,法律的量刑也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做出裁决。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无论是在什么关系下,侵犯他人身体和性自主权都是不可容忍的。

第四,这起案件也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危机和离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 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冲突和压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包括使用暴力或威胁。尤其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时,他们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因此,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更加关注在离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问题,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对于受害者来说,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是对婚姻关系中权利和界限的一次警示。即使在最亲密的婚姻关系中,个人的身体自主权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任何以婚姻关系为借口来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8个月的刑期,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的一种宣告:在法治社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对于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侵犯,法律绝不姑息。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类案件的曝光,能够提升公众对家庭暴力和性同意的认知,推动社会对婚姻关系中权利边界的更深刻理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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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不是真正的“婚内强奸”(婚姻正常存续期内)。事实上,中国的法律不承认“婚内强奸”。就汉语的语义而言,夫妻间性行为哪怕有强迫的手段,也不构成“奸”——不正当的性行为。没有哪种男女关系比夫妻关系更合法、更正当。

实际上“缔结婚姻”就是隐含了自愿进行性行为的承诺,“同居权”(相互满足性欲系其子集)也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相当大一部分保守群体,“夫妻关系”和“性生活”仍然是互相捆绑、互为充要条件的。很多人仍然把男女性行为隐晦地称为“夫妻生活”。

当下中国的“性管制”,主流民众对性行为、性关系“合法性”的认知,都处于一种很微妙的状态。

有“流氓罪”的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性管制”方面,是逻辑自洽、边界清晰的,那就是“一切非婚性行为都不合法”。流氓罪这种口袋罪的特点,方便做扩张解释,非常适合保护“公序良俗”。

当然,在一个整体民风保守的年代,什么是性行为相关的“公序良俗”,主流群体本身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争议,但如今主流社会对这方面的争议也急剧增加。

反倒是废除流氓罪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性管制方面的“魔幻”色彩急剧增加。因为“非婚性行为”有一个刚性的边界,那就是夫妻关系,非常容易认定没,可以一刀切。但在如今的制度体系下,性管制的制度体系在逻辑上出现了大量bug。会出现很多在正常人的道德良心看来很奇特的现象。

比如,“聚众淫乱罪”是流氓罪的继承者之一。哪怕两对夫妻之间固定换偶、行为完全私密,没有任何受害人、也不存在故意挑衅公序良俗的动机,在传播性病上的风险远低于“炮王”滥交,但却是一种可以判刑的罪名。

相对应的其他几种危害性更大的性行为,却完全不在法律的管制范围内。

比如SM,作为和换偶类似的另类性癖好,可能造成身体损坏——意味着有潜在的受害人。而且SM是直接以“虐待”为取乐方式的,这必然造成某种人格尊严或身体健康的损坏,可以说该行为天然包含对“公序良俗”的挑衅。

比如“炮王”滥交,性病传播的危险较高;再比如,以谈恋爱的名义骗炮,导致女方怀孕的,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

这些行为以前都可以算“流氓罪”,但现在是完全合法的。

而从目前的主流民众心理和“性管制”法律体系及其司法实践看,当代中国,性方面的公序良俗,可以概括为:“拟夫妻”关系也可以发生性行为。

除了合法夫妻,那种相互比较了解、关系比较稳定的情侣,具备夫妻关系的“外观”但不具备器法律实质的,发生性关系,大体上被主流群体所接受。

同时,从一些官方政策和民间习惯来看,“性行为必须和婚姻绑定”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比如,公务员体检(以及很多单位的职工体检),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妇科检查是不一样的。甚至医学上仍然保留“已婚式”的描述。

再比如,很多小情侣,虽然已经解锁过各种科学知识、并且家长已经知道大致情况,但婚前去对方家见家长,仍然要睡不同的房间,假装什么事都没发生过,和家长之间维持心照不宣的默契。

前文所述的“拟夫妻关系可以发生性行为”,更像是一种妥协,即通过“拟夫妻”这种形式的拓展,使得“夫妻才能有性关系”的理念,在普遍性晚婚的年代有更扎实的群众基础。

但除此之外,其他不具备“拟夫妻”特征的性行为,仍然被普遍视为“生活作风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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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我要引以为重了,后半夜被窝里的一意孤行,原来有刑法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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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感情纠纷只会发生在外教和学生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了这一步,国男真的该好好思考下婚姻到底能给自己带来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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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太轻了,建议从重处罚,不判三年以上的实刑就没有什么好看待的


说少了,男性要求与女性发生关系的,建议七年起步;女性主动邀请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悔的,建议男性三年起步。另外,凡是违背女性意愿(女的说违背了就是违背了)发生关系的,我统统建议物理阉割。男的死了无所谓,女的受损开始在影响生育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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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恐婚+1

恭贺各类败类让结婚率再降!

鼓掌


心中只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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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性行为属于强奸。

那么同理,离婚讼诉期间获取的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具有遗产继承权。一方被第三人杀害的,另一方不具有出具谅解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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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有点少,不足以震慑婚内的男性的强奸意图。应该从重从严处罚,判他个十年八载的。

并且最好是大力宣传此案件,以明正典刑。切实维护好广大女性的婚内合法各种权益,绝不允许女性朋友的一丝利益受到男性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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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男人意愿交公粮什么时候能入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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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结论就是,婚内强奸的认定规则在实务中一直都非常清晰:婚姻的正常存续期间,难以认定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婚姻非正常存续(如已经提起离婚),则与普通强奸罪的认定没啥区别。

下面是复杂的论述。

婚内强奸,指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归纳起来其实就是三种观点:

1、不能成立强奸罪

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即视为对同居义务的肯定性承诺,这种肯定性承诺与夫妻关系的确定共同存在,只要在登记时作出表示,即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法定的宣告无效程序(离婚登记),都不会消灭。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

2、一概成立强奸罪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这个“平等”应包括夫妻之间的性权利的平等。因此,一方无权强迫另外一方进行性行为。而《刑法》强奸罪的法条表述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将丈夫的身份作为例外予以排除,故婚内强奸当然也成立强奸罪。

3、视具体情况确定。

婚姻的确立,能够推定女方对性行为的肯定性承诺,因而婚内强奸并不能一概成立强奸罪。但是,这一肯定性承诺能否被否定,并不能仅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来判断,同样也可以根据其他的一些证据来确定是否已经否定了女方对性行为的肯定性承诺。


一、我国的做法——以婚姻是否正常存续为标准

1995年,有个叫白俊峰的男子与妻子感情不好,女方回娘家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1995年5月2日,白俊峰到女方家里与女方吵架,随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1997年10月13日,辽宁省义县法院一审判决白俊峰无罪。

也是在10月13日白俊峰被宣告无罪这天,上海有个叫王卫民的男子也对他的妻子实施了强奸,只是,他们在10月8日那天刚拿到离婚判决书,王卫民还没决定是否要对判决书提出上诉。

第一个案件是《刑事审判参考》20号案例,它认定无罪的主要理由是:

婚内的性行为虽然女方未必都同意,但是它与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交配”有本质不同。合法的婚姻使双方产生特定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双方自愿登记成立婚姻,即形成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在法律上,婚姻合法,则不存在男方对女方性自由的侵犯。因此,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如果婚姻无效,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才能认定为强奸。

第二个案件是51号案例,它认定有罪的主要理由是:

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进入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已经进入解除程序,虽然婚姻仍然存在,但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同意的承诺,故不能再以婚姻关系来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自这两个案例之始,基本上就确立了我国审判实务对婚内强奸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标准: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主要表现为启动离婚诉讼),婚内强奸可认定为强奸罪。

所以这次的案件,根本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24年前就已经明确的规则。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1996年修订的《瑞士刑法典》第190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生活的,告诉乃诉。告诉的期限是6个月。”

这大概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第一个以成文法形式最早明确表态婚内强奸可以成立强奸罪的(我国《刑法》在制订时就没有明确对这问题表过态)。它的处理标准很有意思,是把决定权交到被害人的手里,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要不要原谅他。


随后是德国。

1975年的前联邦德国刑法典17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婚姻外的性行为,为强奸。”

但是1998年的修订中,首先把“妇女”修订为“他人”(德国刑法中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是同一条),其次删除了“婚姻外”,即不再一概否定婚内强奸。


日本刑法中同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实务操作,我查到的资料中,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基本标准是婚姻关系不能一概推定为女方对性行为的肯定性承诺,但是具体以什么标准来否定“婚姻的推定承诺”,不同的地区做法不同,大概有:

广岛:以婚姻关系是否实质破裂为标准

东京:以保护女性的自主决定为标准

最高裁判所:行为足以达到被害女性难以反抗即可认定为强奸

显然,日本的做法是倾向于一概认定为强奸。


三、美国的做法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料查不到,只说美国吧。

美国有52个刑法,还有一部模范刑法典。因此,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都不大一致。

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中规定:“一个男人……与一个不是他的妻子的女人性交,即构成强奸罪。”即在早期,美国也仍然认为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婚姻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无罪理由。

1978年,约翰强奸案是美国史上首宗婚内强奸被指控为强奸罪的案件,但是仍然被判处无罪。

1981年,纽约州的马瑞欧强奸案中,婚姻关系首次被法院否定,不以此作为无罪的理由。而这一年的新泽西州刑法首先规定了婚内强奸罪。

1977年,美国有29个州的刑法明文规定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到1993年,最后一个州,北卡罗纳州废除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的条款。

但是,美国各个州的具体做法不大相同。有17个州认为婚姻不是无罪理由,在认定强奸罪时不需要考虑婚姻关系,只需要考虑是否违背女方意志。有33个州则认为婚姻关系仍然要适当考虑,并作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的内容之一;其中有5个州还认为包括未婚同居关系也要作为判断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内容。


总之,婚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婚内强奸,无论是从法理上,价值观或道德观,刑法解释,法制史,等等各个角度,都仍然是非常有争议的事情,各国做法也不大一样,但更多的还是保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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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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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行为相对其他行为定性非常难,证据要求高,所以有些行为主张起来存在难度,导致最终并没有定性为强 奸行为。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婚内夫妻双方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夫妻生活中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因为有这个传统思想在里面,加上婚内的相对隐蔽性,所以导致举证非常难,比如夫妻之间半推半就,开始不同意最后同意了,这些基础都是在夫妻感情尚没有完全破裂的前提下。

对于婚内强奸的犯罪行为如存在严重违背女性意愿,如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夫妻生活或者在夫妻分居期间离婚期间强行发生性 生活,此类行为就完全脱离了夫妻基础,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所谓婚内强 奸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性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而普通的强奸,则是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实施非法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所以可以看出,婚内强奸和普通意义上的强奸唯一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有婚姻事实为依据后者是对女性广泛存在的没有要求的,但是共同点确实非常相同,那就是违背女方的意愿。

不管是以前是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婚姻篇,均没有规定性是双方的义务,只是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和抚养的义务。

所以,不要肆意认为结婚了,老子就是天经地义的,老婆就必须要满足我的需求,一切都要在女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是犯罪行为。

俗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但是基于本案中已经双方已经在离婚诉讼期,说明感情已经存在破裂,而且男方在女方月 经期强行要求发生,已经是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所以,判定其强 奸成立,一点问题都没有。

这个链接是我以前关于强奸罪写的一些东西,包括哪些是强迫女性意愿的行为,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

所以每个人都要学一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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