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欧美不是很看重契约精神吗?为什么还会允许工人罢工?

回答
这确实是一个大家常常会有的疑问,尤其是在我们习惯了强调“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方文化语境下看欧美社会的时候。欧美国家确实非常看重契约精神,这体现在商业活动、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那么,为什么在这样的土壤里,工人罢工却又是被普遍接受甚至受到法律保护的呢?这背后其实是契约精神在现代社会中的延伸和动态平衡,以及对更深层社会价值的考量。

首先,我们要理解,欧美社会所强调的契约精神,并非僵化地只盯着“一份合同写了什么”。它更是一种基于相互尊重、公平交易和长远信任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基石。契约精神的根基在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且期望通过履行协议获得相应的回报和利益。然而,这种精神也认识到,社会是动态发展的,个体的力量和集体的力量是不同的,而且力量的分配本身就可能存在不平等。

那么,工人罢工是如何在这种看重契约精神的社会中出现的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1. 契约精神的动态性和再协商性:

工作合同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工人与雇主签订的工作合同,确实是一份契约。但这份契约并非一成不变,它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市场条件下达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形势、物价水平、技术进步、企业盈利能力都可能发生变化。当这些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中约定的薪资福利与实际劳动价值或市场行情严重脱节时,原有的契约就可能显得不公平或无法继续维持其精神内涵。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息和权力不对等: 在市场经济中,雇主往往掌握着更多的资源、信息和谈判能力。如果完全依赖个体雇员去与强大的雇主协商工作条件,结果往往是雇员处于弱势地位。契约精神强调公平,而如果契约的达成过程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权力不对等,那么这份契约的精神就受到了挑战。
集体谈判的力量: 罢工作为一种集体行动,恰恰是工人为了重新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谈判能力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当个体力量不足以改变不公平的待遇时,集体力量(工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工会通过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代表全体工人的利益与雇主进行协商,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契约精神的补充和完善,旨在确保契约的持续公平性。

2. 对更广泛社会价值的考量:

劳动者的尊严和基本权利: 欧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对劳动者尊严和基本权利的重视。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交换,更是一种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体现。过低的工资、不安全的工作环境、过长的工作时间等,都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尊严。 罢工是劳动者争取和维护这些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社会公平与稳定: 如果一个社会允许贫富差距过大,劳动者长期处于被剥削的状态,而又没有合法的途径来表达不满和争取权益,那么社会矛盾就会累积,最终可能导致更大的动荡和不稳定。允许一定程度的罢工,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管理,反而是一种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公平的机制。
法律的适应性和演进: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变迁的。现代劳工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判例,承认了劳资关系的复杂性和潜在的不平等性,因此为工人争取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合法空间。 罢工在很多国家是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受保护的抗议方式,只要其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提前通知、非暴力等)。

3. 法律框架内的约束与平衡:

并非无限制的自由: 尽管允许罢工,但欧美国家通常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来规范罢工行为。例如:
通知义务: 工会通常需要在举行罢工前向雇主和相关政府部门发出通知,以便雇主有时间做出安排,或进行最后协商。
禁止某些行业的罢工: 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或基本民生服务(如急救、消防、部分公共交通)的行业,可能存在罢工限制或需要提前与雇主就罢工后果达成协议。
禁止暴力和破坏: 罢工必须是非暴力的,不能对财产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仲裁和调解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会鼓励或要求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而不是直接诉诸罢工。罢工往往是协商失败后的最后手段。
冷却期: 有时法律会规定在某些争议中需要经过一定的“冷却期”,在此期间双方应尽力协商。
契约精神的维护: 这些法律框架实际上也维护了契约精神的底线。罢工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回到谈判桌,重新达成一个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契约。它不是要彻底推翻或否定现有的工作关系,而是在现有框架内寻求改进。一旦争议通过罢工得到解决,工人往往会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履行新的工作合同。

举个例子来说明:

想象一下,一家科技公司在20年前创业时,与早期员工签订了包含一定股票期权在内的雇佣合同。当时市场环境不同,公司前景不明,员工愿意接受较低的薪资换取未来可能的回报。但现在,这家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巨头,盈利丰厚,而当年的股票期权价值已今非昔比,与公司现在的利润和员工的贡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同时,市场上的同类人才薪资水平也大幅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早期员工选择通过工会组织起来,要求公司重新评估并提高他们的薪资福利,甚至调整期权价值,使其更能反映他们对公司成长所做的贡献和当前的市场价值。如果公司拒绝协商,固守原始合同的字面意思,员工可能会举行罢工。

这并不是说员工不尊重契约,而是认为在新的现实条件下,原始契约的精神内涵已经无法体现公平,需要通过集体协商来更新契约,使其与新的现实相匹配。 罢工在这里就成了一种迫使雇主正视现实、重新协商契约以达成更公平结果的手段。

总结来说,欧美社会对契约精神的看重,并非排斥工人罢工。相反,罢工是在承认劳资关系固有不平衡性、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追求社会公平以及法律框架下的动态调整和再协商过程中,被视为一种合法且必要的社会机制。它是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契约能够持续地反映公平和价值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允许和规范罢工的做法,恰恰体现了欧美社会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对社会公平和劳动者权益的深层承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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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家法律允许呀!其次人家的工会可不是过节发劳保用品的样子货,是真正拥有政治力量的社会组织。

西方法学的基础就是荷兰法学家格老休斯开创的人权的异化,就是承认人的自然状态拥有完全自由。但真正完全的自由会妨碍他人的自由。于是每个人渡让和放弃部分个人权利,集合成为个人之上的所谓“国家”权利。这是整个西方法学的一个基础。而罢工的自由,损害的不是他人的自由,只是他人的利益。在自由大于利益的前提下,罢工的自由权高于资本家的契约利益权,所以罢工法律是不能追究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法学上,人家可以随便搞罢工的理由。

其次,西方的工会组织是拥有很大政治力量的。因为他们可以影响到选票!于是政客是不敢也不能用行政手段去惩治罢工的。面对强势的工会,只能是一个劲的巴结。归根结底资本家能给他多少选票?工会能给多少?那个给的更多,他们就站那边。所以民主即使也有一堆问题,但至少在保障多数人利益这一点上还是靠谱的。

不过也别太把工会和罢工当回事,资本也不是吃素的。惹不起你我躲得起你,资本是流动的,是会转移的。正是西方工会的强势和人力成本高昂,于是资本转移到了人力成本更低和劳动保障更差的地方,于是我们成了世界工厂,而西方不少低端制造业工人只能失业。那是不是随着中国人力成本的提高,和劳动权益的提高,资本会再次转移?答案是会,现在你买个耐克和啊迪,产地都是东南亚。而雷军也忙着给印度小黑子们喊着啊呦都赢呢,小米、福耀玻璃等生产线都在转移。所以除非你掌握点高级劳动技能,拥有一定社会竞争力,不然劳动待遇的提高,还指不定是福是祸呢。毕竟你连工作都找不到,劳动待遇提高干你屁事。

所以西方可以随便罢工,而且人家社会福利好,吃救济可以吃的挺舒服。人家不怕失业!可你罢工看看,吃低保能让你过得舒坦不?你没有人家的底气,羡慕也只能白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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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拥有全心全意为工人服务的工会。一个真正属于工人阶级的工会应该这样的——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创造性地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和职工主力军作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2、根据上级工会和党委要求,围绕企业愿景,认真制订和实施工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半年工作计划,完善和坚持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强化员工福利,及时组织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及时发放节日礼包、生日贺卡等福利。热心为职工群众做实事、办好事,促进职工生产和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使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企业经营中心任务,积极组织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激发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和各项任务完成。

5、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家、爱岗位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学习、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文化和技术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积极开展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和建家升级活动,切实加强工会班子和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思想、业务素质,增强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凝聚力。


所以,只有欧美这样的“工会为资本家服务”的国家,才会允许罢工。

而在我们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工人是根本没有必要罢工的。

极少数流氓无产者的恶意罢工,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参见另一个回答:

(认真写作的新号,求赞求关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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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相反,允许工人罢工正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以罢工圣地法国为例。

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成立时,当时的1946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罢工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是法定权利。

1958年至今,法国进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其现行的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其完全继承1946年宪法序言中确认的关于人权的规定。

197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构)做出宪法解释,认为罢工权和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一样是具有宪法价值的权利,是民主社会中一项必需的集体自由和保护职业利益的手段,与雇主权利相抗衡。

以宪法对罢工权的允许为基础,法国的法律体系从主体、理由、程序、时间、期限、地点、范围等方面对法国人的罢工权做了各种相关规定。例如,直到1963年法国才通过法律承认公共部门人员同样具有罢工权,但对方式和手段都做了限制。法国还对某些公共部门人员的罢工做了禁止性规定,如法官、军人没有罢工权;还规定某些公共服务部门在罢工时要维持“最低服务”,如航空安全部门、核材料堆放单位、全国性的气象部门等;还规定公务员、担负公共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罢工的,在罢工前5天,工会组织必须把罢工的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告知这些人员的上级部门;在5天之内,双方必须商谈,不得有其它行动。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一个现代国家能够成立的基础。宪法和法律,正是法国人民和法国政府之间订立的最根本的契约。法国允许工人罢工,遵照宪法行事,正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当然各国国情不同,我国不允许罢工,同样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为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规定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时,并没有列入“罢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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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生活在温暖的社会主义,可能无法体会欧美那些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工人生活在何等水深火热的人间地狱。

就拿题主说的劳动合同而言,合同的前提是法律,不管合同里有没有规定至少不能违法吧?

但那些国家的紫苯甲却时常无视法律逼迫工人超长加班,有时甚至超过12小时,很多还拒绝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一般都规定了工资、奖金、发放时间。但那些国家的紫苯甲却经常不遵守合同,延迟发放工资,甚至用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奖金。

你说是谁先撕毁契约的呢?


什么?你说报官?

陛下,您造反的时候怎么不报官?


说到官,还有新的问题。

有些国家的紫苯甲还没有撕毁契约,反而政府工作出了乱子。

就拿这次新冠举例,很多国家开始印钞放水。但后果却是愈加严重的通货膨胀。

物价上涨,工人的工资本就缩水了,这不就是变相的征税吗?而且“征税”获得的巨大财富最终还是流到了紫苯甲的口袋,急剧增加了社会不平等。


这个时候工人还不联合起来要求涨薪,把本属于自己的抢回来,那不是脑袋被门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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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因为有契约精神,才会允许工人罢工啊,参考社会契约论那一套体系

另外就题论题。题主的问题描述里面提到:“工人明明和老板签了劳动合同再罢工不是等于毁约吗?”

在所有欧美国家,劳动合同里面是不允许添加“禁止罢工条款”的,很多国家是将罢工权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所以问题的前提并不存在,不是说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和罢工无缘了,而是正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公民才有罢工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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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现代社会,工运已经跟资本家脱离了联系

现代工运,斗争对象是国家资本,而不是你们想象中的马云马化腾马三德子

甚至,即使是uaw针对通用汽车的运动,也只是看起来在针对资本家,而实际只是在争夺政府补贴,争夺重组后的企业股份

更直白说就是,现代工运的本质,就是有组织的偷纳税人的钱

大家一起偷就好,何必要阻止?

现在,上海在试图清零

而你们在试图鼓动吃财政饭的人,搞什么工运

你想放毒,想十几亿中国人死爹躺妈,你就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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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欧美的工会形同虚设,工会会长一般由公司副总担任,每月收取会费,能做的只是给员工发生日蛋糕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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