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一审死缓的处罚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希望启动二审程序,希望二审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视频自己录制的,观看效果也还可以)
我列明一个近期因强奸罪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大家可以对比一下。
和刘维国比起来,这位班主任没有把人致残,但是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的三年内,「20次强奸,230次猥亵」是什么概念?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2003年07月28日,现行有效)
当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
这些败类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社会形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据了解,类似的犯罪事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发生。各地对已经发生的教师性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同时,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奸罪有三处修改与此有关。
注意其三,明确了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坐标成都。
夫妻两人都在学校工作,他是妻子眼中的好丈夫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性侵未成年人者的性格、生活经历等,有着一些明显的特点。 下面,我们就试着给这类人“画个像”。
1.性侵儿童的人,会被他们稚嫩外表和顺从的态度所吸引。
这也就是说,许多性侵者认为儿童更有依赖性,接纳性更强,更包容,更可能轻信他们[1]。而且,他们所选择的侵害对象多半没有典型的性特征,比如阴毛、体形、发育的乳房和生殖器、女性独有的气味等。也就是说,未成年女孩特有的“青涩稚嫩”,会让他们得到心理满足。
还有一点,和我们的一般认识不太一样,性侵未成年人者很少去找他们不认识的孩子,绝大多数更倾向于找熟人或亲戚的孩子[1]。也就是说,电影里那种绑架陌生孩子实施性侵犯的剧情,其实比我们想象中少得多。
2.性侵未成年人者的社交能力往往不足[1],也就是说,他们和同龄人或者说其他成年人的交流能力有限。他们往往缺乏人际交往能力,缺乏自信心,自尊心也比较弱;他们往往还很孤独,害怕和其他成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也缺乏与人的情感接近技巧。
从心理学角度说,他们与儿童的情感吻合度更高,和孩子的共情能力更加“同频”,因此也就更容易和孩子建立亲密关系和发泄性需求。从心理防御机制角度说,他们之所以更愿意与孩子建立关系,可能是为了逃避与成年人进行社交时的不适,减少社交和情感方面孤独[1]。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性侵者可能会隐藏在某些工作背后,而这些工作大都需要与孩子频繁接触,比如幼儿园或学校的老师、校车驾驶员、体校教练等。
韩国电影《熔炉》中,聋哑学校的校长性侵学生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性侵未成年人者可能会有这样的信念系统,比如,相信“孩子也需要寻求和享受性爱”“早期性关系对孩子有教导意义”“孩子可以被挑逗”等[1]。
有科学家甚至提出假说,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大脑中,和执行力、冲动控制能力相关的脑区以及前额叶,可能出现了某些变化[2]。
而前额叶主要和记忆、判断、分析、思考、操作等心理活动相关。换句话说,一些性侵儿童的人,可能是由于脑功能和认知处理方面有问题,导致其判断力与性冲动控制力减弱。当然,也只是科学上的一种假说,绝不是原谅他们恶劣行径的托词。
另外需要说明,并不是说社交能力较差的人,甚至学校的老师或校长,就大概率是性侵未成年人者。前面提到的“心理画像”中的特征,更多是针对性侵者这个特定群体进行的研究,不能随便往公众层面胡乱套用。
不过,确实有调查曝光了性侵未成年人者可能的身份。“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显示[3],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
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
至于作案场所,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中心)占比最高,为29.67%。
当然是!这一点毫无疑问。美国犯罪被害调查将性侵害界定为:性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违背后者意愿的性接触,包括或胁迫或没有胁迫的性接触以及身体抚弄、抓摸及口头威胁。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特殊限制,即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并不会因为属于养父和养女的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性侵儿童还可能是一个精神疾病——恋童癖。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将恋童癖定义为:一种对儿童或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强烈地表现出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4]。
(图片译自DSM-5美国原版[4])
DSM-5还指出,它是一种终生的精神障碍,但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或减弱。而且,它还是一种可能需要矫治的心理或精神状态。
有两点,值得提醒家长注意:1.恋童癖不一定会转化为实际的侵害行为。恋童癖是临床症状,不是犯罪。但如果做出了对儿童的具体侵犯行为,那就是犯罪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依据我国《刑法》,如果实施性犯罪的对象是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是否自愿,都是犯罪。
2.恋童癖只是引起对儿童性犯罪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恋童癖。
韩国电影《素媛》中的一段台词,让人的心隐隐颤抖——
“那个大叔想让我给他撑伞,我本想走开的,可是我还是想帮他,我觉得应该给淋雨的大叔撑伞,所以我就给他撑了,但人们都说是我的错,谁也不夸我。”
遭遇性侵的孩子,反倒成了有错的那一个,这是电影的剧情,又何尝不是生活中正在发生的事情。
遭受性侵的孩子,留下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性侵害,更有对长辈、权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丧失,甚至动摇三观。
1.当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时,父母、老师要反反复复地告诉孩子:“你什么都没有做错,你是个很勇敢很棒的孩子。这个世界没那么好,也不会太坏。”还要告诉孩子:“有错的,是实施侵害的那个人,更是妄图息事宁人的某些人,而不是你。”清晰划分责任,是避免造成更多伤害、疗愈心灵的第一步。
2.家人亲友的陪伴,能给孩子带去宝贵的理解和支持。还可以鼓励孩子通过阅读书籍、写日记、做运动等适合自己的方式,去宣泄情绪。绝不要让孩子一个人自怨自艾,任由悲伤、抑郁的情绪发酵。如果实在难以排解心中堵住的那块淤泥,就要求助专业心理咨询的帮助了。
3.告诉孩子,试着保持与自己内心的对话,充分地接纳自己。尝试去接受,“这是件令人痛苦的事,但既然它已经发生,就得找到与它相处的方式,继续生活”。
4.及时考虑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要怕“孩子还在伤痛中,我不能现在打官司,揭开孩子的伤疤”。事实上,积极维护孩子的权益,才更能帮助她们重新树立信心,获取对于生活的力量感和掌控感,修复动摇的三观。
我们都希望阳光之下再无罪恶,期盼孩子健康快乐地长大。但我们仍然要知道,该怎样让孩子躲开那些时刻存在、明明可以避开的危险。
1.为孩子设立安全边界。告诉孩子,不要把没有分寸的“亲昵”,当成“爱的表达”。
2.告诉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是非常重要的、不可以轻易给人触碰。
3.告诉孩子,当有人对他/她做这些事,比如让自己感到不适的搂抱、要求看或摸隐私部位、亲吻等,一定要懂得拒绝、逃走或大声呼救。
4.告诉孩子,有权不和陌生人说话。当陌生人与孩子说话时,孩子可以假装没听见,马上跑开。生人敲门可以不回答,不开门。告诉孩子,对陌生人不理睬是对的,小孩没有能力帮助陌生人,大人绝对不会认为这是不礼貌的。
5.告诉孩子,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坏人保守秘密。受到自己不喜欢的对待,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或者报警。
最后,我们也希望公安机关等部门,真的能成为法律的捍卫者,成为孩子们的保护神!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第11版)【美】Curt R.Bartol Anne M.Bartol
[2]Eastvold,Suchy,&Strassberg,2011; Kruger & Schiffer,2011; Schiffer&Vonlaufen,2011; Seto et al.,2015
[3]程楠.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举办座谈会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对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进行适度公开[J]. 中国社会组织, 2017(6).
[4]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5)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 https://doi.org/10.1176/appi.books.9780890425596
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班主任,竟然严重违背人伦,强奸,猥亵幼女多人,次数达230余次,这还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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