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新闻本身才是让人可怕的,它把被告塑造成一个贫苦的辍学农民孩子,在境外买个玩具想逃个没收被查获,不幸被判了“超乎常理”的重罪。
但实际上呢?这是一个成年人,花了三万,买了二十多支达到中国枪支标准的武器,通过走私的方式进口到中国,然后被查获并且从最轻的情形判刑了。
首先这个枪支认定标准是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情形下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而这项鉴定判据的制定,可以查到:
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16号)的相关条款所认定的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
可以看到,枪支判定伤害标准是按照人体伤害标准来的,不是一项拍脑袋数字填空游戏玩出来的。(补充说明,依据
@pilot回复提供的论文《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现行2007年以来的标准1.8J/cm^2是造成眼睛轻伤的最低标准,原有标准约为10倍,而10J/cm^2是射穿皮肤的一个临界的历史测量值。)
而且这是在逃避海关检查中被查获的,就已经是走私了,加上这些被认定为枪支,已经是“走私武器弹药罪”了。其中有二十支被认定为符合了枪支标准,那么: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3)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请注意:
2015年8月29日,刑法新修正案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项死刑罪名,本修正案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无期徒刑是该罪名在当前情形下唯一的判罚标准了。
以上就是按照法力来说了,而以下是关于这篇新闻的。
就像一开始说的,新闻里想办法把他塑造成一个无知的贫苦农民孩子,打算买个玩具枪被判无期。我在搜到的新闻里就看到了类似的轮论调:
首先“装”傻:
刘称自己从未想过走私武器,只是想买来显摆和玩耍,而且他并没收到货,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
其次“装”穷:
平日丈夫打小工,150元一天,妻子做清洁工,80元一天,他们分别有肺炎和心脏病,干不了重活
接着“装”可怜:
“那时宣判稿都快念完了,我们大哭大声喊冤,法院不让我们跟儿子说话,儿子被带走了,法官也走了。”
是官老爷太“官僚”,太“独裁”:
涉事法官曾表态称,“广州是广州,他们怎么判我管不了,这是在福建,我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记者曾致电办案法官和法院,但对方未予回应。
中间企图用各种穿插的并无法定效用的理据侧面敲击说枪支认定方法很“二”:
说些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没什么道理而且不可能发生的话:
儿子那天大声喊冤,“我情愿你们用这个仿真枪处置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认这是枪,如果打不死我请把我无罪释放!”
用其他地区的法律来说大陆法规不行:
刘在台湾网站所订24支枪形物标明为生存游戏BB枪,系台湾合法玩具枪,不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定性有误
偷换概念,把“走私枪支”说成“购买仿真枪”
“作为军迷购买仿真枪,居然与走私导弹、军舰和贪污数千万上亿同等量刑,也创下该类假枪真罪案的天价判决,毫无公平,违反常识。本案再次重蹈王国其案的覆辙,令人唏嘘!”
这是媒体一贯问题了,或者就是从被告的角度进行报道而已,搞个大新闻嘛。不过这些言辞是作为辩方律师应有的态度,还是应该支持的。
问题是这有点不搭调。
那么其实他买枪的动机就很值得怀疑了。而且个中还有更多的问题,比如为什么一次性买那么多,通过什么渠道认识的卖家。我个人其实很怀疑他购买枪支的理由和使用枪支的目标,感觉这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情。
或许他是打算专卖做非法的军火生意;或许是代替一些组织进行购买,而他只是替罪羊;或许他是处于一个有组织的团体里......其实这个性质就像是在家种了好几亩毒品,然后说是为了好看,你怀疑他哪来的种子;在自家厨房做了几公斤毒品,说是本想做蛋糕意外出现的......
后面提及的这些假设是在辩方以证明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和量刑过重的前提下的。按照以往的做法,比如这位律师之前的案件以及一些过去的案件,辩方可能争取到的应该就是:
那么被告这边应该就是要想办法证明自己“傻/不懂事”、“无知”、“穷/弱势群体”,或者证明是咱家法律太弱智。后者的话单证明“恶法”是不够的,还要证明他不得不触犯这个恶法,或者他实在没看到才行。就像隔壁老赵把村里的必经之路占了收买路财,那是你不得不揍他(打得过的话);如果老赵把山上郊外一片空地占起来私自占有,虽然占用公共用地不合适,但你非要从人家那儿过认死理,那......
所以我例举说明他的购买行为和购买力与宣称的事情有不合常理的关系,或者说明他的主观认识是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
其实按照以往惯例,法律并不是太死的。只要申诉合理,是能获得减刑或者免于处罚、被诉的可能,关键是律师和他家人怎么去证明这其中的合理性了。
不管怎么说,我个人是支持控辩双方在合法的途径下能争取到各自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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