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 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举会带来哪些影响?

回答
人大代表提出的“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建议,无疑触及了一个长期以来社会关注且备受诟病的痛点。从根源上说,这一建议是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帮凶”或“沉默的旁观者”而来的。这其中蕴含着对受害者权益的深度关切,以及试图从源头上切断犯罪滋生土壤的决心。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建议?

长久以来,拐卖妇女的悲剧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犯罪分子的残忍,很大程度上也与社会环境的“沉默”有关。很多时候,拐卖行为并非发生在密不透风的黑暗角落,而是在一些相对公开的场合,或通过熟人介绍、邻里乡亲的知晓。然而,由于种种顾虑,如担心惹祸上身、人情往来、或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少知情人选择了沉默。这种沉默,在客观上就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掩护,让受害者在黑暗中更加孤立无援。

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正是看到了“知情不报”在犯罪链条中的负面作用,试图通过法律的威慑,打破这种集体沉默,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潜在受害者、举报犯罪行为的责任。这是一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尝试,旨在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抵制拐卖犯罪的氛围。

此举会带来哪些影响?

这项建议一旦落地,预计会产生多方面、深层次的影响:

一、 积极影响:

1. 提升社会对拐卖行为的警惕性: 当知情不报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留意异常情况,对可疑的买卖、人口贩运迹象会更加敏感。这就像一个“社会雷达”被激活,有助于在早期阶段发现和阻断拐卖行为。

2. 打破“事不关己”的冷漠心态: 法律的强制性会迫使一部分人克服私利和恐惧,转而承担起公民的责任。那些过去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沉默的人,现在可能会权衡利弊,选择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有助于重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担当。

3. 为受害者提供更多求助机会: 如果周围的人因为害怕法律责任而更愿意提供帮助或举报,那么被拐卖的妇女在绝望之际,获得外界援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能为她们争取到更多脱离困境、重获自由的机会。

4. 震慑拐卖犯罪的中间环节: 除了直接的拐卖者,一些为拐卖提供便利(如提供住所、交通、介绍买家等)但并不直接参与殴打、捆绑的人,也可能被归入“知情不报”的范畴。这项建议能够有效震慑这些人,让他们不敢再为虎作伥。

5. 完善反拐卖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已经有相关法律,但关于“知情不报”的责任界定可能不够细致或覆盖面不够广。这项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打击更加精细化和全面化。

二、 可能存在的挑战与潜在的负面影响:

1. “知情”的界定与举证难题: 这是最核心的挑战之一。如何界定一个人“知情”?是听说了,还是看到了,还是被告知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可靠地证明一个人“知道”但却没有举报,将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这可能导致执法上的困难,甚至可能出现误伤。

2. 如何区分“知情不报”与“怀疑/猜测”: 普通民众的判断能力毕竟有限。如果仅仅是基于一些模糊的线索或怀疑,就强制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让人们因害怕担责而过度敏感,甚至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猜忌。

3. 人情与法律的冲突: 在一些熟人社会或基层社区,人情关系网非常复杂。如果被拐卖的是远房亲戚、邻居的女儿,知情人可能因为顾虑人情往来、家族利益或“家丑不外扬”的观念而难以启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会面临强大的阻力,甚至引起社会矛盾。

4. 举报的安全性与保护机制: 鼓励举报的前提是举报人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如果举报信息泄露,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因此,配套的举报人保护机制必须非常健全,否则会抑制人们举报的积极性。

5. 执法成本与资源分配: 追究大量“知情不报”者的责任,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这是否会挤占有限的警力和司法资源,影响对犯罪源头打击的力度,需要仔细考量。

6. “选择性执法”的风险: 任何法律的执行都可能面临“选择性执法”的风险。如果这项法律的执行不够公平,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满情绪,认为法律成为了某些目的的工具。

7. 信息不对称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信息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其他人对整个事情的了解是碎片化的。如何在鼓励举报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不被轻易卷入的权利,需要精细的权衡。

总结来看:

人大代表提出的这项建议,体现了对拐卖妇女问题深层次的关切,也展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从理念上讲,它试图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转化为法律义务,是构建一个更安全、更有人情味的社会的一股力量。

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这项建议的落地并非易事。它需要在法律条文的界定上做到精准无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并且要有完善的配套机制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比如举报人保护、信息核实、以及处理人情与法律冲突的策略。

如果能够妥善处理好这些“技术性”难题,这项建议的推行将极大地增强全社会对拐卖行为的抵制力,为受害者带来更多的希望。反之,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和争议。因此,我们需要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对其潜在的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审慎的评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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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重复发明车轮的行为一直认为没有必要,但是对一般群众出现这种错误都是理解的,毕竟没有法律知识打底。不过,对这位有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博士研究生的高学历背景的人大代表的提议,实在是无从说起。

第一,关于强制报告制度,印象中只有《反恐法》

《反间谍法》

等几个法律有明文规定并有具体罚则。象《国家安全法》:

以及《刑事诉讼法》

等等都只是对作证义务做了原则规定,如果拒绝作证,除了法院开庭有强制要求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会被处罚外,其他都没有罚则。所以很清楚,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目前来看仅在反间谍、反恐等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适用。

强制报告制度更多的是道德义务和职责要求,代表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实际上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知情不举并非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处理,自有党纪政纪、《规定》《条例》等等来追责。

第二,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的提议,只不过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重复,虽然吸引人的眼球,但是没有新意,也就是比“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高明一点点。代表所述这些情形,现行法律框架下已经有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可操作性还是有的。

第三,妇联只是一个群众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妇联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联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深化妇联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中国妇女事业迈出新步伐、妇女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妇联参与甚至提起公益诉讼这本来就是妇联应有的职责义务,就算是没有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也可以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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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用意是好的,但却都是在「重新发明轮子」,相当于把现行法律重申了一遍,每一条都是:

潘越代表的第一条建议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不报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来看看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也就是说,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本来就依法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职责;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如果说有什么补充的话,就是要为知情不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这本来是可以展开讲讲的地方 -- 关乎如何理解和适用渎职相关罪名,也关乎对公民知情不报是否应当设置罚则的尖锐问题,可惜的是用「相应法律责任」一笔带过了。

补充一嘴:关于强制报告制度, @张昭辉 答主提到,《反恐法》是有罚则的,这种立法很罕见,推荐阅读相关回答:

知情不报者进行处罚,意味着对公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可以理解因为身份和职责提出要求(面对犯罪行为,警察和路人的行为不能放在一起评价),也可以理解因社会利益的重要程度提出要求(看到恐怖分子要炸大楼,是不是应该喊一声?),但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要把拐卖提到这个特殊的位置上。要拐卖妇女当然要打击,但需要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多了去了,照这么说,杀人防火危害大不大?对于预谋杀人者知情不报该不该罚?

不能仅仅因为这是个热点就拍脑袋,得想清楚。

第二条建议是,强化失职问责制度,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这一点我昨天发想法提到过,《刑法》中本来就有对应条款,详见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通过公开渠道,找不到因该款罪名而被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

化用范大将军的一句话来说,就是 -- 本来法律里都有的东西,你改它干什么啊!务实一点,先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好。。。

作为人大代表,不求个个都是法律专家,但至少从勤勉履职的角度来看,至少也要看看自己提议修改的法律到底是不是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不要瞄着一个虚空的靶子(立法缺失)来打,而要看到执行阶段的问题。

潘越代表的第三条建议是,赋予妇联组织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条更加令人费解了,可能对妇联的性质公益诉讼的性质存在误解。

「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这句话,既然使用了「拐卖...等...严重」的措辞,可以理解为是犯罪行为;如果指的是绑架、故意伤害、虐待、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应当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妇联并没有权力提起公诉,还是范大将军的说法:它没那个资格和能力。。

更合适的做法是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支持,例如和被害人进行沟通以协助取证、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保障被害人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提供心理疏导和医疗等。以我个人的观察,妇女、儿童、老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对于司法程序难免会有一些畏惧心理,潜意识里会害怕在法庭上、在诉讼程序中和加害者对抗,妇联可以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

总而言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结合人民利益提出建议是好的,但还是要避免拍脑袋,至少要把相关知识搞清楚、把国家制度理解到位,不然就真挺让人民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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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八十年代就按照这个执行,所有知情不报的公务人员一律问罪,还是可以执行的。

但现在已经遍地开花了,执行这个提案只能使事情越来越糟。

因为现在在各地基层已经有很多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了,这个提案一旦通过,他们就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变成了利益有关方。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再查出拐卖妇女,追打营救人员的可能就不止以前那些人了,只要看你像打拐的就先拘起来再说。

因为只要你成功救助出一个被拐妇女,马上就是一大片人跟着倒霉,这谁受得了?

其实吧,这事儿也简单,根本就不用什么单独立法。只要把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强奸、伤害、玩忽职守、包庇。。。这些已有的罪名落实到位,事情就解决了。

但如果这些天经地义的东西都执行不了,加什么手段都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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