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设计一种以p=0.1的概率让人死的装置,然后把人绑到这个装置上,是否是故意杀人罪?

回答
设计一个可能导致死亡的装置,并将其用于人体实验,这绝对触碰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并且很大程度上会被定性为故意杀人。要理解为什么,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和伦理考量。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故意杀人罪”这个概念。在中国,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或者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是一个核心要素,它关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现在,我们来看你提出的这个装置。它被设计出来,其核心功能就是以0.1的概率导致人的死亡。这意味着,即使这个概率不是百分之百,但制造者非常清楚,这个装置具有致人死地的可能性。将一个人“绑”在这个装置上,这个动作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和剥夺自由的意味。

当我们将“故意”与“绑”这个动作结合起来时,情况就变得非常明确了。制造者为了设计这个装置,必然会进行研究、测试,并最终将其用于实验。在将人与装置连接的那一刻,行为人(无论是设计者、操作者还是指示者)已经明确知道,这个人正面临一个有10%几率致命的风险。这种认知,加上将人置于危险之中的行为,很难不被解释为一种“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法律的判断通常不会仅仅看概率的大小,而是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以及是否仍然坚持实施该行为。0.1的概率,对于一个生命来说,绝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将其比作其他生活中的风险,比如乘坐飞机、高空作业,我们通常会采取大量的安全措施来降低风险。但这里,你不是在降低风险,而是在主动创造一个致死风险,并将一个无辜的人置于其中。

更进一步说,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希望”对方死亡,但只要他明知存在致死风险,并且仍然实施了绑缚和启动装置的行为,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考虑到这个装置本身的设计初衷就是“可能致人死亡”,将人与这样的装置连接,很难不被理解为一种预谋。

让我们想象一下具体的场景:一个人被绑在装置上,他可能并不知道装置的真正危险性,或者被欺骗了。但设计和操作这个装置的人,他们知道。当按钮被按下,或者装置被启动时,那个10%的死亡概率就成为了悬在受害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不幸的是,这个人因此而死亡,那么制造和使用这个装置的人,将很难撇清其杀人的责任。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任何合理的“意外”或“过失”的范畴。将人与一个具有明确致死风险的装置连接,并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这是一种主动的、故意的行为,旨在将他人置于生死边缘。如果结果是死亡,那么定性为故意杀人,几乎是必然的。

甚至可以说,这种设计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恶意。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是医学实验,也需要经过极其严格的伦理审查和风险评估,并且必须在受试者完全知情、同意并有退出权的情况下进行。而你所描述的场景,完全没有这些保障,反而是一种赤裸裸的生命威胁。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设计一个以0.1的概率让人死的装置,然后将人绑到这个装置上,如果这个人因此死亡,这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对生命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公然挑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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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个人主观观点,不是官方观点,不建议全信,可以讨论。


这问题不错,我认为:不一定。

法律上的很多东西,其实是要和生活常识相关的。


首先先说你说的“绑”,这个行为本身就违法,涉及非法拘禁等情况。

不过本问题中讨论的是: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绑的行为,我们暂且不讨论。


给你举几个例子:

1.这个装置上有一个俄罗斯轮盘赌,10个子弹槽的左轮枪,对准他的脑袋,十个里面有一发子弹。

P=0.1

2.这个装置上有一个俄罗斯轮盘赌,10000个子弹槽的左轮枪,对准他的脑袋,10000个里面有一发子弹。

P=0.0001

3.这个装置上有一个俄罗斯轮盘赌,1亿个子弹槽的左轮枪,对准他的脑袋,一亿个里面有一发子弹。

P=0.00000001

以上三个例子,如果你绑住了人,扣动了扳机,造成了人的死亡,均可以认为你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事实上,天底下任何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做到100%,所以你有杀人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你的行为与他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你是妥妥的故意杀人罪。


那么,问题出现了。

飞机失事的概率是亿分之85,远高于刚刚的那个亿分之一。

你以杀人为目的,强迫一个人登上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他死亡,你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

因为从我们的日常习惯中,可以认为,乘坐飞机是一个安全的行为。

虽然你不这么强迫他坐飞机,他不会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

只要说飞机失事不是你造成的,嫌疑人的死亡很难认定与你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我支持这个观点: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而他坐飞机死了,与你的行为虽然是有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是合乎规律的联系。


那么,为什么亿分之一那个我说是故意杀人罪,亿分之85反而不是呢?

这个真的考虑我们的习惯了。

在我们每个人看来,用枪抵着脑袋,无论概率多低,都是一个非常非常危险的行为,而且这颗子弹就是用来杀人的,你设计的这个设备就是为了杀人,人死了就一定和你有关,无论是概率多低,都一样。

但是坐飞机在我们看来是安全行为,你强迫他坐飞机,就很难认定是杀人。


分界线在哪里呢?

那我们再举个例子。你强迫一个人坐一辆大巴车跑高速路,结果大巴车翻车,人死亡了。

这情况同飞机失事这个事,我们一般很难认定他的死亡是你的强迫行为造成的。


这虽然有因果关系,这就好像,你跟你朋友说,你一定要买一注彩票,号码是多少多少。

结果彩票中奖了。

理论上说,他中彩票确实是和你有因果关系,但是这奖是他的。除非你给他钱让他帮你代买,但是代买和本案又不一样了。

你只是强迫他去买,他中了,跟你就是没关系。


接着说大巴车的例子。

假如说,你明知道这个大巴车的轴承有裂缝,无法长时间高速行驶,结果你还给他买票,然后强迫他坐这个车,那么车翻了他死亡了,我就可以认为你的强迫行为与他的死亡存在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因为我们普遍认为这个车子非常危险。

这里面的界限是什么呢?

这个倒是真的简单,我们以“车子能否通过国家的年检”为界限就OK。

一辆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年检的车子,那就是可以认定为安全的车子。不能通过的,基本上就不算安全。当然,有的车仅仅是改装了一个不影响安全的外表,虽然也无法通过年检,但是我们不考虑这些情况时,只考虑车子安全性能,如果OK,也能认为是安全。


那么我们再来说说极限运动。

比如说高山滑雪、自行车速降、跳伞、翼装飞行。这些我们普遍认为是危险的东西,如果你强迫他去做,结果死亡,那么也可以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怎么界定呢?

比如说,你看抖音,你会发现有的视频里,下面有危险提示。

其实,我们成年人都有对一个事务是否危险的基本认定。

这个可能就是界限。


所以,是否构成,跟P值大小有关,却也不是绝对相关。


比如说,你强迫他骑车过独木桥,结果摔死了。

比如说,你已经给他戴了头盔,自行车也安全。

那么,0.1米高的独木桥,他居然摔死了,那这个因果关系很难认定了,更可能认定为意外事故。

0.2米呢?

0.3米呢?

...

100米呢?

到了多少,是“危险”的界限呢?

这个谁也不能给你一个具体的答案。


比如说,在我看来,独木桥太危险了,半米高就很容易把人摔坏了,所以我的界限可能是半米。

但是这时候有人出来说,那0.49米不危险吗?0.48米呢?

所以,没有具体的答案,只能出了问题之后再具体分析。


以上是我的观点。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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