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伙,胡审乱判。一审如此,二审仍然如此。
快进到禁止一切文艺作品,拔除资本主义毒草。
这是典型的把自己的过错变成弱者的绑架,进而让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逻辑错就错在,过错是自己导致的,责任却不自己承担,而要埋怨别人。
这和我们从小的那个“哄孩子”的教育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明明是小孩子自己没走稳,大人扶起小孩子说“都怪地板,我们来一起打地板”。
明明是岁数小的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大人见到哄岁数小的孩子说:“你岁数大不懂让着小的吗”。
所以,这群孩子就变成巨婴。
当他们生了孩子,孩子出问题了,第一反应就是“怪别人”。
我之前看过一个智慧的妈妈,是这样教自己摔跤的孩子的:
“爬起来,深呼吸。好好控制自己情绪,告诉自己摔跤很正常。
来,继续深呼吸,自己看看自己摔伤没有,告诉自己很勇敢,情绪好些了吗
来,再来深呼吸,拍拍身上的灰尘,摔跤前你想做什么,好,继续吧宝贝”
对,我们要成为这样的父母,未来孩子才会心智健全的成长,心里才会有温度有光。
全然胡来!
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
有人走路被车撞死是模仿电影里走路?
有人吃肉被噎死是模仿动画片里吃肉?
熊出没里的攀岩是这样的
请问问题在哪里?
就算他们没有登山设备,也是符合剧情啊!
现在很多法官为了照顾弱势群体,不惜慷他人之慨,葫芦官判断葫芦案,甚至完全不相干的人也扯进来。
照这样胡整动画片以后还怎么拍?
这也行?这真的行啊!信息化时代,手机电脑已经全民普及了,如果这能追责,那电视电影当中不能出现杀人吗?要统一成歌舞升平?针砭时弊社会问题都不能展现了?真的要营造一个“乌托邦”式的儿童乐园,如果这样的话,那《天线宝宝》最安全啊。
就一句话:艺术作品来源于现实但高于现实,不该成为担责的实体。否则,那么多条条框框,还怎么创作?
对于《熊出没》的惩罚真的会起到很不好的导向作用,以后都要考虑孩子模仿的问题的话,那很多东西都要受到局限。
《喜羊羊与灰太狼》里的危险动作还少?《猫和老鼠》中动不动用各种凶器,这些岂不都不妥?现实本来就应该是有危险和挑战的,本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啊。
《熊出没》播放量那么高,模仿出问题的只是极少数,这是小概率事件,影视作品没错,错的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教育啊,家长陪孩子一起看的时候,完全可以指着动画片里的画面说,“孩子,这很危险,不能攀岩啊!”
中国的文化事业就是衰落于这种人的手上。家长的不作为却硬要推给文化作品。再这样下去,跳楼埋怨熊出没,盗窃怪盗墓笔记,持械伤人赖虹猫蓝兔七侠传,抢劫、杀人是水浒传的锅。假如有一天自己家的孩子病了穷了,说不定还要把余华等人骂上一遍,说他们为什么要写人间的不好,为什么要把病痛写出来。他们从不去想自己是怎样看护孩子、教育孩子。他们把孩子推给手机和电脑,又反过来指责孩子在这种环境中形成了扭曲的世界观。更可笑的是,这种上诉居然还能成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的文化作品才越来越低龄化。但低龄化只是一种妥协,对这种不负责任之人的妥协。假如小猪佩奇是中国公司做的,那么他早已因为孩童跳进泥坑溺死而被告上法庭。
多年以前,要是不小心撞到玻璃门上把头撞破了,我们首先会觉得丢人,然后生怕把人家门碰坏了让赔偿。
而现在我们撞破了头,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有没有错,不是丢不丢人,而是玻璃门是谁家的?门安装的位置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贴着预警提示?门的玻璃有没有安全问题?
总之就是我们在自讨苦吃的时候变得理直气壮,因为总觉得有机会能找到任何一个刁钻的角度为我们所犯的错误背锅。
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在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说明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增强。也越来越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维权和规避风险这两股力量博弈的结果就是,所有的程序都越来越繁琐。避险方越来越精通各种挖坑套路,维权方越来越锱铢必较,社会的信任指数直线下滑。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都倾向适当的加强对被侵权方的保护,那是在公民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理念淡薄的时期为了平衡和保护做出的妥协。我们用公平责任的方式,解决法条不能解决的平衡问题,从道德和情理的角度维护了实体正义。
但时至今日,法院在责任分配的天平上,应当回归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一般社会认知能够理解的角度,真实客观进行裁判。不能再以“活稀泥”的方式盲目追求安结事了。
最后我想起了我小时候,看了一部关于特工的外国片,就觉得自己也能飞檐走壁,结果跟一帮孩子在房顶跳来跳去,一不小心掉下来给腿划了个大口子,现在也留了一道大疤痕,当时我妈听了我是学电视里的,给我一顿嗨揍,罚我一个月不能出去玩。
那时候学电视电影情节受伤的孩子一定不少,但好在那时候的家长没有这么多“事儿”,才能让我们比现在孩子看到更多不一样的东西。
有些时候吧,中国的法官还是挺新潮的
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仔细看完了判决书,详细分析下:
1.《熊出没》厂家华强方特公司在庭审中,实际上已经对家属的诉求进行了吐槽。
来看下华强方特公司的答辩意见,华强方特公司已经在动画片中明确标注了危险提示,并且市面上很多动画片都有攀岩攀爬的情节。
华强方特内心OS:为什么偏偏起诉我?为什么不去起诉《海绵宝宝》?
华强方特答辩意见:
《熊出没》系列影视作品与本案不存在因果关系。方特公司是合法制作方,具有国家广电总局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国产动画片发行资质,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内容健康、诙谐,多次获得省级大奖和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的称号,动画片内容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像诉状中所称的暴力情节,通篇渲染的都是幽默诙谐、积极向上、可爱活泼的气氛,制作发行是合法的,并且方特公司的影视作品存在危险动作的均在明显的位置标有“危险动作,请勿模仿”等类似的文字以提醒观众注意,尽到了作为应是作品制作方提示分项、警示模仿的义务。
市面上发行的动画作品也存在很多攀岩攀爬的情节,如《奇妙宝典俱乐部》、《洛宝贝》、《海绵宝宝》等动画作品,无法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即因为方特公司的影视作品所致。
2.原告与方特公司实际已经达成了和解,并且撤回了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方特的诉讼请求已经撤回,法院不应当再判决方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还是很任性的判决了。
法院内心OS:该你倒霉,原告即便对你撤诉了,我还是要判你赔钱。
法院意见:
本案中,尽管杜某、黄某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杜某、黄某撤回了对华强方特公司的起诉,但仍应对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本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制作发行的《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致杜宇婷与丁某1在玩耍时,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情节,进行攀岩游戏时坠楼死亡。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华强方特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份判决书的逻辑,我是真的看不懂。可能方特公司也是一脸懵逼。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
那么电视机厂商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杜晓某的母亲系精神二级残疾。
没有基本的认知能力。”
这种情况下怎么放心留她和孩子独自在家中
还有一点,没有基本认知能力,是怎么结婚生子的。。。。。。
看了这个新闻以后,我马上问了4岁的女儿朵朵:可以打开窗户跳下去吗?
她说:不能!会痛的。
她爸爸抱起她说:爸爸抱着你跳好不好?
“不要不要!!!”她吓得尖叫挣扎起来。
我说:“那么高跳下去,会死的。”然后做了个闭眼睛吐舌头的表情。
朵朵其实刚明白“死”的含义没多久。她想了想,说:“那我可以在地上跳啊!”然后通通通跳了几下。
这就是我们日常的安全教育。朵朵幼儿园的老师也会每天做安全教育。今天他们请了警察(是朵朵同学的爸爸)给孩子做防走失、拐骗教育,还让孩子记住家长的手机号。
4岁的孩子都能理解跳下去会有危险,会死,以8岁孩子的认知能力,其实足以理解跳楼的危险性了。所以,这真的是动画片里有攀岩情节的锅吗?
注意审题,孩子母亲是没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也没有给孩子做安全教育的能力。那孩子的爸爸呢?其他亲人呢?他们有好好教育过自己已经8岁的孩子,跳下去会死吗?
“熊出没”这个片子固然会有缺陷(尤其是早年,现在新出的改进了很多),但这件事的本质还是家庭安全教育的缺失。
就算这个动画片里没有攀岩的镜头,体育节目里还有很多极限运动的镜头,难道个个都得承担责任,或者干脆禁止儿童观看吗?
别和我说教育了也没用,人都是有怕死、自我保护的本能的,我小学时在上海火车站门口看到一块血腥的“血的教训”的告示牌(各种被火车轧死的人的残缺尸体),吓得很长时间不敢去火车站,更别说在铁轨上玩了。虽然这种恐吓的教育方式太过直接也不可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足够有用。在孩子可能把生命安全当儿戏的时候,两害相权取其轻,适当的直观体验也是需要的。
最后,虽然我是个育儿博主,但其实我也是民法学硕士毕业的。我看了新闻原文,原文里说,法院认为“动漫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为我也没看动画片具体的情节,所以我没法直接判断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即使我认为不合理,我也不是一线法律工作者,可能也没有什么说服力。但我斗胆认为,如果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无过错的人道主义补偿,这样的结果可能更好接受一些。
没有一个家长会指望法院判决赔多少,赔多少都换不回自己的孩子,还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好安全教育吧!
推荐一些安全教育的绘本:
(不是做广告,你们可以看了介绍然后去别处搜最低价买)
1、这个案子的一审其实去年七月就判了,重上热搜应该因为是二审维持[1]。
2、本案的诉讼过程比较复杂,一审判决在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2],其中有针对华强方特(《熊出没》制作方)的说理。
3、本案中华强方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公平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不是「和稀泥」,法院的确认为《熊出没》与悲剧有因果关系,同时华强方特具有故意或过失。
4、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法院认定的依据是死者玩伴事后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其中明确提及事故原因系模仿《熊出没》危险片段。
略作展开:
本案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对应文书,分别是(2018)川0181民初5409号[3]、(2019)川01民终15058号[4]、(2020)川0181民初962号[2]。
简单总结,事故发生后,死者父母起诉要求死者玩伴丁某及动漫《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胜诉[3]。
之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法院以丁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一审时未依法将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裁定存在程序瑕疵发回重审[4]。
在上诉过程中,华强方特私下与原告(死者父母)达成了和解,因此在新案中并未被列为被告,但是新案中法院仍对华强方特的责任比例作了认定[2]。
以上过程主要发生在2019至2020年间,本案突然重上热搜,应该是(2020)川0181民初962号案的二审维持原判,因此判决主要依据还是要看一审文书。
以法院认定事实为准,本案经过并不复杂;当然,与很多案件类似,在一些地方也难免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认定事实是,死者与玩伴丁某模仿《熊出没》中危险片段,以绳系腰间进行所谓攀岩游戏,过程中不慎从六楼窗口处跌落,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
华强方特对「模仿《熊出没》」一节持异议,认为同类动画中具有类似情节者较多,不能断言事故系对《熊出没》的模仿,并举例《奇妙宝典俱乐部》、《洛宝贝》、《海绵宝宝》等多部作品。
但是玩伴丁某在事后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明确提起二人系模仿《熊出没》作品,故华强方特意见法院未采纳。
原告对「不慎跌落」一节持异议,认为跌落原因系玩伴丁某的推搡,并提交抢救期间死者本人录制的情况说明视频佐证;但由于视频录制时死者已经病重,法院以不能判定神智是否清晰及仅为单方陈述为由未予采纳。
本案中,死者监护人放任幼女(8岁)与丁某(6岁)单独在家,疏于照料,是发生不幸的主要原因;丁某监护人同样放任幼子在无成人陪伴下与死者单独玩耍,同样有一定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死者父母)自行承担80%责任、被告(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恰如其分。
但是法院同样认为:
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这个认定颇有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我们说的「公平责任」是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5] ,但判决明确指出华强方特「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其认定已经超过了公平责任的限度。
最后讲一点个人理解:
1、审查并非天然是坏的。本案的两位涉事者,一位8岁(死者)、一位6岁(丁某),他们才是《熊出没》的对象人群。以成年人为对象创作的作品和以未成年人甚至学龄前儿童为对象创作的作品理应有所区分,后者在内容上需要受到一定限制。这是儿童保护的特性使然,与作品本身内容的好坏无关(譬如说,传统四大名著一些桥段其实也是限制级的)。
2、问题是,1中的限制应当以何者为限?出于儿童保护的需要,我们同意,并非所有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但是无论怎样选取内容,都不可能绝对地防止错误模仿,假设如本案「警示文字提示」方式都不能算尽到注意义务,那制作方应当做到什么程度?内容的选取又应该受限至什么程度?
3、顺着2的问题,即使儿童向的动画都达到了上述标准,由于国内没有影视分级制度,监护人通常也不能充分监督儿童信息接触,如何确保牺牲了部分创作自由所希望达到的儿童保护目的能够成就、儿童作品的创作自由(部分)不至于白白牺牲?
4、假设我们为了解决问题1、2、3建立了某一套制度,如何保障权责机构能够恰当履职、审慎行权,规则不至于被滥用,各方的权益和意见均能得到慎重的考量?
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和讨论。
以上。
要是孩子看了动画,模仿其中的角色,但是没摔死,而是走上了攀岩的职业生涯,以后的工资要不要把10%给动画公司呢?
出了坏事就强调动画的强烈影响,索要赔偿。正面影响就和动画无关了,所有成就都是个人努力。动画里角色的善良您孩子模仿的时候怎么就不归功于动画呢?难道孩子只学坏不学好吗?
还是说这因果关系完全是薛定谔的?
说白了不是什么因果关系而是单纯地推卸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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