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被拐越南新娘被解救回国?

回答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越南新娘”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也涉及一些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当被拐卖的越南女性被成功解救回国时,这通常是一个复杂且带有情感色彩的事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和看待它。

一、 从受害者角度看:

巨大的创伤与痛苦: 被拐卖的经历对这些女性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她们可能经历了长期的囚禁、剥削、暴力和精神折磨。被剥夺了自由,远离家乡和亲人,身心遭受了巨大的创伤。
重获自由的喜悦与不适: 被解救回国,对于她们来说是重获新生。那种摆脱噩梦、回到熟悉的土地的喜悦是难以言喻的。然而,回到家乡也可能伴随着巨大的不适应。长期的经历可能导致她们与原本的生活脱节,家庭关系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自身也可能因为经历而变得更加脆弱或警惕。
未来生活的挑战: 即使回到了家乡,她们未来的生活依然充满挑战。
心理创伤的恢复: 她们需要时间来疗愈心理上的创伤,重建自信和安全感。这可能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家庭的支持。
社会适应: 在被拐卖期间,她们可能失去了接受教育或工作的机会,回国后需要重新学习技能,适应社会。
家庭关系: 如果她们在被拐卖期间已经有了孩子,如何处理与孩子的关系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她们的家庭因为她们的“失踪”而遭受了经济或精神上的打击,回国后也需要修复这些关系。
经济问题: 很多被拐卖的女性可能来自贫困家庭,她们的经历可能让家庭雪上加霜。回国后如何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独立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 从社会角度看:

打击拐卖犯罪的成果: 成功解救被拐卖的越南女性,是中越两国警方联合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取得的重要成果。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国家对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
社会关注与反思: “越南新娘”现象,尤其是其中涉及的拐卖,暴露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
性别比例失衡: 一些地区因性别比例失衡而产生的婚姻难题,为拐卖提供了市场。
贫困与弱势群体: 贫困和缺乏社会保障的女性更容易成为拐卖的目标。
跨境犯罪的复杂性: 人口贩卖是一个复杂的跨国犯罪网络,需要国际合作来根除。
法律的完善与执行: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拐卖犯罪。
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 解救行动只是第一步,后续对这些女性的人道主义援助至关重要。这包括提供庇护所、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职业培训等。越南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也需要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婚姻”现象的复杂性: 值得区分的是,并非所有嫁到中国的越南女性都是被拐卖的。也有一些是出于自愿的跨国婚姻。但是,一旦涉及到拐卖,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社会在看待这一现象时,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区分合法婚姻和非法行为。

三、 从国际合作角度看:

中越两国合作的体现: 成功解救行动离不开两国警方的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这为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全球反拐卖的挑战: 人口贩卖是全球性的犯罪,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解救行动也提醒我们,国际合作在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人权方面的重要性。

四、 媒体报道与公众认知:

报道的责任: 媒体在报道这些事件时,需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标签化和煽情。重点应放在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谴责,而不是简单地渲染猎奇。
公众的同情与支持: 公众对被拐卖女性的同情和支持,对于她们的心理恢复和社会融入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警惕,了解拐卖的危害,并积极参与到反拐卖的宣传和行动中来。

总而言之,看待被拐越南新娘被解救回国,我们应该看到:

这是正义的回归和犯罪的被惩罚。
这是对受害者身心创伤的一种慰藉,但治愈之路漫长。
这是对社会问题的一次警示,需要引起深刻反思。
这是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的积极成果。

这是一个充满悲剧色彩的故事,但也蕴含着希望。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为这些经历过苦难的女性提供支持和帮助,让她们能够真正开始新的生活,同时也要持续打击人口贩卖,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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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稀泥,买卖人口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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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题主

要是中国女性被拐卖到日本 被迫“嫁”给日本男人 并且还生下了孩子 你还会这么问吗?是不是还会害怕给社会造成更多的麻烦?


以前在某论坛上(就不说是哪个论坛了 反正这论坛带个“北”字 这两天因为国家大事 暂时不能上了)看到过这么个帖子 说的就是这么个事

帖子链接就不发了 发个新闻

河南临淇6年迎23名越南媳妇 当地人称“好娶”-搜狐新闻

临淇镇的邓国强也是在工地上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梁氏垂,第一次见面时,他面对的是梁氏垂三姐妹并拥有挑选权。梁氏垂当时还在上高中,她回忆说:“男朋友常来我家玩,爸妈说他长得不错,脾气也挺好,没表示过不赞同。”于是,首次见面一年多后,两人结了婚。

下边的评论 也挺有意思 我印象比较深的几个

有的人表示 人家只要愿意就行 也有人说 不管愿不愿意 只要现在过得好就行 还有人说 这个女孩还在上高中 是未成年人 也有人反驳 未成年人怎么样 中国不是也有吗

大概其这个意思吧

这可能是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中国人(尤其是男性)的观点

我经常在思考

也许中国现在富有了 可男女的比例又挺大 结婚成本越来越高 所以能娶回来外国老婆 在一些人(尤其是男性)心里看是省钱的 甚至是光荣的

那要是中国女性为了(或者不是为了)钱或者更好的生活 在未成年的阶段嫁给外国人呢 这些人会不会斥责 这是慕洋犬?

我们让国家富强 并且爱国 究竟是为什么?如果就是为了因为娶不上中国媳妇,就娶个漂亮的未成年越南媳妇,那他们还算爱国者吗?

在电视剧长征中 刘伯承元帅曾经说过:帝国主义者就是这么欺压中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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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妇女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谈这些都是耍流氓。


其次,关于问题一,明知人人生而有人身自由,妇女不管“自愿”还是被强迫,都不应当被像货一样被卖来卖去,你还去买妻,那么所有的后果,包括小孩的境遇,都是你造成的。


再次,问题二,她们想要走还是想要留她们自己不知道吗?


问题三。孩子怎么办?养育的责任在父亲。但是能做买卖人口这种事的人显然不会担负起这种责任的。这时就要借助社会化抚养的… (我要向我怼过的 @马前卒 认输了)。


怎么看?自然界男女比例就是一比一,X和Y染色体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别而有所改变。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社群出现男性“娶不起”(这三个字都让我觉得恶心)老婆的现象,就是因为女婴“不能传宗接代”,都被溺杀(古代)或者打掉(现代)啦。你们自己造成的这个局面,为什么要转嫁给别的社会呢?


当然,被打掉的女婴是受害者,被生下来传宗接代的男婴,如果他不参与这种拐卖女性的事,其实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但是他们至少可以做到从自己这代做起,改变自己对家庭的观念,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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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到一个人说的,我觉得很有道理。

他说人之间的差别从来都不是地域带来的,而是阶级。

中国条件好的男人哪里用得着买媳妇啊,用得着买媳妇的是什么样的男人啊。

中国的妹子们都不想嫁,人家越南姑娘自然也不想嫁了。

在家乡虽然贫困,但是好歹熟悉,被拐到这边,不但贫困,还背井离乡的。

换位思考一下,中国的一个女大学生,别说是女大学生了,就一个没上过学的农村小姑娘,被卖给美国的流浪汉,糟老头子,又穷又臭,对她再不好,有机会能不跑吗?肯定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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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一厢情愿了,中越边境小县城妓院老板通常以一万多到两万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像人贩子购买越南女性,强迫他们一天卖淫挣够一千元。这些女性每天无法自由行动,被老板手下用摩托车送到指定宾馆卖淫,或者就在老板自己开的宾馆里卖。

你说这是到了天堂呢还是到了地狱呢。

更新

本人反对一切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反对一切逼迫卖淫的行为,有三观不对的,退散退散

继续更新

有些朋友说我是瞎编的,我骗你们有什么好处呢,赞多了知乎又不发钱是吧。我老婆以前就是在边境县城开宾馆的,每到周末嫖客们就跟见了血的苍蝇一样成群结队的往宾馆里钻,跟前台说要越南小姐。我老婆宾馆里不养越南小姐,但是她隔壁的宾馆老板娘就养有几个,老板娘和我老婆关系好,曾经鼓动我老婆也养几个,我老婆觉得太危险拒绝了。

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了边境县城的一种明面上的秘密,所有人都知道这行为违法,可是很多人依然去干。就比如给走私的拉货,抓到就扣车,可是还是有很多人买个二手车就去干了,为什么?一次三千

要不老马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流淌着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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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支持丛林法则,那当然应该救回国,就这么简单。

如果支持丛林法则………

那很简单,既然当时是“凭本事买来的,反正老子不能结婚全世界都该惯着,人渣的生育权比他人人格和国法都重要”,那就应该接受全面的丛林法则。这种情况下,你被“骗婚”,她卷钱跑了,那就和香港三级片里一个金三角军阀想强X越南女佣兵,女杀手,结果被对方从裤裆里变出一把刀把作案工具没收了,这种情节一样,是看着刺激,大快人心的,是其他人眼里的围观材料,不具备任何被怜悯的价值。

民警同志遇见因为这事哭丧甚至shang fang(拼音)的直接打断腿扔进街边面包车,更是天经地义的。你既然yy了丛林法则的好处,就要接受它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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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回国你还想咋地?去乡村小学当最美女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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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人自愿嫁给外国男人,需要制止。

外国女人被拐卖给中国男人,不需要制止。

为双标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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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被拐卖妇女被解救天经地义,为啥越南被拐卖妇女被解救就要被看待?越南妇女不配拥有人权?年轻人,你的思想很危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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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谁是她们的丈夫????

购买人口的那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怎么办?当然要依法办。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答主注:既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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