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高法工作报告表示「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这释放了哪些信号?

回答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这释放出了相当明确且重要的信号,并且传递了多重含义。我们可以从几个关键层面来解读:

一、 彰显国家对特定严重犯罪的严厉立场和决心

零容忍的态度: 这句话最直接的信号就是,国家对于那些残害妇女儿童的极端恶劣犯罪,展现出了一种“零容忍”的态度。这并非是针对所有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而是特指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极端情况。最高法明确表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会回避使用死刑。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化: 妇女和儿童历来被视为社会中最需要保护的群体。报告中特别点出“残害妇女儿童”,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将以此类犯罪为重点,加强对其的打击力度。这是一种对这些弱势群体生命权、身体权和尊严权的最高层级的法律保障承诺。
依法审判与核准的强调: “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这句话非常关键,它是在强调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这意味着,即使是最高法,也不会随意动用死刑,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审慎的审理、判决,并进行最高级别的核准。这既保证了法律的严厉性,也避免了司法滥用,传递了“罪有应得,依法惩处”的原则。

二、 对潜在犯罪者的强大震慑作用

遏制犯罪的警示: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潜在的剥夺生命的结果,对任何潜在的犯罪者都具有极强的威慑力。报告中将对残害妇女儿童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明确提出,是对所有可能实施类似罪行的人发出的最强烈的警告:一旦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尤其是伤害了最无辜的生命,必将面临最严厉的惩罚。
提升公众安全感: 这种明确的司法信号,有助于提升民众,特别是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安全感。当人们看到司法系统在面对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时,能够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会让他们觉得社会更加安全,正义能够得到伸张。

三、 体现司法精神的演进与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司法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社会上对侵害妇女儿童的恶性案件高度关注,公众对此类犯罪的痛恨和对严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明确这一点,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表明司法机关能够倾听民意,并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公众对公正和安全的期盼。
人权保障的辩证法: 虽然死刑本身涉及剥夺生命这一最基本的人权,但在法律体系中,人权保障是辩证的。对于极端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基本尊严的行为,剥夺施暴者生命的权利,恰恰是对受害者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终极性保护和恢复。报告中的表述,正是这种辩证关系的体现,即通过最严厉的惩罚,来维护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司法专业性的坚持: 报告中反复强调“依法”和“核准”,也表明了最高法在坚持司法专业性和程序正义方面毫不动摇。这说明,即使面对社会情绪的波动,司法机关依然要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过严格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指导下级法院: 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是对全国法院的司法指导。这份报告明确了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的特定极端犯罪时的审判原则和底线,将有力指导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量刑和死刑复核等环节中,贯彻这一精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明确对这类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避免因地域或审判主体不同而产生过大的量刑差异,进一步促进司法的公平统一。

总而言之,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关于“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表述,是在清晰地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国家在保护妇女儿童方面绝不含糊,对于那些罪大恶极、触犯法律底线的犯罪,将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予以惩处,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并对潜在犯罪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这是一种对生命权、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坚定捍卫。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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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

就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谋害男性需要判死刑?

你不妨把话说的更明白点,

让他们加紧迫害男性,加了个速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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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归支持,我只是很好奇,里面有女人,有小孩,有老人,

为啥没男人?

加几句。

妇幼保健院,是为了孕妇和婴幼儿,男性不能怀孕,所以只有“妇”,但是婴幼儿有男有女,所以只是一个“幼”。

妇联,是历史原因,为了解放妇女。

老弱病残专座,只要是满足条件均可以坐,老弱病残既有男又有女,所以根本没有分男女专座。

这个回答里,是“残害”。明明大家都有可能被残害,明明凶手都应该受重罚,为什么不应该有男人?

我始终认为,理想社会应该是平权,而不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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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仅仅是:

“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更应该是:

“对残害任何公民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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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针对中国成年男性的拐卖和伤害等,刑罚都是最轻的。

长春的女大学生刀刺司机,被警方调解后,司机只能原谅女大学生。警察还给2000元路费给女大学生。湖南女乘客用刀猛刺司机,导致司机严重受伤,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试想一下,如果性别互换,舆论会怎么样看待?

福建漳州建立女性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三名涉嫌盗窃罪女子执行「罪轻不起诉」决定。这些都是上过新闻的。

拐卖中国成年男性,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的。而针对妇女和儿童,是有专门的法律,处罚也很重。在现实案例中,一般都从重判刑。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量刑起步是五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

法律已经很严厉了,但是中国女权还是不满足,她们希望斩立决。

那么,如果有人拐卖中国成年男性,去黑煤窑、去黑工厂、去卖血、去提供器官等。有什么后果呢?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有专门的法条来管理的。只能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很难认定)来起诉,最高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只希望能真正的男女平等。而不是故意人为引发对立,造成社会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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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但是在这个回答下面有不少带节奏的回答。

有些人问,妇女儿童老人都强调了,那么青壮年男性呢?甚至有些回答说这是在鼓励对青壮年男性进行侵害袭扰。

说实话,如果要这样说,那真的是在硬扛,所有的法律条文要是按照这个标准去诘问,那哪一条挑不出毛病来?

我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法律里并没有阐明过失杀人怎么处罚,当然,别的法律条文里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按照上面那样的逻辑,是不是这条法律条文在鼓励过失杀人???

一条明明正常的法律,硬是试图用极其幼稚低级的方式带节奏,况且,这条法律的前面还有“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这一句里难道不包括青壮年男性???再者,“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这句话里不是还有个“等”字吗?

为什么后面要特别强调妇女儿童老人?因为这些是特殊人群啊,每年的拐卖失踪案件,受害对象有多少都是这些群体,特殊群体难道不应该着重强调一下?

最后的话送给某些人,反女权我双手赞成,但是试图把正常的法律条文搅浑,那我会坚定的站在你的对立面,因为我是个正常人,我的立场站在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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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意思就是全部平等,无论男女老幼,犯了死罪就该死。

只要程序合法,调查真实,不逼供不假案,那谁该死就得死,不能例外。

尤其是针对拐卖罪行,不光是妇女儿童,人为制造的男性残疾人也为数不少。对于拐卖罪行,应该极大的加强惩罚力度!

法制平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劳动法是不是也该注意一下了?执行力度不够的企业要不要判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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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话不太好听。

如果男人自己不重视自己的权益,塔凭什么要关注你?你是谁?

政治就是利益分配,你连自己站在哪一边都不知道,凭什么要照顾你?

比如说之前的

如何看待 2021年9 月 8 日湖南临湘一女子在高速上乘车时持刀捅刺司机脖子案件判决结果?

故意杀人判四个月,这问题有热度么?

我觉得很可笑的一点是,你们觉得不公平,不公正,应该自己去反对,而且必须针对具体的事,用他们能看到的方式进行建议。例如之前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女权人士能提出十万条建议。到这里,你们这不关心,那不在意,互相之间觉得别的男性是敌人。

那就很简单,克苏鲁就会忽视你们的存在。

人必自轻自贱而后人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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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司法、舆论、女权:我们致力于男女平等,维护法治权威,我们保护妇女和儿童。

高速捅司机十四刀:

脱光男童衣物:

随机杀害男童:

造谣诬陷后塑造“正确记忆”:

“保护女性”:

“男女平等”:

“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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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期待下某个不能提的地名的八孩事件最后怎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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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里面总是把妇女儿童单拎出来说就很迷惑

不应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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