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理解「太穷不宜学法学,因为容易偏激;太富也不宜学法学,因为缺少对人类苦难的理解」这句话?

回答
这句话之所以值得深思,在于它触及了法学学习与个人成长之间微妙的平衡,以及“理解”这一核心要素。它并非绝对的定论,而是通过一种略带夸张的说法,提醒我们在学习法学时,应该警惕和培养哪些品质。

让我们来详细拆解这句话的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太穷不宜学法学,因为容易偏激”

这句话的意图是指出,极端贫困的经济环境可能会对一个人学习法学时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形成成熟、理性、全面的法律观方面。

为什么“穷”容易导致“偏激”?
生存压力与视角狭窄: 极端贫困意味着个体可能长期处于生存的边缘,他们的生活重心完全被如何获取基本物质保障所占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往往会被简化为解决眼前困境的工具。例如,一个长期处于贫困中的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可能会更倾向于寻求一种能够迅速带来利益或减轻痛苦的解决方案,而忽略了法律的程序公正、长远影响或更广泛的社会公平。
对既得利益者和现有秩序的敌视: 当一个人长期遭受不公,或者感受到社会资源分配的极端不均时,他们很容易将法律视为维护现有不平等秩序的工具,从而对法律本身产生天然的抵触或敌视情绪。他们可能会认为,法律是富人用来压迫穷人的工具,这自然会导致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走向极端,例如只看到法律的负面或压迫性一面,而忽视其维护秩序、保障权利的功能。
缺乏“旁观者”的视角: 学习法学需要一种相对超然的立场,能够从多个角度审视法律问题,理解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诉求。而极度贫困的生活状态,往往让人很难脱离自身的处境去进行客观的分析。他们更可能以受害者的身份,带着强烈的个人情感来解读法律,从而难以形成一种中立、理性的法律判断。
对“规则”的天然怀疑: 在一个缺乏基本保障的社会中,规则本身可能显得脆弱或不可靠。如果一个人长期经历社会规则的失效或被破坏,他们可能会对所有规则产生不信任感,进而难以接受法律作为一种抽象、普遍适用的规范体系。
极端案例的影响: 学习法学时,会接触到大量的案例,其中不乏极端的不公和悲剧。如果一个人本身就身处困境,这些案例更容易引发他们强烈的共情和愤怒,甚至将个别极端案例推广到整个法律体系,从而形成“法律就是万恶之源”的偏激认知。

法学学习中的“偏激”具体表现:
过于强调“公平”而忽视“正义”的程序性: 认为只要结果是公平的,过程中的瑕疵都可以被容忍。
极端化的民粹主义倾向: 只相信“人民的意志”,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缺乏尊重。
过度理想化或虚无化法律: 要么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要么认为法律是毫无意义的摆设。
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缺乏理解: 容易将律师、法官等职业人士简单地视为压迫者或工具使用者。

需要强调的是,这句话并非说穷人就没有学习法学的资格,而是说极端贫困的环境可能带来一种认知上的局限性。 许多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都来自贫困的家庭,他们凭借坚韧的意志和对正义的追求,克服了物质上的困难,并以更深刻的洞察力理解了法律的意义。关键在于,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是否能够超越个体境遇的局限,培养一种开阔、理性的视野。

第二部分:“太富也不宜学法学,因为缺少对人类苦难的理解”

这句话的意图是指出,过于优渥、远离底层疾苦的成长环境,也可能限制一个人对法律背后的人性、社会现实和“苦难”的深刻理解。

为什么“富”容易缺少“苦难的理解”?
缺乏切身体验: 优越的物质条件通常意味着个体较少经历饥饿、贫困、疾病、歧视、丧失亲人等可能导致深刻苦难的经历。他们的人生轨迹可能更平坦,遇到的挑战更多是关于事业发展、人际关系等相对“体面”的范畴。
对法律“善意”的天然信任: 许多富裕家庭的子女,可能从小就生活在相对安全、有序的环境中,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天然存在的、维护良好秩序的力量。他们可能很难理解,在社会底层,法律是如何被滥用、被规避,或者如何成为压迫的工具。他们可能更倾向于看到法律的正面功能,而忽略了其阴暗面。
对“人性”复杂性的认知不足: 贫困往往会迫使人们做出艰难的选择,暴露人性的脆弱、自私甚至是黑暗的一面。而富裕的生活环境,可能更多地接触到社会交往中相对“礼貌化”的一面,对人性的阴暗面和挣扎缺乏深刻的体会。
将法律视为纯粹的“规则游戏”: 容易将法律理解为一套精密的逻辑体系和策略,而忽略了法律背后承载的人类情感、价值观和社会需求。他们可能会更擅长分析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和操作技巧,却对法律“为何存在”、“服务于谁”、“如何缓解痛苦”等根本性问题思考不足。
对法律的“同情”可能流于表面: 当他们通过学习接触到法律案例中的悲惨情节时,可能产生一种智力上的理解和情感上的同情,但这种同情可能缺乏深度和共情力,因为它并非来源于自身经验的投射。

法学学习中的“缺少理解”具体表现:
倾向于宏大叙事和理论建构,忽视个案的细节和人情味: 容易沉迷于抽象的法律理论,而对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人性的挣扎和情感的纠葛缺乏敏感。
过度依赖“规则”而缺乏“人本”关怀: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正义和规则的适用,而忽视了对当事人遭受的痛苦的关怀和对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对法律的“社会功能”认识片面: 容易将法律视为一种经济工具或权力工具,而低估了法律在提供社会保障、促进公平正义、抚慰心灵创伤等方面的深层社会价值。
对法律改革的动力来源理解不足: 法律的进步往往源于对社会不公和人民苦难的抗争,如果缺乏对这些的理解,就难以形成推动法律改革的真正动力。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句话也并非说富裕家庭出身的人就不适合学法学。 许多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官,也来自富裕家庭,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学习,弥补了经验上的不足。他们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更丰富的资源和更自由的时间去深入学习,并且在经济上没有后顾之忧,能够更专注于法律的理想和追求。关键在于,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是否能够主动去了解和体会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状态和困境。

总结来说,这句话的核心思想是:

法学学习的理想状态是兼具“理性”和“情怀”,兼具“理论”和“实践”,兼具“规则”和“人性”。
极端贫困可能导致思维的狭隘和对法律的偏激认知,但也能磨练出对正义的强烈渴望。
优渥的生活可能带来开阔的视野和充足的资源,但如果缺乏对人类苦难的理解,可能会导致法律观的肤浅和对社会问题的隔阂。

这句话的真正价值在于提醒我们:

1. 保持谦逊和开放的学习态度: 无论出身如何,都要虚心向各种各样的人学习,特别是那些经历过不同生活的人们。
2. 主动弥补认知上的短板: 如果出身贫困,要努力培养理性分析能力和更全面的视角;如果出身优渥,要主动去了解和体验社会底层的生活,培养同情心和人本关怀。
3. 理解法律的“温度”: 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逻辑,它更关乎人的尊严、权利和福祉。真正优秀的法律人,应该能够将法律的理性与对人类苦难的深刻理解相结合。

这句话是一种警示,一种对学习法学之道的引导,提醒我们在追求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要关注自身的品格塑造和心智成熟,从而成为一个更全面、更有同情心、更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法律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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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正好相反:最穷和最富的人才适合学法。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学法就是学统治阶级思想。最穷的人学了法也不容易忘记自己的被统治阶级身份,而最富的人学法可以提高统治阶级的自我修养。

反倒是中间阶层的人,学法很容易学成身为被统治阶级却满脑子统治阶级思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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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如果太功利,会变得善于解答现实问题完成特定目标,而不容易有闲暇抽身讨论价值取舍(比如琢磨胎儿算不算人,做定制蛋糕算不算发表言论之类的问题)。反之,如果太不功利,就容易满足于提出问题,引发讨论,却不追求确定性的回答,因为不想把手弄脏,而缺乏了很多和人性复杂之处的拉扯。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业务做得好的人,和在网上写得好的人,往往不是一群人。因为做文章需要发散,而做事情需要收敛。

林来梵老师研究的是宪法学,对于宪法学来说,急于赚钱的人肯定不会学,因为这就是屠龙之术,除非你能稳定成为国师,不然没啥对口的工作。真正有权势的人也犯不着学,因为他们所能接触到的经验远胜于书本上的逻辑。

但如果是中产的家境,中等水平的资质,小富则安的心态,倒不妨学一学,因为的确能更好地理解社会中复杂的价值冲突,也能时常借助课堂上训练出来的思维方式,来指导自己与这个世界相处,顺便影响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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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任何【大范围标签化】的表述。

因为标签一旦范围很大,则必然是一种固化眼光的偏见。

【太穷】则学法学如何,首先不说太穷的人能不能上的起法学。太穷的人,在成为有知识有权力的人之后,不偏激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法学人士们都很喜欢的亚布拉罕林肯。

【太富】则缺少对于人类苦难的理解,这个有个标准例子是恩格斯,太富太富了。他缺乏对人类苦难的理解吗?

很多时候,在知乎看到的当代社会学法学大师的论述,都很文艺很精彩,但缺乏基本的常识。

所有泛化程度在人类总数1/10量级的标签,都绝不可能是准确的,因为从统计上,这个世界在任何单一方面不可能只有十来种模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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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下文语境,不过这句话肯定是错误的。类似“金句”十年前其实蛮多的,所谓的“偏激”指的是左翼的财富再分配和“革命”,“缺少对苦难的理解”指的是右翼的一毛不拔和自私自利。整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屁股决定脑袋”、“财富多寡决定政治立场”。只不过法学院的老师措辞更有文采。当年左和右还没有那么剑拔弩张,大家说话也普遍比较文雅。

为什么这句话是错的呢?答案特别简单,大学老师是搞教育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教育学生克服自己原有的狭隘立场和浅陋思想,以更理性、更体系化的方法进行思考。林老师不鼓励学生克服这些偏见,反而沉迷于用所谓的好词好句强化偏见,是觉得穷孩子读不懂诺齐克,还是觉得富家子看不懂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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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这句话。

学科就是用来吃饭的,不是用来显摆的。不要把自己的学科高尚化,除了让自己学的憋气以外没什么好处。就如同我不赞成把悬壶济世就作为学医的名言,或者把老师给高尚化,如果相应的待遇没起来,只会让人逃离这一岗位。

典型的就是儿科医生。

学法律也不是什么统治者思维,因为绝大多数学完法律的从事的是司法工作而不是立法工作,你真的想做点什么,你应该去从政。

任何人都可以学法,学法没什么了不起,和生化环材没什么区别,把学法的问题给无限加码,只不过是法律人的自嗨,陷入一种“你看门槛这么高,说明我比谁都高明”的幻觉之中。

学法的也不过是普通人,贫富不是构成学科的必要因素,就算学了法学,甚至成为法学大师又如何?前有法院判决对于某些大师们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不予认定,后有某法学大师“生活作风问题”“屡教不改”,被免职,名字我不点了。

学法的人和其他学科一样:有点兴趣,混口饭吃,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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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连小马过河都故事都没听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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