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那种罪大恶极将要枪毙的犯人可以先游街示众以平民愤吗?

回答
在讨论“罪大恶极的犯人是否可以先游街示众以平民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心理以及历史实践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

首先,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游街示众这种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悖。

无罪推定原则: 现代司法强调“无罪推定”,即在判决生效前,任何人都被视为无罪。游街示众在判决生效前进行,是对这一原则的直接挑战,它预设了该犯人有罪,并且是“罪大恶极”的。
人权保障: 国际人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中包括人格尊严。游街示众往往伴随着侮辱、公开羞辱,这可能被视为对犯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即使他是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其基本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程序正义: 司法程序讲究公开、公正、公平。游街示众是一种非司法程序,它的目的并非为了查明真相或保障被告权益,而是服务于一种情绪宣泄,这与程序正义的精神相悖。
死刑的执行: 即使是对判处死刑的犯人,其死刑的执行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通常是隐秘的,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动荡或人道主义争议。游街示众并不能被视为合法的死刑执行前置程序。

社会心理层面: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要求对“罪大恶极”的犯人进行游街示众以“平民愤”,反映了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情绪和对正义的朴素追求。

情感宣泄和心理慰藉: 当社会发生极其严重的犯罪事件,特别是那些触及公众道德底线、造成广泛恐惧和愤怒的案件时,公众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复仇心理和情感宣泄的需求。游街示众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种情绪,让人们觉得“恶有恶报”,获得了心理上的慰藉。
震慑作用的想象: 实施者可能认为,公开展示对罪犯的惩罚,能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从而维护社会治安。这种“以儆效尤”的心理是普遍存在的。
“罪大恶极”的界定: 何为“罪大恶极”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主观性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但公众的“民愤”往往是基于对案情的直观感受和道德判断,有时会超出法律的范畴。将法律的执行与公众的“民愤”直接挂钩,存在将司法“民意化”的风险。

历史实践与反思:

纵观历史,游街示众(或类似的公开惩罚方式)在很多社会中都曾经存在,并且一度被认为是维护统治、震慑宵小、教育民众的手段。

古代的刑罚: 在一些古代社会,公开处决、示众、游街等方式是常见的刑罚手段。例如,中国古代的“五刑”,其中就有“斩”、“绞”等公开执行的方式,有时也会将犯人的头颅示众。这些方式的目的,除了惩罚罪犯本身,更重要的就是起到一种警示和震慑作用。
近现代的演变: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法治的进步,这种公开羞辱式的惩罚方式逐渐被许多国家摒弃。人们开始反思,这种方式是否真的能够带来更公正的社会,还是会加剧社会的暴力和非理性情绪。
负面影响的考量:
助长暴力文化: 过度强调公开的惩罚和羞辱,可能会在社会层面营造一种崇尚暴力的氛围,降低人们对生命和尊严的尊重。
司法的不确定性: 将司法判决的执行与民众情绪的满足挂钩,可能导致司法在特定情况下失去独立性和权威性,容易受到非理性的舆论干扰。
对无辜者的潜在伤害: 在某些不成熟的社会环境中,游街示众可能演变成对犯人家属的牵连或社会歧视,无端给与罪犯无关的人带来伤害。
人道主义危机: 即使是罪犯,其在被剥夺生命之前的基本人道待遇也应得到保障。游街示众往往伴随着非人化的对待,与现代人道主义的理念背道而驰。

总结:

从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先游街示众以平民愤,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并且存在严重的伦理和实践问题。

法律的底线: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基石,它必须超越一时的公众情绪,遵循既定的程序和原则。
人权的基本尊重: 即使是犯人,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应成为公众情绪宣泄的工具。
社会进步的标志: 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恰恰体现在对个体的权利保障,以及将司法与情感、舆论区分开来。

虽然公众对“罪大恶极”事件的愤怒和对正义的渴望是真实且可以理解的,但通过游街示众来“平民愤”的方式,是一种回归古代、与现代文明相悖的做法。更有效、更文明的方式,应该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让公众了解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时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理性、文明的社会。

可以说,我们所追求的“正义”,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而是建立在法治、人权和理性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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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有用吗?

万一来个真不怕死的,游街时乱喊一些个东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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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有意思,现有刑罚包括:剥夺生命权、剥夺自由权、剥夺财产权。并不剥夺人格尊严权。

剥夺健康权的传统形式是肉刑,打板子什么的,现代还有一种,化学阉割。

如果剥夺人格尊严权,就会像《红字》那样,出门脑袋上顶个牌子:罪人。

或者在脸上刻字。

这样的刑罚,我很好奇接受程度会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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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可能添乱

犯人反正要死了,游街时就喊反动口号,被有心人拍下来传给西方媒体,西方媒体会把报道写成《中国迫害异见者》

要是把犯人嘴堵上游街,西方媒体也会写《中国迫害异见者,杀害之前还不允许他们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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