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年仅 25 岁的大疆 DJI 员工或因过劳而猝死家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回答
如何看待年仅25岁 DJI 员工或因过劳猝死家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痛心和深思的事件。年仅25岁的生命,正值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却因疑似过劳而猝死家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体家庭的悲剧,更是对当前高强度工作文化和企业责任的严峻拷问。

一、 对事件的初步看法与共情:

1. 生命至上,扼腕叹息: 首先,我们对逝去的年轻生命表达最深切的哀悼。25岁,本应是挥洒青春、追逐梦想的年纪,却被无情的病魔夺去,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和社会的惋惜。
2. “过劳死”的阴影: “过劳死”这个词汇背后,往往隐藏着长时间、高压力、不规律的工作状态。当一个年轻的生命以如此残酷的方式结束时,我们很难不联想到其背后可能存在的过度加班、身心俱疲的工作环境。
3. “大疆”的品牌形象与担忧: 大疆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以其创新和高质量的产品享誉世界。然而,当其员工出现疑似过劳猝死的情况时,这无疑会给公司的品牌形象蒙上阴影,也让外界对其内部管理和员工福利产生担忧。

二、 探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如果能确认员工的死亡与工作相关,那么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

1. 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 核心在于是否能将该员工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根据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长时间工作、过度疲劳导致的疾病或死亡,如果能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中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解释(三)》中提到,职工“因公外出,在工作时间前后因解决个人问题或处理个人事务导致事故”等情况,不属于工伤。然而,如果死亡直接由工作压力和强度导致,则应另当别论。
《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法》: 公司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休息、保障,或者存在强制性、变相性的延长工作时间而未支付相应报酬和补偿,且这些行为与员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公司可能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和健康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过度加班,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状况。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了员工的死亡,则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证据链的建立: 法律责任的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需要证明:
工作负荷: 该员工是否存在长期高强度工作、过度加班的情况?是否有加班记录、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内部沟通记录等可以证明?
身心状态: 该员工在生前是否存在明显的身体不适或精神压力过大的迹象?是否有就医记录或与同事、家人沟通中提及的健康问题?
因果关系: 科学的医学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死亡原因与长期过劳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

即使法律上难以完全界定为工伤,或者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法律责任,从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生命是无价的: 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员工的辛勤付出,尤其是科技公司往往需要高素质人才进行创新研发。当员工因工作原因付出生命的代价时,企业无论如何都负有无法推卸的道德责任。
企业文化的影响: 许多科技公司都存在一种“狼性文化”,鼓励员工拼搏奉献,但也可能因此忽视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企业文化如果过度追求效率和产出,而牺牲了员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这是不道德的。
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 对于其他员工而言,这样的事件是一个沉重的警示。如果企业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导致员工士气低落,对企业失去信任,甚至引发更大范围的离职潮。
社会形象的维护: 作为一家有影响力的公司,大疆有责任维护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并通过妥善处理此事,展现其对员工的关怀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三、 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

1. 经济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包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如果认定为企业侵权,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可能需要承担员工家属在处理后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2. 后续关怀与支持:
向员工家属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提供就业支持或教育资助给员工的子女或遗属。
3. 内部管理改革:
深入调查过劳发生的原因,反思和改进内部管理制度。
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分配工作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加强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注,提供心理咨询、健康体检等服务。
调整企业文化,强调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建立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4. 公开透明的沟通:
以真诚的态度回应外界质疑,向员工家属和公众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避免推诿扯皮或信息封锁,以坦诚的态度与各方沟通。

四、 可能影响公司承担责任的因素:

事件的真相调查结果: 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死亡与过劳直接相关?
公司的内部政策和沟通: 公司在加班制度、工作强度管理、员工健康关怀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和实际执行?
员工自身的健康状况和生活习惯: 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员工自身健康原因,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在提供正常劳动条件方面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力度也可能存在差异。

五、 对大疆的建议(或社会对类似事件的期望):

1. 立刻展开全面、公正的内部调查: 动用一切资源,以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彻底查明员工死亡的真实原因。
2. 坦诚与员工家属沟通,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尊重家属的诉求,以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3. 承担应有的责任: 如果调查结果指向工作原因,不论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都应积极承担,而不是逃避。
4. 反思并改进管理制度: 这起事件应成为一个深刻的警钟,促使大疆彻底审视并改革其管理模式,建立更加人性化、可持续的工作环境。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不应仅仅是口号,而应是切实的行动。
5. 公开透明的态度: 无论调查结果如何,都应以公开透明的态度向公众说明情况,重建信任。

总结:

年仅25岁 DJI 员工的疑似过劳猝死事件,再次将科技行业的“加班文化”推向风口浪尖。在法律上,如果能证明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道德层面,任何一家负责任的企业,都不能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漠视。这起事件的最终走向,不仅关系到逝者及其家属的权益,更将是对大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感的一次重大考验。希望所有企业都能从中吸取教训,真正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让每一个为企业创造价值的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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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25岁的人心源性猝死概率是10万分之一,DJI至少有1万人,十年猝死一个是平均水平。

盯着个例看没有太大意义,还是要看统计数据。另外猝死概率在30岁以后会急剧提高,四十多岁以后会达到几千分之一的水平……

而且猝死的概率太低了,还有先天成份,对于一万人以下的公司概率涨落影响太大,死一个不能说明有问题,没死的公司也不一定就没问题。还是应该统计点概率高的,比如离职率、睡眠时间、颈椎病、关节炎什么的。甚至你去公司门口数有几个秃头的都比数猝死的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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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累积有14个学生拿到大疆的offer,在入职之前我们通常会给他们分享大疆的加班文化,但现实是即便知道大疆加班严重也无可奈何,经济不景气,找工作越来越艰难,对比手中的几个offer,选来选取只能选择大疆

社会就是这么残酷,求职的人太多,总有愿意降薪入职,也总有人愿意996去博一个机会,资本家还没有开始剥削我们,无产阶级就都开始自降身价,把整个行业都玩坏了

好不容易争取的8小时工作制在互联网行业已经消失殆尽了

还是那句话

你挂掉了,公司最多为你默哀3分钟

领导会装装样子,到你家去说几句不咸不淡的话,给个1000来块的红包慰问一下

大Boss会请客户吃个饭,把逼死你的deadline延后,换一个和你一样的倒霉蛋顶你的位子

公司同事会在吃饭的时候感叹上1周时间,这事就算翻篇了,地球照样转,日子照样过,你好像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你是父母的孩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你走了,他们永远都翻不了篇

我知道你熬夜做完这个项目,iPhoneX就有了,可是还是房子的贷款等着你,房子的贷款完了,还要送孩子去私利学校以及兴趣班,还有老婆的化妆品,还有老婆的环球游,你要加的班熬的夜永远在继续,但是为了这些付出健康为代价去获取短期利益,甚至连短期利益都没有,就是为了公司、为了所谓的责任感,这是世界上最傻得事情,没有之一


最后,在坐的所有996的公司都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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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听到“过劳死”这个词,都是关于日本的,当时还有一个电视节目关于过劳死,员工遗孀去找公司要赔偿,结果公司各种推诿,遗孀请来律师都搞不定,说到底,没法证明员工死亡和工作有直接关系,说得不好听就是“别人也加班没死为啥就你死”。

我记得这个节目的结尾,过劳死遗孀依然没有获得赔偿。

日本都没有做到,你说我国会怎样?

不过,大疆好歹还有一个公司声明,似乎比某些公司装作不知道要强吧。

但是,再细看这个声明,看到了公关技(tao)巧(lu)。

首先,说该员工是在“家中”突然呼吸急促,先撇清楚,这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在家里发生的事情,谁也说不清这到底和工作有没有直接关系。

然后,说该员工共“两个月前”还表现优异,那就是说两个月前还活蹦乱跳,所以获得去日本培训的机会(唉,又是日本),突然就出事了,不能怪别(gong)人(zuo)。

最后,提醒同事们去做“公司组织的体检”,公司也会组织学习“心肺复苏急救知识”,展示一下公司关怀,but,就我所知,公司组织的体检一般也就是一年一次,但是不到一年也足够累死一个人,靠体检不可能完全避免过劳死,急救技术也只是事后措施,没有避免作用,人都出事了,急救能顶个啥用?这个员工的女友也进行了急救处理,人不也没救过来吗?难不成你觉得这人没了是因为他女友急救技术不好?

你要说怎么避免过劳死?当然是TMD避免过劳啊!

套路,全都是套路,这个声明从头到尾哪个字承认这个员工出事和工作有关系?你还觉得公司会主动承担什么责任?

其实扯什么责任都是虚的,作为打工的,我们要做的其实就看公司两点:

  1. 公司是否存在过度的工作压力?压力太大别去。
  2. 公司是否给员工上了意外保险?出事之后要公司出血要赔钱不大可能,但是公司如果事先给员工买了保险,那自有保险公司赔钱。

当然,很多无良公司不会给员工多买一分钱保险的,谁也不想去拿那份保险赔偿,因为谁也不想自己出事啊,只不过可以利用这一点判断这家公司是否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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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很多在大城市打拼,生存压力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是过劳死的人,我觉得大部分都是因为“不甘人后”的心态吧!

进大疆腾讯华为的人,极大概率是聪明人。从小在竞争中获胜,开始工作了想脱颖而出可以理解。

只是希望大家,不要

赢得了竞争,失去了生命。

你死了,你的老婆会叫别人老公,你的孩子会叫别人老爹。

你死了,你的父母无人照料,你的年终奖公司黑去。

你死了,除了在网络上掀起一点小浪花,啥也剩不下。你看本题中,“一名25岁的大疆员工”就说完了,连姓甚名谁我们都不知道。


大家伙儿,我们能不能不总是想着竞争,我们也是可以合作的嘛!

合作成立工会,合作一起不买房,合作一起不生孩子。你想通过竞争得来的一切,未必不能通过合作获得。

一个跑回十八线城市的人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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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大学同班同学。

法律相关的知识前排的知友已经讲了很多了,我来讲一讲我身边的这位同学。

在我和他相处的四年里,一直认为他身体很棒,很喜欢运动,性格也很好。

大学四年里,我们班组织过很多活动,其中大部分的活动中,他都是组织者之一,而且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感受。

印象中大四体测,他1000米跑了2分50多。

大学四年,基本上如果天气允许,每天都会去打篮球。他篮球打得很好,是我们院队的主力。

游泳课和他一个班,运动细胞那么丰富的他居然学不会游泳,然后还在课余时间找同学带他学游泳。

可是他太要强了。对于他在意的事情上,他是那种你给他多大的压力,他都能转化为成绩的那种人。

哈工大研究生两年,在研二时我和他同时参加特殊奖学金的竞选,他已经有4篇SCI和专利了。

他打野球时真的拼命,用球友的话说,他是真的把自己往天上扔的那种,速度很快,他身高170多一点点,和180的大胖子拼身体。如果队友打球不认真,还会嚷嚷。

现在想起大二英语课上,他的英语演讲,他说他那个月每个周末两整天都去做家教,真的很累很累,但是挣了很多钱,然后给女朋友买了一份礼物,虽然很累,但是很开心。

对他的最后的印象是他秋招结束后还我皮鞋的时候和他闲聊,我问他以后去哪,他说大疆,我问多少钱,他说36W(这个数字我可能记不清了)。我说苟富贵勿相忘。

然后就到了12月10号,我得到这个消息。到现在还是没有缓过来。我不玩微博,我通过同班同学知道他出事前工作真的很累,经常去日本出差。

7月6日毕业,12月8号离开。5个多月。

然后才看到网上的讣告,看到大疆最后写的要培训员工心肺复苏技能,我气的直哆嗦。

是呀,现在的公司大部分都是一个运转起来就停不下来的机器。我们都是上面的螺丝钉。如果螺丝钉生锈了,那好打磨一下,上一点润滑油,然后把你再拧上去,接着用。如果你折了,那赶紧找一个新的螺丝钉把你顶替掉,机器不能停。

可是对于我们这些人来说,他是我们的同学,朋友,是一段经历,一段回忆,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有声音,有温度,有血有肉,有哥们,有家人。

说这么多,或许什么都改变不了,这种事情以前发生着,现在发生着,以后还会发生着。我们现在需要钱,需要用钱给家人更好的生活,给女朋友一个家。我们以为我们还年轻,还可以通宵之后打篮球,献完血之后去撸串喝啤酒。这都是我们以为的。

我们班的班长现在在美国留学,不知道他知不知道,也不知道如何给他说。

就像我们当初辅导员所说的,人生一世,草木一秋,应当珍惜每一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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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个公司的老板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所有老板都唯利是图,换一个老板一样压榨他。我认为,是城镇化政策,导致劳动力供给过剩,导致员工过劳死也不敢辞职,所以才把老板宠坏了。每一滴雨都不承认自己造成了洪水。每一个自由迁徙到深圳的人,都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加害罹难者的群殴。我等你反驳说,他自己也是哈工大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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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王 @王瑞恩 邀请,估计写的会长一点。

大疆公司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明确,大疆公司和员工之间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排除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可能。所以公司赔不赔钱基本就是看是否构成工伤。(当然,这一点会有争议,欢迎大家讨论。)

而工伤的认定又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从三个方面将工伤进行了分类,分别是职业病、意外事故、视为工伤。职业病十类,过劳死(一般来说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致死亡)哪个都放不进去,意外事故更是算不上。所以唯一可能的就是从第十五条入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实践中,过劳死要是能算作工伤,基本就是靠这一条的第一款了。三个要求: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3、48小时内死亡。从讣告来看,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肯定是符合了,但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该是肯定算不上,这也是正常的普遍认识,毕竟在家里又是休息时间。

可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也就是引起争议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裁定,最高院认定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死者在去世前存在通宵加班的情况,也确实存在着认定工伤的可能。

在此,我多说几句,其实过劳死在很多国家地区都已经当做工伤来认定了,如日本劳动省2001年12月出台的《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最为典型。劳动省在制订《认定标准》时以医学经验为依据,为认定过重性劳动提供了量化标准,即发病前1个月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或者发病前2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同时,《认定标准》还将“过劳死”的考察时间由死亡前1周延长为死亡前6个月。

而我国,较为死板的认定方式,尤其是这个48小时产生了很多伦理性的争议。并引发了“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如2012年10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入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的生命超过48小时,以逃避工伤赔偿。而尹广安的家属则主动拿下呼吸机,让其“自然死亡”。

最后补充点感想:我们这代人应该会挺不容易的吧,上有老下有小,又不能人人都是王岳伦。不仅仅是IT行业,你看看公安、法院,每年过劳死的也不少。保重身体,才是对家人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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