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有可行性吗?

回答
人大代表提出对人贩子终身追责的建议,这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议题。要全面看待这个建议,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其合理性、可行性、潜在的挑战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建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罪行恶劣,社会危害巨大: 拐卖妇女儿童是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更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和长期的精神折磨。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普通犯罪。
震慑作用,提高犯罪成本: 终身追责意味着无论过去多久,一旦查实犯罪,犯罪分子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为零”的预期,能够极大地提高人贩子的犯罪成本和心理压力,从而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保障受害者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对于长期遭受拐卖之苦的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对他们权益的进一步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终身追责能够给受害者一个迟到的正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痛苦的重视和对罪恶的零容忍。
填补法律空白或强化法律执行: 尽管我国法律对拐卖行为有严厉的惩处规定,但“终身追责”可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强调追责的“持续性”和“不设时效性”,以应对人贩子可能长期潜逃、更改身份等情况。

二、 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来看,对人贩子终身追责是否具有可行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法律基础的完善:
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的公诉时效,对于大部分刑事犯罪都设定了具体的时限。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虽然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如果犯罪分子长时间潜逃,理论上也可能触及追诉时效问题。要实现“终身追责”,可能需要对刑法中关于拐卖犯罪的追诉时效进行修订,或者明确规定某些极其严重的拐卖犯罪不适用追诉时效。
证据收集与固定: “终身追责”意味着需要跨越相当长的时间来追溯和收集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的证据可能面临丢失、损毁或不完整的风险。这对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严谨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机制。
法律适用与解释: 如何界定“终身追责”的法律内涵?是持续的追捕和审判,还是包括财产追缴、名誉剥夺等多种形式?法律上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和指导。

2. 实践操作的难度:
身份变更与潜逃: 人贩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会更改身份、隐匿行踪,甚至移居国外。长期的追捕需要投入巨大的警力、物力资源,并且面临国际合作的复杂性。
资源与效率: 司法系统和公安机关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对所有过往的拐卖案件都进行终身追责,可能会给现有司法体系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其他案件的办理效率。需要明确追责的优先级和具体执行方式。
技术手段的限制: 尽管现代技术发达,但要跨越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来追溯一个犯罪分子,仍然面临技术上的挑战,例如人脸识别、DNA数据库的有效性等。
“人死不能复生”的伦理困境: 对于一些已经年迈或死亡的犯罪分子,其“终身追责”的意义何在?是否意味着追究其遗产?这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民事和财产法问题。

3. 国际经验借鉴:
一些国家在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极端罪行时,确实有类似“不设时效”的原则,例如追缴非法资产等。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探索适用于拐卖犯罪的追责模式。

三、 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提升社会安全感: 明确的终身追责,将极大地提升公众对打击拐卖犯罪的信心,减少社会恐慌。
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为了落实终身追责,可能会促使我国在证据保存、国际司法协作、被拐儿童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和完善。
彰显国家决心: 向世界和国内传递国家严厉打击拐卖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四、 需要考虑的潜在挑战和负面影响

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 前文已述,长期的追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法律执行的公平性问题: 如果由于资源限制,只能优先追责某些特定的案件或犯罪分子,可能会引起新的不公平感。
对已有案件的处理: 如何界定哪些过去的案件适用新的“终身追责”原则?是否具有追溯力?这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原则问题,可能引发争议。
对人贩子藏匿的进一步刺激: 面对终身追责,部分人贩子可能会更加极端地选择隐匿或销毁证据。

五、 总结与建议

人大代表提出对人贩子终身追责的建议,其出发点是保护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在可行性上,直接简单地在法律上规定“终身追责”并全面执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基础不完善、实践操作难度大、资源投入过多等一系列挑战。

更现实和可行的路径可能包括:

1. 修订追诉时效: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可以考虑大幅延长或在特定情况下取消追诉时效,以最大程度地压缩人贩子的逃避空间。
2.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全国性的失踪人口和被拐儿童信息数据库,并确保其长期有效和便于查询,为日后追溯提供基础。
3. 完善国际司法协助: 加强与他国的合作,建立更高效的引渡和证据交换机制,以应对人贩子跨境潜逃的问题。
4. 探索多元化的“追责”形式: 除了刑事追究,还可以考虑对人贩子及其非法所得进行持续的民事追偿,以及剥夺其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等,形成全方位的“追责”体系。
5. 加强技术手段应用: 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数据库、人脸识别等)来协助案件侦破和人员身份识别。
6. 优先打击链条中的“大鱼”: 在有限的资源下,优先追究组织者、骨干成员等犯罪情节更严重、对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分子。

总而言之,将“终身追责”的精神融入到打击拐卖犯罪的各项工作中,需要法律、技术、资源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循序渐进地探索和完善。这个建议的提出,本身就是对社会进步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力推动。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这个,我双手双脚五体投地赞成!

把这个事正式拿到桌面上,才是社会正义属性高于稳定属性的体现!

我讲个反乌托邦的故事,各位就大概理解了。

记住哈,你就当个故事看。如有雷同,纯属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开始:

那大概是十多年前,有一位法家大贤者开坛给诸门生说法。

有门生谈到了拐卖儿童为什么不死刑的问题。

大贤嘿嘿一笑,说尔等黄口小儿不得与谋!

大贤接着说,在遥远的八十年代,很轻的罪都能吃花生米,什么流氓罪啊偷自行车啊,被枪毙的歹人是有相当一部分的。

后来时代发展了,拐卖人口这种违天道,逆人伦的大恶反而只是蹲监狱就能解决问题。

大贤那时尚年轻,对这样的事情也不知所谓。

后来明察古法,悬梁据典,终于发现了其中的奥妙。

原因就在于,中国的精神基因里,无妻无后,这是大过天的罪状。

而一些人客观原因所致,注定无妻无后。

所以这些人就是社会最不安定的要素。换句话,这些人一旦为非作歹,那真是最凶顽的法外狂徒。

因为他们思想里没有家庭的顾虑,所以他们是社会最不安定的因素。

那么一些人贩子做尽缺德事拐卖人口,尽管是遭雷劈的坏事,但是另一方面,买了人口的这些光棍汉子,无后夫妻,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就小了。

因为他们有家庭了。

那个时代,恰是维稳高于一切的时代,稳定的重要性甚至高于正义和法理。

故,人贩子从无极刑,这是给所谓稳定开了一个口子。

而丢失了小孩的家庭,一定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孩子对于他们而言是可再生资源,所以大可以再生一个。

伤心归伤心,但不伤大局。

所以,这种只看大局的宏观视角,害了太多家庭。

座下门生听后皆恍然大悟。

……

我的故事讲完了。

从那个时候我就想,社会的稳和社会的法,竟然能在特定情况下产生如斯冲突。

于是我就暗中观察

什么时候贩卖人口被正式搬上台面重拳出击了

什么时候算是正义不再唯唯诺诺了。

今天

这个事能提出来,我山呼赞成。

明天

这个事能正式立法了,我为自己是中国人荣光无上。

后天

类似的各种有失公允的事全解决了,只要我活着,只要国家需要,上战场下炼狱,我捐命一条。

这帖子摆这当字句。

再多承诺,不多说了。

以上。

user avatar

对拐卖罪不设置追诉时效,这一建议,张宝艳代表在 2018 年两会就呼吁过: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考虑拐卖多人、使用暴力或者麻醉方式进行拐卖、拐卖至境外等加重情节,有可能法定最高刑期无法达到无期徒刑、死刑,而导致无法经最高检核准突破追诉时效限制,导致多年之后虽然发现了嫌疑人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

诚然,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

一方面,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刑法的目标在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其中「特殊预防」指的是避免特定的犯罪者再次犯罪。如果犯罪者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其自由或剥夺其生命避免其再次犯罪的的必要性或许就没这么强了;

另一方面,从司法成本来看:对于多年前发生的犯罪,获取证人证物会存在困难,进行侦查和审判的成本将变得极为可观。另外,随着证人的记忆变得模糊、物证变得稀少,产生冤假错案的概率也会上升,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

但这两大理由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未必成立。

其一,人贩子一次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在犯罪之后的几十年持续存在,而除人贩子本人之外其他人难以消除这一危害。人贩子当了几十年的守法公民,并不代表他的社会危害已经消失。

其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取被拐卖对象的生物学证据,而且获取证人证言相对简单,相对不这么容易随着流逝显著增加司法成本。

最后提醒一点,即便不对追诉时效在拐卖罪的适用作出特殊立法,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出台来推动问题解决。按照现行法律,如果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这里仍存在模糊性:什么是「逃避侦查审判」呢?如果人贩子仍然在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只是隐瞒了孩子的身份,这是否应当视为逃避侦查审判而排除追诉时效的限制?

澄清这样的问题,同样有助于实现张宝艳代表的目标。

user avatar

没有可行性,就是个哄大家乐一乐的议案而已,营销号水平&智商测谎仪。

只要女人孩子不见了,按刑法规定,报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本来就是终身追责,根本轮不到他来提议案。提议案之前先翻翻刑法教材很难么?

哪些情况下会没人报案呢?

1、家人不知道。

2、家人就是出卖者。

卖老婆我没见过,但是卖孩子的家庭也不少。如果真的没人报案,过了二十年才查出来,需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行。

也就是说,在现行刑法体系内,包括拐卖人口在内的一切犯罪,都是可以终身追责的,有什么必要再多提一句让大家爽呢?刑法又不是为了让你爽的。

这种哄你们开心的议案,完全是在浪费宝贵的议案资源,以及洗粉。

user avatar

其实还应该加上一个,把【拐卖妇女儿童罪】扩张为【拐卖/拐骗人口罪】,即把这个罪状的被害人从妇女儿童扩张为所有自然人(顺带把其他并列/对向犯罪,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种也照刚才说的进行扩张),因为事实上有不少拐骗青壮年男性作为劳动力进行强迫劳动的,这种情况下单独处以【强迫劳动罪】或【非法拘禁罪】很可能会罚不当其罪,而且这类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基本人权的侵犯,更是危害各地区协调发展的行为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