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苏一小学班主任校园内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一审被判死缓,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判决结果?

回答
这起发生在江苏的校园性侵案件,一审判决班主任死缓,无疑触及了公众最为敏感的神经。从法律角度剖析这一判决,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刑法中关于性侵幼女的规定、量刑情节的考量,以及死缓制度本身的意义。

一、 案件定性与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本案的核心罪名。根据通报,班主任的行为涉及“强奸”和“猥亵”多名幼女。在中国刑法中,这两者是独立的罪名,但通常在量刑上会有交叉和牵连。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针对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实施性行为,即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幼女的年龄显然符合这一要件。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意用性器官或者其他方法,触碰被害人的身体,但未达到性交的程度,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多人猥亵,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加重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班主任同时实施了强奸和猥亵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处理。鉴于强奸幼女的罪质更重,通常会以强奸罪作为主要定罪依据,并考虑猥亵行为作为加重情节。

二、 死缓判决的法律意涵

一审判决“死缓”而非直接判处死刑,这背后反映了法律在适用死刑时的审慎态度和对特定情节的考量。

死刑适用的极其严格性: 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采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原则。虽然强奸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判处死刑。
“情节特别恶劣”的判断: 什么样的情形构成“情节特别恶劣”?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例如,强奸的次数、幼女的数量、造成的精神和身体摧残程度、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等。
死缓制度的独特性: 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制度。其核心在于,在死刑适用的门槛上,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悔改”的机会。在死缓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则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缓判决的考量因素: 导致班主任被判处死缓,而非直接死刑,可能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未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 尽管强奸幼女是严重的犯罪,但法院可能认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可能存在某些不符合最高刑“罪不容贷”的情节。
悔罪表现: 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是否有真诚的悔罪态度。例如,是否主动交代罪行,是否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尽管这不能减轻罪责,但可能影响量刑考量),是否表现出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省。
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尽管性侵幼女罪质严重,但在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一些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然,对于性侵幼女案件,这类情节的适用会非常谨慎。

三、 死缓与无期徒刑、死刑的区别

理解死缓的法律意义,也需要将其与无期徒刑和死刑进行对比:

死刑(立即执行): 最严厉的刑罚,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罪不容贷的人。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保留其生命。
死缓: 是一种“暂缓执行”的死刑。它是一种比无期徒刑更严厉,但比立即执行的死刑更宽缓的刑罚。它的存在,既体现了对极其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也给了一定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 对此判决的法律分析视角

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这个判决,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充分性: 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包括但不限于:幼女的陈述、法医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或其他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旁证。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是判决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
2. 罪与非罪的界定: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需要准确界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还是猥亵,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罪名。对于多名幼女的侵害,如何综合评价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程度。
3. 量刑幅度的合理性: 死缓的判决,意味着法院在当时的审判阶段,认为该案“罪行极其严重”,但又未达到“罪不容贷”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这其中的具体考量,通常会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
4.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重中之重。性侵幼女的案件,其对受害人的身心摧残是毁灭性的。司法机关在判决时,需要充分体现这一保护原则,并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5.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为什么没有判处立即执行的死刑?(推测性分析)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判决书的全部细节,但从法律理论上推测,没有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可能与以下几点有关(并非绝对,仅为分析):

被告人可能未达“罪大恶极”或“罪不容贷”的最高层级: 即使是强奸幼女,也存在不同的情节。例如,强奸的次数、人数、手段、是否导致严重后果等,都可能影响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判断。也许在法院看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严重,但对照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少数情况,还有一定距离。
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悔罪”或“立功”表现: 虽然这在性侵幼女案件中极难出现,但理论上,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非常明显的悔罪迹象,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也可能予以考虑。
证据链上可能存在未完全闭合之处: 即使定罪,某些情节的证据强度可能不足以支撑立即执行死刑的结论。
社会影响和法律政策的权衡: 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也需要考虑法律的整体导向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但最终还是要以法律条文和证据为准。

六、 死缓的后续走向

死缓判决并非案件的终结。正如前文所述,死缓的制度设计,允许被告人在缓刑期内通过悔改或立功来争取生存权。

死缓期满: 如果两年期满,被告人没有再犯罪,也没有重大立功表现,通常会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无期徒刑后: 服刑满二十年后,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期间再犯: 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则可能执行死刑。

总结:

江苏这起小学班主任性侵幼女案,一审判处死缓,是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证据和被告人的表现,进行审慎权衡后的结果。死缓的判决,体现了对这一严重罪行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保留了对被告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从法律角度分析,我们需要理解死刑适用的严格性、死缓制度的独特性,以及法院在量刑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原则。社会公众的关注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最终的判决,必须回归到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本身。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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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一审死缓的处罚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希望启动二审程序,希望二审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视频自己录制的,观看效果也还可以)

我列明一个近期因强奸罪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大家可以对比一下。

2021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刘维国严明正身,执行死刑。

  • 刘维国,2020年8月29日,对邻居家4岁女童实施奸淫,致使被害人全身三处重伤,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2020年12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维国犯强奸罪,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本案的小学班主任呢?

  • 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A 某利用自己班主任兼语文老师的身份,对小红等3人实施了共计20次强奸犯罪行为,对小红等15人实施了230余次的猥亵犯罪行为。A 某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 A 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对其强奸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和刘维国比起来,这位班主任没有把人致残,但是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的三年内,「20次强奸,230次猥亵」是什么概念?

这个是个都不需要查法条,普通群众都知道必须判死刑的恶劣行为!

只能用一句恶魔在人间来评价。

我认为这名班主任的行为比刘维国的行为还更加恶劣!所以怎么才能只是个死缓呢?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2003年07月28日,现行有效)

当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武镇营子村小学教师程世俊在2001年3月至2002年11月期间,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强奸。2002年11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2003年5月程世俊被依法判处死刑。
  •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中心校教师栗锋在1998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强奸、猥亵女学生19人。2002年9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同月栗锋被依法判处死刑。
这些败类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社会形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据了解,类似的犯罪事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发生。各地对已经发生的教师性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同时,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奸罪有三处修改与此有关。

  • 其一,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其二,明确了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 其三,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同意,也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的,又构成强奸罪的,已找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三,明确了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结合《通报》、结合往期判例,这位班主任被依法判处死刑才能真正的捍卫法律的正义,顺应人民的心声。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坐标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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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都在学校工作,他是妻子眼中的好丈夫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性侵未成年人者的性格、生活经历等,有着一些明显的特点。 下面,我们就试着给这类人“画个像”。

1.性侵儿童的人,会被他们稚嫩外表和顺从的态度所吸引。

这也就是说,许多性侵者认为儿童更有依赖性,接纳性更强,更包容,更可能轻信他们[1]。而且,他们所选择的侵害对象多半没有典型的性特征,比如阴毛、体形、发育的乳房和生殖器、女性独有的气味等。也就是说,未成年女孩特有的“青涩稚嫩”,会让他们得到心理满足。

还有一点,和我们的一般认识不太一样,性侵未成年人者很少去找他们不认识的孩子,绝大多数更倾向于找熟人或亲戚的孩子[1]。也就是说,电影里那种绑架陌生孩子实施性侵犯的剧情,其实比我们想象中少得多。

2.性侵未成年人者的社交能力往往不足[1],也就是说,他们和同龄人或者说其他成年人的交流能力有限。他们往往缺乏人际交往能力,缺乏自信心,自尊心也比较弱;他们往往还很孤独,害怕和其他成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也缺乏与人的情感接近技巧。

从心理学角度说,他们与儿童的情感吻合度更高,和孩子的共情能力更加“同频”,因此也就更容易和孩子建立亲密关系和发泄性需求。从心理防御机制角度说,他们之所以更愿意与孩子建立关系,可能是为了逃避与成年人进行社交时的不适,减少社交和情感方面孤独[1]。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性侵者可能会隐藏在某些工作背后,而这些工作大都需要与孩子频繁接触,比如幼儿园或学校的老师、校车驾驶员、体校教练等。

韩国电影《熔炉》中,聋哑学校的校长性侵学生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性侵未成年人者可能会有这样的信念系统,比如,相信“孩子也需要寻求和享受性爱”“早期性关系对孩子有教导意义”“孩子可以被挑逗”等[1]。

有科学家甚至提出假说,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大脑中,和执行力、冲动控制能力相关的脑区以及前额叶,可能出现了某些变化[2]。

而前额叶主要和记忆、判断、分析、思考、操作等心理活动相关。换句话说,一些性侵儿童的人,可能是由于脑功能和认知处理方面有问题,导致其判断力与性冲动控制力减弱。当然,也只是科学上的一种假说,绝不是原谅他们恶劣行径的托词。

另外需要说明,并不是说社交能力较差的人,甚至学校的老师或校长,就大概率是性侵未成年人者。前面提到的“心理画像”中的特征,更多是针对性侵者这个特定群体进行的研究,不能随便往公众层面胡乱套用。

不过,确实有调查曝光了性侵未成年人者可能的身份。“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显示[3],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

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

  • 师生(含辅导班等),34.45%;
  • 邻里(含同村),24.40%;
  • 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15.31%;
  • 亲戚(含父母朋友),4.78%。

至于作案场所,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中心)占比最高,为29.67%。

是不是犯罪?

当然是!这一点毫无疑问。美国犯罪被害调查将性侵害界定为:性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违背后者意愿的性接触,包括或胁迫或没有胁迫的性接触以及身体抚弄、抓摸及口头威胁。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特殊限制,即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并不会因为属于养父和养女的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性侵儿童还可能是一个精神疾病——恋童癖。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将恋童癖定义为:一种对儿童或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强烈地表现出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4]。


(图片译自DSM-5美国原版[4])

DSM-5还指出,它是一种终生的精神障碍,但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或减弱。而且,它还是一种可能需要矫治的心理或精神状态。

有两点,值得提醒家长注意:1.恋童癖不一定会转化为实际的侵害行为。恋童癖是临床症状,不是犯罪。但如果做出了对儿童的具体侵犯行为,那就是犯罪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依据我国《刑法》,如果实施性犯罪的对象是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是否自愿,都是犯罪。

2.恋童癖只是引起对儿童性犯罪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恋童癖。

怎样帮助遭遇性侵的女孩

走出心理阴影?

韩国电影《素媛》中的一段台词,让人的心隐隐颤抖——

“那个大叔想让我给他撑伞,我本想走开的,可是我还是想帮他,我觉得应该给淋雨的大叔撑伞,所以我就给他撑了,但人们都说是我的错,谁也不夸我。”


遭遇性侵的孩子,反倒成了有错的那一个,这是电影的剧情,又何尝不是生活中正在发生的事情。

遭受性侵的孩子,留下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性侵害,更有对长辈、权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丧失,甚至动摇三观。

1.当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时,父母、老师要反反复复地告诉孩子:“你什么都没有做错,你是个很勇敢很棒的孩子。这个世界没那么好,也不会太坏。”还要告诉孩子:“有错的,是实施侵害的那个人,更是妄图息事宁人的某些人,而不是你。”清晰划分责任,是避免造成更多伤害、疗愈心灵的第一步。

2.家人亲友的陪伴,能给孩子带去宝贵的理解和支持。还可以鼓励孩子通过阅读书籍、写日记、做运动等适合自己的方式,去宣泄情绪。绝不要让孩子一个人自怨自艾,任由悲伤、抑郁的情绪发酵。如果实在难以排解心中堵住的那块淤泥,就要求助专业心理咨询的帮助了。

3.告诉孩子,试着保持与自己内心的对话,充分地接纳自己。尝试去接受,“这是件令人痛苦的事,但既然它已经发生,就得找到与它相处的方式,继续生活”。

4.及时考虑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要怕“孩子还在伤痛中,我不能现在打官司,揭开孩子的伤疤”。事实上,积极维护孩子的权益,才更能帮助她们重新树立信心,获取对于生活的力量感和掌控感,修复动摇的三观。

预防性侵

为你的孩子设立一个“安全边界”

我们都希望阳光之下再无罪恶,期盼孩子健康快乐地长大。但我们仍然要知道,该怎样让孩子躲开那些时刻存在、明明可以避开的危险。

1.为孩子设立安全边界。告诉孩子,不要把没有分寸的“亲昵”,当成“爱的表达”。

2.告诉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是非常重要的、不可以轻易给人触碰。

3.告诉孩子,当有人对他/她做这些事,比如让自己感到不适的搂抱、要求看或摸隐私部位、亲吻等,一定要懂得拒绝、逃走或大声呼救。

4.告诉孩子,有权不和陌生人说话。当陌生人与孩子说话时,孩子可以假装没听见,马上跑开。生人敲门可以不回答,不开门。告诉孩子,对陌生人不理睬是对的,小孩没有能力帮助陌生人,大人绝对不会认为这是不礼貌的。

5.告诉孩子,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坏人保守秘密。受到自己不喜欢的对待,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或者报警。

最后,我们也希望公安机关等部门,真的能成为法律的捍卫者,成为孩子们的保护神!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第11版)【美】Curt R.Bartol Anne M.Bartol

[2]Eastvold,Suchy,&Strassberg,2011; Kruger & Schiffer,2011; Schiffer&Vonlaufen,2011; Seto et al.,2015

[3]程楠.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举办座谈会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对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进行适度公开[J]. 中国社会组织, 2017(6).

[4]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5)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 doi.org/10.1176/app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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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班主任,竟然严重违背人伦,强奸,猥亵幼女多人,次数达230余次,这还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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