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19岁少年网购符合真枪标准的仿真枪被控走私武器 终审获刑无期”?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令人痛心的案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认定以及社会对枪支危害的认知等多个层面。对于“19岁少年网购符合真枪标准的仿真枪被控走私武器 终审获刑无期”这一事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点

1. 基本事实: 一位19岁的少年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被认定为“符合真枪标准”的仿真枪。随后,他因此被控以“走私武器罪”,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2. 核心争议:
仿真枪是否构成“枪支”? 这是案件最核心的法律争议。虽然被称为“仿真枪”,但其一旦被认定为“枪支”的标准,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符合真枪标准”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这涉及到司法解释、鉴定标准和实际执行之间的区别。例如,是指外观仿真度高,还是指具备一定的发射能力(如发射非致命性子弹,但威力可能达到一定标准)?
主观故意: 这位少年在购买时是否明知所购物品是用于犯罪或者具有严重危害性?他的行为是出于好奇、收藏爱好,还是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
法律条文的适用: “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被准确适用?是否应该适用其他更轻微的罪名或行政处罚?
量刑是否过重? 对于一个19岁的少年,其法律认知和辨别能力可能相对较弱,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与其行为的实际危害性以及其主观恶性相匹配?

二、 法律层面的分析

1. 中国关于枪支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枪支”的界定,在实践中,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通常被称为“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该规定指出,发射枪弹的枪支(包括军用枪、民用枪以及各种类型的枪支),以枪支致伤的膛口冲击能量大于或者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为判定标准。
关键点在于: 法律界定的“枪支”不仅包括发射实弹的真枪,也可能包括某些能够发射具有杀伤力弹药的仿真枪、枪型体育运动枪械或者其他能够致人伤残的装置。
“符合真枪标准”: 这个说法本身就带有模糊性。如果仅仅是外观仿真,但没有发射能力或发射能力远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那么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就需要具体鉴定。如果确实达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那么它就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2. “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走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通常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跨境运输、携带、邮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偷运进出境的行为。
“武器”的定义: 这里的“武器”通常指的是军用枪支、弹药,或者经过专门鉴定认定为具有杀伤力的其他枪支。
本案的疑问: 少年购买的是“仿真枪”,即使其性能达到了“枪支”的标准,是否就能直接等同于“武器”以构成“走私武器罪”?这需要看法律条文对“武器”的具体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将仿真枪的界定与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相结合。一些观点认为,如果仿真枪的威力并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程度,可能更适合适用《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刑法中的“走私武器罪”。

3. 主观故意与刑事责任:
刑法强调主观故意,特别是对于走私武器这种严重犯罪。如果少年主观上并不明知所购买的仿真枪具有严重危害性,或者其购买意图并非用于犯罪,而是出于爱好、收藏,那么在定罪和量刑时应该体现出这一因素。
法律的推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基于某些行为(如大规模购买、特定渠道购买)推定其主观恶意。但对于19岁少年,其法律认知能力是否达到可以完全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是需要考虑的。

三、 社会层面的反思

1. 法律解释的透明度和公众可理解性: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虽然是鉴定依据,但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并不直观,也容易引起误解。很多年轻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仿真枪是否会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普及性有待加强,让公众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及法律的界限在哪里。

2. 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与矫正:
对于19岁的青少年,其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适用刑法时,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教育、感化和矫正的因素?
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如此严重,是否应该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主观恶性的程度?

3. 网络购物的监管责任:
作为仿真枪的销售方,如果销售的产品触犯了法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监管是否到位?
平台是否对销售违禁品或可能触犯法律的物品负有审核义务?

4. “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无期徒刑通常是针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将一个19岁少年因购买仿真枪而判处无期徒刑,在公众舆论中引发了广泛的质疑,认为量刑过重,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 潜在的疑点和值得关注的细节

“符合真枪标准”是如何鉴定的? 是通过火力测试(如1.8焦耳/平方厘米)还是其他标准?具体鉴定的详细过程和依据是什么?
购买的数量和用途是什么? 是自用收藏,还是计划转卖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少年是否有前科或不良记录?
一审、二审的审判过程是否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五、 结论

“19岁少年网购符合真枪标准的仿真枪被控走私武器 终审获刑无期”这一事件,无疑是一个令人深思的案例。它暴露出在法律适用、标准界定以及社会认知方面存在的一些复杂问题。

法律的严格性: 从法律条文上看,如果这批仿真枪确实符合了枪支的鉴定标准,那么其行为就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
量刑的争议性: 然而,对于一个19岁的少年,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认知是否足以支撑“无期徒刑”这样的严厉判罚,存在巨大的争议。
公众的关注点: 大众更倾向于关注行为人的年龄、主观意图以及判决是否“人道”和“合情合理”。

总而言之,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律如何精准界定“枪支”和“武器”,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如何在严格执法与人道关怀之间取得平衡。在没有更多详细的司法判决细节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呼吁法律的解释更加透明,判决更加审慎,同时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引导。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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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新闻本身才是让人可怕的,它把被告塑造成一个贫苦的辍学农民孩子,在境外买个玩具想逃个没收被查获,不幸被判了“超乎常理”的重罪

但实际上呢?这是一个成年人,花了三万,买了二十多支达到中国枪支标准的武器,通过走私的方式进口到中国,然后被查获并且从最轻的情形判刑了

首先这个枪支认定标准是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情形下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而这项鉴定判据的制定,可以查到:

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16号)的相关条款所认定的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

可以看到,枪支判定伤害标准是按照人体伤害标准来的,不是一项拍脑袋数字填空游戏玩出来的。(补充说明,依据

@pilot

回复提供的论文《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

》,现行2007年以来的标准1.8J/cm^2是造成眼睛轻伤的最低标准,原有标准约为10倍,而10J/cm^2是射穿皮肤的一个临界的历史测量值。)

而且这是在逃避海关检查中被查获的,就已经是走私了,加上这些被认定为枪支,已经是“走私武器弹药罪”了。其中有二十支被认定为符合了枪支标准,那么: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3)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请注意:

2015年8月29日,刑法新修正案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项死刑罪名

,本修正案自

2015年11月1日

起施行)

也就是说,无期徒刑是该罪名在当前情形下唯一的判罚标准了


以上就是按照法力来说了,而以下是关于这篇新闻的。

就像一开始说的,新闻里想办法把他塑造成一个无知的贫苦农民孩子,打算买个玩具枪被判无期。我在搜到的新闻里就看到了类似的轮论调:

首先“装”傻:

刘称自己从未想过走私武器,只是想买来显摆和玩耍,而且他并没收到货,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

其次“装”穷:

平日丈夫打小工,150元一天,妻子做清洁工,80元一天,他们分别有肺炎和心脏病,干不了重活

接着“装”可怜:

“那时宣判稿都快念完了,我们大哭大声喊冤,法院不让我们跟儿子说话,儿子被带走了,法官也走了。”

是官老爷太“官僚”,太“独裁”:

涉事法官曾表态称,“广州是广州,他们怎么判我管不了,这是在福建,我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记者曾致电办案法官和法院,但对方未予回应。

中间企图用各种穿插的并无法定效用的理据侧面敲击说枪支认定方法很“二”:

说些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没什么道理而且不可能发生的话:

儿子那天大声喊冤,“我情愿你们用这个仿真枪处置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认这是枪,如果打不死我请把我无罪释放!”

用其他地区的法律来说大陆法规不行:

刘在台湾网站所订24支枪形物标明为生存游戏BB枪,系台湾合法玩具枪,不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定性有误

偷换概念,把“走私枪支”说成“购买仿真枪”

“作为军迷购买仿真枪,居然与走私导弹、军舰和贪污数千万上亿同等量刑,也创下该类假枪真罪案的天价判决,毫无公平,违反常识。本案再次重蹈王国其案的覆辙,令人唏嘘!”

这是媒体一贯问题了,或者就是从被告的角度进行报道而已,搞个大新闻嘛。不过这些言辞是作为辩方律师应有的态度,还是应该支持的。

问题是这有点不搭调。

  • 一个家庭日收入230元的家庭,两个劳动力还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居然他刚成年的儿子有三万元买玩具,而且是在他们知会并且“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情况下
  • 一个武器爱好者,居然会一次性买二十几支一样的枪支,难道不应该各个型号买一支以求收藏丰富吗?

那么其实他买枪的动机就很值得怀疑了。而且个中还有更多的问题,比如为什么一次性买那么多,通过什么渠道认识的卖家。我个人其实很怀疑他购买枪支的理由和使用枪支的目标,感觉这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情。

或许他是打算专卖做非法的军火生意;或许是代替一些组织进行购买,而他只是替罪羊;或许他是处于一个有组织的团体里......其实这个性质就像是在家种了好几亩毒品,然后说是为了好看,你怀疑他哪来的种子;在自家厨房做了几公斤毒品,说是本想做蛋糕意外出现的......

后面提及的这些假设是在辩方以证明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和量刑过重的前提下的。按照以往的做法,比如这位律师之前的案件以及一些过去的案件,辩方可能争取到的应该就是:

  • 由于没有造成实质伤害,检方见他可怜(穷、傻、年轻、初犯、读书少、父母有病等),撤回起诉
  • 由于量刑过重,由更高级法院核准的减免刑罚(应该是最高法吧?)
  • 由于没有主观故意,主观不认识违法事实,改为有主观合适罪名,应该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到5万元,按照逃税处理,罚款

那么被告这边应该就是要想办法证明自己“傻/不懂事”、“无知”、“穷/弱势群体”,或者证明是咱家法律太弱智。后者的话单证明“恶法”是不够的,还要证明他不得不触犯这个恶法,或者他实在没看到才行。就像隔壁老赵把村里的必经之路占了收买路财,那是你不得不揍他(打得过的话);如果老赵把山上郊外一片空地占起来私自占有,虽然占用公共用地不合适,但你非要从人家那儿过认死理,那......

所以我例举说明他的购买行为和购买力与宣称的事情有不合常理的关系,或者说明他的主观认识是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

其实按照以往惯例,法律并不是太死的。只要申诉合理,是能获得减刑或者免于处罚、被诉的可能,关键是律师和他家人怎么去证明这其中的合理性了。

不管怎么说,我个人是支持控辩双方在合法的途径下能争取到各自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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