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一事?具体情况如何?

回答
关于“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一事,这触及了法律、人权、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为了更详细地了解情况,我们需要梳理事件的脉络、法律依据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

事件的起源与背景:

这件事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2022年初的“铁链女”事件(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紧密相关。在那起事件中,一名被拐卖多年的妇女被发现被囚禁并生育八个孩子,她的遭遇揭露了拐卖妇女的残酷现实,也引发了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强烈关注。

在“铁链女”事件发生后,一些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属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放和公正。“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事件,很可能就是指在“铁链女”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或者在类似案件中,一些被拐卖妇女尝试通过离婚诉讼来摆脱被控制的生活,但遭到了当地法院的不支持。

具体情况的推测与分析(由于缺乏公开的详细官方裁决细节,以下是基于常理和法律精神的推测和分析):

要理解法院为何可能“不予支持”,我们需要考虑几个关键点:

1. 离婚诉讼的法律要件:
在中国现行法律下,离婚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或一方有法定离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离婚理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不良习惯(如赌博、吸毒)、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以上等。
关键问题是:拐卖本身是否构成法定离婚理由? 拐卖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它直接发生的“时间点”可能已经过去。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后被迫与犯罪分子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哪怕这种关系是违法的、非自愿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更侧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理由。

2. 拐卖的性质与婚姻关系的认定:
拐卖妇女行为本身是刑事犯罪。 实施拐卖行为的人,本质上是犯罪分子,其与被拐卖妇女建立的所谓“婚姻关系”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非法、暴力、胁迫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法律上的“无效婚姻”与“离婚”: 如果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如一方重婚,或者非法同居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拐卖妇女并非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条文),那么就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而是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法院将拐卖妇女后的“婚姻”视为一种由犯罪形成的“事实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判断是否有法定离婚理由。如果被拐卖妇女只是单纯想摆脱,而没有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虐待等具体的、可证实的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能会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足以判决离婚(尤其是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

3. 证据的收集与证明难度:
在长期被囚禁、控制的环境下,被拐卖妇女可能很难收集到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虐待、胁迫等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
她的陈述,虽然是事实,但在法庭上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而她的遭遇往往是在一个封闭、压抑的环境中发生的,取证极其困难。

4. 当地法院的审判考量与社会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性: 虽然不应妄加揣测,但在一些基层法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出于维护当地“稳定”(而非公正)的考量,而不愿意处理这类案件,尤其是在“铁链女”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当地政府和法院可能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当地形象。
对“稳定”的担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考虑案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如果轻易判决离婚,是否会引发更多类似案件的出现?这可能是法院在权衡利弊时会考虑的因素,尽管这不应该是违法的理由。
法律适用上的犹豫: 对于拐卖妇女与被拐卖妇女之间形成的“婚姻”的法律性质认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法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或犹豫。

5. 对“无效婚姻”与“离婚”的混淆:
一种可能性是,法院可能混淆了“无效婚姻”和“可判决离婚”的概念。如果法律认为拐卖形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那么就不存在“离婚”的诉讼,而是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没有明确宣告婚姻无效,而是要求当事人通过“离婚”途径来解决,这本身可能就是一个程序上的错误。

可能的法律依据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例如,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因拐卖而婚姻无效,但可以从“违背婚姻法”、“非法同居”等角度去论证其无效性。更直接的是,拐卖行为本身是犯罪,犯罪行为形成的关联关系,其合法性存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罪的规定: 实施拐卖行为的人构成犯罪,其对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侮辱、诽谤、虐待、残害妇女。
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并宣告基于拐卖形成的“婚姻”无效,而不是要求被拐卖妇女通过“离婚”这条路径来解除关系。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的法律程序,而拐卖行为本身就剥夺了婚姻的合法基础。

后续发展与公众反应:

当这类事件被曝光时,通常会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和质疑。公众普遍认为,被拐卖妇女与犯罪分子形成的所谓婚姻,是暴力和非法胁迫的结果,应当被法律视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离婚,被认为是漠视人权,未能真正保护受害者。

要准确了解“丰县法院不予支持”的具体情况,需要以下信息:

具体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这是最直接的证据,可以明确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详细陈述: 了解妇女本人是如何起诉的,她提出的离婚理由是什么。
案件的来龙去脉: 是在“铁链女”事件的直接后续,还是其他被拐卖妇女的独立案件。

总结来说,“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这件事,如果属实,其背后可能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证据收集的困难、对社会影响的考量,甚至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

从人权和法律公正的角度来看,一个被拐卖妇女,其婚姻的基础是从一开始就被罪恶所玷污的,法律应当主动介入,宣告其婚姻无效,并帮助她彻底摆脱罪犯的控制,而不是让她通过一套可能不适用的法律程序去“离婚”。这类事件的出现,也反映出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如何更好地识别和保护遭受拐卖妇女的权益,以及如何确保法律在面对特殊情况时能体现出人道主义和公正性,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的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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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湖南邵阳,因为美国人愿意花钱收养弃婴,邵阳甚至出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直接把超生的孩子从父母这里夺走,然后再以孤儿的名义让美国人有偿收养。

这件事就发生在2000-2010年。

相关报道发表于《廉政瞭望》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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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人称小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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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幻程度已经比很多jwsl造的谣还要离谱了。

想象力真是跟不上有些人的创造力。

这个也成功解释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共情塔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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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徐州代理过案件,不是我乱说,那边的法院确实**。


先说我代理的案件:客户房子被征收了,政府补偿了安置房,你猜怎么着:

1、房子本来要建3.2米高,结果最后交付的时候只有2.7米。

2、房子本来要建81平面积,结果交付的时候只有不到64平。

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一个房子,面积和层高同时缩水的,这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都比不上最烂的开发商建的房子。

本来打个官司补偿一下就完事了,结果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了堵住老百姓之口,直接把房产证上的面积数写满,也不管实际是啥情况了。

于是搞笑的是法院只认房产证,不管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一个搞笑的事情:

客户所在的房子只有4层,房产证上写了有7层,我和法院说我们一起去现场数一数就清楚的知道房产证是乱写的。法官不去,也不接受我们的面积和层高的测绘鉴定。

然后客户委托我打官司,感受到压力后,有所谓的上级就指示村里的头带着几个村民把客户抓走带进小黑屋打了一顿。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上网搜了以下这两个判决,仔细看就会发现,两份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都阐述了同一个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这个事实如果有证据查明,那就等于法院否定女方主张的“被拐卖”的事实。

也不知道当初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基于什么证据否定掉女方的提出的“被拐卖”的主张,又是哪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是经介绍认识,所有案件都是有档案的,法院回过头去查一查这两个案卷的卷宗,不为过吧。

法律人,对于“拐卖”的事实应该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更何况是人民的法官。

点到为止。


经历过就知道,徐州这个地方的司法环境,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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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听题:以下四种情况,何者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A 一方被拐卖到当地,在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构成事实婚姻,婚后分居五年

B 一方经常打骂另一方,导致其离家出走,分居三年

C 一方酗酒并经常在酒后对另一方施加暴力

D 一方有赌博陋习并因此经常引发家庭矛盾

从丰县人民法院的过往判决来看,ABCD 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A B 选项来自问题描述中的判决书,C D 选项来自我自己检索到的判决:

本着「不要被媒体带节奏,得全面看待问题」的情况,我又捏着鼻子继续找,看看有没有成功通过离家出走证明双方感情的确破裂的案例,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年××月××日,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双方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以来,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吵架、骂架,双方并未建立起融洽和谐的夫妻感情,1996年黄某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分居已近二十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华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黄某的操作,给各位希望在丰县逃离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的女性提供了一个示范:

  • 首先,要离家出走
  • 其次,时间要足够长,三五年看来不够,二十年差不多
  • 别让那家人和法院找到

这样就有机会让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至少从「成功案例」中能看到这条路子。

说起徐州,不由联想起一点额外的信息:徐州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先行者,贾汪法院在 2015 年 8 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对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功能、适用原则和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民法典的制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现在事情闹成这样,我也讨厌当反思家、说什么体质问题,但凡事必有初,我们就来看看离婚冷静期的初心、看看徐州各级法院对于挽救婚姻的执念,想想现在的做法是否有助于实现目的。

如果说目的是为了提振生育率,那么在双方已经分居甚至失去联系的情况下,齐心协力造人的机会还有多大?如果说是为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那么在毫无感情基础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会不会造成更多不稳定?

不是啊。

徐州、江苏省也未必就真的烂到根上,司法系统在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方面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例如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数量也在逐年提升、申请成功率较为可观:

从官方宣传来看,有关机构也的确在履行职责,还高调喊出了「零容忍」的口号:

那么,面对网络汹涌的舆情,是不是官方「正规军」也应该多下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容忍的尺度?

如果国家缺位了,不能担起人民所托付的重任,那么人民自己奔走呼吁尝试探寻真相,也很正常,都不需要「境外势力挑拨」就能掀起义愤。

这一点,肉食者也要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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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只是听说的。

似乎离婚冷静期这个措施一开始就是徐州试点搞出来的,然后放到全国推广的?

经过查证,确实是徐州法院最开始实施的: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于2013年就开始探索实践婚姻冷静期制度,并于2015年8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诉讼期内三个月“冷静期”与结案后六个月“冷静期”两种模式。 “三个月”冷静期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纳。
贾汪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说:“我们的司法实践被写入民法典草案很激动,冷静期是建立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基础之上,在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夫妻是冲动性离婚,有时候一个温和的眼神、一个拥抱就能解决问题,还有一部分在矛盾急剧的时候,但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断然判决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就很大,我们通常和当事人说考虑考虑,双方多交流,实行冷静期之后和好率是明显提升的。”(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查多)

我不是很聪明,猜不太懂离婚冷静期丰县数例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法院却不予支持,这两件事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很多走失的女孩子,不是来自我们四川,就是被患上了精神病。讲道理,现在交通那么发达,基建那么完善,即便如此四川距离徐州也有千里之遥(约1561.0公里),从成都自驾到徐州都需要20小时26分钟。要是在几十年前,一路颠沛流离应该是少不了的吧,为什么会走那么远的路呢?

聪明的你,知道是为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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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纵然风雨兼程,仍都往大城市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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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年有一位法官,5年时间给情人写了7封保证书,保证自己2015年能与原配离婚,更为牛X的是,那些保证书上都有人民法院的公章。

公章啊同志们,公章!

我一个边缘单位,盖个公章,在什么文件上盖的,盖了几个,都是需要签字的,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应的公章,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盖在法官给小三写的离婚保证书上!

滑天下之大稽啊这就!

你们猜,这个法院是哪儿的?

哎,对了,丰县人民法院。

你们再猜,这位向小三保证离婚的法官是哪个?

哎,对了,就是这位判决被拐妇女跟她的家暴老公有深厚感情的黄涛法官。

双标是真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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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涉及到打击“妇女拐卖”的关键了。

从根本上消除“买卖婚姻”的办法,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并不是靠针对买卖人口的严刑历法,而是要靠“让离婚这件事变得容易”来实现。

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不能是在现象层面上消除它,那样是野火烧不尽的,而要在底层逻辑上消除它存在的合理性。

比如著名的知乎问题:有哪些行为堪比「1949 年加入国民党」?

人们甘心情愿不做一件事,是因为这么做不合逻辑,而不是因为立法禁止。

所以对于买卖妇女的人来说,他们的逻辑是什么?

——是“买来的就是我的,是我的就可以随意对待,随意对待就可以让她做性奴、做苦力、做传宗接代的机器”。

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从根本上使得这逻辑不成立。

——谁说花了钱就是你的?谁说有了结婚证你就能为所欲为?谁说你们生的小孩就是你的?人家不能离婚吗?不能告你婚内强奸吗?不能告你非法囚禁吗?不能剥夺你的抚养权吗?

法律使得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买卖妇女的逻辑就不存在了。

实话说,这些才是买媳妇的人最怕的:花了钱还能不是我的?我生的崽不算我儿子?媳妇还能离婚??

相反,他们根本不怕买卖同罪,更不怕加大刑罚!

为啥?因为你首先就定不了他们的罪!

我之前说过现行拐卖妇女的法律loophole太多。这都不是法理的问题,而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文化问题。

比如,“买卖”和“骗婚”的串通。

随着村庄的消失,城镇化的发展,修路通车监控全部到位,过去那种大街上绑了人拿去卖掉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最近曝光的几起都发生在8、90年代。那个年代刚刚改开,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但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很多深山老林都与世隔绝,人贩子可以直接抢人去卖。

最近这些年,强买强卖的拐卖行为其实并不多见了。更普遍的,是由于经济和信息差带来的“骗婚”现象。

“买卖婚姻”打着“介绍婚姻”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贫穷地区的女性被中间人骗到内地,甚至当事人自己“自愿”。父母收取“彩礼”,中间人收取“介绍费”,之后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但这个时候彩礼也收了、介绍费也给了、生米煮成熟饭了,不得已进入婚姻。很顺理成章吧?现有法律怎么追究?追究不了。

这换汤不换药的行为,连违法都不违,买卖同罪、刑罚再重又有何意义?

所以,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要在底层逻辑上下手。

让人看到这么做得不偿失,行不通了,任何一个傻子都能看出来,就没什么人做了。

让“买卖婚姻”得不偿失的前提,就是需要法律保障每一位女性的离婚自由。

买家有恃无恐的底气,就在于他们知道买来的女人跑不了。这女人是“固定资产”、“不动产”,得到了不会失去,这才值得他们花钱“投资”。

如果这“资产”自己长腿了、能跑、能合法失去,你想他们还敢把毕生积蓄投进去吗?

女性一旦有获得自由的可能性,那不就意味着她压根儿就不是你的什么“不动产”了吗?他们根本付不起那沉没成本。

既然煮熟的鸭子能飞,能让你吃不到嘴里,你把压箱底的钱拿出来投在里面,是不是傻?这是不是傻子都能看出来的不划算的买卖?

傻子都能看出来,还会有人做吗?

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

而你不准人离婚,恰是促成了这桩划算买卖,是买卖人口的帮凶。

离婚本来就不应该有任何门槛,现在还什么离婚冷静期。

唉。

我们赋予婚姻太多特权了,让“买卖婚姻”成为一件有利可图之事。婚姻本不该让任何人对他人产生任何意义上的特权。

只有法律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来去自由,别说是拐来的女性了,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合法解除婚姻关系,让这成为社会常态,成为人的普遍认知,才能真正消除“拐卖妇女”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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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说什么好,案件发生的周期这么久,当地不可能没有知情人,但是,却都选择了沉默。

目前,已经对涉事男子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只是其行为非法限制了杨某的自由生活,但是,生育了这么多的孩子,难道都是和杨某自愿生育的吗?

或者说在生育前,杨某就已经变得精神出现了问题?如果两人是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在此期间,即便是董某违背了杨某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强奸犯罪。

而如果结婚证本身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骗取的,或者是给杨某身份漂白后,登记结婚的,那么这又涉及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渎职的问题了。

而警方也将桑某、时某抓获归案,两人涉嫌拐卖妇女罪,显然既然有拐卖妇女罪,那么必然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是对向的罪名,不可能只有前罪,而没有后罪,那么问题来了,后罪的主体是董某吗,还是其他人?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那么桑某、时某将至少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也至少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大家顺便来看下通报的过程:


最后到现在的采取强制措施,可谓是一波三折了。。。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了,大家关注了,相关部门推进调查。其他地方呢?

如果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样遭遇的妇女,谁帮她们?这类行为完全就是违法犯罪,因为在农村穷,娶不上老婆,就拐卖妇女来延续香火,而且还虐待妇女,极其可恨,必须严惩!

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对法律的普及以及全民素质的提高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此类拐卖恶行得不到严惩,相关热点会持续发酵。

可能涉及的:拐卖妇女,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哪个都是明明白白的犯罪。

不是刑罚轻重问题,

根本没有人当那是犯罪。。。

更细思极恐的是:

左邻右舍周围的人都把这个视同寻常,

事主竟侃侃而谈,甚至还有点要当网红的意思。。。

说到这位命运凄惨的女子,我记得有位抖音_博主:璐英流(ID:luyingliu1211)

她的无声的呼喊,最终走出了不幸。希望这位丰县女子在多方努力下也能走出来。

面对灾祸的不幸这位博主是这样做的:

其实我出事前和他们的状态也差不多。别人找到好工作了我会妒忌, 25岁害怕自己到30岁仍一事无成,想要更多的钱、想要更漂亮, 总之每天有很多的欲望和恐慌,过得心浮气躁,但现在反而沉静下来了。 很多人问我,你老了怎么办,爸妈没办法照顾你了,怎么办? 我说,这些我都不会去想。 我每天九点多醒来,等我妈给我导尿、擦洗, 我自己穿好裤子、袜子,就需要一个半小时。 我妈做饭时,我就回复信息、拍视频。 晚上我爸会陪我去打乒乓球,回来后我继续练站立。

自信乐观地活着,就是最好的美!

希望这个女子能像她一样坚强,生活在阳光下。真正体验正常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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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知好歹,还敢起诉离婚。

学习嫁给大山的女人,好好戴着镣铐养育八个孩子,以后说不定还能感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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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嫁给大山的女人》《阿霞》这种影视剧能拍出来,说明在某些人的认知中,认为妇女被拐卖之后最完美的结局,不是被成功救出,犯罪分子被判刑,司法逐渐完善。而是妇女被感化,选择息事宁人,皆大欢喜。

更可笑的是,《嫁给大山的女人》的片尾鸣谢了某市司法局,确定这不是司法之耻吗?而《阿霞》的片尾曲叫《成一门亲事多一个娘》,这是多一个娘吗?这分明是多一个犯罪分子呀。

明明是《盲山》却宣传成了“嫁山”。本该上《今日说法》却上了“感动中国”,本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丑恶,没想到是封建势力的残余

怪不到丰县法院不判被拐妇女离婚。怪不得网上几亿人关注,八孩母亲都救不出来。这是等着受害人被感化之后丧事喜办呢?

芒砀山下大风无,悲愤诗中叹命孤。

闲客若编地狱事,原来丰县是酆都。




有人问,丰县妇联干嘛去了,互联网是个好东西,我搜了一下,14年的新闻,徐州丰县妇联在教全县妇女学“女德”。 新华时评早就批过:“女德,无关道德,有违平等。”啥时候也给我整点男德学学呗。你不去维护妇女权益,不给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不呼吁全社会关注此事。没事时交大家学女德,出事时一言不发,确定这是妇联该干的事?

最后问一句,我们的媒体都干嘛去了?关心韭菜盒子,不关心铁锁链子,对得起你公众号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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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看了都自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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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这么多,受宠若惊

说一说我现在的观点,我认为存在八孩母亲第一次被qj的时候不满十四岁的可能。

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位脸上完全没有老年斑和皱纹,这并不像是一个生活环境恶劣的五十多岁的人应该有的样子。

至于牙齿是因为牙周病自行脱落还是被一颗一颗拔掉的,这个去医院一查就知道,很遗憾,目前她没有被送进普通医院而是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另外,这么多的被拐妇女离婚都离不成,体现了当地很严重的司法问题,为什么连续多年的强奸可以被合法化,甚至还能领到合法的结婚证?为什么这个县城手眼通天的渠姓一家还没有被审查?

我的建议是把他们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常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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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丰县事件,越来越魔幻了。从最初的曝光到现在,当地政府先后发了四份声明。四份声明,四种说辞,每一次都避重就轻。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它要彻底淡出热搜时。

今天,第五波质疑来了。


万万没想到,有网友发来杨某侠和董志民的结婚证。

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视频里的杨某侠有很大出入。

究竟谁在说谎?

故事有两个版本。从董志民的角度看,纯粹是网友吃饱了撑的,多管闲事。自己好端端幸福美满的家庭,被一棒子打散。媳妇进了精神病院不说,自己还要坐大牢。但从目前已知的调查结果来看,另一个版本显然更接近真相——一个被拐来的“疯女人”。


一切皆因董志民起,自然也要从他说起。董志民,男,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祖祖辈辈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一家人靠种地为生,穷得叮当响。因为年过30还没娶上媳妇,董志民没少被村里人笑话。一开始,董志民还气不过还还嘴,再后来,他索性不说了。只是,讨个媳妇的念头,也越来越强烈了。1998年,转折来了。那是董志民最扬眉吐气的一天。谁也说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只见董志民突然领回一个年轻女人,咧着嘴说“这是我媳妇儿”。看别人不信,董志民还一脸得意地晒晒自己手里的结婚证。货真价实,如假包换。村里人羡慕极了,但他们也深知自己没这好运气。因为,董家人声称,媳妇儿是捡来的。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段有身段,唯一有点遗憾的,就是新媳妇精神看起来不太好。用董志民的话说,就是傻。没有人在乎她从哪里来,姓甚名谁,他们只在乎她能不能传宗接代。安顿好以后,董家人给她起了个名字,杨某侠。接下来的事情顺理成章,杨某侠开始了她在这个家里的使命,生孩子。而且,还一连生了八个。其中最大的23岁,最小的才1岁。


你可能想问,这家人不是经济条件不好吗,生这么多孩子怎么养活?靠低保。政府每月3000块钱的精准扶贫,和自家的几亩良田,就是这个家的全部收入。虽然生活捉襟见肘,但董志民却特别乐观,还笃定地说“一定要让孩子都上学”。这就是故事的前半段,一个被包装成“好爸爸”的董志民。几间破落屋子成了网红打卡地,宣传的基调是“父爱如山”。

那时候,大家吃着流量的红利。没有人觉得一个贫困家庭暴产八子反常,也没有人问起一句“孩子妈妈呢?”就连董志民自己,都享受着成名的快感。在一夜爆红后,开账号、打广告。


直到有博主,无意间拍到了孩子们的妈妈——在气温零度的天气下,穿着单薄的衣服,脖子上拴着铁链。蓬头垢面,意识紊乱。

对此,董志民给出的理由是:孩子妈妈有精神病,拴起来是防止她打人。

究竟有没有病,另当别论。可别忘了,在之前的采访中,董志民可是亲口说“孩子妈妈是家里的第一大功臣”。那我就纳闷了,拴狗链,不把人当人,这是对待功臣的态度?自己穿厚棉袄,妻子却连一件厚外套都没有,这是对功臣的照顾?满口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很快,丰县政府紧急发出第一份声明:

两口子是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那就奇怪了。众所周知,精神病人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意识,那这领证是自愿还是被胁迫呢?

眼看糊弄不过去,丰县政府又抛出第二份声明:确实是捡来的,名字也是后来给取的。好像是说了点什么,又好像什么也没说。关于身世、年龄、患病时间等等重要信息,更是完全不提及。网友不干。

于是,就有了第三份声明。整个脉络开始清晰起来:1、确定杨某侠原名小花梅,云南福贡县亚谷村人。2、同村桑某某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带小花梅到江苏治病,并找个好人家嫁了。

随后,小花梅走失,桑某某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3、八个孩子和董志民、杨某侠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如果我理解能力没错的话,第二条的意思是拐卖吧?受人所托把人弄丢了,还一声不吭?这是正常人能做出来的事?果然,在第四份声明中证实,桑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董志民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捕。


真相与公道,虽迟必到。

被锁24年后,小花梅自由了。

距离丰县的第四份声明,已经过去五天了。

看似事情至此可以按下暂停键,但我却觉得细思极恐。一个来路不明的女人,突然出现在村子里,成了某个光棍汉的媳妇。

难道村民们不觉得奇怪?他们是不愿意把人性想得如此阴暗,还是对这样的事情,早就习以为常?我想,大概率是后者。因为在调查杨某侠事件的同时,同一个村子里,还有另一个被拐来的女人。


发现了吗?一千块钱,就可以买来一个女人,买来一个子宫,买来一个“繁殖机器”。而那个买家,自称她“丈夫”的人,竟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村里的人,心知肚明,却也见怪不怪。

一人犯罪,众人帮凶。

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你当然可以将其归咎于,一个盲山式地区的穷愚。但当整个村子的人,都采取观望的态度,那即便是一个正常的人,也要被逼疯了。

屏幕之外,也没好到哪里去。

当我们眼含热泪,庆幸呐喊得到了回声之际,有人却在跟强奸犯共情。


他们说:

“本来就没有母爱,父亲也不在身边了,孩子心里能好受吗?”

“有没有想过,八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怎么办?”


我不想评论说这话的人什么心境,我只为我们有这样拎不清的同胞感到难过。

是的,孩子年幼无辜,20来岁就被拐来生儿育女的小花梅就不无辜吗?

同情施暴的一方,就是把受害的一方推上绝路。

跟强奸犯共情,就是往受害人身上捅刀子。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采用非法手段,剥夺和奴役女性的人贩子和买家,都是应该被谴责的一方。

这一点,永远都不会变。

他们,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如果说不相干人的冷漠,已经足够让人寒心。

那么来自至亲的阻拦,更让我有种撕裂感。

有博主爆料,八个孩子中的老大报案,要求其删除涉嫌母亲的照片和视频。

亲眼目睹母亲的苦难,看到母亲20多年来,被凌辱,被嘲笑,没有一丁点儿做人的尊严。不去解救母亲于水深火热之中,竟然还在真相即将破土而出时,百般阻挠。我不懂,这是出于对一个圆满家庭的维护,还是想要粉饰事实,息事宁人。但归根结底就是,他被这片土地同化了。也许,他也有过怜悯,有过挣扎,有过抗争。但那些已经不重要了。

长久的耳濡目染下,他变成了第二个董志民。

小花梅事件远远没有结束。

究竟是谁给董志民开后门,办理了结婚证?

为什么结婚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现在的小花梅有明显出入?


这些未解之谜,当地政府都应该给出说法。

只有第五份声明说清原委,不包庇,不隐瞒,让大家心服口服。

才能给这件事,真正画上句点。

否则,徐州丰县将会成为第一个,让民众降低公信力的政府。

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

“狂人”越反抗“吃人”,越被认为是“疯子”。 当他完全失望于改造周围环境时,他也“痊愈”了。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个体无法改变事态的发展,那所有的不公和亟待拯救的人,都将会被压制。如果这一次,我们没有坚持到底。

那被锁链锁住的,就不仅仅是她的24年,而是一生。但凡女子,同一命运,互相守望。在这件事里,被凌辱的不光是小花梅一个,也是你,也是我。

我不敢想象,倘若那个人是我。

倘若在生活中某一个不起眼的节点,命运急转直下,陡然变得绝望。

那么作为一个,还在憧憬美好生活的我们来说,该怎么办?

我一定希望有人能来救救我。

小花梅也一样。

只不过,从来不是她不要这个世界,而是这个世界率先抛弃她。

但这一次,不会了。

因为我们终于明白,自己从来不是局外人,我们只是幸存者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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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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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清算不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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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以后裁判文书都不公布了。

免得你们闲着没事到处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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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还真可以和“离婚冷静期”一起做阅读理解。当初人大法工委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官方答复是这样的: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现在大家知道这个所谓“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的说辞有多荒诞了吧。“起诉离婚”本来就可以不判离啊。

最后“离婚冷静期”就是徐州法院最先试点探索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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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买个媳妇都没买个稀有动物罪过大。还天天喊着人的生命高于动物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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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地图炮,我选择以我的家乡浙江为例。同样选取 @中国经济周刊 所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内容为:关键词:离婚;全文:“拐卖”。得到浙江省共有22例判决。排除无关案例,以下12条案例均为女方自诉被拐的情况

1、 罗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378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上诉离婚遭驳回;至少已分居一年。


2、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浙1181民初130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15年曾上诉离婚遭驳回;之后半年没见面且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


3、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2345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上诉,后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非自主婚姻,但生育一女后某,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举证尚不足于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4、胡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15)温泰民初字第163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起诉,调解和好。分居一年。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5、芦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5)衢常民初字第334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
原告称“被他人拐卖到衢州,在逃脱时被被告收留,原告出于良心和感恩与被告同居。”
被告称“原告本来是介绍给被告外甥做对象,因被告外甥未看上原告……后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当时被告还在外打工。”
法律事实:“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
法庭判决:“从相识到结婚历经一年有余,对彼此有较深的了解,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改进沟通方式,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6、邹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3)丽云民初字第307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半年前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主张其为被拐卖妇女,与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7、陈桂英与何苗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58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8、陈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3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案情复杂,但主要与离婚案无关。06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07年被告入狱,10年提前释放,同年原告再度起诉离婚,驳回。分居4年,且被告同意离婚


9、杨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77号
结果:准予离婚
提要:按农村习俗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10年上诉离婚,驳回。已分居4年。


10、黄某甲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103号
结果:准予离婚
提要:比较特殊:是男方起诉离婚。①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②1991年原告因拐卖罪被判无期,被告随即出走,至今不归。③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11、即8第一次上诉,驳回。


12、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413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至少已分居一年;“今后只要双方多作沟通,相互体谅,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和好还有希望。”


13、陈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大的要来了,让我们看看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怎么看!
经审理认定的法律事实:经审理查明,陈某于1990年7月被拐卖至缪某甲家,之后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缪乙和儿子缪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2000年左某某贩子被抓牢后,陈某也向派出所表示愿意继续与缪某甲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6年3月29日,陈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14日,缪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限徒刑四年,后于2010年1月22日提前释放。但缪某甲回家后,因陈某不愿与其过夫妻生活,双方连续几天发生争吵。陈某遂于2010年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缪某甲离婚。2010年2月16日,陈某带儿子缪某乙离家出走,暂居于他人家中,至今未归。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陈某虽然是因被拐卖而与缪某甲结婚,但在婚后多年里,双方已培养了夫妻感情,且陈某也自认婚姻不存在强迫,可见存在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作为刚刑满释放的缪某甲,此时也正需要妻子的温暖和关爱。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陈某与缪某甲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陈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在全部13条案例中,排除10比较特殊,11是8的第一次起诉,有效样本数11例。

11例样本,原告所诉“拐卖”无一被法庭采信,即认定合法(事实)婚姻11例。其中,一例判决“原、被告虽非自主婚姻,但生育一女后某,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注:“后某”是什么我也没看懂,但判决原文如此)

11例中5例判离,无一例外此前经历过至少一次起诉离婚,1例经历过1次撤诉,1次驳回。其中,两例分居4年以上,两例分居至少一年(都是原告称3年以上,被告称只有1年),一例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

6例不判离,其中有2例曾经过上诉又撤诉。1例已至少分居一年。

比较有价值的是案例12附录的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丰县的情况是否是个例,看官自有分晓。


之所以做这个整理,起因是昨天的一条想法,修改后发在pyq,如下:

“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很多人都在转罗翔老师这句话,可是很遗憾,这句话大有问题。
首先,仅从逻辑上来分析:一方面,没有任何一种正义需要以天塌下来为代价;反之,天塌下来无助于任何一种正义的实现。
推敲学理,罗老师的意思是:正义法则应当如康德式的绝对律令,即使天塌下来也应当遵守。可是:倘若真的天塌下来(各种意义均可),还有【人】来享有正义,来遵守绝对律令吗?
绝对律令的错误在于理性(道德)形而上学。在这里,“人是理性的动物”是不言自明的前提;亦即,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此即为康德的“启蒙”。
然而,现代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和社会性别观念,都是最近一百年的产物,它们哪儿来的先天的“正义性”?我们又凭什么用“最近一百年”的历史来为超历史的“正义”奠基?
只能是理性——理性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享有民主和自由……然而,使得这些东西得以成立的前提,恰恰是非理性(注:指非“理性”这一范畴可以涵盖)的人的历史性活动:马克思看到了经济与社会生产,尼采看到了权力意志,海德格尔看到了存在之天命……引用尼采的批判:“缺乏历史意识,这是哲学家的原罪。”
真实的社会问题,存在于法学之外,存在于形而上学的眼镜之外。而真正的改变,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土壤(Grund)——离开土壤的形而上学,只会堕入深渊(Abgrund)。
归根到底,仍然是:你无法让法律解决一个它根本看不到的问题。以上。

我能理解学法学的小伙伴的抱怨。所以,这次我从排除了地域黑的真实案例判决出发,来看看法学的眼睛看到的是什么,而看不到的又是什么

首先,从真实的生活苦难以法律语言写成的诉状,已经隔了不止一层。而从原告的诉状(被法律语言所中介了的“拐卖”的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认定(“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再到基于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判决(“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存在婚姻/感情基础”),逐级递减犹如“简化的蛀虫”,将生命不能承受的真实苦难完全摒除在了视野之外。

何以如此?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只有当被置于无生命的法律范畴中,才能被法律的眼睛所看见,成为法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方法。引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用这种方法抽去每一个主体的一切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所谓偶性,人或物,我们就有理由说,在最后的抽象中,作为实体的将是一些逻辑范畴。所以形而上学者也就有理由说,世界上的事物是逻辑范畴这块底布上绣成的花卉:他们在进行这些抽象时,自以为在进行分析,他们越来越远离物体,而自以为越来越接近,以至于深入物体

法学当然是自认为“实践”的:它无时无刻不在与(法律)“事实”打交道。然而,“事实”与现实生活并不能画上等号:法学只是在对“法律事实”范畴的把握中“实践”着。

这意味着什么?法学从没有在与一个饱经苦难的农妇打交道:法学所处理的对象是原告和被告。在判决中,法学不是在描述现实生活,而是在处理原告和被告这两个“法人”、两个法律范畴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对“经济学家”的批判同样适用于“法学家”:

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

理性(道德)形而上学没有历史:它所推导出来的正义法则是永恒的,是“天塌下来”也要遵守的。然而,历史的创造者,是离开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他们的感性活动在其中的展开,是他们在一定的生存条件中创造出来的他们之间的关系。近百年来的社会生活,创造出了“现代”的资产阶级法权体系,而成为具有支配性地位的普遍法则:“正义法则”的普遍性恰恰来自于它的相对性和历史性

试问:男女“平等”难道不是天经地义,颠扑不破的法则吗?我的反问:你的前设是什么?“平等”的前提是独立的个人,是原子式的抽象个体,是《简爱》中所描述的“(灵魂)站在上帝脚下彼此平等”。这种原子式的抽象个体,在封建家庭中根本不存在,在前三十年的社会体制中也根本不存在。只有在个人主义原理自身的范围内,“平等”才得以成为由理性所规定的最高理想。而这种个人主义原理,是在后三十年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在我朝被创造并神圣化的。离开个人主义原理,法学根本看不到现实生活,那由宗族和血缘所组成的无形纽带无情讽刺着法学的理想。无怪乎愤怒的网民咆哮着要杀光底层:看不见,倒也罢了;看见了,却解释不了,只有物理超度才可仿佛消灭无法解释的真实存在,继续留在形而上学的幻象之中。

怎么办呢?只能说,克服形而上学,道阻且长~

参考:王德峰、张敏琪《论经济学的非历史性——重读马克思《哲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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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今日头条这个平台全线滑跪,不让讲这个事。

疯县是根子烂了的问题。


我现在觉得一方提离婚并且愿意主动在分割财产上面做出让步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不让离婚。

被离婚的都可以敲竹杠了,咋就不能放人一条生路?


如果女性朋友们离婚离不掉,直接跑路,有多远跑多远。

反正现在的法律不管出轨。只要不同居就不是重婚罪。


就算生娃了,不同居,娃也有继承权。


既然要大家遵纪守法,大家就按照法律来。尽管解读法律的人,可能活在清朝。


想想疯县的女性,可能是用来稳住烂男人不闹事的东西,真的很揪心也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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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文章,揭露70年前就有这种事,丰县基因深入骨髓。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 纠正丰县法院对婚姻案件的错误判决   

朱树人等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应作深刻检讨

【人民日报1951-10-15 第3版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纠正丰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打击妇女争取婚姻自主斗争的错误判决。

  丰县第九区陈双楼村陈守端,今年六十一岁,于八年前以小麦一石二斗将二十四岁的青年妇女胡氏买来作妾。胡氏到陈守端家后,经常遭受陈守端及其妻子的虐待。去年十月间,胡氏在地里刨红薯,又被陈守端用农具痛打,死而复苏。胡氏感到自己的生命没有保障,即想逃出火坑。十一月十日夜,胡氏带着七岁的女儿伦妮,携白布一丈、棉被一条及小孩衣物逃出。因为是孤身妇女,胡氏无处奔投,便向陈守端之侄陈正升求救。陈正升连夜将胡氏送往二区亭台集张郑氏(陈正升之姨)家暂住。胡氏在张郑氏家居住数日后,因生活无着,由张郑氏介绍给二区杨庄村干部杨作营作针线活。以后,胡氏与杨作营发生了感情,又经张郑氏介绍,两人即结婚同居。因为不了解婚姻法,两人未到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今年二月,陈守端发觉胡氏在杨庄与杨作营同居,即以胡氏“私奔另嫁,拐带逃跑”为由,告到乡、区人民政府。后区人民政府又将此案介绍到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守端供认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麦子买来的”。

  具有浓厚封建意识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及其他处理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向封建婚姻制度斗争、争取婚姻自由的胡氏并不予以积极支持,反附和了陈守端的错误控词,错误地认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动是“非法”的,胡氏与杨作营结婚为“违法”,擅将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币四万元,并将帮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陈正升也扣押了一个多月。另外,还判令胡氏要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将七岁女孩伦妮判给陈守端,并称胡氏走出时携带衣物为“非法”,判令胡氏如数交还男方。

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不同意丰县人民法院的不合理的判决,遂将此案处理情况告知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即令丰县人民法院纠正此一错误判决。但丰县人民法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对于陈守端的无理上诉表示同情。现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已撤消了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全部判决,重新判决为:胡氏与陈守端离居;伦妮归女方抚养;陈守端负担伦妮生活教育费每月五十斤粮食,直至伦妮十八岁为止;女方带走的白布衣物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讨取。

  (转载济南大众日报)

  编者按:山东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等司法干部,竟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滥用职权,错误判决,打击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积极性,并抗拒上级司法机关的正确指示,是极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值得深刻检讨。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能及时纠正丰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并对此案予以正确处理,以及滕县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特别是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重视妇女权益,坚持原则,使对此案的错误判决得到纠正,是值得表扬的。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还应督促丰县人民法院有关干部迅速做出书面检讨,在群众中公布,并寄交本报发表。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

【作者:李希曾】

【人民日报1951年11月9日 第3版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在处理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按:此案详情已在十月十五日本报第三版发表)中,违背国家政策法令,公开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原审的错误判决,虽已由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改判纠正,但当时我对朱树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还认识不足,因此在改判时也是就事论事,依据法令条文来处理的。十月七日山东济南大众日报发表了有关这一案件的评论后,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我对这一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认为把朱树人所犯错误予以严格批判,对于教育朱树人本人和克服其他司法干部的封建思想,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朱树人说,在处理该案时,他已经认识到陈守端的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和虐待妻子的行为是“不合理”(岂只是不合理!)的,胡氏是可以和陈守端离婚的。但他又强调这种不合理的婚姻“是旧社会遗留的产物”,陈守端“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因此就认为“不应该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而给予责罚”。非法地扣押胡氏和陈正升,并判令胡氏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这种判处是找不出任何法律根据的),则是因为“这个案件还涉及了一些另外的曲折情况,不得不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他所说的“另外的曲折情况”,主要是指陈守端曾控告其侄陈正升为谋夺其家产而拐走胡氏)。另外,胡氏未经正式离婚手续,即与杨作营结婚,他认为这是“私奔”。他之所以把胡氏所生的女儿伦妮判归陈守端,是因为第一、婚姻法上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之。”陈守端夫妻两人占有好地二十余亩(富农成份),生活富裕;而胡氏再嫁之夫杨作营,生活贫苦,无力抚养。第二、因为陈守端是军属,他怕使陈守端人财两空,寻了短见。——这就是朱树人的思想!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借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旧社会产物”为借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借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违法”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借口,压制自由结婚。

  第四,朱树人虽然表面上说他把伦妮判归男方,是为了“照顾子女利益”和“照顾军属”,但从他所说的“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和他恐怕陈守端“人财两空”来看,我认为仍然是他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本来所谓“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玩弄女性的借口;但是身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树人,却把这种鬼话搬到人民的法院来作为处理案件的论据,替封建反动的婚姻制度进行辩护!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朱树人的行为是真正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他的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胡氏在陈守端家作了八、九年的牛马,难道她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去抚养女儿吗?但是朱树人不作这样的判决。他在判决伦妮归于男方时,目睹胡氏痛不欲生、牵衣顿足的情景,是无动于衷的!至于所谓“照顾军属”,更是荒谬之极。人民政府和人民对于军属是要照顾的,但这决不是说革命军人的父亲可以不执行法令。革命军人也不会向政府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借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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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哀鸿满城血,无非一念救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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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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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被拐没多大关系,就是离婚难。

虽然丰县最近被聚焦到了舆论的风口,连带着是其所有行为都会被放在大众的视角下细细深究,在放大镜效应下,没谁是能完全过关的。

合规可能容易些,按着规章制度办总归不好出错,但合乎情理就不容易了,再加上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被拒这个由头,火一下就点燃了。

在围观群众看,草,你这都是被拐卖而来的妇女,本身这婚姻就不靠谱了,然后你这边起诉离婚居然还不给人家通过,你这不是典型的助纣为虐吗?

讲真,理是这个理,但实操远比现实复杂。

咱就不说离婚冷静期这档子事了,就说说在离婚冷静期出台前这诉讼离婚就是一个不小的坑了,按道理来讲是一方想离这事就能摆平了,但实际上离婚这事还真不由得你。

实操层面上,只要一方不想离,离婚官司的结局大概率以被和稀泥结束。

就比说当当那两口子的闹剧吧,都说什么夺公章这事离谱,但实际上都夫妻俩都搞成这样子了,法院还愣是没给判离,大家难道觉着这就真的合理吗?

没办法,婚就是这么难离。

在实操状况下,最好的情况就是让两口子回去冷静下,最好是拖着拖着不离了,或者次一点的是两人商量好了协议离婚。

说点可能被喷惨的话,在被拐卖女性离婚这事上,法院的判断还真和什么宗族势力没多大关系,真就是诉讼离婚这块本身的弊病所在。

这就是单纯的婚难离,跟有的自媒体渲染的宗族势力干预司法真没多大关系。

现在的情况是更糟了的。

在以往,这种诉讼离婚不予支持的判决还只是“依照惯例”的约定俗成,事情闹大了也是会按流程走的,但在离婚冷静期出台之后,这种不予支持的判决实质上是会被彻底贯彻到底的,以后要离婚,肯定还是更难的。

客观来讲,在离婚难这个问题上,男女矛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受益者只有婚姻中相对主动的一方。

当当那个事,不离婚,受损的是男方,受益的是女方。

被拐卖这个事,不离婚,受损的是女方,受益的是男方。

对于常见的家暴事件来讲,受益的永远是施害者,受损的一定是被施害者。

这就是离婚难的最大问题,它不针对拐卖,也不针对家暴,就是针对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于这个判罚来讲,大家要思考的问题不在于为什么被拐卖的妇女诉讼离婚不被支持,而是要去考虑离婚为什么不被支持这个问题。

你看着离婚不被支持是因为拐卖,实际上离婚不被支持才是惯例。

如果所有人都是想离就离,诉讼一定被支持,被卖拐的女性自然也会被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不管你在这段婚姻过得有多惨,法院天然站在“不予支持”的角度。

这才是目前婚姻法最大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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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我们的社会一部分已经迈入现代化,而还有相当一部分陷在前现代的泥淖中。在网络上不断diss身边普信男的独立女性和偏远乡村深受宗族父权压迫的可怜被拐妇女同时存在于这个社会。这种割裂始终存在,一旦信息茧房被打穿,过了终点线的巨龙头颅回头竟然发现尾巴刚走出起点没多久,高呼三观崩塌。

乡村一度是不堪重负的城市青年心驰神往的天堂,动画片《大草原上的小老鼠》、游戏《星露谷物语》告诉人们,如果你厌倦了城市,去乡村吧,那里青山绿水、男耕女织、鸡犬相闻,一派世外桃源风景。

殊不知,这只不过是城市文青的一厢情愿,就像文青想去西藏拍照发朋友圈一样。

在欧美,情况也是一样的。处于前现代状态的乡村表面上风景宜人,但罪恶和危机四伏。我引用一段著名英国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铜山毛榉之谜的片段:

次日十一点,我们已在前往英国旧都的途中了,福尔摩斯一路只是埋头翻阅晨报,但我们过了汉普郡边界后,他扔下报纸,开始欣赏起风景来。这是春景优美的日子,蔚蓝的天空飘着朵朵白云,从西向东悠悠而去。阳光明媚,早春天气凉丝丝的,空气清新,使人心旷神怡,精神抖擞。远至奥尔德肖德四周的叠叠山峦,一片乡村景色,浅绿树丛中隐约出现红色和灰色的农舍小屋顶。

“景色是多么清新美丽啊!”相比之下我们住的贝克街可以说是烟雾弥漫,这时觉得爽心悦目,赞叹不已。

但福尔摩斯严肃地摇摇头。

“你知道吗,华生,”他说,“糟糕的是,我观察每件事都要和自己探讨的特殊问题相联系,你看着这点缀于树丛间的房屋,秀丽景色使你着迷。而我看到这些屋子时,唯一想到的是这些房子互相隔离,会使可能发生的罪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天啊!”我嚷了起来,“有谁会想到把犯罪和这可爱的古老乡村住宅联系在一块呢?”

“这些地方常常使我充满某种恐怖感,我相信,华生,根据我的经验,在这快乐美丽的乡村里发生犯罪,比伦敦最下贱、最糟糕的小巷发生的更可怕。”

“太耸人听闻了!”

“道理显而易见,在城市里,公众舆论的压力可以做出法律所不能做到的事。在任何一条小巷,被挨打的孩童的哀叫或一个醉汉的打人声,都会引起邻居们的同情与愤怒。而且,司法机关近在咫尺,只要有人提出控诉它就可以采取行动,犯罪与被告席紧密相连。但是瞧瞧这些孤零零的房子,每座都建在自己的地里,居住的大多是愚昧的乡民,不懂什么法律。想想看,那些残暴的行为,暗藏的罪恶可能在这里年复一年不断发生而不被人发现。

在城市居民能接触的关于古代农耕社会的媒体作品中,反而是有些不少的一厢情愿的美好的回顾性建构。

比如身着华丽衣服的网红模仿古人的样子干农活,动作优雅讲究不流一滴汗,引得国内外网友对古代农耕中国心驰神往。然后人家反手在网上买联名款螺蛳粉,这一八十年代才出现的小吃。

比如影视剧里的古代军队,一会提着武器列纵队跑步前进,一会包抄小跑,把现代步兵的风貌都学会了。男女主角更是青衣飘飘笔墨古琴间谈情说爱。

鲁迅说了,翻开古代史,每页都写满了吃人。

古代中国,长期以极少的耕地养活了占全世界1/4的人口。中国农耕上千年的历史也随之充满了血腥,无数次黄河改道一次次吞没大片农田,战乱随着分合之势让农民挣扎,恐怖的土地兼并则让农民在和平年间也和附近的同行们维持低烈度的械斗战争。

生不出许多孩子的,生不出许多儿子的家庭都被搞绝户了。

然而到了现代化的社会,这一切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中共土改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解放妇女。

为什么同一个地区,五十年代还能鼓励妇女们为了自己的自由和幸福站起来,八九十年代后就把从外面买来的妇女捆起来了呢?

难道这就是春天的倒春寒?

显而易见,部分右翼保守份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诋毁是不攻自破的。他们这帮子人还以为千百年优秀的田园生活被布尔什维克搞得一团糟呢,还把革命当作不和谐的弯路和插曲呢。

没有革命和社会进步,这些可怕的前现代尾巴是不会自己断掉的。放在几百年的前现代社会,那尾巴可以用迫不得已当说辞,放到现代社会,就是妥妥的不讲人道。

有问题就是有问题,不要逃避。抖擞地站起来、正视它、再用力一刀斩掉它。

失去了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拼了命地给前现代乡贤站台,自然就会有可怜的人为保守派反扑付出代价。而先富起来的乡贤已经登堂入室了,自然就会出现题目这种现象。

不仅仅是被拐妇女的敌人,那是我们每一个现代化公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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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法院两个所谓“被拐卖妇女要离婚都被判不离”的案件,案号分别是(2013)丰顺民初字第0695号、(2014)丰华民初字第0526号。

想说以下几点:

1.“拐卖都不许离婚”的说法往轻了说是偏听偏信,往重了说是造谣。因为两个案件中,所谓被拐卖,都是原告单方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也都没有做此认定。因此所谓被拐卖,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词。如果一面之词就能直接认定事实的话,那(2013)丰顺民初字第0695号案件被告还声称原告卖掉了自己一个儿子呢。你信不信?反正法院是不信。

2.如果真的是被拐卖结婚的,有没有办法举证自己是被拐卖的?答案是有。两案中原告均声称与被告分居多年。既然如此,证明至少近几年原告的人身自由没有受限制。那么原告是可以报案的。公安的收案记录以及侦查结果可以做证据。

3.两个案件中,一个声称1987年被拐卖,2010年起分居;另一个声称1984年被拐卖,2009年起分居。都超过了拐卖、收买妇女罪的追诉时效,所以公安有可能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不受理。但不要紧。如果两个原告之前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然后逃出来的。那么至少截止到她们起诉离婚时,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显然都还是没过的,仍然可以非法拘禁罪+收买罪报案。

简短解释:根据刑法89条第2款,前罪(拐卖、收买罪)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罪(非法拘禁罪)的,时效从后罪日起算。又根据89条第1款,后罪有持续状态的,从持续终了日起算。因此拐卖相关罪名和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都是从分居开始才算的,因此都是没有过追诉时效的。

4.如果之前根本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为什么不再早点逃出来早点报案?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明对这个“拐卖来的家”有了感情了(这种事很无奈但确实是有可能的)。那么就法院而言,审理的是离婚案,既然后来有了感情了,之前的拐卖就不能用来证明从无感情了。

5.两个原告都声称是被拐卖来后很快就结婚的,可见其被拐卖时已经成年或至少接近成年,因此必然记得自己老家与亲生父母。当年自己被拐卖时,父母多半也是报了案的。回到家乡查当年的案卷(公安不让查的话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也能证明。

6.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自己亲生父母或亲戚朋友把自己给卖了的。但也不至于完全没办法。自己都在老家长到接近成年了,还找不到几个认识的证人吗?就算证人不知道自己被拐卖的事,自己突然消失了总知道的吧?户籍登记那边多多少少有点痕迹吧?都可以请人作证或者请求法院调取的。[1]



参考

  1. ^事件质疑 https://m.weibo.cn/1557740883/473749112514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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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回答没什么营养,就是想给大家推荐一个2017年10月上映的农村题材电视剧《啊,父老乡亲》。这个剧呢制作人员很NB,现场导演是李鹏,导演助理是高仓健,片尾主题曲演唱者这里不让说。

这么NB的班底,是个什么剧呢?一句话,加强基层建设。先发几张第一集的图,请大家感受下第一集的火药味。

下图中间绿衣挽袖者叫崔大田,正在怒斥白坡乡政府的干部,他骂的“申保国”是他们村的支书。

崔大田怒斥乡政府后,把政府牌子摘回家了,临走还说了一句:你们自己玩吧,草!

乡干部吐槽申保国

乡干部间也不和谐,乡派出所所长吐槽副乡长(图中左二,一直被身高压制的步骘步子山)

在调解纠纷时晕倒住院的步骘……啊不对,是副乡长,正在病床上和乡干部吐槽现任“泡病号”的乡长

县组织部长向新来的县委书记吐槽白坡乡真草蛋,当然公映的字幕要和谐一点,改草为糙

杨保禄同志!你腐败了!村长之子,县长发小,县供销社长老婆的侄子,乡信用社长老婆的侄子,县商贸公司经理,城关五巨头申云虎吐槽新来的县委书记。

本剧反派之一,县长他爹的救命恩人,申家村支书,老奸巨猾的申保国

本剧反派之二,副市长司机的哥们,大洼村支书,穷凶极恶的张希平。图中被他威胁的是出院后的副乡长

反派后台,本县县长和他的口才派情人,这个口才派情人和杨保禄同志有一腿

面对上述情况,新来的县委书记决定调本剧主角,邻乡副书记,总政话剧团著名的小品演员,现年54岁享正团级待遇的孙涛同志,到白坡乡重整基层。

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一起鼓励孙涛上任,孙涛吐槽县委书记

孙涛上任第一天吐槽乡政府

2017年推出这个剧是什么意思呢?

此处有配图一张,这里发不了。请大家自行观看《父老乡亲》第14集17分56秒-18分08秒。

然而这部剧虽然顺利上映,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像同年上映的《人民的名义》那样,在各大平台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什么原因呢?

咱们可以结合2013-2022年的春晚节目来分析下

2013《你摊上事了》

2014《我就这么个人》

2015《投其所好

2016《是谁呢》

2017《新虎口遐想》

2018《提意见》

2019《演戏给你看》

2020《走过场》

2021《大扫除》

2022《》

为什么2022年的节目空缺呢?

综上,

我感谢2013年以来的工作,并对2023年以后的工作表示担心。


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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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挺震惊的,法院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起诉的女子系被拐卖,这么明显的犯罪线索,居然不去通告公安机关(或者作为法官以法官的良知,以个人名义举报)去侦察破案,还以法院文书形式驳回起诉,法院相当于变相地给拐卖妇女的违法行为背书了。

这么奇怪的事情,在以前也是可以收录到《三言二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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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亚北非的封建社会,女性遭到强奸,会被强迫嫁给强奸犯,美名其曰保护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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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针对谁,而是在座的各位都是机器人,你们没有意见吧?


多少年了,我一直都坚信我们不是真正的人类,而是机器人。每当我对别人说出这一残酷真相的时候,只会招来嘲讽,根本没有任何人相信。他们会说,我们人类有灵魂,有感情,有喜怒哀乐,怎么会是机器人呢?


我哑口无言,不知道该如何反驳,只能无奈地摇摇头,转身离去。他们说的并没有错,人类之所以能与机器人区分开来是因为人类有灵魂,有感情,而机器人没有。我只是不理解,他们凭什么就这么坚信自己是有灵魂,有感情的呢?


毕竟,他们也无法提供自己有灵魂,有感情的证据。同样的,我也无法提供他们没有灵魂,没有感情的证据。然而,当我看到了这几则新闻的那一刻,我知道,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反驳我了。


明明不可能有感情的两个人,都被法律强行赋予了感情。多可怜呀,他们一直坚信自己是人类的自信,竟然是法律给的。法律是什么?那可是天地间最无情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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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提到,判断一个社会好坏的标志之一是看他们对于文明底线的设定标准,

像一些社会是没有下限的,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的底层受害人对于当前的权力精英而言是累赘是负担,因为这些人群会对体制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很多普通阶层会有一种幼稚的幻想,以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会变得更好,会去纠正以前的错误。实际上这样的社会下的体制精英做得最多的是掩饰和糊弄,想尽一切办法让新一代年轻人忘记他们不想要人们了解的历史,而且实际上大部分人也并不真正关心这些历史。

一个社会是什么样不是靠少数人可以简单操纵的,大部分人对于历史,负面社会问题的沉默,逃避甚至自我辩解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现状,一个社会对于言论表达的态度往往是有大量民意基础的,

大部分人如果没有切肤之痛,没有遭遇类似的问题是不会改变自我观点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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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拐卖妇女在那里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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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现在越来越卡了,别再闲着没事翻判决书了,求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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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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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更新:

昨天晚上下班路上简单记录的往事,没想到得到这么多人的关注,谢谢大家的关心和建议!

让我特别感动的是,今天一早,安徽宿州市埇桥区网警田警官和刑警队侯警官非常迅速的联系到我,希望帮助我寻找,并且给我提供了很多切实可行的建议,目前我们正在沟通,非常的感谢他们!

更正:

地点应该在安徽省而不是江苏,写原答案时我没有搞清楚。谢谢网友评论区指正。

——————————————————

今天偶然看见这些关于裁判文书的信息,发现其中好几个案例中的妇女都是我老家四川绵阳的。这让我猛然回忆起了我7岁时(2002年3月份)出门打工进而失踪的生母(名为,周**),因为我隐约记得我爸当时寻人时,寻到了安徽附近 (刚问了,是江苏市宿州市杨庄乡)。刚和我爸打电话聊了一下这20年前的事情:

当时她出门后往家里打过两个电话,一个是打到村长家(当时我们一个村就只有村长家有一部电话),告诉我们她在外面打工,让我们不要再去找她,她过得很好,但听我奶奶说,最后一个男人的声音,强行挂断了电话;另外一个是打到我爸的BB机上,此后再无联系。当时我爸按照BB机上的号码,查到这个号码属于江苏省宿州市杨庄乡的一个小卖部。

当时他和他一朋友按照这个地址找去,小卖部老板说确实有一对男女骑着自行车来打过电话,而且女方是被男方控制的。当时我爸去当地派出所找警察,但是据他说经常根本不管(“我们也找不到”)。我爸资金用尽,只能回家。至此之后,我就成了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

刚查了杨庄乡的信息,目前户籍人口大概4万人

而杨庄乡一共有10个村

每个村最多4000人。打电话肯定是在同村打的,所以当时寻人的范围其实没有很大,只不过当地派出所没有管这件事情。

本来20年我已经把这件事情忘得几乎一干二净,生母也只能记得模糊的相貌。我也一直以为她是抛弃我而去。现在看来,她当时是被骗,然后被拐卖了,身不由己;也许她这二十年受尽折磨;也许她早已不在人世。现在最大的希望,是能和她取得联系(本来我已经默默下决心忘记她的),问问她这些年过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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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律师转发很多,态度都是有志一同的愤慨,但同时也不敢多说。

只能叹一句,真“疯县”啊!

一、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种买来的婚姻,本身可撤销。

判决书我没时间看,就这个头尾页来说,原告选择打“离婚诉讼”而非“撤销婚姻”,肯定是经过更科学的考量。可能是出于认定难度、时效期限、证据搜集、政法环境等因素。

可以想见,原告和原告的代理律师一定是经过审慎分析的,“撤销”应该是完全无望,“离婚”尚可一博。

结果,依然是一句“不予离婚”。旁观者唏嘘,当事人绝望。放手一搏博来个这么玩意。

是否符合法理,我不敢说;是否符合情理,狗屁不通。

二、从事实角度来说,这就更是史诗级魔幻大戏了。

执业资历尚浅,只有三问:

1.被拐卖的妇女,何来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

2.被拐卖的妇女,如何在当地落户?

3.被拐卖的妇女所生子女,如何办理户口学籍?

每一步开出一个“绿色通道”,就能迅速打开一条路,然后形成产业链,最后成为生态圈。善后措施也是强劲有力的,当地法院先是判决不予离婚,再大力出奇迹创新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后推动民法典立法冷静期出台。

真是个神奇的地方。

希望那些女孩子,能有砸碎镣铐、重见昭昭日月的一天。







牢骚满腹不敢江河千里,不吐憋闷聊抒发一二。如果被约茶,我就删除,江湖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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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另一个答案里就已经说过了,比腐败更可怕的,是反动。

腐败意味着那些人知道自己做的是错的,所以,除非有足够的好处推着他们干,否则,他们反而不会主动那么干。

而反动则意味着他们认为自己做的就是对的,哪怕没好处也要那么干。

如果大家觉得胸口堵的慌,请深吸一口气,回忆一下(并非地域黑啊)——江苏,徐州,徐蚌会战(我们管这叫淮海战役)。

曾经是国统区。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优势在我!

是不是觉得好受些了?

你不妨把话讲得更明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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