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是家暴?
在这样的提案中,男性不会被公平对待,现实中家暴受害者中男性将近一半,然而社会对男性受暴者的关注与救助却严重不足,人们还停留在家暴是男打女的印象中,而女权分子还在不停的强化这种印象,比如方静代表还谎称女性受害者占88%,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现在或曾 经处于婚姻或亲密伴侣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躯体攻击或威胁、性 强迫、心理虐待和控制行为。亲密伴侣暴力中男性更具有攻 击性还是女性更具有攻击性,女性施暴的发生率是否与男性相 同,自 Straue 在上世纪 70 年代末提出女性同男性一样也会对伴 侣施暴的观点至今,国外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 和争论。 女权主义研究者认为在异性亲密伴侣暴力中,男性是施暴者,女性是受害者。他们基于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父权制是家庭 暴力产生的根源。这类研究的研究对象通常为庇护所、妇女 求助机构、医院就诊妇女、监狱等机构的受暴妇女。研究结果 一般表明有 90% 以上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者是女性。而以 Straue 为代表家庭冲突的研究者运用家庭冲突策略量表(CTS) 或类似测评工具,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示男性施暴与女性施暴的 发生率相当,甚至某些研究得出女性施暴率高于男性。这些 研究一般以社区已婚、同居和高中、大学约会情侣为研究对象。 另外,有研究指出,尽管女性也会对男性施暴,但男性的躯体侵 犯更容易造成伤害。其次,有研究表明,研究结果也受反应 偏差和社会赞许度的影响。-亲密伴侣暴力中的性别差异研究
此外,80年代中期开始的约会暴力研究对“男性比女性攻击性强”的观点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Billingham等发现处于早期约会阶段的情侣 比已经正式订婚或正考虑结婚的情侣的暴力水平更 高。而其中女性又表现出了更多的轻度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攻击。即使女性的攻击性不是比其男性情侣更强,至少也和他们一样。White对高年级学生的全国性样本的研究发现,32%的女生和 39%的男生受到过其约会情侣的身体攻击。
Muehlenhard等的研究中有 63%的男生和 46%的女生经历过非自愿的异性性交。另一个对超过400个大学生 的研究中,只有17%的女生和27%的男生回答从未在约会中受到过胁迫。这些研究都表明,男性受到女性的身体攻击和被女性强迫进行性行为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对于持续存在的争论,Archer在2000年 整合了以往82个关注异性伴侣攻击的婚姻暴力和约会暴力研究,对这82个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等 国家(其中美国的研究有72个)的研究进行了文献 数据再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亲密关系里女性比男性 具有更强的攻击性,但是男性更容易使他们的伴侣 受伤;有淡化女性的攻击性的倾向;对伴侣暴力的 “男性受害者”应给予应有的重视。Archer的结论是 建立在82个研究数据之上的,应该说是作出了比以 往研究者更有力的综合分析,但他的结论既得到了 共鸣也受到了批评,对男性和女性的攻击性差异的 争论并没有就此而结束。-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性别差异。
尽管关于家暴有两种数据,但是,以GTS(家庭冲突策略量表)为调查工具的的调查数据,在传播度上却不尽如人意。大众认知以女权主义视角为主,甚至出现了拿原本男女比例差不多数据断章取义的新闻。比如,在《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的数据, 24. 9% 女性和 22. 8% 男性曾遭遇过不同形式婚姻暴力,但是到了新闻中,我们往往只能看到女性数据。只能看到女性数据也不是问题,就怕新闻最后流传成了中国24.9%的家庭会家暴的稿子。40% 的夫妻在冲突中互殴的数据到最后变成了40%的家庭存在家暴的稿子,很多新闻往往故意模糊性别,只讲多少家庭存在家暴,因为只要是家暴,默认就是男性是施暴者,直接说多少的男性家暴,反而容易落下话柄。
国内的家暴调查结果如何呢?用CTS-2问卷在全国 8个地区抽取调查对象: 东部 (北京、 河北、山东 ) ;西部 (陕西、新疆 ) ;南部 (湖南 ) ;北部 (内蒙城乡 多地 )。 选取 8个地区的 2951名被试者 ,收回问卷 2899 份 ,有效问卷 2810份 ( 96. 9% )。所选取的被试均为正处于 /曾经处在亲密关系 (婚姻和同居 )中 ,并自愿参加本调查的成年男性 /女性。其中男性 1292人 ,女性 1518人
亲密伴侣暴力中的性别差异研究
第二例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一项 1999 2000 年完成的在全国范围内 有代表性的随机抽样调查 ———“中国人的健康和家庭生活调查” 。 2 该 调查以大陆内除了西藏之外的各省为抽样框架, 抽取了 5 , 000 个 20-64 岁的成年人。
城市夫妻间的婚内暴力冲突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第三例 笔 者对上 海 市 区 50 0 对夫 妇 以 及 1 9 9 0 年上海 社科 院社会学所和上 海市 妇联 等对上海城乡 1 6 7 0 名 已婚男女 的多阶段分层 随机 抽 样的调 查统计数据
家庭暴力的发端——上海夫妻攻击行为的现状及特征
第四例 数据来源于 2010 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调查以 14—64 岁男女两性中国公民 为调查对象,在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不含港澳台) 采取区县、居/村委会、家庭户 三阶段不等概率 ( PPS) 的抽样方法收集资料,样本具有较好的全国代表性。本研究选取 14—64 岁人群中的已婚男女作为分析样本,样本规模 22025,其中女性 11093,男性 10932。
中国家庭的婚姻暴力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家庭系统的考察
第五例 2001 — 2002 年,采用多级分层抽样方 法,在湖南省湘潭市某大型国有企业抽取 3 294 个 家庭,在流调发现的暴力家庭中随机抽取 100 户进 行家庭暴力问卷调查,将夫妻暴力家庭中的 95 人 作为 2002 年组。2011 — 2012 年,采用同样的方 法,在相同地区抽取 3 579 个家庭,从暴力家庭中随 机抽取 100 户进行家庭暴力问卷调查,将夫妻暴力 家庭中的 133 人作为 2012 年组。
湖南省工业地区夫妻暴力发生状况十年追踪调查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与新闻中截然不同的家暴数据,而且我有理由相信,某群体绝不是没见过这些数据,而是进行了“加工”,来得到她们想要的结果。
拿结论找证据,一向是这一群体最常见的手段。
关于这一群体喜欢编故事的例子,什么上海女逃离江西,研究生被人拐卖,我在这里不多讨论,这种谣言太常见。
应该重视的是关于这一群体在数据上的造假。虽然一直有人辟谣,但每一次辟谣的转发量,往往只有谣言的百分之一,千分之一,这种谣言隐蔽性更强,往往需要查阅文献才能发现问题。
“已婚男性比未婚男性活得长,未婚女性比已婚女性活得长” “中国女性比男性自杀率高” 这些谣言,如果你真的求证过,你就会发现只是冰山一角。我相信现在这些谣言终有一天会被戳破,这些谣言流量越多,最后的反噬也越大。
公知们曾借助“日本夏令营”“美国护照”“德国下水道”这种故事在一二十年里收了一遍又一遍韭菜,这些谣言终积攒到了一定量,迎来了大面积反弹,有人将他们的谣言编成顺口溜:
“美国霸气小护照,德国良心下水道,全民医疗索马里,俄国白送房一套,印度恒河有疗效,日本夏令营呱呱叫,被泼咖啡撒切尔,蒋公诺曼底逞英豪。”
公知们靠假故事吸了多少粉,最后就被假故事锤的有多狠。公知一词成了不诚实的代名词。与公知相比,某群体的谣言隐蔽性更强,辟谣难度更大,数量也不如公知编的多。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某群体还是目前的水平,一定会有属于她们的顺口溜出现。
讲完例子,进一步深挖,我们能看到家暴数据更多的细节:
1.家庭暴力有性别差异,男女家庭暴力的方式,严重程度,应对方式也明显不同。
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性别差异
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性别差异
有学者指出,在家庭暴力中,伤害程度越严重,男性占比越多。也有人认为,家暴调查没有考虑到身体差异,相同进攻方式,男性由于力量优势造成的伤害往往比女性大,另外,身体差距越小的夫妻,家暴概率也越小。
由表4.2和图4.1可见,配偶暴力的性别分布呈现如下特点。1)在精神暴力中,相互施暴与单向施暴各占一半。也就是说,在100对夫妻中,有50对是相互施加精神暴力,27对是妻子单方向丈夫施加精神暴力,23对是丈夫单方向妻子施加精神暴力。2)在肢体暴力和肢体伤害中,单向施暴远多于相互施暴,无论是在轻微、严重、轻伤和重伤中,都是相互施暴最多不超过1/4。换言之,在配偶暴力的性别分布中,往往是一边倒,而非相互混打。3)随着暴力程度的加大,一边倒的趋势更加明显。如在轻微肢体暴力中,相互混打占22%;但在严重肢体暴力中,这一比例下降到13%;在暴力造成的轻伤中,这一比例为11%;在重伤中,比例锐减为2%。4)一边倒与丈夫单施的趋势重合,即,越是一边倒,暴力越严重,丈夫越成为单向施暴者。如在轻微暴力中,丈夫单向施加的可能性是妻子单向施加的1.06倍;在严重暴力中,这一比例扩大到1.16倍;在轻伤中,迅速扩大到1.45倍;在重伤中,则达到2.22倍。尽管本调查无法了解最严重的配偶暴力――谋杀,国内也极其缺乏这方面的性别统计,但从美国司法部(2005,p1)的调查来看,在谋杀配偶这一最严重的配偶暴力中,被杀害的妻子数量是被杀害的丈夫数量的4.9倍。可以说,暴力越严重,丈夫越垄断暴力。只笼统地来看“严重肢体暴力”的话,会掩盖其中的性别分布差异。在这一暴力种类中,丈夫单施只比妻子单施多6个百分点(46% Vs 40%)。但如果细分严重肢体暴力中7种具体暴力行为的话,会发现,在踢、用能造成伤害的东西打这两种暴力(即表中的“严2”)中,夫妻各自单施所占比例为1:1,但在严重程度显然高于严2的严5(即:推到墙上,狠打一顿,卡脖子使对方窒息,动刀枪,故意烧烫)中,这一比例急剧地扩大到5.6:1。6)从暴力的平均频次来看,互施的平均频次远高于单施时的频次,前者达后者的两倍以上;接着是丈夫单施频次;最后是妻子单施频次。
2种严重暴力”是指:用能造成伤害的东西打,踢。
5种严重暴力”是指:推到墙上,狠打一顿,卡脖子使对方窒息,动刀枪,故意烧烫。-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以1035名大学生调查为例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以1035名大学生调查为例
2.家庭暴力有着明显的地区差异,一般来说,农村>城市,收入低>收入高,学历低>学历高,恋爱>婚姻,恋爱中的女性比男性有攻击性,不同省份也有着明显差异
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
大学生恋爱及恋爱暴力调查与暴力影响因素研究
大学生恋爱及恋爱暴力调查与暴力影响因素研究
恋爱暴力行为的男女差异一直是众多研究关注的重点,因此对男女生的暴力
行为从暴力发生率、发生频率和暴力行为中的施暴受虐角色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恋爱精神暴力与恋爱躯体暴力行为(包括轻度躯体暴力和重度躯体暴力)中,女生的施暴发生率或者发生频率高于男生,而男生的受虐率或受虐频率高于女生;在暴力角色中,单纯施暴者中女生占多数,单纯受虐者中男生占多数,同时具有施暴受虐行为者男女差异不明显。在躯体伤害行为中,男女生相差不大。据此比较结果,女生的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施暴行为高于男生,这在其它研究中也有此现象。
与Archer一分析结果一致,女性的暴力行为更多。
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暴力?本研究只做了暴力现象的描述,并未对暴力行为的目的和原因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女性使用暴力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但也有研究发现排除自我防卫等因素后,女性的躯体攻击行为仍高于男性。女性暴力行为可能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伴侣关系可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处于恋爱关系中的女性施暴行为高于男性,男性受虐更多;但在婚姻关系中却恰恰相反,男性施暴率更高,而女性更多受害。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是另外的可能因素,“白领”阶层中的女性暴力行为高于男性,在社会地位
较低阶层中男性暴力高于女性。因此,在不同的群体中男女暴力行为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地推论成为女性比男性更暴力。此外,也有人提出男女暴力行为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女生更倾向于暴露暴力经历而男生更多未暴露。社会对男性施暴行为的行为更难以接受,因此男生更不愿意报告,因此存在性别应答差异。也有人认为男性报告率较低是因为男性更倾向与将暴力责任归于对方,而不认为是自己的施暴行为。但也有研究通过对伴侣双方访谈发现,无论是自我报告还是对方报告,暴力行为仍是女性高于男性。
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以女生居多,而性胁迫与精神躯体暴力结果相反,男生的性胁迫行为显著高于女生,女生是性胁迫的主要受害者。躯体暴力可以导致男性和女性受虐者的伤害,但胁迫性行为造成的伤害几乎都是影响女性。性胁迫行为不但增加女生的精神压力,还会增加女性患妇科疾病的风险、感染性传播疾病的风险,甚至导致意外受孕。这对女性尤其是青少年和成年早期个体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综上,男女生在不同类型的恋爱暴力行为中存在差异。大学女生的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施暴多于男生,男生的性胁迫行为显著高于女生。男女生恋爱暴力的差异提示,两性暴力行为表现形式的不同可能是来源于二者暴力行为发生机制的差异。因此,在恋爱暴力研究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大学生恋爱及恋爱暴力调查与暴力影响因素研究
在家暴问题上,往往认为男性比女性强,所以女性无法对男性造成伤害,而男性不只是身体强,攻击性也更强,以至于有人在面对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占比很高的情况下,认为男性受害者多指的是男孩受父亲打的多,而非妻对夫的暴力。尽管这是在对家庭暴力概念不清楚下的臆想,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依旧不能证明男性攻击性更强。
对河北省某县A中学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状的问卷调查分析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 暴力与防治对策
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 在在厦门地区 , 39 1名男童中 , 63 . 7%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 4 56 名女童中 , 57 . 2%的人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在遭受暴力频率较高的样本中 , 男女同比分别为49 . 0 % 和 47 . 了% , 相差不大。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 ――以 1035 名大学生调查为例
这篇文章花费了我大量的时间,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也不断发现有些人在数据方面的造假,
关于网上流传的女性每年自杀15.7万,60%因家暴自杀我没有找到出处,但研究自杀率的文章很多,按照12-15年平均自杀率14亿人口来算,每年中国自杀总数约为9.8万人。可得女性每年自杀人数是全国自杀人数的160%,真实性我不做评价。
2002 - 2015 年我国自杀率变化趋势
最后,我想用心理学的角度来理解,为什么男性受暴如此不受关注,我们在脑子中本来就有的例子,会让我们感到更加真实,这种现象被称之为易得性启发式判断。这些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比如慈善机构的钱往往集中于看起来可怜的地方,比如,孩童在车里出意外的风险实际大于被拐卖的风险,但我们更担心孩子被拐卖,对车子上的儿童防护反而做的不好。再比如,飞机实际上比汽车更加安全,但一旦有飞机出事的新闻,很多人会改做汽车,实际增加了伤亡人数。
而在我们的观念里,女性因为身体原因,是无法对男性造成伤害的。我们看见男性被家暴时,想不到现成的案例,就认为男性被家暴是偶尔的,在看见一件女性被家暴时,在脑子里很容易找到鲜活的案例,就认为是常见的。这是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结论:男性受暴是家暴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各项调查都显示,在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限制自由,言语辱骂,经济控制)整体指标上,男女并无显著差异。暴力比例受地区,恋爱or婚姻等因素影响很大。比如早在99年,上海夫妻的家暴比例上已经平等,而12年湖北工业地区的家暴比例为7:3(男:女)。恋爱中的暴力比婚姻更为多见且经常出现女性暴力行为更多的情况,社会理应更加关注男性受家暴问题。
语言暴力算不算家暴?长期语言暴力呢?
我想说出轨导致男方家暴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女方诱导男方家暴自己的方法简直不要太多好吗
是个人都知道打架不对,为什么社会上还有会有那么多打架斗殴的案例
女的先打了男方打了一巴掌再挑衅,男的也一巴掌打回去直接把女的刮倒在地,那怎么判?
女的打我,我得忍着,因为伤痕看不见
女的出轨,我得忍着,因为这叫家暴
女羞辱我,我得忍着,就因为我是男的
你觉得男的忍着就能财产分割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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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少分,对于不分我不太支持,因为有的时候你很难去判断是两夫妻到底是有没有家暴,谁家暴谁,语言家暴算不算。
女方污蔑男方导致男方社死的案例最近真的太多太多了
女方外遇,导致男方接受不了家暴了,最后男的净身出户,女的拿着钱跟外遇男继续快活了
所以,单单一个建议家暴者少分的建议是不够的,这个建议需要大量严谨的考证来证明,和围绕这个建议创造更多的相关法规来完善这个建议
家暴属于婚姻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方面应该体现出过错方导致的后果。
家暴入刑应该是更加的合理。
家暴导致人的精神身体损伤,本来就应该赔偿。
这个赔偿不应该从夫妻共同财产来分,而是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家暴方给受害人更多的赔偿,这立法才能保证受害者权利,毕竟普通人打架也是要拘留还有赔偿的。
笑看一群人在故意搅浑水。
什么叫家暴?
少拿“家”字当挡箭牌,家暴的本质就是一个公民暴力袭击另一个公民。
那么,你是否认为,既然一个公民言语袭击另一个公民举证困难,警方管不了,那么为了体现一视同仁的公平性,一个公民暴力袭击另一个公民,警方也可以不管?
任何人都看得出这一逻辑是多么荒谬。滑坡谬误都滑到天坑里了知道吗?
可是,一旦给安上了一个“家”的名分,某些男性竟然就敢宣称:因为精神暴力举证难,所以肉体暴力是不该管的!
这些人傻吗?当然不傻。他们难道真的不知道,言语举证难=打人不该管这一逻辑链条有多荒唐吗?他们都懂。
他们只不过揣着明白装糊涂而已。
部分男性,对维护自己合法毒打妻子的权利,可谓绞尽了脑汁,找尽了借口。
都2021年了,这类答案还能获得很多赞,也是一种莫名的悲哀了。
绝对赞同,这个提案绝对是积极向上的,对于受虐者而言,也是一种财产上的倾向性保护。
但是从目前的相关法律来看,不管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均没有将家暴作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要件构成。
仅仅是在如果有家暴行为的,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什么在少分或不分财产上没有规定家暴行为?一方面从立法本意来看,财产权和人身权需要相分离,不宜过多相互交叉;另外一方面就是对于家暴的具体理解范围在现实很难把握和确定。如果单纯的殴打捆绑等强制行为还好认定,还有一些冷暴力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取证难。
还有对于财产权,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那么家暴行为产生的后果导致财产的分割也只能在婚后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进行。
如果家暴行为和财产权相挂钩,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婚前财产的行为产生而选择更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
虽然看上去像是提了一个已经有立法支持的建议,但实际上还是提了一些实践中的实质问题。
一、关于家暴等过错的损害赔偿金额问题
(一)立法变迁
过去的婚姻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中都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条款,民法典的变化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对于过错情形不在是像婚姻法时代的完全列举方式,而是赋予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家暴的问题,实际上新旧法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但是关于家暴的认定在反家暴出台之后与之前适用婚姻法是有略微区别的,一方面主体方面,过去只有家庭成员是属于认定家暴的主体的,但是反家暴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属于反家暴法管辖的范围,比如同居情侣。其次在认定的要求上也放宽了要求,不再强调伤害结果,并且强调了精神暴力行为。于此同时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家暴延伸到婚前和离婚后,实际上反家暴法中对于主体的放宽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延伸到婚前和离婚后,因为其实反家暴法已经明确了并不是以存在婚姻关系作为适用的条件。
说了这么多,大家发现其实从立法变迁上主要有变化的是对于家暴的认定,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实这么多并未有立法予以回应。
(二)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现状
大家都知道我国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对于过错行为是有惩罚措施的,但是不知道在实践中该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现状。
实际上,无论是家暴还是与他人同居、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便通过大量(非常难获得的)证据最终被认定了过错,赔偿金额也低的可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该赔偿金额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以北京为例,能判决赔偿五万元已经是非常高的金额了,大量的案件只支持了一万块左右,而双方的财产动辄上千万。所以该制度并未起到惩戒作用。在实践中 有此类过错的当事人往往 也都对法律规定有恃无恐。
笔者曾经多次遇到咨询者说,听说按照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构成不了过错,即便构成了也赔不了什么钱是不是,甚至 有当事人跟我咨询说,XU律师,我看法律规定偶尔的与异性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过错,那我这是不是就不算出轨?我也不知道这些当事人什么逻辑,但是司法的现状绝对是对他们畸形的缺乏道德感的观念起到了助推作用的。
随意该代表提出第一点,要大幅度提高损害赔偿的金额,我个人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学界包括司法界有很多人不同意对于过错行为惩罚过重,理由大概是一方面担心执行难度,一方面觉得这种惩罚过错的导向会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花费资源在搜集证据上,从整体上来说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是我觉得我们国家当前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已经到了所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应该让步于优良家风建设的新阶段了。对此我是支持重罚的。
二、关于多分财产和少分财产的问题
在婚姻法时代,对于存在过错的情况,法律并未有规定财产分割时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民法典增设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照顾无过错方。虽然过去曾经出现在司法解释中,但是实际上该司法解释基本属于半废止状态,立法位阶太低,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法院几乎从来不采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此次梳理司法解释也被废止掉了。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过于原则性,虽然提升了立法层级,目前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原则性规定有更加进一步的规定。所以未来实践中,存在过错的,财产分配上是否会都能直接体现出照顾无过错方,多大幅度的照顾无过错方可能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验证。
但是个人认为新法通过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会一下子步子迈的特别大,大幅度照顾无过错方的情况可能并没那么容易实现。甚至该微小的变化都不一定直接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代表的建议可能是希望能对此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变成强制性必须少分或者不分的进一步规定。
立法和司法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观察才会发现立法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方向,很多时候我们很难从字面的法条来了解到全貌。
以上。
支持。
这一提案,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一脉相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无论是允许一方在诉讼离婚中请求赔偿,还是直接在财产分配阶段就将家暴情节纳入考量,背后所保护的法益是类似的,而且能提供给无过错方更多的选择。
更加期待看到的,是对于家暴认定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打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执法更加积极有为。
这方面我国还有需要补课的地方,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层面的虐待定义为家庭暴力,但是现实中,哪怕是在肉体层面遭受家庭成员暴力对待的受害者,有时都无法及时获得警方介入(从拉姆的遭遇就可以看到,纸面上的立法很多时候并没能照进现实),遑论精神、经济层面的虐待了。
事实上,在反家暴立法较为严厉的国家,对配偶进行言语层面的暴力恐吓,或者用肢体动作威胁使用暴力,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就将故意进行令对方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列为轻罪,法定最高刑期一年。
不过,在美国接触相关案件的时候,我意识到一个残酷的现实:家暴受害者有时会在法院上为被告人争取宽大的量刑,向法官求情要求以缓刑替代实刑,其中很大一部分考量就是经济问题 -- 挨打受辱事小,配偶真的进了监狱,一家人吃什么喝什么?
这种情况,在夫妻双方经济社会地位悬殊时更加常见(例如,当受害者是新移民 / 全职母亲 ,而另一方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时候,受害者站在控方对立面,难道不是很「理性」的选择吗?)
让家暴受害者能够采取经济手段制裁施暴者,才能避免这种矛盾的情况。
娜拉要想出走,需要的不仅是摔门而去的孤勇,还需要有人帮忙去想,然后呢?
先说结论:我支持“对家暴者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但我反对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名义进行。
首先,先说为什么我支持。
已经有答主指出,虽然已经有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但赔偿额度一般很低,远远起不到威慑和补偿受害者的作用,家暴的司法缺位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痼疾,这也是有代表提出这一提案的原因。进一步立法,补足家庭暴力惩罚的严重缺失,是完全有必要的。
有一些人就看不惯了,开始坚决反对了,我看了一圈,他们主要提出了三条理由:
1、家暴取证有难度。
然而事实是任何法律事由都存在取证问题,取证难从来就不是个别情形,而是司空见惯,特别是民事案件取证难简直是个日经问题。因为取证有难度就拒绝立法,你猜猜民法典里要砍掉多少条款?
无论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一样,有证据就按照证据依法判决,证据不足的话法律就不介入。你说家暴取证难,没错,确实存在难度,但也有不少情况下也是可以取证的,因为很多情况下取证难,就对有条件举证的情况置之不理,这又是什么奇葩逻辑?拿得出证据法律就介入,拿不出证据说什么都没用,这不是普遍的司法原则吗?
2、家暴可以伪造证据。
能伪造的证据简直海了去了,录音录像笔迹等证据都能伪造,难道法庭对这类证据就一概不采信了?司法机关当然会甄别证据的可靠性,如果证据可靠就采信,证据不可靠自然就不采信,任何案件不都是这样?“因为证据可以伪造就拒绝立法”,这话说出来和法盲有什么区别?
3、家暴包括精神暴力和肢体暴力,精神暴力难以取证,所以针对肢体暴力进行立法惩治是不对的。
这就更搞笑了,辱骂他人属于精神暴力,在法律上算不算侵权?理论上当然算,只是取证难度很大。那么,如果昨天某甲骂了我(但没有录音),今天我打伤某甲,去了公安局我对警察说“骂人和打人都违法,他骂我没事,所以我打他也没责任!”
你猜警察会不会看我像从精神病院里跑出来的?如果每个打人者都对警察说“是他先骂我,我才打他”,那天下所有人都可以合法打人了,岂不乱套了?怎么,到了家庭领域,就有人鼓吹“你对我精神暴力,我打你有理”了?
这些反对惩治家暴的理由,每一条都是非常可笑的,根本站不住脚。
…………………………………………………………
但是,我反对以“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进行惩治。
“家暴”是一个非常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搞得好像这种暴力的性质因为“家庭”而产生了特殊性。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家暴”仅仅是“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暴力行为”。甲打死打伤了乙,难道因为身在家庭中,性质就不一样了吗?
举个极端的例子,我把朋友砍伤,对我惩罚的时候,难道是规定把我的财产的多少份额划给他吗?一个领导长期打骂虐待下属,案发了,难道惩罚领导的方式是把领导财产的规定份额划给下属?
这当然是非常荒唐的,所以法律早已规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当然不是以侵害者的财产份额比例为依据的。否则同样砍了别人一刀,甲是穷光蛋就只要赔一万,乙是大富豪就要赔一百亿,这不是扯谈吗?
所以婚姻过错惩治太轻,应该加强,这没有错,但以“改变财产划分权重”为依据就不应该了。真正合理的做法是先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变成完全民事独立的个体,然后再根据婚姻的过错进行后续赔偿。这种赔偿的额度该多高,可以讨论,我也认为赔偿的额度应该大幅提高以起到震慑作用,但必须根据受害者被侵权程度的严重性来单独计算,而不应该以共同财产的份额为依据。
如果以共同财产划分为依据,就一定有人会从共同财产上动脑筋,增加司法处置的复杂性,且由于不同家庭财产数额差距很大,客观上也是不公平的。
还没到这一步,现在我们面对的问题是,遇到家暴报警要单列处理,不要遇到家暴就用家庭矛盾打哈哈,不管不顾,乃至于和稀泥,哦反正你们两口子的问题,你们自己解决。
所以对于家暴的问题,重点在于预防,及时有司法介入和制止事态扩大化。
所以不是让盼着出事,有家暴,我可以多分财产,而是没有家暴,没有暴力事件,一有苗头就要消灭在萌芽状态。
所以,现在的家暴问题,在于司法警力的及早介入,及时制止,单独判断和执法,不能老一套,和稀泥,家庭问题你们自己解决,而放任家庭暴力的事态扩大化。
如果犯罪事实发生了,再大的惩罚也是晚了,所以对于犯罪都是重在预防和扩大化。
否则,家暴没有得到制止和预防,反而可能会变成新的口袋罪,取证和举证的不严谨,会造成新的司法问题。
我个人意见,家暴这种事情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走民事刑事责任途径去惩戒,而不是经济领域的分割家产来惩戒。
原因很简单:
在一二线城市,稍微正常点的家庭,把房产之类的也算上去,净资产有那么三五百万不奇怪吧?如果有“家暴”就可以在拆产分割方面获得倾斜,那么就意味着是百万以上的获利。
我强调一遍,这是“获利”。因为这巨大的利益在这儿,就意味着可以花个几万甚至几十万块的成本去请人构思一个剧本,外加各种群众演员去诱导对方,甚至可能会发展到无中生有去陷害对方。而对方自然也不会坐以待毙,同样会花大价钱去调查和反击。由此一来,甚至会形成各种完整配套的地下灰色产业链,各个混不出头的十八线小编剧、十八线小明星、十八线小群演,都可能因此而焕发第二春,当然还少不了各路大状和私家侦探的鼎力加盟。而各种家产分割伦理大剧的上演舞台,将会由传统意义上的富豪家族,下放到各平民百姓家庭中。这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大家应该明白。
而要解决家暴,我觉得很简单:取消家暴这个称谓。所有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行为都按照具体行为的严重性,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入罪,从重处罚。
我不仅支持少分或不分,还支持对家暴实施者严厉打击,加重处罚。多管齐下,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等,让家暴者丢钱丢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个建议很不错,但是执行起来何其难啊?首先,家暴的认定和取证,怎么做?等到被打得鼻青脸肿再离婚,说不定那已经就快死了。
其次,就是冷暴力,恐怕比武力更可怕。都说锁是锁君子不锁小人。反家暴法也是这样,对那些人渣,仅有好的出发点恐怕还远远不够,还要借助社会的力量,社区、邻居、单位等等,证人证言都可以用于取证。
这个必须坚决支持。
家暴问题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不能搞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一套,不能搞和稀泥那一套,不能搞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那一套,国家机器必须介入。
在难以对施暴者实施有时效性的阻拦的情况下,必须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事后追责,这种事后追责必须是坚决有力的,同时取证工作也不能太过拘泥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严格取证流程,应结合实际情况适度放宽标准,因为家暴天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不应因噎废食,投鼠忌器。
通过财产分割进行物权惩戒应该成为家暴惩戒行为的一种补充而非全部,打了人,不仅要赔偿,还要进橘子,这才是大同之世。
同时物权惩戒也能成为对家暴分子的一种恐怖平衡和有力威慑,这些人敢对家人施暴,说明其内心已无亲情可言,走情感路线死路一条,只有更物质化的措施才能有力惩戒之。
另外,这个提案也有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只考虑了夫妻之间的家暴情景,没有考虑亲代对子代的家暴情景,父母不应享有对儿女的生杀予夺大权,儿女的个人权利也应得到有力保护,应增加通过物权手段惩戒亲代对子代的家暴行为的措施,阻止原生家庭悲剧的进一步蔓延。
强烈支持啊!这应该是反家暴最管用的方法!而且建议有家暴情形的取消“离婚冷静期”,并对受害者进行特殊保护!建议将家暴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让家暴者无处可逃!
另外;出轨的是不是也该适应财产分割时,出轨者少分或者不分!
支持! 家暴零容忍!
但希望明确:
(1)经济控制也是家暴的一种。
任何家庭成员不得强制要求任一家庭成员上缴自己的大部分收入。
(2)语言暴力 也是家暴一种
语言辱骂,甚至包括信息、文字辱骂都应归属于家暴范围。
(3)充分保护目睹、遭遇家暴的未成年人
彭静委员也同时呼吁立法保护目睹、遭遇家暴的未成年人。她曾公开表示:“遭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我希望能加快家庭教育立法,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挺好。就是不要到时候家暴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又开始和稀泥了。
支持。
但由于定义模糊,考证困难,家暴问题很容易被和稀泥。
关于家暴的定义
言语性暴力算不算家暴?
甲(男方)事先动手,但由于力气问题,被乙(跆拳道黑带的女方)吊打,算谁对谁暴力?
甲(男方)对乙(女方)的女性亲属进行全方位问候后,甲被乙打伤,算谁对谁暴力?
甲(男方)对乙进行殴打,但由于力气与技巧问题,并无实质性肉体伤害,是否算家暴?
关于考证
甲(男性)出轨后,为让乙净身出户,引诱其对自己谩骂并录音,并对自身身体进行自残。称乙方对甲方进行家暴,要求离婚。是否可以认定乙对甲进行家暴。
甲(女方)要求乙方对己进行sm,并在旁录制视频,视频中甲多次表现求饶,拒绝,并要求终止sm。但乙认为其属于表演反而加强了乙方的兽欲,对甲进行施暴并造成肉眼可见的伤痕。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乙对甲进行家暴以及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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