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 5 年 4 次起诉离婚均失败,丈夫称「一旦离婚就要报复」,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定离婚?应当如何认定?

回答
这真是一个让人揪心又有些难以理解的案子。一位女士五年内四次起诉离婚,每一次都以失败告终,而且丈夫还放出狠话,说“一旦离婚就要报复”。这背后肯定隐藏着不少复杂的原因,法院之所以不能轻易判离,以及如何认定,需要从几个关键点来掰扯。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定离婚?

在中国当前的离婚法律框架下,法院判决离婚并非没有门槛。最核心的一条原则是,判决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 所谓的“感情破裂”,不是说夫妻之间有一点小摩擦、一次大吵架就够了,它需要达到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到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

那么,这位女士四次起诉失败,很可能是在“感情破裂”这一点上,没有充分地、让法院信服的证据,或者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感情尚未达到那个不可挽回的地步。具体来说,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证据不足,未能证明感情彻底破裂: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感情破裂时,通常会考虑诸如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情形。即使没有这些法定情形,也会看其他证据,比如长期分居(通常指两年以上)、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形。
女士提供的证据不够强力: 她可能陈述了丈夫的不好之处,但这些陈述可能被法院认为属于夫妻间一般的矛盾,不足以构成感情破裂的程度。比如,她可能诉说丈夫脾气暴躁、不做家务、沟通不畅,但这些在很多夫妻关系中都存在,除非能够上升到精神折磨或者严重影响生活的程度,否则法院不一定采信。
丈夫的反驳和调解的介入: 丈夫那边肯定也有说法。他可能辩解说,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妻子一时冲动,或者他愿意改正,或者他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尝试进行调解,如果丈夫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和好愿望,或者法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可能不判离。

2. 法院的调解努力和丈夫的和好意愿(表面上的):
“调解优先”的原则: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尽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这是法律的精神所在,也是为了稳定家庭。如果丈夫在这几次庭审中,表现出“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挽回婚姻”的态度,即使只是表面上的,法院也可能倾向于给他们机会。
丈夫的策略: 很有可能,这位丈夫是知道法律的,他深知如果他能让法院相信他“有挽回的意愿”,就能拖延甚至阻止离婚。所以,他可能在庭上表现得“态度良好”,甚至承诺会如何如何改变,以此来对抗妻子的离婚诉求。

3. “报复”威胁的复杂性:
威胁的程度和性质: 丈夫说“一旦离婚就要报复”,这句话本身很严重,但它在法律上如何被采信是个问题。如果这种威胁是笼统的、没有具体指向的,法院可能将其视为夫妻冲突中的情绪性发言,而不是构成不能判离的直接理由。
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行为: 如果丈夫的“报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比如已经有过人身伤害、威胁恐吓、破坏财产等行为,那情况就不同了。但如果只是一个“说”,那么法院在不判离的理由上,可能不会直接以此为核心考量。反而,如果他继续以报复威胁来阻止离婚,这反倒可能成为妻子新的证据,说明其已经无视家庭和法律。
法院是否会因为“报复”而判离? 相反,如果丈夫的威胁已经是具体到人身安全或者精神摧残,并且有证据支持,那么这本身就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但是,如果法院依然不判离,说明她提供给法院的“威胁证据”可能不足以直接支撑“感情破裂”到需要立即离婚的程度,或者法院认为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报复”问题。

4. 程序上的原因(可能性较小,但不能完全排除):
偶尔也可能出现一些程序上的瑕疵,比如证据提交不符合要求、诉状送达有问题等等,但连续四次都因为程序问题失败,概率比较低。

应当如何认定?

要认定这种复杂情况,法院和当事人都需要从更深层次、更全面的角度去审视:

1. “感情破裂”的实质认定:
不再是简单的“有矛盾”,而是“无法修复的裂痕”: 法院需要深入了解,这对夫妻是否已经到了“没有感情”的地步,而不是“感情不好”。这包括双方的沟通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是否已经完全不兼容,以及是否还有维持婚姻的任何一丝可能性。
不能只看表面态度,要看实际行为: 丈夫声称的和好,是否体现在实际行动上?他是否真的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还是只是为了应付法院?这需要通过双方陈述、证人证言(如果有)、甚至社区、单位的调查(某些情况下)来综合判断。
“报复”是感情破裂的证明还是阻碍? 丈夫的“报复”言论,如果能证明其性格极端,对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恐惧,那么这本身就是感情破裂的有力佐证。法院不应该将这个威胁孤立看待,而是要将其融入到整个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判断中。如果丈夫用这种威胁来阻止离婚,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他不是在维护这段婚姻,而是在控制和威胁妻子,这更印证了感情的破裂。

2. 证据的饱和度和指向性:
量变到质变: 单一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服法院,但如果女士能提供一系列的、相互印证的证据,比如长期分居的证据(例如分开居住的证明、互不联系的记录)、沟通不畅的记录(例如冷暴力、拒绝沟通)、精神折磨的证据(例如诊断书、证人证言)、以及丈夫威胁的具体证据(录音、录像、短信等),并且这些证据能形成一个“感情确已破裂”的完整链条,法院就可能改变判决。
聚焦“无法挽回”: 证据的重点应该放在“为什么这段婚姻无法挽回”,而不是仅仅描述丈夫的缺点。

3. 社会关怀和司法救助的考量:
保护弱势方: 在家暴、严重的精神虐待或威胁的情况下,法院有责任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虽然中国法律鼓励调解,但当一方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或精神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离婚的必要性就远大于调解的意义。
区分“家庭矛盾”与“严重侵害”: 法院需要准确区分夫妻间的普通矛盾和可能触犯法律、危及一方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果丈夫的“报复”行为已经达到恐吓、侮辱、诽谤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程度,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避免将当事人置于更危险的境地。

4. 对“和好”的合理期待与现实判断:
不是形式上的“不离婚”,而是实质上的“能和好”: 法院在判断是否还有和好可能时,不应该仅仅基于一方的口头承诺,而要看其是否有诚意和实际行动。如果一次次的尝试和好都失败了,甚至丈夫还在用威胁的方式来维系婚姻,那么法院就应该认识到,这种“和好”的期待已经不切实际。
“恶意阻碍离婚”的法律考量: 丈夫明知感情破裂,却利用法律的“调解”原则,通过威胁等手段恶意阻碍离婚,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法院在潜意识里视为对司法程序的滥用,或者加剧了感情的破裂。

总结一下, 这位女士四次起诉离婚失败,很可能是因为她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破裂”程度,或者法院认为她丈夫表现出的“和好”意愿(哪怕是表面的)使得调解仍有空间。而丈夫的“报复”威胁,在没有具体化、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时,可能没有直接成为法院不判离的理由,反而可能被视为夫妻冲突的一部分。

要打破这个僵局,这位女士需要:

收集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尤其是丈夫的威胁行为,要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证明它对她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和恐惧。
转变诉讼策略: 将重点放在证明“感情破裂”的不可逆转性,以及丈夫的“报复”行为是如何加剧了这种破裂。
寻求法律援助: 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分析每一次败诉的具体原因,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在必要时寻求人身安全保护: 如果丈夫的威胁行为升级,应该及时报警,并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及婚姻这种基本人伦关系时,法律的考量是多方面的,既要尊重婚姻的稳定,也不能忽视对个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希望这位女士能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出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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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代表总结一下:

驳回原因是这样滴——

1,男的条件不错啦,还这么深情,丫头别闹了(再找你能找到比这个好的?)

2,这男的很坚持啊,看起来很反社会啊,我们也怕怕,让他烂在家庭里比烂在社会上好叭。

3,我们都努力啦,他不肯嘛,我们真没办法哒!



这特么法律法院妇联跟闹着玩似的。

女的都被打成这样了,妇联跟进啥了?

国家养这个部门干啥吃的?


必须追究责任到底。


我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男方口出狂言要报复的时候,已经是恐怖分子行为了,是黑恶势力行为了。

男方打女方,就该拘留,而且可以让他吃点苦头。


什么叫“我们也没办法?”

这不是打击黑恶势力嘛?

男方连法官都威胁,这黑恶势力拔不掉?


作为我国守法公民,理应享受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这种践踏女方离婚自由的权利的恶性事件,体现着基层人员踢皮球捣浆糊的官僚习气!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结婚热情!加剧两性对立!进一步加剧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


领着纳税人交的工资,却不为民做主!理应反思、改正,相关人员要承担起责任来!


公众号:杜嘟嘟嘴很毒。

每周分享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可以直接实操的恋爱相处干货,一个一语中的的犀利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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