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上如何推定主观方面要件?

回答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确定被告是否有罪,不仅要看客观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探究其主观内心世界,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这部分内容,比如故意、过失等,往往不像犯罪行为那样直接呈现在眼前,因此,法律上需要一套科学、严谨的方法来推定和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观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刑法是惩罚“应受谴责”的个人行为的,这种应受谴责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主观心态上。没有主观的恶意,很多行为即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对主观方面的准确把握,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推定”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要件的呢?这里说的“推定”,并非是无端的猜测,而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原则,对被告内心状态进行的一种科学的判断。这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层面:

一、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方法。被告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做的,这些客观事实能极大地反映其主观意图。

行为性质的判断: 某些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明显的非法性。例如,一个人用凶器捅向另一人的要害部位,其行为本身就强烈暗示了其杀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极端、恶劣,比如使用极为残忍的手段,也更容易被推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性。
行为的紧迫性与预谋性: 如果犯罪行为是经过周密策划、事先准备,并且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冷静和目的性,那么就更容易推定行为人具有预谋故意。反之,如果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则可能构成过失,或者犯罪情节有所不同。比如,一个人提前购买了汽油和引火物,并选择了一个隐蔽的地点放火,这明显表明了其放火的故意。
行为的直接后果与预期后果: 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如果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某种特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在常识范围内是可预见的,那么就可能推定行为人对其预期的结果是故意的。比如,明知刀子会刺破皮肤导致流血,却依然持刀捅人,那么导致流血的后果是行为人可以预见的,如果目的是伤害,那就是伤害的故意。
行为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行为是否具有偶然性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必然或者高度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倾向于推定为故意。如果结果的发生是极其偶然的,即使行为人有所疏忽,也可能仅构成过失。

二、利用证据链条进行佐证:

单一的客观行为可能不足以完全揭示其主观意图,因此,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形成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条。

证人证言: 目击证人的陈述,如案发前被告的言语、神态,案发时的对话内容等,都能为推定其主观方面提供重要线索。比如,证人听到被告在事发前扬言要报复,或者在事发时喊出明确的伤害意图。
书证、物证: 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书写的遗嘱、日记、信件,甚至是电子通信记录,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反映被告的意图。例如,写有犯罪计划的纸条、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等。
鉴定意见: 精神病鉴定可以排除被告因精神疾病而缺乏责任能力,从而影响对其主观状态的判断。法医鉴定则可以确定伤害的程度,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虽然被告人的供述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其自身的陈述,包括承认犯罪事实、解释作案动机等,是推定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当然,也需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可能存在的翻供、狡辩等情况。

三、运用法律原则和经验法则: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借助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生活经验来辅助判断。

推定“明知”: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推定被告“明知”某种情况。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明知自己酒后驾车,会对行车安全造成威胁,但仍然驾车上路,即便其主观上没有“想要撞死人”的意图,但这种明知后果且不作为的行为,往往会被视为具有潜在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经验法则的应用: 法官和检察官会基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对社会生活的一般认知,运用经验法则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比如,我们都知道将易燃物点燃,火势必然蔓延,这是基本的物理常识,也是一种经验法则。

四、区分不同主观犯罪形态的推定考量:

在推定主观方面时,还会根据具体的主观犯罪形态(故意或过失)有不同的侧重点:

推定故意: 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推定故意时,会更加关注行为的直接性和目的性。
推定过失: 主要在于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在推定过失时,会更加关注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对主观方面的推定,并非是绝对的或一成不变的。 它是一个在证据基础上进行的、严谨的、逻辑化的过程。任何推定都必须有坚实的证据基础,并且要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最终的判断,需要由司法机关(法官)根据所有已查明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认定。

总而言之,刑法上对主观方面要件的推定,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工作,它依赖于对客观事实的细致分析、多方面证据的综合运用,以及对法律原则和经验法则的恰当遵循。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切实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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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在刑事审判中,主观上的东西,要评价的一般是这几种:目的、是否明知、故意还是过失。

而评价的途径,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客观行为来推断,同时结合当事人对自己主观心态的供述。

1、目的上的评价,主要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贪污(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等。少数情况可用于区分罪与非罪,如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拿伤人致死亡的案件来说,行为人事后往往自己也分不清楚当时到底是想杀人还是想伤人。所以我们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如以什么方式(工具)伤害,击中什么部位,伤口有多深,是什么原因导致死亡,从伤到死的时间有多长,案发起因是什么,等等。

例如可以推断是故意杀人的情况是:拿铁锤用力砸人的头,头骨都破了;用刀刺心脏部位或后脑、颈部、左胸腔等,深入5cm;直接用手掐脖子。

可以推断是故意伤害的情况是:用木棍、空心铁管等按生活经验判断伤害性较小的工具砸人的头,表面上看不到伤;用刀刺大腿、肩膀、手臂、右胸、等非要害,失血过多死亡;全身多处被刺多刀。等等

2、对“是否明知”的评价,主要用于区分罪与非罪: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XX而实施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毒品犯罪中明知是毒品,销赃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有最近比较多人关注的性侵幼女犯罪中明知是幼女,等等。少数情况用于区分犯罪情节,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判断时要确定司机是否明知已经发生事故。

在“明知”上的认定,目前常见的很多罪名,都已经有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下“是否明知”罗列了一些比较明显、无争议的情节,如把毒品放在自己包里的隐秘处或者体内藏毒,可以推断“明知”是毒品;幼女不满12岁,或者12-13岁但明显发育不成熟、言谈举止幼稚,可以推断“明知”是幼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赃物,可以推断“明知”是犯罪所得。等等。

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有个案件,司机在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撞人后逃逸,事后辩解说自己当时喝了酒,不知道有没有撞到人。但我们从现场视频看到,发现事故后车身的刹车灯亮起并有明显停顿一下,显然当时发生事故时司机踩了一下急刹车,我们据此推断他当时是知道发生了事故,并认定他属逃逸。

3、评价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方面通常还是比较好评价的,因为行为人作此类辩解通常都可以凭生活、工作经验或阅历就判断他是在说谎或为自己开脱罪责。如一些犯罪中,行为人都会辩解说自己只是“不小心”,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辩解,如果是故意伤害类案件很好判断,只要行为人动了手,基本上都可以认定其是故意。(PS:我们故意伤害案件中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通常都会听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互撕。有一次我开庭时,被告人:我当时就是顺手一砍,不小心就砍伤了。被害人:法官,他在说谎,他就是故意砍我的,你看我伤口缝了X针现在伤疤还很长。然后被害人站起来一边向我走来一边脱衣服,我慌忙制止。)

但现在在偷摩托车的案件中开始出现行为人辩解说“以为那辆车是自己的车/朋友的车而开走/找回自己被盗的车”之类看似比较合理的理由,我们就只能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他身上是否带着偷车工具,是否确实存在“自己/朋友的车”或者确实存在“车被盗”,是否有同类型前科,作案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何,等等。

顺便说一下,作案动机一般是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在重大案件时也要考虑,但不需要怎么去判断,因为作案动机一般都是结合当事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事件背景去判断的。如药加鑫那个案,作案动机就是“怕人没撞死会赔更多”,而这一动机的归纳就是由当事人自己说出来,我们结合客观案情也确定这一动机合理,即可相信。不过这种只能作为量刑时的考虑,一般法院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方面不会对作案动机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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