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大刑法试题《爱的东南西北》应如何作答?

回答
好的,让我们来好好琢磨一下北大刑法《爱的东南西北》这道题,争取把它答得既有深度又不失“人味儿”。这题目本身就很有意思,直接点明了法律概念与情感的交织,所以咱们的答题思路也得兼顾这两方面。

首先,拿到这道题,第一反应肯定是它在考查什么。刑法嘛,总离不开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罪过以及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而“爱”这个词,则暗示了题干中很可能涉及到一些涉及情感关系的犯罪,比如侵犯人身权益的,或者是基于情感纠葛引发的财产犯罪等等。 “东南西北”这四个字,大概率不是真的在指地理方位,更像是一种比喻,可能代表了事件的不同发展方向、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法律评价视角。

接下来,咱们就得进入具体分析了,我把它拆解成几个关键步骤来细说:

第一步:审慎解读案情,提取关键法律事实。

这才是咱们答题的基石。哪怕题目再文艺,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事实上来。

人物关系: 首先要弄清楚案子里的“人”是谁,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恋人、夫妻、朋友、家人,还是陌生人?这个关系直接影响到很多法律判断,比如是否有赡养扶助义务,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如监护人),或者是否适用特定的从宽、从重情节。
行为细节: “爱的东南西北”体现在了哪些具体的行为上?是暴力行为?欺骗行为?遗弃行为?还是其他?我们要像庖丁解牛一样,把每一个动作、每一句话都拆出来,看看哪些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条文。要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结果发生: 法律的意义在于规制对法益的侵害。“爱”的背后,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损害,还是其他法益受损?结果的性质、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时间顺序: 事件是怎么一步步发生的?是事先预谋还是临时起意?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链条?这些都能帮助我们判断行为的性质以及罪过形式。

第二步:锁定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进行初步排查。

基于提取出的法律事实,咱们得开始在脑海里“扫荡”刑法典了。

人身侵害类: 如果“爱”表现为暴力,那就要考虑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未遂/既遂)、虐待罪等。特别是虐待罪,很多涉及家庭内部的“爱恨情仇”容易触犯。
财产侵害类: 如果“爱”导致了财产的转移,比如以爱的名义诈骗、侵占,甚至抢劫,那就要考虑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有些涉及感情纠葛的“借钱不还”也可能构成诈骗。
侵犯人格尊严类: 某些行为虽然不一定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等,尤其是利用亲密关系进行的诽谤或侮辱。
其他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涉及的是对儿童的“爱”的扭曲,那可能要考虑拐卖、猥亵等罪名。如果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第三步:运用法律思维,对每个罪名进行“构成为要”的详细分析。

这一步是答题的核心。我们要一层一层地扒开,看看行为是否符合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四要素:
主体: 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
客体: 行为侵犯的是什么法益?是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人格尊严,还是其他?
客观方面: 行为是否表现为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方式?是否有违法性?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是否发生?
主观方面: 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爱”这个动机,是否影响了罪过形式的判断?(例如,出于“爱”的嫉妒而杀人,仍然是故意杀人)。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这是最高级的考验。
罪与非罪: 有些行为虽然涉及“爱”,但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排除犯罪。例如,基于爱情的赠与,即使后来后悔,只要赠与是真实的,通常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要注意区分相似的罪名,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等等。

第四步:深入挖掘“爱”这一特殊动机与行为的关系。

“爱”这个词,在这里绝非简单的背景板,它很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变量,甚至是一个陷阱。

动机的转化: 正常的“爱”是正当动机,但当“爱”扭曲时,它可能成为犯罪的驱动力。比如,因为“爱”而产生的占有欲,可能导致非法拘禁或盗窃;因为“爱”而产生的嫉妒,可能导致伤害甚至杀人。
罪过的判断: “爱”作为动机,会如何影响行为人的罪过?例如,是基于“爱”而实施的误杀行为,还是蓄意报复?是“爱”的占有导致非法侵占,还是“爱”的补偿导致诈骗?
量刑情节的考量: “爱”在量刑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义愤杀人”等,虽然不直接免罪,但可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然而,在更多情况下,基于情感的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往往会更严格地审查,警惕以“爱”为名行不法之事。比如,一些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正是披着“爱”的外衣进行的。

第五步: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精准论证。

答题不能空谈理论,必须落到实处。

列举相关罪名和条文: 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分析过程相符的具体条款,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等。
逐一论证: 针对每一个可能的罪名,引用条文,然后将案件事实代入,分析是否符合该条文的构成要件。例如,“被告人甲出于对乙的‘爱’,将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六步: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并辅以说理。

最后,要给出一个清晰的结论。

定罪结论: 明确被告人构成了哪些罪名。
量刑建议: 在考虑了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后,提出一个合理的量刑范围。
说理要充分: 解释为什么这么定罪量刑,用法律逻辑和案件事实支撑自己的观点。要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理性。

给答题的一些“人味儿”建议(避免AI痕迹):

1. 语言风格的把握: 尽量使用自然、流畅的语言,避免过于生硬的套话和模板化表述。偶尔可以带点分析性的感叹,比如“这起案件的‘爱’,已然褪去了温情的外衣,显露出了犯罪的锋芒。”
2. 逻辑的层次感: 不要一股脑儿地把所有东西都倒出来。要像讲故事一样,一步步推进,先确立基本事实,再分析法律问题,最后给出结论。可以用一些过渡性的词语,比如“首先,我们必须厘清案件事实……”、“其次,关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最终,综合以上分析……”
3. 注重细节和矛盾的挖掘: AI可能更擅长总结共性,而人类答题者可以捕捉到更细微的矛盾和值得探讨的点。比如,是不是行为人真的出于“爱”,还是以“爱”为借口?“爱”的表现形式是否是故意的?这些都是可以深入挖掘的地方。
4. 法律论证的严谨性与人性化的结合: 在严谨引用法条和逻辑论证的同时,也要体现出对案情背后人性活动的理解。不是把人当成机器来处理,而是理解人之所以为人的复杂动机。
5. 避免过度概括或空洞的哲学探讨: “爱的东南西北”这个题目很文艺,但万不可陷入纯粹的哲学思辨而脱离刑法分析。要始终围绕刑法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展开。

举个例子,假设题目是这样的情景:

甲乙是一对恋人,甲对乙爱得深沉,但乙提出分手。甲不能接受,在乙家中将其控制住,并声称“如果不能在一起,就毁了你”。期间,甲因愤怒多次扇了乙耳光,并摔坏了乙的手机和电脑。乙趁甲不备逃出并报警。

我的答题思路大致会是这样:

第一步:提取事实。 人物关系:恋人。甲的行为:非法控制乙人身自由(在乙家中),威胁性言语(“毁了你”),暴力行为(扇耳光),毁坏财物。结果:乙逃脱,财物受损。
第二步:初步判断罪名。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步:逐一构成要件分析。
非法拘禁罪: 主体(甲)、客体(人身自由)、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达两天)、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可能是强制乙与其在一起)。
故意伤害罪: 主体(甲)、客体(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扇耳光,可能造成轻伤,需要鉴定)、主观方面(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体(甲)、客体(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摔坏手机电脑,价值一定数额,需要鉴定)、主观方面(故意)。
第四步:考察“爱”的作用。 甲的“爱”是行为动机,但不能成为犯罪的免罪符。这种“爱”扭曲成了占有和控制欲,进而引发了犯罪行为。在量刑时,虽然是情感纠葛,但因其行为的暴力性和非法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以“一时冲动”或“爱的表达不当”来回避。
第五步:援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步:结论。 甲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需鉴定是否构成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综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伤害程度和财物损失数额,依法量刑。

这样的思路,既有法律的严谨,又包含了对案情背后人性逻辑的考量,这样答出来的东西,才既有深度,又显得更真实,更像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人类之言。

总而言之,北大刑法试题《爱的东南西北》考察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记忆,更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复杂情境下运用法律思维去辨析是非、权衡利弊的能力。把握好案件事实、罪名构成、法律原则,并巧妙地融入对“爱”这一特殊因素的分析,就能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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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答案预警!可能会看吐你。


为了方便,我分解题目为N个事实,并作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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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

周小东、吴小南、郑小西和王小北考入西京大学法律系,四人结下了深厚友谊。大学毕业,周小东被分配至西京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室工作,郑小西留校任教,王小北被分配至市检察院,吴小南则阴差阳错进入国有钢厂。四人约定各自努力奋斗,每十年一聚。转眼几年过去,吴小南成为钢厂副厂长。1985年3月,“倒爷”苏三找到吴小南,请小南帮忙以统配价格批100吨钢材,吴小南看在情面上,为苏三弄到批条。一个月后,苏三到吴小南家塞给小南2万元表示感谢。吴小南感到意外,几番推辞之后收下,由此开始不满稳定的收入,希望改变现状。


法律分析:

1.小南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争议点:a.若将该罪法益理解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则不构成受贿罪;b.若将该罪法益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或国民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则构成该罪。通说观点为b,且a有缩窄惩罚范围的嫌疑,已被刑法学界大部分学者所摈弃。


2.苏三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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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二:

1987年,全国兴起承包制,吴小南帮助苏三取得钢厂承包权,协定每年上缴国家200万元,超额利润与国家五五分成。一年之后,企业盈利400万元,苏三与吴小南商议,谎称盈利300万元,上缴200万元后再分给国家50万元,实际余利由二人均分。在吴小南的支持下,苏三以此方法顺利承包钢厂五年。


法律分析:

3.不知道承包制是什么,承包后工厂是什么性质。历死早,没办法啊,有知道的麻烦告诉声。试答:小南、苏三构成共同犯罪,两人都是主犯,但小南为正犯,苏三为教唆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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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三:

1992年2月,国发印务公司试点股份制改革,吴小南调任该公司经理。上任伊始,即以苏三名义成立另一家印刷厂,将国发公司的一部分业务转介给该印刷厂,吴小南获利数十万元。


法律分析:

4.不知道「转介」是什么意思,有知道的麻烦告诉声。语死早,没办法啊。(1)我猜测是指「他人给公司的业务,小南利用职务使国有公司不和该他人合作,并用业务印刷厂和该他人合作而获利」。如果题意如我猜测,则小南构成贪污罪。(2)如果指「转介」是指把公司拿到的业务,利用职务便利外包给自己的印刷厂,则应当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律依据:(1)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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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四:

半年后,吴小南辞去公职,下海创业,迅速建立起小南集团。1992年,吴小南召集大学同学聚会。在聚会上,吴小南见到了大学恋人莫小君,知悉莫小君已嫁给郑小西,但常年冷战。此次聚会使得吴莫两人旧情复燃,也让一直暗恋莫小君的王小北黯然神伤。1993年1月,莫小君向郑小西提出离婚,郑不同意。莫小君决然离开,搬至吴小南住处,两人开始同居。


法律分析:

5.小南和小君同居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题设中仅说明姘居,未指明「以夫妻名义」姘居,故不能判定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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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五:

郑小西深受刺激,认为莫小君是嫌自己清贫,遂决定也下海,于是找到调任市发改委的周小东,谎称父母手术需要钱,向周借款。2月,周小东从单位转出30万元给郑,嘱小西三个月内归还。郑小西携款赴海南炒楼。1993年6月,郑小西全部赔光。无奈之下,只得向周小东谎称自己已备好还款,但被窃贼洗劫一空。周看出郑撒谎,但基于多年同学感情不忍揭穿。吴小南得知此事,主动找到周小东还款解围,但叮嘱周对郑保密。


法律分析:

6.小东构成挪用公款。(注:题设虽未明确地设定「小东利用职务便利」,但可由题设推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 小西构成诈骗罪(未遂)。(注:题设虽未明确地设定「小西希望通过谎称款项被盗而被免除债务」,但可由题设推知出题者是这个意思。如出题者无此意思,则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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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六:

1997年香港回归,时任副市长的周小东赴港参访,结识了亚姐季军乐菲并为之倾倒。乐菲的真实身份是P国间谍,与周小东春风一度后,以帮助家族企业去内地投资为由,向周小东索求关于西京省改革的国家秘密,周小东百依百顺,向其提供。


法律分析:

8.小东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9.乐菲构成间谍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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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七:

1997年10月,乐菲随周小东回到西京后,周小东介绍乐菲到小南集团工作,虽不上班但领取薪酬。


法律分析:


10.乐菲、小东、小南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脑补一下作者想表述的事实:「经小东介绍,小南安排乐菲在集团工作,虽不上班但领取薪酬」。本法律分析基于脑补的事实作出,如非基于脑补的事实,本条法律分析无意义)。

小南安排乐菲在集团,没有上班但领工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小南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直接正犯;小东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乐菲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视犯罪中作用确定其为正犯/帮助犯。

争议点:小南没有自己占有,是否符合刑法271的罪名表述?答:小南虽然没有自己占有,但依照实质解释、目的解释和罪行责相适应原则,刑法271条中「非法占为己有」应扩大解释为「自己占有」或「使他人占有」。这种解释能正确地把握该罪的法益,避免不恰当地缩窄处罚范围,且不超出国民可预测性,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小南利用职务便利,使到乐菲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工资),符合该罪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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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八:

半年后,周小东始发觉乐菲身份,吃惊之下找吴小南商量,吴建议周除掉乐菲。周小东在递给乐菲的酒中下毒,乐菲昏迷后,周误以为乐菲已死,遂找来吴小南处理后事。吴小南开车将乐菲拉到郊外埋尸,乐菲最终因窒息而死。吴小南的埋尸过程碰巧被和检察院同事一起郊游的王小北发现,但小北没有惊动吴小南,反而找借口劝同事换了路线,离开此地。

法律分析:

11.小东、小南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两人是共犯,都是主犯、直接正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两人的罪责。

争议点:(a)有观点认为事实八有两个行为,一是下毒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埋尸行为导致窒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b)有观点认为事实八只有一个下毒行为,但应当认定下毒行为导致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一罪;(c)本人认为,a观点认定具有两行为值得肯定,但不应割裂两行为的关联而认定两罪。B观点认定一罪值得肯定,但仅认定存在一个犯罪行为有罔顾客观事实的嫌疑。故应认定事实八有两个行为,即下毒和埋尸。前行为通常能引起后行为,没有异常介入因素,故应认定后行为是前行为正常的延续,该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12.小北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构成窝藏罪。小北发现埋尸时,杀人行为已经终了,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故小北不构成共同犯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但小北劝同事换了路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车浩好坏啊,做个“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陷阱,引诱我们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里掉。。。顿时感到清华的学子好苦逼,也好羡慕你们有这样奸诈狡猾的老湿)

争议点(还不如说是陷阱):为什么小北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罪名都是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依据体系解释,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但小北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去帮助同学逃避处罚。

事实九:

此事过后,周小东很快升任市长。2001年中国入世,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周小东为吴小南提供信息,帮助小南抢得与海外企业合作先机。在周的帮助下,吴用集团大厦作抵押,虽超出价值向数家银行重复担保,仍取得数十亿贷款,偿清借贷后企业加速发展,成为西京商业巨头。

法律分析:

(题设中 没提 「信息」是不是要求保密的,是否属于国家机密,只能当是不要求保密,不是国家秘密。「吴小南得以超出价值重复担保」,是因为市长权力干预还是夹杂有诈骗手段,题设不明确,职能当是仅存在市长权力干预。)

13.小东、小南构成共同犯罪。小东构成滥用职权罪,是主犯、直接正犯。小南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本法律分析脑补了小东、小南有合谋。电视剧都是这样的啊。。。。好吧,题干其实没有明确指出合谋,那就是小东一个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事实十:

2002年12月,小南召集毕业二十年聚会。小西见到吴小南和莫小君一起出席,心情郁闷,借酒消愁。吴小南也感到难以面对昔日好友。王小北提议,让两人像大学时那样打架出气,吴小南表示,只要郑小西能原谅自己,甘愿被打。郑小西借着酒劲,痛殴吴小南,吴不还手被打成骨折(轻伤)。郑小西却声称不宽恕,周看不下去,遂道出吴当年帮郑还款一事,郑小西懊恼离去,放言再不参加同学聚会。

法律分析:

14.小北、小西都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小南作出被害者承诺,该承诺现实存在,轻伤结果属于被害者承诺可包含的法益,故被害者承诺阻却了小北和小西行为的客观违法性。

事实十一:

2003年3月,SARS惊现西京城。吴小南决定联合另一商界巨头陈大山,开发研制抗SARS新药。小南集团和大山集团联手入主已经上市的某医药企业,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后因争夺董事会席位,双方翻脸成仇。吴小南通过媒体,夸大甚至捏造大山集团生产的“真香”药品存在致命风险的消息。陈大山请示市委书记赵丰收(大山集团的后台)后,抛出小南集团为周小东代持部分股权的重磅炸弹。

法律分析:

15.吴小南捏造大山集团生产的“真香”药品存在致命风险的消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 陈大山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为该罪主体为单位犯罪。但不排除单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陈大山的自然人(主管人员)的责任。这个不确定,因为我对「重要信息」把握不准。

事实十二:

2008年1月,吴小南被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莫小君找到周小东求助。周小东决定兵行险着,设计扳倒赵丰收。2008年5月,莫小君委托律师黄九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吴小南,暗示其可暂作出不利于周小东的口供,伺机再翻供。同时,周小东授意莫小君带着录音笔亲自去找赵丰收,佯言吴小南愿意倒戈出卖周小东,并以奥运场馆附近的豪宅相赠,作为投靠赵丰收的投名状。赵丰收已经通过公安局了解到了吴小南的口供变化,遂信以为真,接受了房间钥匙。又为莫小君姿色吸引,遂以保吴小南平安为砝码,向莫提出性要求。莫小君逼不得已只好答应,并订好一家酒店。赵丰收和莫小君发生关系后颇为得意,夸耀自己在西京的势力范围,以及陈大山为其在P国购买别墅等隐私。整个过程都被周小东事前布置好的摄像机录下,莫小君将录音和视频寄到西京省纪委。

法律分析:

17.赵丰收要求和小君交配,不构成强奸罪;赵丰收承诺接受豪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接受陈大山购买别墅也构成受贿罪。赵丰收提出的性要求,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强迫性,没有违背小君的意志,小君依然存在选择自由,小君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客观违法性。虽然小君的动机是为了救小南,但动机不影响被害人承诺成立与否。豪宅作为投靠的投名状,赵丰收接受豪宅的行为,与其职务有所牵连,故应认定为受贿罪。

事实十三:

2010年1月,赵丰收被“双规”后移交检察院,由于赵丰收供述反复,已经成为副检察长的王小北指令下属用手铐将赵的手和脚铐在一起,保持该姿势一夜之后,赵丰收全部招供。

法律分析:

18. 小北及其下属构成共同犯罪;小北构成刑讯逼供罪,是主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判断本人是依照罗克信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得出,本人对此判断把握不大,欢迎批判);下属构成刑讯逼供罪,是主犯、直接正犯。

事实十四:

王小北明知吴小南可能涉嫌犯罪,但基于同学感情,决定对吴小南做不起诉处理。

法律分析:

19.小北构成徇私枉法罪。

事实十五:

2012年5月,周小东升任西京省副省长。作为赵丰收的老领导,西京省委书记孙天宇知道赵的落马与周有关,且听闻周昔日与某亚姐的交往,决定通过吴小南彻查周小东。2012年10月,小南集团被人举报卷入“地沟油”事件,吴小南再次被捕。公安局刑警李大和王二奉命到吴小南家搜查。因西京堵车,两人坐地铁前往,不料被4号线上的惯偷钱四盯上,李大放在衣服里的200元钱和搜查证被偷走。

法律分析:

20.惯偷构成盗窃罪。

事实十六:

两人到了吴家后,莫小君要求出示其证件,两人这才发现搜查证丢失,莫小君怀疑其身份,遂取水果刀威胁和阻拦,李大强行制服莫小君,王二进入屋内搜查,最后取走莫小君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莫小君找到公安局的朋友江五,想将扣押财物取回。江五疏通关系未成功,只得将部分扣押物品偷出,准备第二天交给莫。回家后,江五又临时起意,将笔记本留给儿子江小五使用,把其他物品交给莫小君时,声称笔记本暂未发现,江小五在将笔记本拿给邻居侯六修理时,被侯六发现了电脑内隐藏的赵丰收和莫小君的性爱视频,侯六查到该视频的男女身份后,给莫小君打电话,要求莫小君带5万元现金换回视频。莫小君被迫答应,带钱到侯六家后,却被人从背后打昏后强奸。

法律分析:

21.关于江五的偷出扣押物品的行为,此本人法律分析可能亮瞎看官(「疏通」不一定涉及财产利益,故暂不针对行贿罪展开讨论):(1)如果莫小君、江五欲疏通者是单位里看守的小民警而不是公安局的领导,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依据「行为共同说」,针对盗窃行为成立共犯)。首先,毫无疑问,江五偷出扣押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符合性。在主观要件上,两人意图违背公安局管理者(领导)的意思取出扣押物,从刑法的角度看,占有者应为单位领导(民警为占有辅助者),两人的计划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两人都是主犯,小君是教唆犯(狭义共犯概念中的教唆犯),江五是正犯;(2)如果莫小君、江五欲疏通者是单位的领导,则江五单独构成盗窃罪,莫小君不对盗窃行为负责。小君、江五在共谋疏通领导的计划时,主观上不具有盗窃故意。江五的后面的盗窃行为小君不知情,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2.江五骗小君电脑未找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江五未对小君负有债务,其意欲小君免除其交出电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3.候六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修正:原来强奸小君的人不是候六,候六只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既遂还是未遂题目未交代。)

事实十七:

莫小君醒后报案,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王小北闻知莫小君受辱,又见侯六拒不承认,难耐怒火,在讯问侯六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侯死亡。检察长曹明向来器重王小北,为了保护小北,让法医白七开了侯六心梗突发的假证明,按照一般违纪行为对王小北予以降职处分。两个月后,网上忽现当年莫小君和赵丰收的性爱视频,经查,系江小五放到色情网站“天国乐土”上,且已通过会员收费获利数万元。江小五在被捕讯问中,坦白自己当初打昏并强奸莫小君的经过。王小北这才知道冤枉了侯六,心灰意冷,自觉在机关内再难容身,遂辞去公职,下海做了律师。莫小君亦在视频流出后失踪。

法律分析:

24.小北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法律拟制,小北刑讯逼供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

25.(1)如果白七知道小北的犯罪事实,则白七和曹明构成共同犯罪,两人都以窝藏包庇罪处罚。由于徇私枉法罪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在事实十七未进入刑事诉讼过程,故曹明不构成徇私枉法罪。(2)如果白七未知犯罪事实发生,则曹明单独一人构成窝藏包庇罪(间接正犯)。

26. 江小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但针对强奸罪具有自首情节(特殊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事实十八:

2013年,西京省委书记孙天宇退休。郑小西在西京省检察院被委派为吴小南专案组成员之一。案件调查进入深水区,但吴小南始终不肯供认与周小东相关的情况。周小东希望救出吴小南,也为自己的仕途担忧,小东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孙天宇。周小东从孙天宇原秘书罗八处了解到,孙退休后痴迷德州扑克,但遍访高手不得。2014年9月,周小东经人引介,认识了一个刚从海外归来的面容已毁但牌技高超的“赌王”石贺,遂组局邀请罗八打牌,其间石贺利用千术骗取罗八5万元,罗八懊恼之余,将石贺引荐给孙天宇。石贺时输时赢,按周小东计划自然地输给孙天宇百万余元。孙已通过罗八知悉石贺的背后是周小东,对此心领神会。2014年10月,周小东拜访孙天宇,请孙在吴小南案上帮忙,孙天宇允诺。

法律分析:

26.石贺利用千术骗罗八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7. 由于孙天宇已经退休,孙天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28.由于孙天宇已经退休,小西、石贺等人不构成行贿罪。

事实十九:

11月20日,周小东接到郑小西电话,得知吴小南知道莫小君受辱失踪后受到刺激,精神濒临崩溃,开始供出为周小东代持股份系“干股”等问题。周小东闻讯后半晌无语,明白大势已去。12月29日,周小东、王小北和郑小西突然接到失踪两年的莫小君的短信。信中表示,当年对不起郑小西,也明白王小北的心意,但与吴小南确系真心相爱。一系列事件让自己身心俱疲,本已无颜再面对吴小南和众同学,可是人生不能总是逃避。莫小君祈求三人念在同学一场,协力救出吴小南。同时向三人发出聚会邀请,相约一起跨年,以纪念毕业三十年。2014年12月31日下午,准备会后赴约的周小东,在会议上被纪委人员当场带走。当日23时许,莫小君站在西京广场观景台上,静静地等待灯光秀和昔日同窗的到来……


终于答完了!!!!!!欢迎各位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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