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宣判:三人煽动网暴致人亡,分别以侮辱罪获刑一年半、一年、半年。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宣判,三人因煽动网暴被判刑,这一案件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并包含值得深入挖掘的信息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煽动网络暴力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煽动”是关键定语: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决明确了“煽动”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与直接发布诽谤、侮辱性言论的“实施者”有所不同。判决意味着,仅仅是挑动、鼓动他人去进行网络暴力,也可以构成犯罪。
具体罪名:“侮辱罪”的适用: 尽管案件中涉及网暴,最终判决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而非更严厉的“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侮辱罪是指故意用言语、行动等方法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本案中,法院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被害医生人格、尊严的公然贬低和损害,即便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也构成了侮辱。
量刑幅度: 侮辱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半、一年、半年,属于在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
量刑差异的考量: 三人量刑不同,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煽动程度和影响范围: 谁的言论煽动性更强?谁发布的言论被更多人转发、评论?谁在整个网络暴力链条中扮演了更重要的推手角色?
主观恶性: 被告人主观上想要通过言语攻击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受到损害的意愿强弱。
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是否认罪悔罪,是否积极赔偿等。

2.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

“致人死亡”是案件的悲剧核心: 女医生自杀的结局,使得本案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关注度极高。然而,法律上要将自杀行为与网络暴力之间建立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比较复杂的。
法院的认定逻辑(可能): 在“煽动网暴致人亡”的表述下,法院可能并非将“自杀”直接归咎于被告人的言行,而是基于以下逻辑:
行为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引发严重精神刺激: 被告人的侮辱言论以及由其煽动的群体性侮辱,给被害医生造成了巨大的、持续的精神压力和痛苦。
精神痛苦是自杀的“重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虽然自杀是个体选择,但法院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作为持续性的精神折磨,是导致被害医生产生自杀念头并最终实施自杀的重要原因,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直接原因。这种认定需要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遭受的侮辱程度等进行细致的证据分析。
“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法律解释下,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进而死亡的,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罪名和量刑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了“侮辱罪”,并用“致人死亡”来描述了案件的严重后果。

3. 网络暴力行为的边界与法律规制:

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的鲜明态度: 本案的宣判,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行为绝不姑息。
“煽动”行为的法律地位提升: 过去,人们可能更多关注直接攻击者,而对于那些幕后“推手”和“煽动者”的法律责任可能认识不清。本案的判决,将煽动者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有助于从源头上打击网络暴力。
对个人言论自由的警示: 判决也提醒了每一位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并非毫无边界,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侮辱、诽谤、攻击他人的行为,一旦超出法律的底线,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对平台责任的潜在讨论: 虽然本案聚焦的是个人行为,但网络暴力能够在平台上蔓延,也引发了对平台管理责任的讨论。平台是否尽到了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的义务?是否及时制止了暴力言论的传播?这些都是后续可能被关注的议题。

4. 对医疗行业的保护和对医务人员的关注:

医务人员的特殊职业风险: 医务人员的工作性质特殊,经常需要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各种情绪,也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目标。本案发生后,社会对医务人员群体更容易产生共情和关注。
对煽动网络暴力的警示作用: 判决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震慑那些企图通过网暴攻击医务人员的行为。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医疗纠纷: 案件的背后可能存在医疗纠纷。判决也间接提醒公众,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诉诸网络暴力,避免将个体化的矛盾升级为群体性的网络攻击。

5. 受害者家属的诉求与司法正义的实现:

家属的悲痛与维权: 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受害者家属而言,是寻求司法正义的重要一步。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公正的体现: 判决的作出,是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结果。对于家属来说,这是对逝去亲人的告慰,也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纠正。

总结而言,本案值得关注的信息点主要集中在:

法律对网络暴力“煽动者”的明确规制和惩罚。
对网络暴力与“致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逻辑。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网络暴力的态度和决心。
对网民言论边界和法律责任的警示。
对医务人员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理性沟通的呼吁。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不仅是对被告人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整个社会网络文明建设的一次深刻提醒和推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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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三年前,德阳女医生安宁在被男孩袭扰、吐口水后,反被男孩家属买通媒体、自媒体,颠倒黑白,引来无数“正义”网友的恶毒攻讦,不堪网络暴力的安医生最终选择吞药自杀,年仅35岁。

这个案子今天刚刚宣判,涉事男孩的父亲及其妹妹煽动网暴致人亡,分别以侮辱罪获刑一年半、一年、半年,且有缓刑。

我看到有网友质疑一条人命,是否判得太轻了?

法院暂时没有回应,但我这种只看过罗翔老师视频的普通网友,也能大概弄懂背后的逻辑:

法院必然是认为,安医生的人格被侮辱与其自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安医生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是这一悲剧更重要的因素。因此这样量刑是合理的。

我个人并不打算质疑专业人士的业务能力和法院伸张正义的决心,事实上侮辱罪顶格处罚就是三年有期徒刑,从判罚上来看并没有明显放水的痕迹。

但为什么这个判罚看起来如此不合理?原因其实在侮辱罪的量刑上。

侮辱罪被写进法律的时间在上个世纪,在那个国内大多数地域通讯基本靠吼的时代,没人想到对一个人的侮辱可以是几十万几百万人同时进行的,社会性死亡可以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

2000年12月28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侮辱罪进行了补充。

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承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2000年的互联网,和2018年的互联网,又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在互联网发生的侮辱罪,其量刑标准还停留在20年前的另一个时代。法律其实是滞后了的。

除了对始作俑者的惩戒力度较低,我们也没有看到泄露安医生个人信息的人受到什么惩罚,参与网暴的网民媒体,更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哪怕是一个道歉。

我一直认为,一个人的悲剧,往往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杀死安医生的不是那500粒安眠药,而是罪恶没能被约束的与法制有些脱节的互联网时代,她倒在了两块大陆相连的裂缝里。

互联网给予了每个用户更大的声量与影响力边界,却没有同时提升他们的责任意识与对舆论的敬畏之心。

而以人性的复杂程度,想要靠道德自律来约束他们的行为,等同于天方夜谭,人内心的幽暗是没有下限的。

对这种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对造谣诽谤甚至侮辱公民的行为,法律应该做什么?媒体平台应该做什么?媒体是否应该确认事情的真实性?网民能否先观望让子弹飞?

这些不想清楚,不严格规范,那么类似的网暴错杀事件,安医生不会是最后一个选择自杀的受害者,我们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为此哀悼。

死者长已矣,存者当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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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爆料王”一日不判刑,正义就一日不能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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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少了。

少一个是指刑期,一个是指被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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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的恶劣后果,竟然最多被判处一年半的刑罚,最少的只有半年,骇人听闻,无法理解。

侮辱罪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多可以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之所以没有办法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主要是因为因果关系。

侮辱和自杀之间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虽然本案的自杀确实是犯罪人的侮辱造成的,但是却无法在法律上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和犯罪人的行为直接建立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不值啊,不应该这么冲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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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在是让人出离愤怒 !

这么恶劣的逼死一个人 才判一两年 !

判得也太轻了 !! 这简直是鼓励恶人 !!!

一个医生要学习多少年才能学成

转眼就被几个素质低下道德极烂的人逼死


法律建设总是要滞后于新事物的发展

这个大家都理解

正因为我国近几十年发展速度非常快

我们才更要与时俱进 尽

尽快让法治建设跟上社会发展

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无法可依 惩恶乏力的无奈


说实话

那些情绪偏激跟风网暴的人

那些遇到社会事件看见一面之辞就在网狂骂的人

对这种网暴事件 都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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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最近这几年,大家一遇到事都开始利用舆论,在网上曝光。

通过微博等手段,以自己的受害者身份视角发布时间线,描述自己的受害过程,尽力描摹出对方的丑恶嘴脸,通过自己的受害者形象,博取大众的同情,引发情绪共鸣,一起帮助受害者人肉、辱骂、攻击被曝光者,引发一段吃瓜的网络热潮,以获得自身的权益。



这样的方式似乎已经见怪不怪。

但这种方式对不对却似乎很少有人讨论。

我觉得在什么情况下会想到用这种方式呢?

对方特别强大,自己撼动不了,需要依靠网络舆论力量。

相关部门没有起到很好的作为,无奈之下,无门只好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这其实很多时候应该是一种无奈之举。

但不该是常规手段。甚至是一种违法手段。




我朋友最近也遇到了这事,前男友发微博控诉他,并艾特了她所在单位,结果闹的她单位都知道了。而事实女方做错啥了呢,就是因为跟他分手了,他不甘心。

此新闻中,受害者又做错了什么呢?

凭什么要受到网暴的凌迟?

这不是在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不顾一切,不顾后果,不顾伤害他人利益的自私行为。

至于你是否受到伤害,他无所谓,他只想自己心里舒服,只想自己利益得到满足就好。

如果此事不能得到法律严惩,他们可能会做出更疯狂的事,只要别人一不如他的意,他就可以选择让网络宣判别人社死,谁给了你这么滥用的这么强大的网络权力?




个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合法行为去争取,而不是通过伤害别人,更不是通过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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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到现在为止,三年了。

三年时间,够一个医生上200多个夜班,做几千台手术,抢救很多生命,说不定,还能上疫情一线“发光发热”。

可她死了,我们“光荣的医疗队伍”中少了一位战友。

会有人说:少了还有另一个人顶上去啊!别用职业行为给自己脸上贴金,“医生”不过是个“博人眼球”的名头而已。

是的。


安老师,就是被“医生”的名头压死的。

体制内,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面对别人恶意造谣辱骂单位闹事,你绝对弱势

恶意可以无条件无衰减地精准穿透你,在名声上让你社死的成本太低了。

谁让你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

谁让你是高风亮节德行完美的“最美逆行者”?

对吃瓜群众,对蹭热点营销号来说,有什么比一个高尚的纯洁的体面的医生“塌房”更劲爆更吸引眼球?

一个恶霸混混打人没人会奇怪,一个医生“打人”只会面对黑压压的手机镜头。

好人,不就应该被枪指着吗?

事儿出了,他们一拥而上推推搡搡,硬说她打了小孩多吃了一碗粉,唾沫星子吐脸上问候祖宗十八代,大有掘人祖坟批倒批臭永世不得翻身之势。

当她真的“以死明志”,剖腹证粉后,他们只会干笑几声,哄堂而散。

生怕血溅到自己了。

你吃了几碗粉,你是反击流氓还是打小孩,他们不在乎。反正嘴瘾过了,“瓜”也吃了,说书的造谣的得了打赏和几声喝彩,见了血,闭嘴就完了。

讲茶大堂什么地方?听书看戏吹牛,要的是娱乐是狗血,哪经得起什么血腥气。

断案是官老爷的事,嚼舌根子哪管什么是非曲直。

谁跟你玩真的啊?


这个世界只是少了一个医生而已。

但她的家庭,她的孩子,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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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煽动的网络暴民,就能心安理得继续网暴了……

法不责众,真乃真理

做不到行政处罚,给每个起哄的账号标注暴民,这绝对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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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为啥一般人懒得告诽谤罪了?都闹的死人了,依然是法不责众,挑几个领头的处理一下,你也别嫌少,诽谤罪顶格也就坐三年牢。

死了有啥用呢,自证清白又有啥用,想给你泼脏水有什么难的?

六子死了,带枪的张麻子都不能帮他快意恩仇,何况你我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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