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射手网、人人影视发布传播汉化字幕是否侵权?

回答
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发布传播汉化字幕是否侵权,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层面比较复杂,而且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法律解释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详细解答,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字幕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需要明确字幕的性质。字幕本质上是对原始电影、电视剧或其他音像作品语言内容的“翻译”和“再创作”。

著作权法角度:
翻译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的权利。发布汉化字幕,实际上就是对原始作品的语言内容进行了翻译。
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这些字幕是以数字化形式上传到网络上,供用户在线浏览、下载,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字幕的创作性质:
字幕的制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仅仅是简单的逐字翻译,还需要考虑语言的流畅性、表达的准确性、时机的同步性(匹配视频画面和音频)、文化适应性以及字幕的格式排版等。
从这个角度看,一部高质量的字幕作品,可以说包含了字幕制作者的智力劳动和创造性贡献,本身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 射手网、人人影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射手网和人人影视的主要运营模式是提供影视作品的字幕下载服务,有时也与视频网站合作提供带字幕的视频。它们的行为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它们是否获得了权利方的授权。

1. 未获授权的发布与传播:
侵犯翻译权: 如果射手网或人人影视在未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通常是电影制作公司、电视台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翻译成中文并发布字幕,就可能侵犯了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使字幕本身被认为是“二次创作”,如果传播这些字幕的网站(如射手网、人人影视)没有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电影发行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那么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犯字幕作者的著作权(复杂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字幕被视为独立的创作,而射手网或人人影视未经字幕作者许可就发布其作品,也可能侵犯字幕作者的著作权。但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字幕作者主动发布,而非网站自行制作并发布。

2. 下载者的责任: 用户从这些网站下载字幕,如果下载的字幕是未经授权传播的,那么用户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用于营利性目的的传播)。但对于个人非营利性的观看,法律上通常有更宽松的解释。

三、 法律界和业界的常见观点与实践

灰色地带与“用户贡献”: 很多字幕网站(包括曾经的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声称其字幕内容是“用户上传、贡献”,网站本身不负有直接的侵权责任。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信息存储和链接的提供者。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网站作为传播平台,对其上传的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仍然继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即使是用户贡献,如果网站对内容进行了整理、归类、推广等活动,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信息存储,可能被视为积极的传播者。

与正版影视作品的关联: 很多人在观看带字幕的影视作品时,实际上是将字幕文件与影视视频文件进行匹配。
字幕与视频的绑定关系: 如果网站提供的是独立的字幕文件,用户自行匹配,那么法律上的界定会稍微复杂一些。
字幕与视频捆绑销售/传播: 如果网站直接提供的是带有汉化字幕的视频文件,那么这种行为几乎肯定是侵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对原始音像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事实翻译”与法律风险: 从法律条文上看,未经授权的翻译和传播行为确实存在侵权风险。但长久以来,字幕组和字幕网站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版影视作品引进的不足,满足了国内大量观众的需求。
在过去,由于执法力度、版权意识的相对薄弱以及“盗版”界定的复杂性,这类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但随着中国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国内正版影视版权市场的逐渐成熟(流媒体平台如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提供了大量正版内容),字幕网站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

四、 著作权法相关条款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包括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总结

从严格的著作权法角度来看,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在未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和传播汉化字幕,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主要体现在:

1. 侵犯原始作品的翻译权: 未经许可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2. 侵犯原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即使是带有字幕的)。

尽管这些网站可能声称是用户贡献,或者其字幕本身具有一定的再创作性质,但如果其运营行为超出了单纯的信息存储和链接,或者明知侵权而放任,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正版流媒体平台的兴起,过去长期存在的字幕网站模式面临的法律挑战也越来越大。很多曾经活跃的字幕网站已经停止运营或转型。因此,从法律的严谨性角度分析,其行为的合法性是存疑的,甚至可以判定为侵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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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地说,提供网友自制字幕的确违反大多数国家的版权规定,因为字幕作为影片内容的一部分,是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这种字幕国外称为「fan subbing」,去年瑞典一个很有名的字幕网站Undertexter.se被关闭,引起网络上很多的讨论和争议。此前,挪威、德国、波兰等国也出现过类似案例。有些字幕网站的所有人被罚款,还有的甚至被提起刑事诉讼,但后来因为发现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还是把人放了。

讽刺的是,某些区域的影碟发行商乃至Netflix,都有过照搬或修改网友自制字幕作为官方字幕的行为。

Undertexter.se被关闭后,瑞典盗版党(Swedish Pirate Party,这是一个在瑞典正规注册的政党,它的政纲是在全世界发起盗版运动,达到改革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的目标)发表了声明说:「今天的版权垄断已经以完全无理的方式破坏和抑制了创造力。针对undertexter.se的袭击再次证明,是时候从根本上变革版权垄断的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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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我注意到有几个知友在反复修改这个问题,焦点在于是否添加「如何评价这件事」。在我看到这个问题时,这仅仅是个关于事实和法律的问题,不涉及事件的评价,所以我的回答也仅是针对事实和法律。至于如何评价这件事,知乎上已经开出了好几个题目,似乎没必要在这里也加上。不管这个题目将来被修改成什么样,我的回答初衷便是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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