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新闻很痛心,这个事件里面孩子的监护人肯定有责任。那么,开发商是否需要担责?答案是:不排除这个可能。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若案涉房屋窗台高度小于0.9米且未安装防范设施,那么可以认定开发商对公用区域在建设时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其交付房屋不合格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开发商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商应对结果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不再祥述)
有朋友提出本案可能存在女童踩踏踢脚线攀登窗户的可能性。
虽然本案中窗户高度为900mm以上(存疑),但是即便如此:
《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规定“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虽然03标准已被新标替代,但是我认为说明的精神应当在新标中得到贯彻,否则背离了标准保护住户安全的基本目的。
所以我认为,可踏面高度,不应计入窗台净高以内。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窗口去除踏面之后有没有超过900mm,如果低于900mm,那么有没有加装栏杆,以及防护栏净高有没有高于900mm
这是一起沉痛的悲剧。但是也是完全一起离奇而且低概率事件。
这种概率可以说低的令人难以置信。
我直觉认为事情不可能那么巧,会不会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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