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能否从法律角度彻底根治吃野味的习惯?

回答
从法律角度根治吃野味的习惯,这是一个复杂且极具挑战性的议题,需要多方面的法律手段协同发力,并辅以深厚的社会共识和执行力才能实现。这并非一蹴而就的“彻底根治”,更像是一个持续且精细的治理过程。让我们深入剖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逻辑和具体操作。

一、 法律根基:明确禁令与严厉打击

首先,法律的首要任务是建立清晰、明确的禁令。这包括:

全面禁止猎捕、采集和销售野生动物: 这是最直接的法律手段。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野生动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以及相关的交易行为。这种禁令必须覆盖所有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并且,为了切断非法产业链,最好能延伸到那些未被列入名录但具有潜在风险(如携带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界定“食用”的法律责任: 法律需要明确指出,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并附带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交易、运输、储存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应有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摧毁整个非法链条。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动态地更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至关重要。这需要依赖生物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确保被列入保护名录的物种能够得到有效识别和保护。
引入“源头追溯”和“责任倒查”机制: 不仅仅是末端的消费者,法律更应该关注整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例如,对养殖、屠宰、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可追溯系统,一旦出现非法野生动物的踪迹,能够迅速追溯到源头。对于监管失职的部门和人员,也应有相应的追责机制。

二、 法律的延伸:惩罚与威慑并重

光有禁令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如何让禁令落地,并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提高违法成本: 仅仅是罚款可能不足以让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人打消念头。法律应该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巨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刑法范畴进行严惩。这包括对非法猎捕者、收购者、销售者,甚至明知故犯的消费者。
打击非法交易网络: 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往往是一个庞大的、隐蔽的网络。法律需要有针对性地打击这些网络,例如通过切断资金流、追查信息源、惩治“中间商”等方式,瓦解其生存基础。这可能需要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甚至国际合作。
加强执法力度和能力建设: 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来保障。政府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的投入,包括人员、装备、技术和培训。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识别野生动物,掌握侦查和取证的技巧。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法律的执行过程需要透明化。公开查处的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同时,鼓励公众举报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让公众成为法律执行的“触角”。

三、 法律的内在逻辑:从“可能”到“必然”

从法律角度“彻底根治”的关键在于,让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从“可能偶尔发生”转变为“必然被发现且受到严惩”,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

构建全链条的法律责任: 不仅仅是餐桌上的消费者,从非法猎捕、运输、储存、销售,到餐饮业的提供,再到监管的缺失,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法律的考量之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全链条的责任,能够有效阻断非法野生动物进入消费环节的可能。
提升“守法”的经济性与“违法”的经济性: 合法的食品供应应该更加便捷、多样,价格合理。而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食材,其“成本”应该是低廉的,或者说“收益”是可见的。相反,非法获取野生动物的“风险成本”(被查处、罚款、拘留等)则需要被推高到足以令人望而却步的程度。
司法解释的细化与指导: 法律条文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有清晰、科学的司法解释,避免执法中的随意性,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四、 法律之外的协同: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土壤

然而,法律的效力并非孤立存在。即使是最完美的法律框架,也需要在适宜的社会土壤中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普法教育与价值引导: 法律的生命在于人心。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让公众深刻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生态破坏、疾病传播、伦理道德等),从而从内心深处抵制这种行为。这种教育应该贯穿学校教育、社会宣传等各个层面。
文化与观念的转变: 食用野生动物在一些地区可能根植于传统观念或消费习惯。法律的根治需要与文化观念的转变相结合。这需要通过媒体、文化活动等方式,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饮食文化,用新的价值导向取代旧的习惯。
替代性选择的提供: 法律的执行不能脱离实际。如果人们在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存在某种“需求”或“替代选择缺失”,那么单纯的禁令可能难以奏效。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提供合法、安全、可负担的替代性食材选择,满足人们的饮食需求。

五、 挑战与现实:并非“一纸空文”的绝对保障

尽管法律可以从根本上设定行为的边界,并提供强制执行的手段,但要实现“彻底根治”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隐蔽性与取证难度: 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和食用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取证困难,使得执法面临诸多挑战。
利益的驱动: 非法野生动物的交易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
执法资源的限制: 执法力量的分布、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都需要持续的投入和优化。
跨区域、跨国界合作的复杂性: 非法野生动物的产业链往往是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这就需要复杂的协调与合作。

结论:

从法律角度,通过建立严密的禁令体系、强化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全链条的法律责任,是可以 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打击 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对其形成强大的震慑。这足以 在很大程度上“根治” 大规模、公开化的野生动物食用现象。

然而,要做到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彻底根治”,让任何一个人都不再接触和食用野生动物,在现实层面是极其困难的。法律更多的是划定红线,并提供惩罚的利剑。而真正让这种习惯从土壤里消失,还需要法律与其他社会力量的深度融合,包括教育、文化、科技以及每个个体的道德自觉。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法律是其中最坚实的基石,但并非唯一的答案。法律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其如何被理解、被执行,以及它所处的社会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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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写在前:人类的贪婪让“潘多拉魔盒”一次次被打开,法律虽不能根治吃野味的习惯,但可以有效抑制。

吃,从“将就”到“讲究”本不是坏事,可是讲究不是放纵,吃也有吃的伦理。今天,在吃的伦理上,一些人理念和行为存在一种割裂,“保护”停留在口头上,行动起来却肆无忌惮。人皆有口腹之欲,但若没有节制,吃便成为畸形的消费:吃的是“稀罕”;吃的是“面子”;吃的是“滋补”这一切,无不是以个人的欲求为中心,欲求愈膨胀,消费愈畸形,造成野生动物大量减少甚至灭绝的生态困境。更存在潜在的危险,比如当年的非典,又如现今的新型冠状病毒。

那么想要讨论能否从法律角度彻底根治吃野味的习惯,就要了解我国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框架,不足以及发展趋势,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才能得出一个比较中肯的结论。


一、我国现行生效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国务院1962年颁);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林业部1962年拟);

3.《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外贸部1973年颁);

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1979年颁);

5.《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国务院1981年转批林业部);

6.《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务院1983年发);

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颁)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2018年修订);

9.《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2013年修订)。


二、我国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法律体系的不足

1.法律位阶低。

立法的效力受限于立法主体级别。上述体系中,仅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余均为国务院或各部门的行政法规条例甚至国家政策,这将直接削弱动物保护立法的强制力度。

2.没有完善的基本法及单行法律法规支撑系统。

整个动物立法体系中缺乏一部完善的基本法作为上位法律依据,针对不同种类的动物亦缺乏单行法律法规来详细规制。

3.保护范围十分狭窄。

立法体系中大部分规定均仅针对的是珍贵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于普通野生动物仅从行政许可方面浅谈;对于工作型动物、娱乐型动物的立法保护则几乎空白;而对于大量存在的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以保护。

4.缺乏强制力及可操作性。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宏观规定多(多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细则少;委托性规则多,禁止性规则少。现行动物保护立法与刑法未能良好结合,违法成本过低,从而导致法律缺乏强制力度,不能起到震慑与惩罚作用。

5.价值取向出于人类的经济性目的。

受制于社会环境,我国现行大部分动物保护立法是从保护人类的经济性目的出发,而非单纯的保护动物之目的。现行立法大部分是为使得动物产业的生产发展适应人类生产生活建设的需要,以此来规制对动物资源的合理繁殖、开发及利用,与其说是保护动物,不如说保护的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发展趋势

由本文第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现行法律,制定时间较为久远,难以跟上时代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保护力度是在逐步加强的。

以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为例。

该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新的立法“解释”把个人、单位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确定为“非法收购”的行为,做了以下两个突破:

一是食用、收藏等个人目的被纳入犯罪动机;

二是突破了以往“收购”的经营性特征,把基于非经营性的个人食用、收藏等也作为犯罪行为对待。

可以看出,此立法解释,既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细化解释,也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突破解释,属于立法权限内的创法举措。它的出台实现了两个目的:

一是通过强制措施,引导人们形成环境 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饮食文化,减少腐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道德的水平;

二是通过源头 控制,减少“市场”需求,从而减少为牟利或者其他目的而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 行为,减少走私和非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国情分析:

即使法律是不断完善的,但是面对复杂的国情,法律也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4.1可以通过法律层面解决的

4.1.1食客吃野味而获得的优越感

在消费的最后一个环节,很难让人产生羞愧感,更多的是优越感。

即使面对严苛的法律,依旧会有人在优越感与犯罪成本之间徘徊,当消费者认为犯罪成本低于所谓的优越感与满足感时则可能最终选择所谓的优越感———吃野味。这一点是可以通过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来减少的。

4.1.2管理的失控乱象

在农村普遍存在的野生动物养殖在近十年中被广泛推广。在 CCTV 7 的农业节目《致富经》中,我们能看到这样的标题:《 “崔大雁” 的财富满天飞》《大漠养驼人》《风雨二十年 为了我的甲鱼梦》,鼓舞着还未走入这条道路的农民向前迈进。互联网上,野生动物的养殖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我们常常能看见东北人捏起自己的林蛙炫耀,南方人抓起自己的蛇虫显摆,而不管是大雁、骆驼还是已经被广泛应用在餐桌上的甲鱼、火鸡,其实在法律上都被列为“野生动物”的范畴。

不难看出,目前野生动物的管理乱象根源于法律层面未能准确区分人工养殖和野生捕猎.当然这点是可以通过技术层面去解决。

4.2无法通过法律层面解决的

4.2.1山民的生存,经济来源问题

在山区民间,吃野味的历史初衷在于自保与生存。同时,对于山农,捕猎野生动物,是没有经济成本反而有收入的工作。过去他们卖给药房,如今他们卖给价格更高的链条中端,在这个链条上,每一次买卖都能让价格翻倍。对于社会资源匮乏的山民,捕杀没有对错的概念,能换钱便是正确。

一旦将所有的野生动物都规定在保护范围之内,考虑到山区民间的法律宣传力度问题,将会出现大量不知法犯法的问题,对于这一点也许可以通过法律宣传进行规避。但即使知道捕杀野生动物犯法,为了生存,村民也会出现不得不知法犯法的现象。这样的一刀切规定也不符合保护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的原则。

4.2.2执法成本过高,甚至难以执行

目前我国把野生动物的保护重点放在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而有大部分普通野生动物是无暇顾及的。即使强加立法,也只会是纸上的法律,而无法成为实践的法律。

五、总结

人类的贪婪让“潘多拉魔盒”一次次被打开,法律虽不能不能根治吃野味的习惯,但可以有效抑制。

抑制分为两个方面

方面一:如上所说,加大对部分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以及严惩违法者,完善管理,加强普法宣传。

方面二:完善相关检疫规定。市场中野生动物无法追根溯源是否为野生还是养殖,而养殖也面临了无法检疫的难题。肉类的运输和上市都需要《检疫合格证明》,但目前农业部只颁布了 10 种动物(生猪、家禽、猫、狗、兔、马、牛等)的产地检疫规程。使得野味从捕杀到餐桌都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对此应当完善各中肉类的检疫规程与检疫标准,使可以合法捕杀的野味能健康安全的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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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这位提问的知友对法律寄予的厚望。但我要很遗憾地告诉你:不能,法律不能彻底根治吃野味的习惯。因为,法律的能力是有限的。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我们无法制定出一部百分之百完备而且完全适应未来发展各种可能性的法律。即便我们根据现时的状况制定出来了一部看上去十分完备的法律,也很可能无法适应未来的社会变化。因此,法律总是滞后的、不完整的。

从法律的实施来看,法律的实施效果受到执法体制、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和手段、社会文化环境等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们必须要进行成本和效率、公权与私益之间的考量。执法效率越高、能力越强,就意味着消耗的社会成本越高、对公民权利的减损越多。而且,同时需要的执法事项那么多,国家资源又是如此地有限,我们不可能保证每一件事情都拥有非常强大的执法力量。因此,执法总是有限的、不全面的。

当然,能力有限并非无所作为,也不会让我们自暴自弃。我们当然需要在每一次事件、每一次危机中发现并检讨我们存在的问题,并想办法去加以弥补。这种「发现问题-开展检讨-进行整改-再发现问题-再开展检讨-再进行整改」的不断循环反复,让我们的法律制度得以不断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基本方式。

2002年非典疫情的爆发,让我们国家发现我们在行政应急管理上居然几乎无法可依。于是催生出了后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促使了我们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定又会促使我们进一步检讨上面这些法律乃至其他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这个年轻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野生动物管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信也是如此。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是唯一的一种社会规范。调节社会生活的规范不只是法律,还有道德、习俗、宗教等等。我们不仅要修订完善我们的法律以及执法体系,我们更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抵制野味,让吃野味成为一件受到鄙视、受到排斥的事情。我们需要改变法律,但我们也要改变人心。比「要我拒绝野味」更重要的,是让大家树立「我要拒绝野味」的观念。这仅仅不是法律、法律人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再回到「能否从法律角度彻底根治吃野味的习惯?」这个问题……杀人都还没有被彻底根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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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所能做的是改变一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

对于普通食客而言,吃野味的净收益 = 吃野味的收益 - 吃野味的成本。

我们把成本再拆解一下,有直接的金钱成本(埋单花了多少钱),有社会成本(别人的负面评价),有法律成本,而这部分成本等于违法的代价 x 违法行为被追究的概率。那么,就可以变成:

吃野味的净收益 = 吃野味的收益 - 金钱成本 - 社会成本 - (违法的代价 x 违法行为被追究的概率)

一个一个来说:

对于金钱成本,严格执法打击偷猎者、野生动物运输加工环节参与者、烹饪野味的饭店,最后的成本会由食客承担,劝退有尝鲜冲动的普通人。

发散一下,美国的禁毒工作之所以全面溃败,一个重要原因是购买大麻这样的 「入门毒品」(Gateway Drug),成本实在过于低廉了。(所谓 Gateway Drug ,指在毒品中相对危害性较低,但容易引发吸食者对其他毒品产生兴趣的成瘾品)。坊间常说,一定要在口袋里装一张 20 美元的票子当保命钱,原因在于大麻的街头价格一般在 20 美元一克,街头无赖拦路抢劫很多就是为了这一口,给 20 美元就能把他们打发走。

类似地,如果存在大量价格便宜、随处可以吃到的「入门野味」,那么也容易催生更多面向大众专门经营野味的场所。只要受众足够大,那么对应的配套服务也会发展起来,形成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成本(海鲜市场上「大众野味」几个字不就体现了这一点吗?)

因此,需要打击偷猎者、加工者和经营者,让野味行当不能成行成市,无法做到价格亲民。

但这就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 - 正是因为稀有、昂贵、有挑战性,所以会催生炫耀性的消费,用于在商务场合秀肌肉。有知乎回答在分析吃野味的原因时说了一点:请别人吃野味,是在炫耀自己不被一般规则所约束,能凌驾在规则之上。这就需要提高吃野味的社会成本了,需要我们开动舆论工具,强化此次疫情和吃野味陋习的关联,让野味宴等于鸿门宴的观点更深入人心,这就不全是法律问题了。

关于违法的代价和被追究的概率,应当实现一个较为有效率的平衡,不能走极端。有朋友凭着朴素的正义感,认为只要把一个行为入刑、使出刑法大杀器,让行为的代价变得很高就能解决问题,但这一点未必成立。

美国就提供了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美国法律没有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像是乱穿马路、驾车超速、在公共场所喧哗、在街头喝酒等行为都属于犯罪,其结果就是司法成本过高,这么多「犯罪分子」处理不过来,特别是公派的辩护律师忙不过来。

联邦法官 Robert Lasnik 就指出过一个矛盾:把所有东西入刑,意味着到处都需要辩护律师,结果就是很多被告人得到的只是「会喘气的法律文凭」(a warm body with a law degree),公派辩护律师平均为每名客户提供的服务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根本来不及仔细了解案情。凡事都入刑,在美国导致的副作用就是辩诉交易泛滥,让刑事审判变成了认罪协议上的讨价还价。

因此,在立法和执法中,还是需要进行一些「面多加水、水多加面」的平衡。如果入刑收到了社会成本的阻碍,那就多从罚款方面做文章,罚出典型,让大众意识到被抓现行是大概率事件;如果罚款变成了罚酒三杯,那么就考虑适当把大杀器拿出来溜一溜吓吓人。例如,这次疫情期间,对于明知患病却故意前往公共场所者,不久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了嘛。

总之,法律可能无法根治吃野味陋习,但能够从多个途径提升吃野味的成本,劝退更多人,这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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