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冤枉的,查老爷的几桩罪名,金庸之妹查良琇后来回忆到——
1.“抗粮不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征收公粮,因为粮食在佃农手里,佃农自己交了,查老爷家所交的粮就少了——这怎么叫抗粮呢?50年美军都打到朝鲜了,人民政府自顾不暇,还能缺海宁小地主查老爷家这几斤粮食?
2. “窝藏土匪”
指的是查老爷的小舅子(浙南山区残匪)曾在其家躲藏了几天。古人云“亲亲相隐”,查老爷儒学之家,岂能因为解放就举报在其家避难的国民党残匪?
3. “藏匿枪支”
指的还是查老爷的小舅子(浙南山区残匪)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将一支手枪偷偷藏在姐姐家后院的粮库内。查老爷的小舅子把此事泄露给自己的同道(浙南山区残匪),人民政府根据举报人赃并获。查小姐回忆到,这事是舅舅瞒着查老爷做的,查老爷并不知晓,压根就没见过。
4. “图谋杀害干部”
5. “造谣破坏”
综上所述,查树勋案是地地道道的冤假错案!
在金庸先生受到接见后不久,县委县政府火速会同市统战部、市侨办联合组织调查,决定平反冤假错案。县人民法院就查树勋重判案的《刑事判决书》(1985年7月23日):
原判认定查树勋在解放后抗粮不交,窝藏土匪,图谋杀害干部以及造谣破坏等罪行,均失实。至于藏匿枪支一节,情节上与原判的认定有很大出入。本庭认为,原判认定查树勋不法地主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判处查树勋死刑属错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撤销海宁县人民法庭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134号刑事判决,宣告查树勋无罪。
海宁县人民法院就查树勋重判案的《刑事判决书》(1985年7月23日):
原判认定查树勋在解放后抗粮不交,窝藏士匪,图谋杀害干部以及造谣破坏等罪行,均失实。至于藏匿枪支一节,情节上与原判的认定有很大出入。本庭认为,原判认定查树勋不法地主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判处查树勋死刑属错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撤销海宁县人民法庭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134号刑事判决,宣告查树勋无罪。
金庸收到新的判决书后,给海宁县人民政府写的感谢信:
大时代中变乱激烈,情况复杂,多承各位善意,审查30余年旧案,判决家父无罪,存殁俱感,谨此奉书,着重致谢。
罪不冤,刑冤。刑法最怕的不是严苛,而是没有确定性,不公平。
是不是和土匪有勾结,家里藏着枪就必然是死罪?
或者这是剿匪军管或者镇反条件下的的特殊案例?这在法律原则上,也说得通。军管和镇反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状态。内在逻辑自洽。
你看凯末尔来了个一锅端,现在就没人说什么。
但是如果枪毙的只有老查,跑了同样该死的老张,老傅,那么这就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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