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录音证据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是这么说的: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未经对方允许,采取隐秘的方式进行录音,不会必然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具体要看几方面: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里指的主要是隐私权,一般认为,在录音对象的住所以窃听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合法。但此次事件中,据报道,录音是极创引力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徐明朝在员工大会上的讲话片段,并不属于私人生活隐私。随意进行检索,就可以找到大量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对在工作、商务环境中未经对方同意获取的录音证据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2、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并没有法律禁止员工以平和的手段录制高管在公司会议上的讲话。有人可能猜测,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录音,法律是否会做出限制,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并不一定影响证据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但这一规定本身也也说明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只是质证方式需要调整。
3、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主要针对其他不被社会道德所接受的偷录行为,比如在他人经常路过的地点设置隐秘摄像头,雇佣私人侦探跟踪等等。按照网络流传的说法,相关录音是 Yamy 同事在员工会议上录制的,不太可能落入这一类。
看看徐董事长咨询的律师怎么说吧,个人觉得,围绕证据合法性问题,搞不出什么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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