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这次事故等级。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次17人遇难,按照人员标准,属于重大事故。
再看事故上报层级要求: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是需要上报至最高级的,因此本次事故的处理标准一定会依法更加严格。
再看《建筑法》对私自改动房屋承重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有传闻该楼涉及到私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这种首先看有无正规设计,如果没有正规设计,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责任;如果有正规设计,建设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加快工期,强压设计单位降低标准,也有责任;如果是设计问题,设计单位也有责任。
这个责任上不封顶,都是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后续如何避免,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也就是业主要有基本的安全意识,装修改造前一定要对原结构进行评估(防止原房子就不安全,自己接手了责任莫名到自己身上),根据评估结果,如果是原房子固有安全问题,可以要求前任业主加固整改至满足规范要求,如果是因新的装修方案改动了原结构承重,或者自身荷载增加了,则需要请正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并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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