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是,不是“误打”,是美国警察故意让你掏东西,然后以此为借口,枪杀你。
这种情况应该很普遍,一个曝光的视频,警察让一个白人司机掏东西。白人司机拒绝了,说:我看过报道,你(警察)是要杀我,我不去掏东西。然后,警察说:我不会杀你的,我们只杀黑人!
这是视频中的事件就是今年发生的,美国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的。所以那些精美媚日哈韩的东西用不着来喷,自己去查今年美国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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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说了美国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精美媚日哈韩的东西用不着来喷,还有一些不知廉耻的家伙来胡说八道。
我再次给一些不太了解美国警察这种做法的人,解释下,
首先,不存在不听美国警察命令,就会被美国警察开枪打的事实。即便是美国警察,他也没有这个权力。美国警察是有权,在认为你对其构成威胁的时候,开枪。注意,是【认为你对其构成威胁】
哪么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让你去掏证件,你去掏了,美国警察开枪射杀你,警察可以解释为,他让你掏证件,而他认为你不是掏证件而是试图掏枪,掏枪自然构成了对警察的威胁,所以警察有权开枪。
但有人会说,事后检查当事人没枪啊。注意,前面说的关键是【警察认为】你有枪。在历史上,美国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案件中,没有一起,白人警察被定罪,法官,都“采信”了,白人警察,【认为】黑人够成了威胁。
哪怕,路人手机录像显示,白人警察让一个黑人跪下,黑人没有跪下,在跟白人警察理论,黑人并没有试图掏任何东西,也么有靠近白人警察,就站在那比比划划的说着什么,然后,就被一帮白人警察乱枪打死了。事后证明,这个黑人没有任何武器只是精神有些问题。然而,就是这样有录像,法官仍然裁定白人警察无罪,因为,法官“采信”了,当时白人警察认为这个黑人有威胁。
明白了没有,不是你对警察有没有威胁,警察开枪,而是警察认为你有威胁,警察开枪。而之后,只要法官相信,警察开枪的原因是认为其构成了威胁,警察就无罪。
而现实是,美国白人警察杀黑人,解释为是认为黑人有威胁,法官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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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哪个,“警察说:我们只杀黑人!”是玩笑吗?那些精美眼里那当然只是玩笑,那是你们的自由。你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我的理解,当事人不拿驾照出来,跟警察说看过录像,知道可能被警察杀,怕被警察杀,当事人这么说,可能是真这么想,或只是不想拿驾照的借口,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听了后,直接把话挑明了:这种情况下,他们枪杀黑人,肯定是无罪。但他们如果枪杀的是白人,哪么,法官可不会采信,当时白人警察认为这个白人有威胁。所以,他们只能以此借口杀黑人,不可能以此借口杀白人。当事人是白人,所以我(警察)不可能以此借口杀你。
这是深入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思想,嘴上说自由平等,实际上种族歧视深入每一个人的基因中,不仅仅是白人警察,还有法官,陪审团。
这个警察这样说,不是调侃,是因为白人司机拒绝按这个白人警察的命令去掏证件,所以白人警察告诉他,我们不能用这个借口杀你,因为你是也是白人,我们这样杀你,法官、陪审团会判我们谋杀。我们只可以用这个借口杀黑人,我们这样杀黑人才会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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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不断有人反问不是“陪审团”什么什么的嘛。实际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事,只是普通的叙述,也不是法律文书,知道说的什么意思就行了。纠结是“法官”还是“陪审团”不过是在挑用语用词的刺而已,跟实质问题没什么关系。略微知道一点美国法官跟陪审团的关系。陪审团人员的选择有法官参与。陪审团负责确定是否有罪,法官主持审理和量刑,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官。法官可以不理睬陪审团的立场(一般法官不这么做),法官也可以解散陪审团。由于是法官主导审理,所以案件的导向是由法官决定的,法庭上陪审团只是听审。然后陪审团根据法庭上自己提取的审理做是否有罪的判断。
2、美国可以不由陪审团定罪,而直接由法官判决。
3、鉴于2,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要求组成陪审团审理。本事例说的是警察打死人,哪么被告应该是警察。根据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被告的警察是有权要求法庭组成陪审团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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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美国宪法第一至十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
无论何入,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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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警察该怎么做?亚裔如何?这个问题的其他回答者,已经说的很好了。我想表达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想知道,遇到警察该怎么做?亚裔如何?可以去看,其他回答者的回答,我没什么可补充的。之前的一个回复说过了,并没有说美国的警察都是这样,只是说这些事反应了种族歧视思想是根深蒂固的。
建议诸位秉承一条指导思想:表面上对警察表现足够的尊敬,不授人把柄;内心则坚守自己的权利,寸土不让。
首先,美国警察在截停车辆时,内心可能是非常紧张的:在持枪率如此之高的美国,浪大了不知道会催出什么海鲜来,谁知道一辆看似人畜无害的小汽车里能有什么危险武器。
因此而生的一场悲剧是2016年7月发生在明尼苏达的警察枪杀平民事件。一名叫做Philando Castile的男子,因为汽车尾灯不亮被警察截停。这本来是一桩小事,但当警察靠近Philando的时候,他犯了一个错误:他当时合法持有一把手枪,为了避免误会,赶忙向警方表明事实。
警察立刻警告他不要动,但鬼使神差地,不知道是没有听清警察的指示,还是希望自证清白,Philando将手伸向了上衣口袋。结果,美国警察毫不迟疑地向他倾泻了一个弹夹的子弹,Philando当场丧命。
后来,尽管涉事警察以过失杀人罪名遭到起诉,但陪审团最终做出无罪判决。这桩悲剧也为广大留学生提了个醒:美国警察惹不起,不要给他们任何理由,让他们觉得自己是个危险分子。
因此,在开车时,如果看到背后警灯亮起,不管亏不亏心,都要首先做到这样几件事:
1 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打右转向灯,减速,靠边停车。注意:如果对警察无动于衷甚至加速的话,跟着你的就可能不是一辆警车,而是一队了。这种行为,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按照“逃避警察执法”(fleeing a police officer)罪名被起诉。
2 车辆停稳后,将档位放在P档,关闭音响,摇下左侧车窗,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等待警察到来。这是为了向警方表明自己不会突然逃逸,没有持有武器,同时也确保自己能听清警察的问题。
3 这时可能会有一阵令人压抑的沉默,警察可能在警车里根据你的号牌检索违章和犯罪记录,这时候请保持耐心,准备一下应对警察的问话。
4 随后,警察会走上前来,向你说明为什么要截停(一般是因为超速,越线,车辆注册过期等交通违章原因)。这时候请确保自己听清楚警察说了什么,以后如果需要为自己辩护的话也有依据。
5 警察一般会要求你出示驾照和保险证明等文件,此时请想一想悲催的Philando Castile大哥,不要重蹈覆辙。如果需要将手伸进口袋或者打开车里面任何储物柜的话,一定要向警察询问:“Sir, may I reach into my pocket/ glove compartment to retrieve my ID/ insurance card?”。这样就能有效避免误会,防止警察反应过敏。
6 如果不幸被开了罚单,请看清楚上面的具体违章事由,罚金额度,是否需要出庭等。建议大家事先查询本地专业从事交通罚单辩护的律所信息,存一个号码,如果认为将罚单不合理的话可供联系。
接下来的事情是小概率事件,但不得不加以提防:如果警察提出搜车,怎么办?
根据美国司法部(Bureau of Justice)发布的数据,如果您因为交通违章被警察截停下来开罚单的话,有3%的概率会被警察搜查车辆。这肯定不是什么好事,就算自己问心无愧,万一有朋友在里面留下了什么违禁品,或者因为不熟悉美国法律而被警察捉住把柄的话,就得法庭上见了。
幸好,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应对这种情况,只需要一句话:
“Sir, I DO NOT consent to any search of my car.”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警察要搜查车辆,必须要有法院签发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如果没有搜查令的话,只有在以下有限的几种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实施搜索:
-- 有合理事由(probable cause)认为被搜查者正在从事犯罪行为;
-- 犯罪证据在警察视线范围内清晰可见(所谓的plain view doctrine);
-- 实施逮捕过程中为了确保警察安全而搜查危险品;
-- 判例法规定的其它特殊例外情形,例如根据 Terry v. Ohio一案产生的,可供警察盘问可疑人员的“Terry Stop”等。
对于第四修正案,一个活学活用的例子就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周立波。周立波因驾车走S形被警察拦下,而在其中的搜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毒品和疑似非法持有的枪支,并据此提出了多项重罪指控。尽管“铁证如山”,但周立波的高价律师团队自有金蝉脱壳妙法。他们一口咬定,周立波听不懂英语,无法理解警察的问题,因此哪怕当时同意了警察的搜查要求,这一同意也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我们可能无法像周立波这样的付费玩家一样,靠牛逼哄哄的律师团队横着走路,但至少有一点应对警察搜索的方式,只需要一分钟就能掌握:
“Sir, I DO NOT consent to any search of my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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