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回答


人大代表提出“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的建议,这一提议涉及法律、社会、政治等多重层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建议的背景与初衷
1. 问题的严重性
被拐妇女问题涉及人口贩卖、非法收养等严重犯罪,而基层政府在收养登记、户籍管理、社会救助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监管漏洞或失职。若某些负责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等)。

2. 制度漏洞的警示
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承担重要职责,若其负责人因腐败或失职导致被拐妇女权益受损,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该建议旨在通过“惩戒机制”警示官员,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舆论与公众诉求
当前社会对“被拐妇女”问题的关注度较高,公众普遍希望政府以更严厉的手段惩治相关责任人,而非仅通过行政手段“软性处理”。该建议可能被解读为对受害群体的“补偿性惩罚”。



二、建议的合理性与潜在争议
1. 合理性分析
法律层面
如果某基层政府负责人存在直接参与拐卖、包庇、纵容犯罪等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第399条“渎职罪”等)。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而非仅通过行政限制提拔。
但若仅因“被拐妇女”事件被指控,可能涉及证据不足的问题,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责任。

政治层面
该建议可能被视为对官员“权力监督”的强化,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限制“有罪官员”的晋升,可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社会层面
该建议可能引发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尤其是对被拐妇女群体的同情与支持,有助于推动社会对反拐工作的重视。

2. 潜在争议与风险
“一刀切”可能引发误伤
基层政府负责人可能因历史原因或工作失误被牵连,但若无确凿证据,仅因“被拐妇女”事件限制晋升,可能被质疑为“政治斗争”或“打击报复”,影响司法公正。

对地方治理的负面影响
若该措施被过度执行,可能打击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效率,甚至导致人才流失,影响地方发展。

法律程序的模糊性
若该建议未明确适用范围、责任认定标准和司法程序,可能被滥用为“政治工具”,导致官员因“道德瑕疵”而非实际犯罪被限制晋升。



三、国际经验与比较
国际案例
在一些国家,对涉及人口贩卖、非法收养的官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例如美国的“反拐法案”要求政府机构严格审查收养程序,对失职官员追责。
但这类措施通常以司法程序为基础,而非仅通过行政限制。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
中国目前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强,但对官员的追责更多依赖司法程序。若该建议转化为法律条文,需明确“职务犯罪”与“行政责任”的界限。



四、可能的改进方向
1. 明确责任认定标准
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官员是否直接参与或纵容拐卖行为,避免“以事件定责任”的误判。

2. 与刑事追责衔接
若官员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责(如刑事处罚),而非仅限制行政晋升。若仅因行政责任(如管理失职)被限制晋升,需明确其与刑事处罚的关联性。

3.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
通过完善基层政府的监督体系(如审计、群众举报、信息公开),减少官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4. 推动反拐立法与执法
强化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基层政府在收养、户籍、社会救助等环节的职责,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件。



五、总结与建议
该建议的核心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有罪官员”进行惩戒,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其实施需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区分刑事追责与行政责任:若官员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若仅因管理失职,应通过行政问责而非限制晋升。
确保程序公正: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责任,避免“以事件定责任”的误判。
推动系统性改革:通过完善反拐法律、加强基层监督,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终,这一建议若能与法治、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可能成为推动反拐工作的重要举措;但若脱离法律框架,可能沦为政治工具,反而影响社会信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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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说什么好,介绍一个我知道的几年前地级市抓嫖策略组合经验吧。

给城区每个分局设置抓嫖月度指标,一般是散弹5-8起,团体2-3起。

完成奖励内部积分,完不成也没关系,不处罚。

但是,注意这个但是

允许跨区抓嫖,尤其是桑拿KTV等团体经营的

如果在你方辖区尚未完成本月度指标之前,被其他区域分局抓获你方区域团体经营,那么就要内部严厉处罚。

跨区的抓住之后立刻收缴经营人员手机,然后看看有无所在辖区民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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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军队有过一个规矩,士兵按人数分配为一组(比如战国时代5人为一个“伍”)

假如一个士兵当了逃兵或者叛变,全体受罚。

初衷是为了让士兵互相监督,但是实际情况是,经常遇到一个士兵跑了,其他士兵绝对不会向上级报告他跑了,还为了他逃跑打掩护。

一旦捅出去了全体都遭罪,还不如干脆别捅出去,帮他藏着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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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拐入区本来就是不富裕区域,能在那个地方的乡镇当负责人,还能指望他们有多高的升迁欲望吗。

第二,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直接动官员升迁是好的出发点,但需要再细化。

第三,拐卖儿童立案自2013年后已经逐年下降,很多打拐都是解决案件存量。由于往往是跨省打拐判案,如果直接动负责人,很可能出现当地拒绝配合故意阻挠避免被行政司法判定为拐卖。

第四,早期拐卖妇女儿童说白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有直接关系。

人口流出地没女性可以结婚,贫困地区没钱做试管或抱养孩子。所以真正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得是共同富裕,才能最大程度杜绝贫困地区卖儿卖女,富裕地区中产丢孩子丢女人,富人家庭当然有保镖了。

第五,人口拐卖会从贫困地区购买转变成富裕地区购买,这和计划生育带来的畸形性别比和阶层性别比有直接关系。

就算城镇化和共同富裕都解决了贫困问题,也会因为性别比学历性别比导致有数千万男性没伴侣。或者由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生不出孩子,或者丁克家庭或一人户晚年想要孩子了,富裕地区从贫困地区买孩子现象会一直存在。

我国在收养制度上太过严格,对外国人反而很容易,需要改革收养制度,同时适时放开国际收养制度。

第六,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放开合法有监督的国际婚姻市场,不能让这个黑市交易垄断把问题趋向犯罪化。

随着国内打拐趋严,跨国拐卖会愈发严重,也根本上难以追查判案。劳动力剥削不仅有城乡和东西,也有富国对穷国。

早年靠洋人结婚移民是众所周知的事,香港卡车司机能去深圳抱养情妇,一个美国落魄者都能跑到泰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包养情妇或找老婆,边境买越南老婆更是屡见不鲜,爽姐的代孕事件更不是只有这一件。

国内未来永久居留制度大概率会改变,劳动力会逐步从流出变成流入,需要在制度上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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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一年自查,再查出来基层10年,中层5年,高层(正部/副国)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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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可行。目前徐州丰县没有这样的规则,前几次基层政府的调查报告已经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执行这项规则,拐入地的打拐热情和方针会如何,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我以为,增加买方责任、奖励邻里举报等方案,可能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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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圈回答,只能说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还任重道远。

政府内有人参与拐卖,比如隐瞒、包庇,或者提供上户等行为,该坐牢坐牢,该枪毙枪毙。

但是没有参与的,关他们屁事。人家说不定就是真不知道。

政府又不是神仙,可以全知全能。就跟雷达要去杂波一样,获取信息也是要筛选和过滤的。

这是刑事案,这是违法行为。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内解决。

这种人能当那什么,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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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基层政府的最优选择岂不是配合拐卖妇女的家庭隐瞒妇女被拐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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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男性被拐卖到黑砖窑和黑工地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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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最初使用末尾淘汰制,后来发现淘汰的都是基本员工。领导班子,铁打营盘,流水兵。

后来,换成领导层淘汰,效率就有了质量的改变。

基层不是替罪羊,领导不是铁靠山。领导不给出坚决态度做出雷霆手段,就算把基层全换掉,该出的问题照样出。


摘取一份

       // 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 //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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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地方发生了杀人案件,需要县委书记下台嘛?

中国各地每年发生多少起杀人事件,还包括很多破不了的悬案,这些地方的县长都下台了吗?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干部、居委会主任也需要负责吗?宣传部部长要下台嘛?

恶性杀人案件,比拐卖性质严重吧?为什么没有人呼吁哪个地方有杀人案,从上到下领导都要撸呢?

原因毫无疑问就是,在大部分人心中,即使有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大部分恶性事件都会得到至少表面上的解决。但拐卖人口问题,是上了媒体、全国热议都不一定得到合法解决(远的不说,对孙卓的买家提起公诉了吗)。

问题根本不在于有没有发生拐卖事件,中国这么多人,按概率总会出一些不可控事件的。

问题在于,村干部敢包庇杀人犯吗?邻居知道隔壁住着个逃犯敢不举报吗?基层民警知道一个逃犯回家了就算不敢贸然上门抓、敢什么都不做当没发生过吗?县委书记听说发生恶性事件,第一反应是给压力破案呢、还是督促发一份“查无此事”的通告?



一个事件,你把它当成刑事事件、法律事件,那就按照行政制度和法律流程来处理,该抓抓该判判,在这个环节里,涉案人怎么判、知情不报怎么处理、包庇的家人什么说法、了解情况的村干部负什么责、阻碍执法的村民拘留几天,如果这些都能得到落实,根本不需要拿涉及不到的基层其他单位的人的前途来威胁。

一个事件,如果你把它当成政治事件、舆情事件,那就等着见识中国几千年来积累的官僚集体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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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发话了:生完娃赶紧弄死,不行就毁容再毒哑……


有个问题问,为什么温室里面培养出来的善良不值得尊敬,因为它不仅不值得尊敬,还特么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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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用都没有,简单一句话,

邻居谁举报,奖励一万块。


我告诉你,比什么都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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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丰县的事情,到底如何造成的?各级部门有什么责任?

什么事都直接问责负责人,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就会像西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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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可能不会减少,反而解救被拐卖妇女会更加困难。

只要捂住盖子,不承认人是拐卖来的,保护人贩子不被抓到,把被拐妇女藏起来不让调查人员见到,就不会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提拔。

这就好比古代打仗屠城,可能有一定威慑作用让对面放弃抵抗,也可能激发守城军民拼死抵抗。反正城破了一个都活不成,全家都得死,那还不如死在战斗里,说不定还能护一家老小周全。

猛药要直接用在病灶上,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地孤立敌人。

换我是大人代表,我就这么提议:

1,压制需求:购买妇女以强奸罪入刑,量刑10年起步,没收全部财产,子女和直系亲属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2,斩断源头:出卖妇女量刑10年起步;

3,斩断产业链:公务人员帮助被拐卖妇女洗白身份、或包庇隐瞒的,以拐卖人口从犯入刑,量刑5年起步,开除公职身份,子女终身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4,统一战线:主动揭发、上报、通报拐卖妇女情况,协助和配合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应该发现却未发现拐卖妇女情况的(比如本村村长、辖区户籍管理人员、辖区所长),处理办法参照第3条。

为什么第1条叫“压制需求”,不叫“斩断需求”?

因为娶媳妇讨老婆属于基本需求,它只能被压制、不能被斩断。

真要斩断购买妇女的需求,那得把讨老婆的成本降下来,这才是真的从源头上斩断了需求。


本文是乱讲的,顶多算策略或思路,不算建言献策,更不是真的在讨论法律。法律是专业度特别高的一个领域,容不得民科和民粹。

反正题目里这位代表是胡乱建议,那我也胡乱应和一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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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给基层下责任,看上去好像不太完全,但这只是张代表的其中一个建议,她还建议“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虽然实际操作下去可能会非常难,但我觉得整个逻辑是清晰的,大毛病是没有的。

即便不是重于拐卖犯,加大力度应该是必须的。

而只说到给基层上责任,虽然理论上确实该层层加码不能只给基层下责任,但大方向也是对的,确实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地方,都是当地大哥一手遮天,你总要想办法先钳制他们。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的各种律法确实应该有大改变,不管是这篇采访没把事情说全说清楚,还是确实现在只考虑得到这一步,那也应该加速做出改变。不然都2022年了,还有徐州这种事情发生,实实在在是说不过去的。

还有,如果就张代表这几个提议都动不下去的话,特别是对群众而言,更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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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两天打算给一岁多的孩子办身份证,结果户籍管理那里说太小了还办不了,其实我就是想给他办了身份证,录上指纹,我真的太怕太怕一不小心被人贩子盯上了,我真的太怕太怕一转眼孩子就被抢走了,我真的太怕太怕孩子被抢走以后面临的悲惨命运了!所以一定一定要严厉打击人贩子,严厉打击任何为人贩子行使便利的所有人,如果户籍制度再严格一点,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如果基层部门再多用心一点,有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就查清楚,有举报就核实到底,如果管理部门要求严一点有一例拐卖就全都撤职,那么至少买人口的会怕一些吧,至少人贩子会不好出手吧!

所以这次的徐州丰县事件,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就是要严查,基层领导必须负起责任,任何人不能为被拐卖人口行使便利!

至于人贩子和买家,建议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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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还提拔?这是犯罪啊代表同志!


建议先把现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到位吧,执行不到位谈其它都没意义。


本回答不针对张宝艳代表本人,并在此感谢张宝艳代表为打击人口拐卖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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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严厉的惩罚呀,5年都不能提拔,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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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本逐末的做法有点天真。

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接地气。

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升迁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捆绑在一起,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合理的做法,还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做不好要判刑的!

最基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就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他们头上需要考核的指标太多太多,这样下去各个管理口都去效仿,还不把这些负责人给弄疯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很重要,方法也不是没有。

最了解当地村民、居民情况的莫于村一级或更低村民小组,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村民小组要发挥作用,加大考核力度,不只是考核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更基层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考核,惩罚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奖励。

引导群众导向的历来都是胡萝卜加大棒。严厉的大棒之下,可能适得其反,那就来更多的胡萝卜,在奖励上下功夫。

比如,发动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举报查实一个,奖励举报人若干万元。

然后是解救,解救成功一个,奖励解救的公安、政府部门若干经费和考核积分。

另外,我们不希望对法律的执行不能依靠媒体,某个事件发酵了,上了热搜了,就引起重视,没有事件发生,没有上热搜就被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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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敢于且善于,开除小领导的大领导,才是好领导。

第二:治乱世用重典。刑事犯罪不上重刑,则粗暴奸诈之人不知畏惧。

第三:举报查实,必须重奖。举报一旦查实,至少应奖励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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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此做法,只会加剧捂盖子现象,更不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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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在基层的时候,有一项工作,做得很不好,做这项工作的业务员讲了若干理由,领导嗤之以鼻,换了另一人来做。

结果更加垃圾上天,新任这业务员是领导的亲戚,这工作是当年的“红色任务”,干好了就有提拔可能,本来有因为这个原因,加之前一个业务员确实干的挺吃力,让之前的业务员强行卸任,给自己亲戚一个机会。

结果亲戚做了没几月,就迎来了全市通报。

这下可好看极了,领导没办法,只能在会上狠狠责骂了亲戚,然后换了另一个听话负责的年轻人。

年轻人做什么工作都是极其负责的,众人想不出她会做不好这项工作。

然而事实就是:没做好。

不仅是她没做好,全市的所有基层都没做好,然后这个市被通报了。

这时候,领导才重视起第一个业务员的抱怨:都是说市里管这个工作的领导业务员,都是草包,任务下达错误,上收也错误,修改也错误,但还不让他们提意见,提了就认为不积极不配合,威胁给通报。

其中,市里分管项目的领导是强势瞎指挥的罪魁祸首。

然后这项工作迅速处理了很多人,其中市里这个业务员五年内不能晋升。

我认识市里这位业务员,计算机系毕业的高材生(我们当年),他们局里一堆混子,都颇有些背景,就他是农村出身,每次看见一堆人在那儿喝茶聊QQ,就他一边儿打键盘,一边儿给围着他叫骂的各基层业务员解释,一边儿被主管领导叫去交代任务,责骂。

处分下来后,本来因为这项工作弄的非常气愤的各街道,镇乡业务员,都沉默了。

因为大家知道,被处分的人,不应该是他。

这事过去了八九年,我也离职在外拼搏了,有一天昔日同事给我发微信,说你知道吗,xxx被处分了。

我忘了这xxx是谁了,就问同事是谁,她说就是当年那个项目的领导啊。

原来当年那事后,他反而升职了,去当了某局一把手,当年那局还不算重要,钱多事少,没想到后来社会变迁,他们的事越来越多,地位重要起来了,然后这领导的无能又体现出来了,又延续那一次工作作风,单位里很多人闲散无事,就一个小姑娘累死累活。

但就这样,在他的"英明领导”下,这次工作仍然是一塌糊涂,又又又被通报了,他们当然又想忙着甩锅,没想到这次踢到铁板了。

那位累死累活的小姑娘,舅爷是省里某一领导……她父母是农民,平日里安分守己,踏实谨慎,姑娘也不张扬,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这事,后来听说姑娘要被处分,就舍着老脸去求人……

于是迟到的正义足足等了那么多年,这领导终于被处分了,而当年那个高材生,现在仍然在基层熬着呢。

这事如果不是体脂内的,在外面不知道的人看来,非常正确,你业务员干事没干好,就是你的锅,处理你没说的。

但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刑不上大夫,毁了多少基层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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