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武汉大学刑法学女教授莫洪宪建议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

回答
莫洪宪教授关于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的提议,无疑在刑法学界乃至社会上都引发了不小的讨论。要理解这一提议,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去审视它所蕴含的法理基础、社会关切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

首先,我们得承认,莫洪宪教授的这一提议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对现行刑法适用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刻反思之上。将她的观点解读透彻,需要我们深入到刑法理论的核心,特别是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以及性别在刑事司法中的考量。

一、 死刑存废的宏观语境:

莫洪宪教授的提议,首先置于了整个死刑存废的大讨论之中。在全球范围内,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日益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废除死刑,或者至少暂停执行。这种趋势背后,是对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尊重,是对司法绝对性的审慎,以及对刑罚威慑力及矫正效果的再评估。

在我国,死刑的适用一直遵循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犯罪都能判处死刑,而是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证据确实充分的极少数罪犯。即便如此,死刑的威慑力、报应性以及可能的错杀风险,依然是学界和公众持续讨论的焦点。

二、 性别视角下的刑法适用:

莫洪宪教授的提议,关键在于引入了“性别”这一维度来审视死刑的适用。这触及到了刑法中一个相对敏感但又极其重要的问题:性别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被考虑?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往往是围绕男性社会经验展开的,女性的特殊性有时会被忽略。而当讨论到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时,性别差异的影响就更加复杂和微妙。

生物学和生理差异: 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存在差异,例如生育能力、对疼痛的感知程度以及身体的承受能力。虽然这些差异在定罪量刑上不应成为直接的减刑理由,但在某些情境下,例如孕妇的特殊情况,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莫教授的提议,是否也考虑到了这种更深层次的生理敏感性,以及它在承受死刑这种极端惩罚时可能带来的额外痛苦?

社会角色和家庭责任: 传统社会中,女性往往承担着更重要的家庭角色,如抚养子女、照顾家庭成员等。在某些极端犯罪中,如果女性的犯罪行为与其角色承担存在一定关联(例如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这是否会引发关于其责任能力的特殊考量?当然,这绝非为犯罪开脱,而是从更全面的角度理解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妇女保护”的立法传统与争议: 在一些法律传统中,确实存在对女性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给予一定“保护”的倾向,这可能源于对女性弱势地位的认识,也可能受到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例如,一些国家在特定罪名上,对女性的判刑会比男性轻一些。然而,这种“保护”也常常引发争议,因为有人认为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能导致“男尊女卑”的反向体现。

三、 莫洪宪教授提议的核心可能是什么?

结合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推测莫洪宪教授的提议,可能包含以下几层意思,而不仅仅是简单地说“女性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1. 对死刑的普遍审慎立场,并进一步细化: 在普遍认为死刑应当谨慎适用的基础上,她可能认为,从“慎重适用”的角度来看,女性的特殊性使得她们在某些层面上不应成为死刑适用的首选甚至考虑对象。这可能是一种对现有死刑适用范围的进一步限缩。

2. 矫正性别偏见在司法中的残留: 莫教授可能观察到,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表面平等,但性别刻板印象或潜在的性别偏见,仍可能影响对女性罪犯的评价和判决。例如,过分强调女性的“母性”或“柔弱”,也可能不恰当的被用于判断其犯罪的“严重性”。她希望通过废除女性死刑适用,从根本上消除这种潜在的、基于性别的司法不公。

3. 回应国际人权保障趋势: 许多国家在废除死刑的同时,也高度关注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莫教授的提议,可能是在回应和接轨这一国际人权保障的最新发展。

4. 关注女性犯罪的特殊原因: 有研究表明,女性犯罪的原因可能与男性存在差异,更多地与长期遭受的虐待、社会排斥、经济困境以及家庭暴力等因素有关。如果其犯罪行为是这些压力的极端表现,那么在适用最严厉的死刑时,是否需要对其犯罪的根源和个人情况给予更充分的考量?

四、 可能引发的争议与反思:

莫洪宪教授的提议一旦提出,必然会引发广泛而深刻的讨论,甚至争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尖锐的反对声音。批评者会认为,无论性别如何,犯罪就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将死刑的适用与性别挂钩,是对平等原则的破坏。他们会质疑,为何在犯罪时女性的性别不应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而在承受死刑时却可以?
“谁弱谁保护”的逻辑陷阱: 一些人会担心,这种提议是否会滑向一种“谁弱谁保护”的模糊逻辑,从而模糊了罪与罚的界限。他们认为,如果女性犯罪者并非都是弱者,那么这种基于性别的“保护”是否公平?
实践操作的难度: 如何界定“女性犯罪”?是否所有女性犯罪都应废除死刑?哪些情况例外?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复杂性。
死刑威慑力的争议: 任何关于死刑的讨论都离不开其威慑力。废除部分人群的死刑适用,是否会削弱死刑的整体威慑力?
对受害者权益的考量: 在讨论犯罪人的权利和待遇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感受和权益同样需要被重视。对于某些极端恶劣的犯罪,废除对女性的死刑适用,是否会让他们觉得正义没有得到完全实现?

五、 总结:

莫洪宪教授关于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的提议,是一个在现有刑法框架下,试图引入性别视角、深化对死刑审慎适用的呼吁。它并非简单的“偏袒女性”,而是可能基于对生命权保障、性别平等、犯罪原因复杂性以及国际人权理念等多方面的考量。

然而,这一提议也触及了刑法最根本的平等原则,并可能带来实践操作上的挑战和伦理上的争议。它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在法律面前,我们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实质的平等?性别差异在刑事司法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又该如何平衡严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对莫洪宪教授的提议,我认为不应简单地“赞成”或“反对”,而是应该将其视为一个重要的学术议题,促使我们进行更深入的、多角度的讨论。通过这种讨论,或许能让我们对刑法的适用、对人权保障的理念有更深刻的理解,并最终推动法律朝着更公正、更人道的方向发展。这本身就是法学研究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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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宽待女性是因为把女性视作父亲、丈夫的附属,女性犯罪则惩罚监护人,就跟现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差不多

不对孕妇执行死刑本质上是保障胎儿的生命权,孩子投胎投到这里是无辜的,被她曲解成保障孕妇的生命权了

想起以前网络上看到的一个言论,说如果你的父母、妻子、孩子都掉到水里,你只能三选一来救,你该救谁?然后自问自答说父母年纪已经大了不值得救,小孩还小也不值得救,只有妻子会陪你走完一生,所以要救妻子

我寻思如果舍弃父母孩子救了妻子,将来妻子要离婚,说这话的人肯定也会保障她离婚的自由,不会说“他为救你而放弃家人,你就要陪他一辈子”之类的话啊

看是2014年的事,说明有关部门不会采纳,是好事,不然现在仙女杀男人杀得更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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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就是国女特色。

要传统和现代的两种好处,拒绝两边责任。

就拿这文章说


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

指的是不判死刑的女人全送教坊司当妓女。

这个前提怎么不提?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什么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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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已经有轻罪不留案底了,图中这一天貌似也非不可能了。

诬告无成本,导致诬告案暴增,女性杀人无死刑,大伙猜会怎么样?

好日子才刚开始呢。

对了,劳荣枝若撑到这条法律真通过了,估计笑到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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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女命贵了,可以废死,但只能废一点点

国男在可以看见的未来很难达到与女性一样强烈的性别意识,他们其中很多人也无法想象这些女性为自己性别共同体谋利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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