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父母因大意把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为什么没有被提起公诉?

回答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心碎且极其痛心的悲剧,父母因疏忽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生命消逝。在法律层面,为什么这样的情况下,父母没有被提起公诉,背后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考量和事实认定,绝非简单的“遗忘”就能概括。

首先,我们要明确提起公诉的法律前提。提起公诉,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追究的程度。在中国刑法体系下,导致孩子死亡最直接可能涉及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而这里的“过失”并非简单的“不小心”或“疏忽”,而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那么,在儿童被遗忘在车内致死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提起公诉,需要对父母的行为进行细致的判断。这其中包含几个关键的维度:

主观恶性与认知水平: 司法机关会考察父母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是否有意将孩子遗留在车内?这显然与“大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父母的行为是由于极度大意、疏忽,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甚至是出于一种“不希望”但却“没注意到”的状态,那么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这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其主观恶性是截然不同的。

行为的“疏忽”程度: 法律上的“疏忽大意”要求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例如,是否是因为工作压力过大、家庭事务繁琐、日程安排混乱,导致在将孩子送往幼儿园或托管机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连串的“错位”?一些案例中,父母可能因为习惯性地将孩子送往某个地点,而当天行程发生了改变,但脑海中的惯性思维让他们“以为”孩子已经安全送达,从而未能进行最后的确认。这种“习惯性惯性”或者“突发的、非预期的”行程变动,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认为是导致疏忽的原因,而非恶意的遗弃。

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 法律会衡量,在当时的情况下,父母是否“应当”预见到将孩子留在车内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并且是否“能够”采取措施避免。对于有育儿经验的父母,将幼童单独留在封闭的车内,其高温或低温环境迅速变化的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窒息或休克,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如果这种遗忘是极端偶然的、突发的,且与父母当时的特殊境遇(例如,临时接送、行程改变、极度疲劳等)紧密相关,那么其“疏忽”的程度和“预见可能性”就可能与故意遗弃或更严重的过失有所区别。

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动机或手段: 提起公诉的前提是行为触犯了具体的刑法条文。如果父母的行为,除了疏忽外,没有表现出其他恶意,例如,不是为了甩掉孩子、不是为了报复、也不是使用了其他残忍的手段,那么仅仅是“大意”导致的结果,是否达到刑事追究的门槛,就变得尤为关键。

证据的充分性: 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前,会仔细审查现有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词、亲子关系证明、事发经过的书证物证等。如果证据链条不足以清晰地证明父母存在“构成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或者证据的指向性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即便事件令人痛惜,也不能轻易提起公诉。

法律的谦抑性原则: 法律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会考虑“谦抑性原则”,即除非情节极其严重,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对于那些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并非长期、反复的疏忽,而是由特定、偶发因素导致的悲剧,司法机关可能会倾向于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教育警示等非刑事手段来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和对家庭的进一步摧残。

在许多关于儿童被遗忘在车内致死的案例中,尽管结果是悲惨的,但如果经过司法调查,能够认定父母的行为确实属于“极度疏忽大意”,而非“主观故意”或“放任不管”,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其他犯罪意图,那么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就不会被提起公诉。

但这绝不意味着父母无需承担责任。在民事法律层面,他们仍然需要对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受巨大的道德谴责和心理煎熬。司法不公诉,并不代表无责。而是法律在区分犯罪行为与过失行为时,对主观因素和行为性质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总而言之,父母未被提起公诉,是因为司法机关经过审慎调查后,认定其行为虽有重大过失,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证据,未能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恶性方面,与刑法所定义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距离。这其中包含对“过失”的精准界定,对主观意图的细致辨析,以及对证据链条的严格审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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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的婴儿从母亲怀中坠亡的事情,相信刺痛了很多人的心。

很多人发出疑问:父母看护孩子不力,导致孩子发生死亡的结果,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这个提问就排除监护人(考虑我国家庭双职工的比例非常高,很多孩子大部分时间并非由父母看护照顾,用监护人一词更为准确)故意伤害孩子的可能性。

我们只考虑监护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仅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孩子死亡的情况。

题主表示

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的,我几乎没有听说过被提起公诉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大概是因为题主平时并未对这个问题给予关注,故而产生了“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印象。


在无讼案例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孩子”作为关键词搜索,有399个判决书。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少刑初字第271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

我摘录一下本院查明部分:

被告人杨学博于2012年12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管庄新村4号楼1单元14层楼道内,将其女儿杨×1(殁年1岁2个月,山东省人)放置在楼道窗台处,致使杨×1坠落至三层平台上,经鉴定,杨×1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学博后被抓获。另扣押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清华紫光牌u盘1个、婴儿鞋1双在案。

杨学博生于1982年,案发时已经30岁了。按他的供述,他将1岁2个月的女儿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孩子从窗台坠落至3层平台死亡。

庭审时,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估计是母亲)表示,案件定性错误,认为杨学博是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最终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说理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博未尽到监护责任,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杨×1之法定代理人张×1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杨学博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出于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学博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本院对其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学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的关系特殊,被告人杨学博的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博未尽到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减轻处罚及判处缓刑的条件,而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学博罪责的法定理由,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学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学博虽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害人料理后事而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监护人致被监护人死亡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辩护方都会采取“监护人不可能害孩子”作为立足点,首先确保案件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

其次再加上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诚心悔罪、被害人近亲属(除被告人以外的近亲属,通常是配偶)谅解等等情节,以求轻判。

甚至会表明,被告人因自身过失导致被监护人的死亡,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等等。

这个判决中,法官认为

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学博罪责的法定理由

这个态度就很赞,因为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使得你应该更加提高你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个人对你来说太重要太重要的,一点点的疏忽都是不能容忍的,而不是反过来作为你减轻罪责的理由。


虽然我可以搜索到一两百个类似的判决,但是我也不得不承认,监护人过失致被监护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少得多。

这是因为首先报案的就比较少。中国幅员辽阔,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法治环境都像北上广深、有些地方宗族礼法能量依然强大。孩子养不大再生就是了(如果是父亲的过错,多半不了了之;如果是母亲的过错,多半要离婚)。

就以我贴出来这个判决为例,报案的原因是为了给死去的女儿办理火化手续。

第二天我去了双桥医院,医院说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火化。1月1日我去了管庄派出所报警了,警察给我和我爱人做了笔录然后让我们先回去等通知。后来我爱人回家了,我就一直等通知,1月23日我被带到派出所。

这也是后来法官不认为他是自首的原因。

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后,被告人没有报警、他的配偶没有报警、医院也没有报警,是为了能火化,才去派出所报警估计是想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之类的东西。

那个已经逝去的小生命是不可能自己报警的,但是我们国家的传统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哪有不爱孩子的父母”、“他/她也不是故意的”、“算了算了”……

没有报警,就没有调查。

《知否知否》中,如果不是明兰一心要查明祖母中毒的原因,祖母不也就不明不白的去世了,不过就是年龄大了身体不行了。

后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认为杨雪博是故意杀人,大概是因为杨出轨了。

我曾跟张×1闹过离婚,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因为工作压力大,想寻求刺激,跟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可是,她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其次是,即便报警立案了,也一定有一堆傻逼亲戚来劝,文明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粗俗的谩骂威胁,使得要为被监护人维权的人在丧子、丧女之痛的重压下,还要忍受狗屁伦理道德的轮番轰炸。

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希望能提高民众对看护孩子责任的认知,不让那些可怜的小生命白白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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