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律师,法官和法学者回答:开发企业在预售成品房,宣传以高品质装修,实际低价值装修,是否构成交易欺诈?

回答
作为律师、法官和法学者,我们一致认为,开发企业在预售成品房时,以高品质装修宣传,实际采用低价值装修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交易欺诈,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构成交易欺诈。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 构成交易欺诈的法律基础

交易欺诈(或称为合同欺诈、商业欺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交易决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中,这种行为触犯了以下法律法规和基本法律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
第二十条(真实告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向消费者出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禁止欺诈):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遵守诚信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欺诈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因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
第三条(欺诈的认定):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出卖人或者第三方经营者对商品房的功能、用途或者使用性质进行误导性宣传,致使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实际不符,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条(欺诈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二)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注意:此条主要是针对预售许可的欺诈,但其精神也体现在对其他重大信息隐瞒或虚假宣传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会结合具体情况,包括宣传内容的实质性误导和主观故意。

二、 构成交易欺诈的构成要件分析

开发企业以高品质装修宣传,实际低价值装修,构成交易欺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1. 虚假宣传行为(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
宣传内容不真实: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宣传册、样板间、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等多种形式上,对房屋的装修标准、材质、品牌、工艺等进行了“高品质”的宣传。这种“高品质”是相对于普通装修、低端装修而言的,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证伪性。
装修标准实际低劣:实际交付的房屋,其装修材料的档次、品牌、工艺等与宣传的“高品质”存在显著差异,甚至远低于普通市场标准,与宣传内容构成事实上的背离。例如,宣传使用某知名品牌的瓷砖,实际使用不知名品牌甚至劣质材料;宣传使用某品牌的水龙头,实际使用劣质替代品;宣传采用某种先进的施工工艺,实际采用粗糙、偷工减料的方法。
宣传方式的广泛性与权威性:这种宣传往往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且通常是由开发商官方发布或授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误导性,消费者通常会信赖这些信息。

2. 主观过错(欺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主观故意:开发商在进行高品质装修宣传时,明知实际的装修标准无法达到或远低于所宣传的标准,但为了吸引购房者、促成交易而故意为之。例如,在项目初期,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就设定了低成本的装修方案,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仍然对外宣传高品质。
重大过失:即使不是主观故意,如果开发商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对宣传内容与实际交付标准的巨大差异也未予以重视和纠正,属于重大过失,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3. 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信息获取能力远不如开发商。他们通常依赖开发商提供的宣传信息来判断房屋的价值和品质。
“高品质装修”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许多购房者而言,特别是购买成品房的消费者,装修品质是决定其购买意愿和价格接受度的重要因素。甚至,许多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拎包入住”的高品质装修房。
误导决策:开发商的虚假高品质装修宣传,直接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使消费者基于对装修品质的错误认知而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如果消费者知道真实的装修情况,他们可能不会购买该房屋,或者会要求更低的价格。

4. 消费者遭受损失(损害事实):
经济损失:消费者支付了基于高品质装修的购房款,但实际获得的装修价值远低于支付的价款。这种差价就是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经历装修质量问题、维权过程的辛劳,以及对购买房屋的失望,都会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

三、 “高品质装修”的判断标准

“高品质装修”本身是一个相对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宣传的明确性与具体性:
如果宣传仅为笼统的“高品质”、“精装修”,而没有具体说明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地、工艺标准等,判定欺诈的难度会增加,但如果实际交付的装修水平明显低于一般市场的“精装修”标准,仍有可能构成欺诈。
如果宣传中列举了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标准,而实际交付的与这些具体内容不符,则构成明确的欺诈。例如,宣传“TOTO卫浴”,实际交付的是“杂牌”;宣传“某品牌中央空调”,实际交付的是“低端品牌”或“分体式空调”。

2. 样板间的展示与参照性:
样板间是消费者直观感受装修品质的重要方式。如果开发商展示的样板间明显使用了远高于实际交付标准的高档材料,并且在宣传中暗示或明示交付标准与样板间一致,则构成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开发商会以“设计效果图”或“示意图”的名义进行宣传,规避直接的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降低标准。当设计图也明确指向了某种品质时,与实际的巨大差距依然可能构成欺诈。

3. 合同的约定:
购房合同中通常会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装饰装修约定》。合同附件中对装修标准的约定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装修标准,而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这构成违约。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其他宣传方式(如广告、口头承诺)夸大了装修品质,并以此为主要诱因促使消费者签订了约定标准较低的合同,那么即使合同约定本身不构成欺诈,但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仍然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合同或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中关于装修部分的约定如果模糊不清,或者约定了“以实际交付为准”,但同时又存在明确的高品质宣传,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宣传的“高品质”来主张权利,并要求开发商解释其承诺的“高品质”与实际交付标准的差距。

4. 市场认知与普遍标准:
“高品质装修”也需要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行业普遍认知来判断。如果开发商宣传的装修水平,连基本的“精装修”标准都未达到,或者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楼盘的平均装修水平,也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四、 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购房者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高品质装修,实际低价值装修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宣传中的装修标准,或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2. 投诉举报:向当地的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这些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装修差异巨大,导致房屋的实际价值与预期价值严重不符,甚至影响居住功能,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损失赔偿(包括装修差价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等)。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装修标准有明确约定,而开发商未履行,则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修复或更换材料、赔偿损失等。
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最低五百元)。这是最严厉的救济措施。
请求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购房者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撤销合同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通常会涉及开发商的损失与购房者的损失之间的权衡。

五、 结论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在预售成品房过程中,以高品质装修为宣传噱头,却实际采用低价值装修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交易欺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也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购房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宣传资料、合同、照片、视频、鉴定报告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法学角度看,这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欺诈性误导”,旨在通过虚假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规制。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开发商的宣传内容、实际交付情况以及消费者是否被误导,并根据《消法》、《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作出判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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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请律师,这是一个愿打愿挨的问题。况且,对于“装修的价值极低”这一情况,消费者本身也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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