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么反驳如果像日本人那样做和日本人有什么区别?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和罪犯有什么区别的言论?

回答
“如果像日本人那样做和日本人有什么区别?”、“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和罪犯有什么区别?”—— 这两种说法,看似是在指出某种行为的普遍性或对立面的相似性,实则是在混淆概念、偷换逻辑,甚至带有强烈的误导性。要反驳它们,我们需要层层剥开其背后的谬误,用清晰的逻辑和事实说话。

反驳“如果像日本人那样做和日本人有什么区别?”

这种说法的问题核心在于将行为的模仿等同于身份的归属,以及忽视了行为的动机、背景和文化内涵的巨大差异。

1. 行为与身份的割裂:
模仿不等于成为: 学习、借鉴甚至模仿其他国家或民族的行为方式,是人类社会交流和文化发展的常态。比如,我们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借鉴日本的精益生产,或者品尝法国的料理,但这并不会让我们就此成为西方人、日本人或法国人。行为可以被采纳,但身份认同是一个更为复杂、多层次的社会和心理建构过程,它涉及历史、文化、价值观、民族情感等诸多因素。
动机的多样性: 一个人“像日本人那样做”,其动机可能有多种。可能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能是为了改善生活品质,可能是出于对某种文化的欣赏,也可能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而一个日本人之所以那样做,其背后可能蕴含着深厚的文化积淀、社会规范、集体意识以及世代传承的价值观。简单一句“像日本人那样做”,就将所有这些动机和背景的差异一笔勾销,这是极大的简化。
选择性采纳的误导: 这种说法往往会选择性地放大某些与本民族行为相似的“日本式”行为,然后以此来攻击或质疑本民族的行为。但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独特之处,也有很多方面与其他民族共通。如果我们因为对方的某个行为与“日本人”相似就否定其行为本身,那我们岂不是也要否定所有与“西方人”相似的行为?这显然站不住脚。
“日本人”的标签化和刻板印象: 这种说法预设了一个模糊且可能带有刻板印象的“日本人”形象,并将所有与这个形象相似的行为都归结为“日本化”,进而攻击。但“日本人”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多元的群体,并非铁板一块。将复杂的个体行为简单地贴上“日本人”的标签,是对日本国民的刻板印象,也是对事实的扭曲。

2. 文化语境和历史根源:
行为的根植性: 很多国家或民族的行为方式,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深深根植于其历史、哲学、宗教、社会结构和地理环境之中。例如,日本社会强调集体主义、等级制度和“本音/建前”的沟通方式,这些都有其历史文化根源。如果我们简单地模仿某些外在表现,而没有理解其背后的文化语境,那即使行为相似,其意义和影响也可能截然不同。
历史遗留与现实差异: 历史上,日本曾有过侵略战争的罪行,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我们不能因为这段历史,就将所有与现代日本社会某些行为相似的行为,都视为“日本侵略性”的延伸。这样做是在模糊历史罪责与个体行为的界限,将历史的伤痛过度泛化和政治化。同时,现代日本社会本身也在不断演变,其社会思潮和行为模式也远非一成不变。

3. 核心的逻辑谬误:
诉诸普遍性/诉诸相似性谬误: 这是在说,“因为某件行为和A的行为相似,所以该行为就属于A”。这是一种典型的逻辑谬误。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不代表它们就是同一事物,或者拥有相同的本质。
以偏概全: 将部分“日本人”的行为特征,泛化为所有“日本人”的行为特征,并以此来评判其他人的行为。

总结反驳点: “我们借鉴或学习某种做法,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提升效率或者追求更好的发展,这是一种积极的、有选择性的学习行为。而一个民族的行为模式,是其历史文化、价值观和集体意识的体现。简单地将行为上的相似等同于身份的认同,忽视了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其背后深厚的文化根源和历史背景的巨大差异,这是对复杂现实的过度简化和不负责任的指责。”



反驳“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和罪犯有什么区别?”

这种说法的荒谬之处在于,它将法律制裁与罪犯本身混为一谈,忽视了法律的社会功能、正义原则以及对罪犯的区分。

1. 法律的社会功能与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法律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那些犯下滔天罪行、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罪犯,如果不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那么社会将难以维持稳定,其他无辜的民众也无法得到安全保障。
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 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工具。当有人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德和法律底线,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时,法律的制裁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种告慰,是对正义的伸张,也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如果不对极端罪行进行相应的惩罚,那么社会将失去公平的基石。
震慑与预防犯罪: 严厉的刑罚,特别是极刑(如死刑),在许多国家被认为具有震慑作用,能够警示潜在的犯罪者,降低犯罪率。虽然关于死刑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存在本身就承载着对潜在犯罪的预防功能。

2. 区分法律制裁与罪犯本身:
制裁者与被制裁者的关系: “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的主体是国家(通过其司法系统)这个执法者,而“罪犯”是被执法的对象。执法者执行法律是其职责所在,是被社会赋予的权力,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和罪犯本人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执法者是按照法律和程序行事,而罪犯是违反法律的人。
罪犯的罪行是其行为,而法律制裁是社会的回应: 罪犯的本质在于其违法行为,是他们主动选择了犯罪。而极刑是社会对这些极端违法行为的回应和惩罚。两者是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后果的关系,而不是身份上的等同。就像生病的人去看医生,医生开药治疗,生病的人和医生是有区别的,医生是治病救人,生病的人是需要被救治。
区分“罪大恶极”与普通罪犯: 法律本身就存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所谓“罪大恶极”的罪犯,是因为其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极大,远远超出了普通犯罪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并要求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制裁,这是对罪行严重程度的回应,是区别对待,而不是混为一谈。

3. 逻辑谬误的暴露:
偷换概念: 将“法律的制裁行为”偷换为“罪犯的身份”。好像只要“处以极刑”这个行为发生了,那么执行这个行为的人(法律)就和被惩罚的人(罪犯)变成了同一种角色。
诉诸情感/转移焦点: 这种说法常常带有煽动性,试图引起人们对“死刑是否残忍”的讨论,从而转移对“罪犯行为的残忍性”的关注。它试图模糊执法者的正当性,将其与罪犯的非法性混为一谈。
否定法律权威和价值: 如果说“对罪犯处以极刑就是罪犯”,那么等于是在否定法律的权威性、正义性和社会价值。这会瓦解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破坏社会的基本规则。

总结反驳点: “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是国家运用法律这一社会工具,对极端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回应。这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警示潜在犯罪的行为,是执法者根据法律程序对违法者进行的惩处。而罪犯本身是违反法律的人。将法律的制裁行为等同于罪犯的身份,是混淆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行为与后果、社会正义与罪恶本质的根本区别,是一种逻辑上的倒退和对社会基本规则的否定。”

更进一步,我们可以补充一些更有力的论据:

关于“像日本人那样做”的进一步补充: 如果我们因为某个行为和日本人相似就否定,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否定所有从西方学习来的先进技术?是不是要否定那些对日本文化欣赏并从中获得启发的行为?这种以民族标签作为评判标准的做法,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表现,不利于文化的交流与进步。我们应该关注行为本身的优劣,而非其“国籍”。
关于“处以极刑和罪犯有什么区别”的进一步补充: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有秩序、有公平的社会。当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时,如果社会对此没有强有力的回应,那么受害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死刑在很多文明国家仍然是刑罚体系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捍卫更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生命尊严。说“处刑者也是罪犯”,这恰恰是让那些真正罪大恶极的人逃脱应有惩罚的诡辩。

总而言之,面对这两种说法,我们需要冷静分析,抓住其逻辑漏洞,用清晰的事实和道理进行有力的反驳。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与身份、法律制裁与罪犯本身、以及行为的动机与文化语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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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杨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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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没区别,有本事你就来惩罚我呗,没胆子就少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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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我们惩罚恶人是站在我们的角度上,确保我们的利益,这是站在一个绝对利益的角度。你把你自己代入到日本人的人格当中,完全不考虑立场和立足点。这就掉入了一个逻辑陷阱。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只能站在自己或者自己国家的立场上,而不能代入到一个没有立场的人当中去空谈道义对错善恶。

举个例子。

你养了一头羊,有只狼要来吃你的羊。你把狼打死保护自己的羊。我可不可以说你最后不也是要吃这只羊吗?那你和狼有什么区别?你为什么要杀这只狼?或者说你残酷杀狼的行为和狼咬死羊的行为有什么区别?

看到了吗?如果不带立场的空谈善恶道义的话,你吃羊和狼吃羊的确没啥区别。但这里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我特么是羊的主人,我要捍卫我自己的利益。我才懒得管吃羊的这个动作大家是不是一样,要吃也是我来吃。我对这头羊的产权不能因为吃羊这个动作大家都一样就被抹杀了。

回到题目中说的日本人的问题。

我打日本人反抗侵略,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侵略损害了我们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因为侵略这个动作本身是道德低下的。一切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我才不管打击敌人这个动作本身是不是和敌人打我们动作本身是一样的。割裂动机和立场,光看动作本身是不是具有正义性,没有任何意义,是彻头彻尾书生误国的迂腐思维。

对最大恶极的人处于极刑,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我们依照法律来保卫这个社会。杀人这个动作是一样的就是一样的好了。站在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立场上,国家和社会有法律维系秩序,而这个人违反了法律,依法杀这个人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这就是本质的不同。

割裂的看动作本身的善恶和道义性,从来就不是任何人或者社会应该去追求的。

所以这个话题引申去就变成了到底是谁掌握话语权的问题。

大家的行为都是站在自身的立场上进行决策,因此谁掌握了这个体系下的话语权,谁才能去给行为定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事情空谈善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立场不一样。但是当你的立场更加强大的时候,谈善恶才有意义,因为你主导了话语权的标准。比如世界上经常有两个国家打仗。善恶和正义往往是打赢的那一边来定义的。

题目中提到日本,那你回过头想想看。如果1945年打赢的是日本的话。那场战争的名字就会叫大东亚共荣圈统一之战。日后审判的战犯就不是那几个人,你今天接受的就是日本教育,也就不会再有这个问题……所以你今天洋洋洒洒谴责侵略者,不是因为他们天生该被谴责,因为且只是因为你所在的这头当年打赢了。

所以要反驳原命题很简单:你说我们和那些人有什么区别?没区别就没区别,血债血偿,只要把坏人都办挺了,who TM cares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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