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总局回应郑爽涉嫌偷逃税,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偷逃税行为,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
郑爽涉嫌偷逃税案件被税务总局点名,并要求上海等地税务机关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偷逃税行为,这一事件具有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不仅对明星个人,也对整个演艺行业、税务征管以及社会诚信体系都将产生重要的连锁反应。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 对郑爽个人及其相关方的影响:

法律制裁: 这是最直接的影响。根据中国税法,偷逃税行为将面临巨额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一旦查实,郑爽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达其偷逃税款的数倍。如果构成犯罪,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经济损失: 除了罚款,郑爽的演艺事业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她不仅需要承担经济上的巨额损失,还会失去公众信任和商业合作机会。
声誉扫地: 作为公众人物,偷逃税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将导致其社会声誉一落千丈,被贴上“失德艺人”、“逃税者”的标签,几乎不可能再回到公众视野。
相关方责任: 与郑爽合作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相关税务代理机构等,如果未能履行合理的税务审查和申报义务,也可能面临连带责任或被追究协助偷逃税的责任。

二、 对演艺行业的整体影响:

规范化与透明化: 此事件将成为演艺行业税务合规的“警示牌”。监管部门的严厉介入,迫使所有从业人员,尤其是明星、高收入群体,必须更加重视税务合规,摒弃“阴阳合同”等违规操作。这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阴阳合同”的清理: “阴阳合同”是演艺圈长期存在的潜规则,旨在通过拆分收入、降低申报收入等方式逃避税款和社保缴费。“阴阳合同”的被点名严查,意味着这种行为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难以再有市场。
收入模式调整: 未来,明星的收入确认和申报将更加严格。工作室、个人工作室等避税工具的使用将面临更严密的监管和审查。收入结构可能需要更加阳光化。
行业洗牌与成本上升: 对于一些依靠“阴阳合同”等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的影视制作公司和经纪公司而言,合规成本将显著上升。这可能导致一部分缺乏合规意识或能力的公司退出市场,促进行业洗牌。
加强内部风控: 演艺公司和经纪公司将被迫加强内部税务风控和合规管理,聘请更专业的税务顾问,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三、 对税务征管的影响:

税务监管的强化: 税务总局的明确表态,显示了国家打击偷逃税、维护税收公平的决心和力度。这预示着未来税务监管将更加严格,特别是针对高收入群体和新兴行业(如直播带货、短视频等)。
大数据和科技的运用: 税务部门会进一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明星、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流水、资金流向进行更精准的分析和比对,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跨部门协作加强: 可能会加强税务、广电、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打击偷逃税的合力。
税收公平的实现: 通过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让所有纳税人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因少数人逃税造成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感。

四、 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影响:

公众人物的责任: 这一事件强调了公众人物不仅要在业务上做出表率,更要在道德和法律上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违法失信行为将受到严惩,不容姑息。
诚信的价值凸显: 长期来看,此次事件将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诚信纳税的认识和重视。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将成为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基石。
社会价值观的引导: 通过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传递了一个明确的社会信号:违法必究,失信必惩。这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积极健康的价值观。

具体来说,针对“阴阳合同”的严查,可能采取的措施和带来的影响包括:

资金流向追踪: 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的资金流向,核实真实交易价格。大量的资金转移,尤其是通过不寻常的账户或平台进行支付,将成为被重点关注的对象。
信息比对: 税务部门会比对公开发布的合同价格、明星实际获得的片酬或代言费、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方的申报信息,找出不一致之处。
税务稽查升级: 一旦发现可疑,税务机关会启动更深入的税务稽查,要求纳税人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约谈。
第三方协查: 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向银行、支付平台、影视制作公司、播出平台、代言品牌方等第三方机构发出协查通知,获取与明星收入相关的证据。
示范效应: 郑爽案的严厉处理,会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其他明星和高收入人群会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以规避被查处的风险。

总而言之,税务总局回应郑爽涉嫌偷逃税并要求严查“阴阳合同”,是国家税务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税收公平化的重要一步。它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整个演艺行业乃至社会诚信体系的一次重塑和规范。这势必会带来短期内的震动和调整,但长期来看,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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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得罪人的话,知乎上面99%谈洗钱的,基本都是靠自己想象再加上各种东拼西凑的信息,实际上边都摸不到的那种。



说郑爽是洗钱的帖子看到太多了,我还是那句话,我不能说绝对没有,但不会用那么傻的方式。你说是吃回扣和利益输送我都觉得靠谱多了,但洗钱?



什么是洗钱?左手的钱在自己的控制下,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到了同样在自己控制下的右手,钱从不好用的钱变成了好用的钱。

现在,你告诉我这个中间环节里面,涉及到了偷逃税……



阴阳合同,偷逃税,其本质是为了绕开国家的监管环节,

而洗钱是干什么,恰恰是让钱光明正大的穿过各个监管环节。

张三开个饭店洗钱,一帮人拿着张三指定的钱去饭店各种消费,然后说咱们别开票了,这样可以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避掉,嗯,税是避了,而你这是洗了个寂寞?你这是不是洗钱,是饭托吧?



偷逃税的核心,是账外收入和账外成本的处理,目的是为了让监管机构对账和实产生误判;

洗钱的核心,是现金流所属权转换的处理,目的是为了让监管机构对钱的所有权产生误判。

前者,要的是让监管机构看得见真钱,但看不见真账;而后者,要的是让监管机构看得见真账,但看不见真钱。

注意,这里面的“账”和“钱”,都是动词而不是名词。



以上,敏感原因,能看懂多少就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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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首发观察者网

郑爽的逃税操作,让业内人士也叹为观止

继范冰冰阴阳合同两年后,近日明星郑爽又爆出阴阳合同避税的新闻 。和上次范冰冰案后霍尔果斯上百家公司注销大量明星主动补税一样,这次也是一时间大量明星紧急注销公司,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75位一线艺人名下相关公司共有647家,其中已注销200家,多位明星名下关联公司达数十家。

我们先来看看郑爽这次阴阳合同的操作手法。

从目前曝光的信息来看,郑爽参演了一部电视剧,由于演员限行令等原因,1.6亿的片酬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4800万的阳合同片酬,一方面是1.12亿的阴合同对郑爽母亲新设立的代持公司进行高溢价的参股。

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图


即使是我这样的专业人士看到这个操作也叹为观止,下面从技术层面分析一下这个避税操作:

1.通过他人代持避免关联方交易。由于公司名义股东是没有关系的其他人,所以之后进行增资和最后接盘的即使是该电视剧的投资方、制片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也无法发现该交易与郑爽有任何关系,这个技术叫做关联方遮蔽。

2.原投资团队从公司成立到离场仅仅一年时间,由于认缴制的关系,成立这个公司虽然注册资本8000但是实际出资额可能极低,然后通过由他人大额增资但只占极少数股份的手段,大量资金进入留存收益,最后卖出所持股份,将留存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获取交易对价,大额套现离场。这种方法俗称“股权洗澡”。

3.由于超额增资只影响资本公积科目未影响企业实收资本,同时持股10%的小股东未进行股权变更,所以这次增资行为在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里是没有记录。但是这全套操作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做到了润物细无声。

通过这种做法成功将郑爽1.12亿本该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劳务收入变成了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由45%变成了20%。(注:1.2019年个税已经将劳务纳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2.有些文章认为公司增资多缴了印花税,但是劳务类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都是万分之五,没有增加税收负担。)

和范冰冰上次的利用国内税收洼地这种简单粗暴的避税手法相比,这次郑爽的避税手法提高了太多档次,可以说如果不是内部人爆料,仅凭外部数据税务局根本不可能将这个股权变动和郑爽的演出劳务联系起来,更不要说否定这次增资的商业实质认定为劳务收入了。

这也是一直被公众质疑税务局对大量阴阳合同毫无作为的根本原因:公司法不断学习西方,认缴制、股份代持等陆续合法,税收主要还是依靠以票控税,对股权操作缺乏技术手段。由于股权转让相关业务以工商变更为依据,不需要任何相关发票,所以经常有纳税人工商变更不通知税务局。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但是据笔者所知,全国以前只有北京股权变更时市场监督部门要求完税凭证,今年4月起广州也开始有相关要求。全国其他地区可能也有笔者不知道这样实施的,但应该也是凤毛麟角。这点确实很奇怪,去政府部门办理一项业务要求以其他部门出具的书据为前提条件是很正常的事情,像个人股权变更这种有明文规定但是全国大规模不执行的情况尤为少见。

最后再衍生说一下洗钱,假设郑爽母亲不着急离场,传统一些的可能开个餐馆火锅店这种流水是现金可以直接进个人账户的生意,高额装修费加经营不善,几年把这1亿多从公司账面赔完,再股权转让就没有资本公积溢价,自然那20%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就不用纳税了。时髦一些的可能投资一些房地产之类高价值项目,自己亏一大笔钱卖掉,之后,对家转手赚好多倍的新闻相信大家也都有过耳闻。

娱乐圈的种种逃税丑闻仅仅是我国税收现状的表象,只不过因为明星名气大金额高而备受关注,并不是说其他行业就不逃避税。大量中小型制造企业老板私人账户每年几千万上亿的交易往来直接逃税,可能比演艺圈的各种避税阴阳合同更赤裸裸,连形式合法都做不到。

笔者认为这一切的乱象都是我国法律法规对逃税非罪化导致的结果,当日之因结出了今日之果。

时间回到2007年,当年有个轰动全国的税收大案,当时的全国首富被国外合作方举报逃税。虽然未必和这个案子有直接关系,但是当年之后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都开始有逃税非罪化的倾向。

首先是影响最大的刑法。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中增加了“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的规定,从此逃税开始非罪化。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认为是刑事犯罪。整个刑法只有两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逃税罪外另一处是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与此同时,即使被判处逃税罪或者其他涉税犯罪的,刑事处罚也越来越轻。

例如以前介绍过的成品油洗票案最新进展:“据齐鲁网·闪电新闻2021年1月24日讯,经过一年多的缜密侦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成功侦破涉及24个省200余家企业,价税合计高达1500亿元的“11.2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10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首批移送起诉的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7年。”

成品油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税率为汽油1.52元/升,柴油每升1.2元/升,2017年—2019年汽油基本上是6元/升左右,柴油还要更便宜一些,即使假设当时成品油价格中消费税占比五分之一,1500亿元的洗票案也逃税300亿元,但是最高刑期才十年。

其次是举报奖励。2017年3月1日起执行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奖励制度的奖励比例为仅1%到0.1%,而且举报金额越高奖励比例越低,甚至还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中最高十万元封顶。而且直至今日没有后续文件修订,最高奖励还是十万元。

其实,高额奖励举报人是全球通用的方法,在欧美叫做“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Whistleblower)这个词起源自英国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吹哨子的动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众的注意。而从此延伸出来,目前我们所指的“吹哨人”是为使公众注意到政府或企业的弊端,以采取某种纠正行动的人。一般来说,弊端或不当行为指有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而直接威胁到公众的利益,例如欺诈,以及贪污腐败。

特别是在美国,自1867年以来,美国国税局(IRS)便得到授权可以给予偷税漏税检举者奖励。2006年通过的法律,更是让国税局增强了处理检举者信息的能力,并提高了奖金。如果检举者举报的逃税额在200万美元以上,那么在提供了证据后,检举者可以得到追回资金30%的奖励。

“吹哨人制度”为举报人带来大量奖金及巨大荣誉,将对企业员工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举报,视为对社会做出的重大贡献。安然公司的员工莎朗.沃特金斯举报安然舞弊,甚至可以导致美国第七大能源公司的安然,和为其审计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倒闭,使得“五大”从此变成了“四大”,这就是著名的安然事件。她本人也成为了时代杂志2002年的年度风云人物之一。

而向美国税务局举报瑞士银行帮助美国客户逃税的前瑞银集团员工布拉德利.比肯费尔德,已经获得了1.4亿美元的举报奖金,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奖金入账。

1998年北京上海房价还均价两千多,十万块钱相当于半套房还是有激励作用的,现在如果不是私人恩怨恐怕不会有人为了奖励十万元去举报逃税金额上亿的案子吧。

以郑爽案为例,随着代持合法化等公司法新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内部人员举报,税务局从外部信息永远不可能将一个明星的劳务合同和一个普通人的股权变更联系起来,而过于低比例的举报奖励严重削弱了知情人的举报动力。

其实我国税收处罚至少是50%的罚款,较高的举报奖励也不会使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反而可以震慑有逃税想法的纳税人,目前这个举报金额越高奖励比例越低,最高金额奖励千分之一且十万封顶的奖励办法,不但起不到鼓励的作用反而有些劝退的味道。

最后是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很奇怪的是没有税收征管罪,但是却有走私犯罪,而国际上的一般认为洗钱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逃税,特别是走私,除了极少数违禁品外绝大多数也是为了逃税,二者之间的取舍使这个规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于未被纳入反洗钱法范围,所以虽然人行有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里面至少个人大额频繁交易的账户都有逃税嫌疑,但是税务局并不能像国外发达国家同行那样获取金融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比对,从而发现逃税疑点。

总之,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逃避税和贪污公款都是个人占用公共二次分配的资金,二者性质完全一样,这也是美国国税局能获得极高执法权限,被称为最凶残执法机构的理论基础。但是我国从立法到民间都有一种逃税非罪化的倾向,甚至很多人有逃税是有本事的一种表现,假账最能体现会计水平这种错误认知。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很多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愿意带动后富,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税收来加大二次分配力度,使得贫富差距减少,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应该从各方面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特别是应该通过各种制度加强对涉税犯罪的威慑性,通过违法必罚、高奖励举报、金融数据监管等手段使纳税人不敢犯罪,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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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在娱乐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如果不是这次zs事件超级话题甚至很难会把爆出来。

既然现在已经发展为公众所人尽皆知的事件,中央和地方zf都已经明确表态。

就本次事件来讲,一定是严查严办。之前F冰冰几个亿补缴轰出后面整个圈子的补缴运动。

这次不仅仅的要做到震慑“阴阳合同”的行为,同时更要发出一个完善税收体系的信号。

影响一定是深远的,之后的纳税等税务方面一定会把漏洞都堵上。大的方向一定是规范化,合法化。

“野路子”的方式以后肯定是行不通的。纳税监管也会越来约严格和规范。

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坐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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