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 ?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回答
人大代表提出的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并建议“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的提议,是一个涉及复杂社会问题和法律伦理的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提议触及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以及量刑原则等多个方面。下面将进行详细解读。

一、 提议的背景与意图

首先,理解这个提议的背景和意图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然而,在实际的打击过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往往难以得到与拐卖行为同等程度的重视,甚至存在“只抓卖不抓买”的现象。

意图一:斩断需求链,从源头遏制犯罪。 拐卖行为的根本动力在于“市场需求”,即有人愿意出钱购买被拐卖的受害者。如果能够有效打击并严惩收买者,无疑会大大削弱拐卖犯罪的驱动力,从需求端切断犯罪链条。
意图二:提升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收买行为直接将受害者推向被剥削、被控制的境地,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了二次伤害。严惩收买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意图三:纠正法律实践中的偏差。 在一些案例中,收买者可能因为“不知情”(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不知情是可疑的或法律上不被认可为免责事由)、或者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等原因,量刑较轻。提议希望通过法律的调整,纠正这种可能存在的量刑不平衡。

二、 法律角度的解读

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一提议,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1. 关于“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界定与扩大打击范围

现行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但是不阻碍其返回或者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收买者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了强奸、逼迫卖淫、非法拘禁等行为,则会触犯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并可能与拐卖罪形成数罪并罚。
法律上也存在“明知是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这一构成要件,这通常意味着收买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明知。

“扩大打击范围”的法律含义: 提议中的“扩大打击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放宽明知标准: 将“明知”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可能意味着即便收买者在主观上没有完全明确的“拐卖”意识,但只要具备“应当知道”或“存在重大怀疑却仍旧收买”的情况,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儿童,或购买的妇女表现出明显不愿意或受胁迫的迹象。
明确共同犯罪的地位: 明确收买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就是拐卖行为的“共同犯罪”或“参与犯罪”,而非仅仅是独立的、次要的犯罪行为。这涉及到刑法上关于实行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收买者虽然不是直接实施拐卖行为(例如绑架、运输、出卖),但其“购买”行为是整个拐卖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构成了对犯罪的“推动”和“完成”。
增加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 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收买者的保护,明确收买未成年人与收买成年人的区别,但总体上收买未成年人应被视为更严重的犯罪。

2. 关于“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的法律解读

这是提议中最具争议和讨论价值的部分。从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量刑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

社会危害性评价:
拐卖方: 拐卖方直接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运输、贩卖等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直接的、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他们的行为是犯罪的起点和主要实施者。
收买方: 收买方是犯罪链条的“最终环节”,他们通过购买行为,直接剥夺了被拐卖者的自由,将其置于被奴役、被控制的地位,甚至可能遭受更严重的虐待和剥削。他们的行为直接“消费”了被拐卖者,满足了犯罪的“市场需求”。
为何可以考虑收买方量刑更重?
“二次伤害”与“消费人身”: 收买方对受害者造成的往往是更持久、更深远的精神创伤和人格摧残。他们是“消费”人身,将人商品化,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性可能比单纯的贩卖更高。
维护家庭的根基: 收买妇女儿童,尤其对儿童的收买,直接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是“制造”无辜儿童被剥夺亲情的根源之一。
法律的导向性: 从某种程度上讲,高价收买行为可能比低价贩卖行为,更能体现犯罪的“购买力”和“需求程度”。严惩高价购买者,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犯罪。
社会共识: 在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中,买方常常被视为“有钱、有能力、有需求”的犯罪源头,其罪责感和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赤贫的贩卖者更大。

量刑原则与考量因素:
刑法的基本原则: 量刑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这意味着量刑的轻重必须与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匹配。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会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对犯罪的贡献程度来区分量刑。通常情况下,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实行犯的量刑会高于一般参与者或辅助者。
“买方”是否必然地位更高?
买方是“兜底者”: 在传统的拐卖链条中,拐卖方(绑架、运输、直接贩卖)是实现犯罪的关键,收买方是最后完成交易的环节。如果将买方定位为“最终受益者”或“需求终端”,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确实举足轻重。
区分“谁是主犯”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区分谁是主犯(组织者、策划者、直接实行者)和谁是从犯(积极参与者、帮助者)是复杂的。有时买方可能是犯罪的“幕后主使”,提供资金和需求,而贩卖方只是执行者。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作为幕后主使)的量刑当然应该更重。
提议的“一刀切”风险: 如果不加区分地规定“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可能忽略了不同情况下的犯罪细节。例如,一个长期从事拐卖、利润丰厚的组织者,其罪责可能与一次性购买一个被拐卖妇女的家庭相比,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更高。因此,法律规定不能过于绝对,需要预留一定的裁量空间。

法律上的操作空间与挑战:
修改刑法条文: 要实现“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可能需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文,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收买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特别是明确收买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证据的固定: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收买方的“明知”程度,以及他们所扮演的具体角色,是需要克服的证据挑战。
立法解释与政策导向: 立法者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通过立法解释或政策调整,来引导司法实践,将打击重心更加倾斜到收买方。

三、 总结与展望

人大代表的提议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从法律角度看:

扩大打击范围是正当且必要的: 明确将收买行为视为拐卖犯罪的共同犯罪一部分,并适当放宽“明知”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更有效地打击拐卖犯罪。
“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立,但需谨慎处理: 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人身的“消费”和对家庭的破坏,可以使其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比贩卖方更重的责任。然而,这需要详细区分不同收买者的角色、动机、以及与拐卖链条的关联程度,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法律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关键在于证据和细化规定: 要落实这一提议,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细化收买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

总的来说,这一提议是顺应社会发展、加强人身权益保护的进步呼声。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更加重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审慎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真正实现“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的价值导向,从而更有效地遏制拐卖犯罪,保护无辜的生命和家庭。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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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蒋胜男这几年的提案:


“建议非法代孕相关组织从业者入刑”

“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

“建议公务员考试取消35岁限制”

“增加男性带薪陪产假”

“建议将打拐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

“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

她这几年的提案是真的在针对当下发生的时事替一部分人努力。

她的每一项提案都切中要害,反映民生。

在拐卖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只能看到买卖的两方,但实际上牵扯到中间环节的人员真的不少,所以除了买方的需求要打击和遏制以外,这条利益链更需要铲除。

能买卖同罪是我现在能想到最好遏制人口拐卖的方式。

买卖人口不是“风俗”而是“犯罪”。

有些地方的人民还在把拐与被拐当成家常便饭的事情。

针对人口拐卖,还希望能够多管齐下,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法律条文,严厉打击。

蒋胜男每次提出的提案都是社会争议最多的几个,八孩事件的时候她也一直和我们一样关注着事件的进展。

我想说这才是人民的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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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

一般来说买方是外省地区,人口拐卖通常是跨省行为。

只是人贩子重罪尚且困难,一旦弄成买卖同罪,可以预见根本通不过。就算法律通过了,最后只会导致打拐更加艰难。

别忘了人口拐卖通常是去人口流失区,在流失区本来县级财政就紧张,一个人背后可能不仅是一个家庭税收,还可能是十数人的税收。

保住劳动力已经艰难了,有人送劳动力进来,县级自然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何况跨省判案需要动用县级财政的警力和司法力量,他们更是缺乏兴趣。

所以要是真这么搞,本来买方所在地政府就懒得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来个买方重罪,基本可以预料到买方所在地方政府会根本上抗拒跨省调查,拒绝配合让其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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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忘记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也忘记了人是人,不是货,不能用卖货的逻辑去对待人口贩卖问题。

很多人跟她一样的毛病,大家终究是在商品经济里浸淫太久了,凡事只会讲利润,再也不会从人的角度出发去考虑,不会从活下去和活更好的角度出发去考虑。

而买家们,往往是只从自己活下去和活更好的角度出发做出买人这样的错事的,根本算不上罪大恶极。买卖同罪也好,量刑重于“拐卖方”也好,无疑都是谁无能就欺负谁,根本不是从人民福利至上的角度出发的,只是想捍卫他们自己的脸面和道德,完全没考虑过被拐卖者、买家、以及因为拐卖而新增的人的生存和生活。究竟是所谓“公理”重要,还是这些可怜人的命重要?

难道不能从社会效益出发,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从实际出发,先调查摸排清楚,再尊重当事人意愿,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吗?我们的目的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健康的环境,而从不是捍卫所谓虚无的正义,维护所谓虚无的名誉,把自己的一些犯了错的国民,像打扫家里被老鼠拉上屎的家具那样,一扔了之。按这位代表的思路,大家设想下被拐卖者将如何继续生活,将如何处理繁复的人际关系?

社会之痛,实不该变成某些人沽名钓誉的工具,更不该变成某些人哗众取宠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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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到当地包庇、默许和装瞎的那些村镇县三级管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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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买卖同罪,但迟迟没有实现。

于是,从买卖同罪升级到买方量刑重于卖方。

最后权衡取舍,认同买卖同罪很合理。

目标达成,听懂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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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对于八孩母亲,还表示:

村 委的失守;
县 委的失守;
市 委的失守;

非常支持拐卖收买同罪,市场就是有需求才会有供应,有了需求才导致有些人利益熏心。

但是在买卖双方这中间有很多的纵容方,以及默许方,是他们让那些买卖的人更加的大胆。

这些人不能总是坐以待毙,视而不见。


前几天我看到一个提议:建议将打拐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这个建议有点绝对,我不完全支持,我尚且抱着一丝幻想,并非每个地方都有黑暗。但是这个提议,却切实的指出当地对拐卖的默许与纵容。

如果少些默许,肯定很多案子早就查出来了,

如果少些纵容,肯定也不至于失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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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一位多年来坚持打拐的人大代表,张宝艳。

2007年起,张宝艳自费创建了“宝贝回家寻子网”,专门帮助被拐、被遗弃和走失的孩子,以及流浪乞讨儿童回家。

2013年,张宝艳提出的“建立打击拐卖儿童DNA数据库的建议”,得到公安部采纳,为侦破案件、帮助被拐儿童准确找到亲人,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张宝艳接连多年围绕打拐建言。

今年她将提交一份关于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力度的建议,建议修改《刑法》提高对买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身追责,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

“‘买方市场’现在肯定还存在,兴许他们不像以前那么猖獗,但仍有个别买家,他感觉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在顶风作案。”

“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买家身上,这么多年给被拐妇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买家。而且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可能就没有人贩子这个行当,因为有了“买方市场”才刺激了人贩子铤而走险。”

“所以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一点太低,我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

“现在许多被拐卖的孩子和妇女,等她们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够脱身都是很多年之后,基本都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很难追究人贩子的责任了,但是拐卖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样,拐卖犯罪时间越长,对被拐卖者的伤害越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

“一些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由于当初没有文化,可能直到现在一直都无法脱身,确确实实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进行解救,这是可行的。”

应对各地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他们寻找亲人。

张宝艳还建议应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将打拐与基层组织的政绩挂钩,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希望盲山终将不复存在,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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