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重复发明车轮的行为一直认为没有必要,但是对一般群众出现这种错误都是理解的,毕竟没有法律知识打底。不过,对这位有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博士研究生的高学历背景的人大代表的提议,实在是无从说起。
第一,关于强制报告制度,印象中只有《反恐法》
《反间谍法》
等几个法律有明文规定并有具体罚则。象《国家安全法》:
以及《刑事诉讼法》
等等都只是对作证义务做了原则规定,如果拒绝作证,除了法院开庭有强制要求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会被处罚外,其他都没有罚则。所以很清楚,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目前来看仅在反间谍、反恐等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适用。
强制报告制度更多的是道德义务和职责要求,代表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实际上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知情不举并非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处理,自有党纪政纪、《规定》《条例》等等来追责。
第二,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的提议,只不过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重复,虽然吸引人的眼球,但是没有新意,也就是比“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高明一点点。代表所述这些情形,现行法律框架下已经有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可操作性还是有的。
第三,妇联只是一个群众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妇联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联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深化妇联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中国妇女事业迈出新步伐、妇女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妇联参与甚至提起公益诉讼这本来就是妇联应有的职责义务,就算是没有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也可以先行先试。
建议的用意是好的,但却都是在「重新发明轮子」,相当于把现行法律重申了一遍,每一条都是:
潘越代表的第一条建议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不报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来看看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也就是说,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本来就依法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职责;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如果说有什么补充的话,就是要为知情不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这本来是可以展开讲讲的地方 -- 关乎如何理解和适用渎职相关罪名,也关乎对公民知情不报是否应当设置罚则的尖锐问题,可惜的是用「相应法律责任」一笔带过了。
补充一嘴:关于强制报告制度, @张昭辉 答主提到,《反恐法》是有罚则的,这种立法很罕见,推荐阅读相关回答:
知情不报者进行处罚,意味着对公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可以理解因为身份和职责提出要求(面对犯罪行为,警察和路人的行为不能放在一起评价),也可以理解因社会利益的重要程度提出要求(看到恐怖分子要炸大楼,是不是应该喊一声?),但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要把拐卖提到这个特殊的位置上。要拐卖妇女当然要打击,但需要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多了去了,照这么说,杀人防火危害大不大?对于预谋杀人者知情不报该不该罚?
不能仅仅因为这是个热点就拍脑袋,得想清楚。
第二条建议是,强化失职问责制度,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这一点我昨天发想法提到过,《刑法》中本来就有对应条款,详见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通过公开渠道,找不到因该款罪名而被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
化用范大将军的一句话来说,就是 -- 本来法律里都有的东西,你改它干什么啊!务实一点,先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好。。。
作为人大代表,不求个个都是法律专家,但至少从勤勉履职的角度来看,至少也要看看自己提议修改的法律到底是不是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不要瞄着一个虚空的靶子(立法缺失)来打,而要看到执行阶段的问题。
潘越代表的第三条建议是,赋予妇联组织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条更加令人费解了,可能对妇联的性质公益诉讼的性质存在误解。
「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这句话,既然使用了「拐卖...等...严重」的措辞,可以理解为是犯罪行为;如果指的是绑架、故意伤害、虐待、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应当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妇联并没有权力提起公诉,还是范大将军的说法:它没那个资格和能力。。
更合适的做法是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支持,例如和被害人进行沟通以协助取证、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保障被害人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提供心理疏导和医疗等。以我个人的观察,妇女、儿童、老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对于司法程序难免会有一些畏惧心理,潜意识里会害怕在法庭上、在诉讼程序中和加害者对抗,妇联可以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
总而言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结合人民利益提出建议是好的,但还是要避免拍脑袋,至少要把相关知识搞清楚、把国家制度理解到位,不然就真挺让人民失望的。
如果从八十年代就按照这个执行,所有知情不报的公务人员一律问罪,还是可以执行的。
但现在已经遍地开花了,执行这个提案只能使事情越来越糟。
因为现在在各地基层已经有很多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了,这个提案一旦通过,他们就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变成了利益有关方。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再查出拐卖妇女,追打营救人员的可能就不止以前那些人了,只要看你像打拐的就先拘起来再说。
因为只要你成功救助出一个被拐妇女,马上就是一大片人跟着倒霉,这谁受得了?
其实吧,这事儿也简单,根本就不用什么单独立法。只要把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强奸、伤害、玩忽职守、包庇。。。这些已有的罪名落实到位,事情就解决了。
但如果这些天经地义的东西都执行不了,加什么手段都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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