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奔驰工程师之子玩无人机砸伤幼童,肇事方父亲称无力赔偿?

回答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涉及儿童受伤、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讨论。以下是我对这起事件的详细看法:

一、 事件本身及其潜在原因分析

事件经过: 奔驰工程师之子(具体年龄可能需要进一步确认,但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行为)在玩耍无人机时,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无人机坠落,砸伤了旁边的幼童。
肇事方父亲的回应: 肇事方的父亲(奔驰工程师)以“无力赔偿”作为回应。这可能包含了多层含义,可能是经济上的实际困难,也可能是面对突发事件时的情绪反应或一种推脱责任的方式。
潜在原因分析:
无人机操作不当: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无人机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或有他人在场时,需要经过培训和熟练的操作。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在家长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并了解操作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监护人责任缺失: 即使操作者是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父亲(奔驰工程师)在事发时是否给予了充分的指导、监督和提醒?是否允许孩子在不适合的场合玩耍无人机?这涉及到监护人的失职。
无人机安全设计或质量问题(可能性较低但存在): 虽然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无人机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意外发生。但这通常需要专业鉴定。
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可能性更低): 例如无人机突然失控(可能是信号干扰或机械故障),但这仍然需要追溯其原因并判断责任。

二、 法律责任的分析

这起事件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无人机坠落砸伤幼童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
损害事实: 幼童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可能包括外伤、惊吓等,需要医疗救治和后续康复。
因果关系: 无人机坠落与幼童受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推定过错):
未成年人侵权: 如果肇事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8周岁以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其行为的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监护人身上。
监护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照顾、保护、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监督义务,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奔驰工程师作为父亲,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人机所有者/操作者责任: 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但其已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且在无人机所有者(通常是监护人)的允许下进行操作,那么其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永久性损伤)、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能性较低):
行政责任: 如果无人机飞行违反了相关民航管理规定(例如未经报批、在禁飞区飞行等),可能会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除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死亡或重伤,并且可以证明行为人(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这一严重后果,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 肇事方父亲“无力赔偿”的回应分析

这是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

经济能力与法律责任的脱节: 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是基于行为的过错和造成的损害。一个人的经济能力强弱并不能直接免除其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即使“无力赔偿”,也只是说明其当前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不足,而不是没有赔偿义务。
潜在的道德绑架或推诿: “无力赔偿”的说辞,如果仅仅是出于经济上的实际困难,确实令人同情。但如果是一种推诿责任、逃避义务的策略,则会加剧受害者家庭的痛苦和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如何解决“无力赔偿”?
分期赔偿: 即使目前无力一次性赔偿,也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制定分期赔偿的方案,根据其未来的收入能力逐步偿还。
动用其他财产: 尽管他说“无力赔偿”,但作为工程师,其职业本身并不意味着低收入。需要核实其家庭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险: 如果无人机购买了相关保险,或者家庭有购买财产责任险等,可以尝试通过保险来弥补损失。
社会救助或慈善: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确实完全无法赔偿,受害者家庭可以寻求社会救助或慈善机构的帮助。
法律强制执行: 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

四、 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讨论

1. 作为工程师的责任: 奔驰工程师的职业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发公众对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的联想。虽然职业本身不直接决定个人行为的过错,但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理应更清楚技术设备的潜在风险,并对其使用和监管承担更高的责任。
2. 监护人的责任: 这起事件再次凸显了父母在子女教育和行为管理中的重要性。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或设备,监护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全程的监督。
3. 社会对儿童安全保护的期望: 幼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普遍关心的议题。任何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谴责。
4. 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受害者家庭需要一个公正的说法和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和创伤。如果肇事方能够轻易以“无力赔偿”逃避责任,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负面影响。

五、 建议和可能的解决路径

受害者家庭:
立即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无人机坠落现场照片等)。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途径。
尝试与肇事方进行理性沟通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肇事方:
应正视责任,积极与受害者家庭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如实陈述经济状况,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如分期付款)。
主动承担起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深刻反思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社会和监管部门:
加强对无人机等具有潜在危险性设备的监管,明确使用规范和安全标准。
推动相关立法,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使用危险设备时的责任。
对于涉及儿童伤害的事件,社会应给予受害者家庭支持,并关注事件的处理过程,确保公平正义。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注重事实,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渲染,同时也要引导公众对安全责任的重视。

总结:

这起事件的核心是责任的划分与履行。奔驰工程师之子玩无人机砸伤幼童,无论施害者是未成年人还是成人,监护人的责任都至关重要。肇事方父亲“无力赔偿”的说辞,虽然可能包含经济困境,但绝不能成为推卸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挡箭牌。社会需要关注受害者儿童的权益,同时也要审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公众在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方面的缺失。处理此类事件,既需要法律的公正裁决,也需要人道的关怀和道德的约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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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号称知识精英聚集地的知乎,为什么满屏都是法盲或者根本不懂什么叫执法权什么叫司法权,天天跟着一帮大v忽悠搞民主,连权利的划分和制衡都没搞清楚。。。你们的意思是让警方越过司法权,去执法?

关于有人对于法盲的判定提出质疑,贴一下百度法盲的定义

由“文盲”一词演化而来,没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参加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了解。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有些法盲还自以为是,干涉相关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法律活动,干扰法律工作人员和教育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种,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会化的正常进程受阻,出于对法律的轻视、仇视或受到他人的影响而拒绝学习法律知识、破坏相关法律活动等。

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活动,是扫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先说意外伤害部分

1,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从描述和图片上看,属于轻微伤,够不成轻伤,具体下边还有说明,最终请以法医鉴定为准,不依我的判断为准),当事人双方为中国籍和在华工作的外籍(无治外法权即无外交豁免权,肇事当事人为14岁未成年附加法定监护人),基于民事纠纷,且未涉及到违反犯罪,故不归警方处置

2,此事发生后,警方已依法进行调查,做笔录并出具伤情鉴定书。

3,双方在警方处已经初步做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关于道歉或者赔偿数额分歧。

4,此事至此,作为民事纠纷案件,未涉及违法犯罪,警方因不具备司法权所以应退出,随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至法院走司法程序即起诉。由法院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赔偿。随后如果涉及到执法,才会由警方(司法警察)介入,比如不执行判决,强制执行等。

5,照例法院在正式开庭之前会进行第一轮调解,调解不成则择日开庭。

6,原告方即受害人此时(一般是受害人痊愈或基本痊愈时)可以申请法医司法鉴定,获得法医司法鉴定报告,并依据该报告以及从警方调取的笔录等证据,对被告方提起多项民事赔偿,并附带道歉(根据新闻描述,似乎道歉与否是个焦点?),比如当面道歉,登报道歉等要求。鉴于被告是外籍,可以同时申请禁制令,禁制出境离开。

7,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判决原告胜诉是毫无疑问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无非是在赔偿数额和是否道歉上面。

8,根据新闻描述,可以假设被告方态度不好,原告方不予谅解,那么法官会实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支持原告方获得法定最高限的赔偿数额,以对于被告方形成事实上的惩罚。(简单说就是道歉就少赔一些,不道歉就多赔一些。)

9,一般判决生效后有执行期,未能如期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流程差不多要半年。

10,这期间,考虑意外情况,如果当时未能申请下来禁制令,外籍离境,因为中国法律无法追述到国外,则该人永久不可能进入中国国境,此时也可采用舆论方式,给奔驰公司施加压力,毕竟是大公司,考虑负面新闻引起的股价波动,可能会代偿。

11,如果真的发生意外情况,即当时未能申请下来禁制令,外籍离境,也可以委托外事律师,在德国本土向该人发起民事诉讼,德国本土关于意外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比中国更高,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也更多,且涉及到涉事逃离,该人在德国的信用记录会被记上可怕的一笔,一辈子都得完蛋。当然这样的成本也不低,但鉴于该成本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额外产生的,也可以申请由被告承担。


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唯一特殊的是一方为外籍,中国这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可以处理。不知道媒体为何非要煽动性民族主义。完全没有必要。而且此事件双方本来就已经在准备证据和起诉走司法程序了。

因为涉及到法医司法鉴定,所以可能要等孩子伤情稳定或者痊愈后做鉴定,时间20多天很正常。


其次是在禁飞区飞无人机的事情

因为目前对此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只有一部管理办法,所以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处罚,目前一般采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近似条款进行处罚,但飞无人机的是14岁未成年,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原则,未造成重大事故(主要指安全生产事故,比如造成飞机出现危险的航空事件等),原则上都是采取训诫教育的方式。此事件的情节涉及不到罚款。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罚款是200元。



顺便普及一下伤情鉴定和法医鉴定

伤情鉴定,一般警方接警后,小事现场做笔录和调解,大事带回所里做笔录并做调解(指民事纠纷一类),依法24小时内出具伤情鉴定书(刚才有人提了一下这个,准确的应该叫委托鉴定书,即委托合作医院或者法医中心进行检验,实操的时候,某些大局自有法医科就可以直接做报告书,就不用额外出委托书找医院验伤,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般可以根据这份伤情鉴定书在进行调解时判定赔偿数额,这类事情一般都是小伤,即轻微伤。关于轻微伤,在法医鉴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此事件中的伤情一般划分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或以上。有时候派出所无法做鉴定的,一般都有附近合作的医院进行鉴定和出具,一般要求派出所盖章。正常情况下应该免费或者费用很低很低。

如果调解成功,那么一般就不会涉及到法医鉴定。因为法医鉴定是要单独付费的,少则数百,大多数情况下3000-5000,各地不同,另外也跟鉴定的复杂程度有关,比如涉及到是否有后遗症,还有一些可能涉及到主观判定,伤情评级两可之类的。

法医的鉴定书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赔偿依据的,因为有赔偿范围规定,上下限比较确定。而上下限的确定,大多数情况依赖于当事双方在法庭上的协商,也包括符合中国社会公正良俗等的一些经验性判断。比如肇事方无悔过表现等,一般都会导致一些判决倾向。

此事件中受害者的伤情,从图片和描述上看,属于轻微伤。-----经热心知乎er转发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此伤情因为伤口长度较长可能是轻伤二级(本人并非法医,初步的判断为经验,关于轻微伤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特此致歉。)

法律上的伤情的判定和我们普通大众的认知是有很大差异的。

PS:熟悉伤情标准,打架的时候比较受益,比如打人不打脸(牙),因为一旦把人牙打掉了。。。超过一定数量就会评定为轻伤二级,就可以入刑了,3年哦。眼睛同理。另外脸上可能导致的赔偿数额也最高。

打架两原则,不打脸,不打后脑。可以打的是。。。。下巴(下颚挂钩处),软肋(肋骨下沿),踩脚指,掰手指(注意一定不能掰拇指,拇指要是掰断了,可能致残,伤残鉴定给定个残那赔偿和入刑是很可怕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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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曾有一条著名的酒吧街——永康路。

200多米长的小街上密密麻麻的分布着数十家酒吧,这里除了酒吧多之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外国人多。

来这里的纵情声色的外国人不是那种西装革履、香车宝马的外国精英,大多数都是穿着拖鞋T裇,骑着电驴的外国人,用上海人的话说都是一些“洋瘪三”。

这些外国人昼伏夜出,精力旺盛,每天到了深夜,他们的派对才逐渐进入高潮。

他们的彻夜狂欢带来了一系列的附带伤害,噪声扰民、酒后滋事甚至一些放浪形骸的不健康举止让周围的居民不堪其扰。

2013年的一天夜晚,矛盾终于激化,永康路一名愤怒的居民直接将一桶水倒在了楼下喧闹的外国人头上。这段视频在外媒疯传,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最终拉开了永康路整治的序幕。

时至今日永康路的嘈杂已经成为历史。

回顾永康路的这段岁月,毫无疑问,那桶浇在外国人头上的水让整个事情起了变化。

假使居民们还用投诉、争吵、信访这些不痛不痒的手段来维权,估计现在永康路还是依然狼藉一片。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想解决问题就需要找到一个有力的切入点。找到这桶水,在适当的时候泼下去,比费尽口舌的规劝、东奔西走的求助要有效的多

戴姆勒奔驰的外籍工程师这件事中也是同样的道理,傲慢的德国工程师已经用行动表态“儿子做的事由儿子自己承担,而且他们家庭无赔偿能力”,同时请了律师来处理。

从这里就说明了3个问题:

1、他有法律意识,不然不会找律师

2、他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不然请不起律师

3、说儿子的错儿子负责,可见他不想承担责任,或者至少想要拖到天长地久。

说白了,这就是一个外国“老赖”

既然对方选择了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比划拳脚,那么我们很显然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对他最强有力的一击,浇下那桶让他原形毕露的冷水。

作为一个跨国企业引进的外籍工程师,想必出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吧?

涉及培训学习可能要出境;

参加交流、会议可能要出境;

进行工作调动可能要出境;

重要西方节日、处理家庭事务要出境回国。

如果让他的出境成为了一种奢望,那这位外国工程师不知道还熬不熬的住?

面对上司的工作安排,“对不起我被限制出境了”。

收到重要会议的邀请,“对不起我被限制出境了”。

本来安排好的回国团聚,“对不起我被限制出境了”。

怕是哭都来不及了吧。

那么法律上有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呢?

当然是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根据上述规定,受害方在起诉时一定要将外国小孩和他父母三人都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同时申请法院限制三人出境。然后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正常进行诉讼。

中国的诉讼你懂的,没个一年半载是打不完的。

顺便说一句,一审判决后不管结果满意不满意都可以上诉。

在这冗长的诉讼程序中,正好可以小火慢炖这只外国青蛙。直到有一天他熬不住来求饶,你也大可傲娇的说:“想取消限制出境?砸的是我儿子,你去问我儿子同意不同意吧!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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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算什么,我来和你们讲一个真实故事,看完保证你们明白这种事情为啥长期在中国发生

我表弟香港籍,也就是港澳台同胞(当然在某些时候还是比不上某些国籍)。有一次暑假回老家呢,他就和他小学同学去军校打篮球。球场上没人,所以大家也打得开开心心的。然后来了两个巡逻小兵,小兵看到有人打球就喊起来了:“ 尼玛把证拿出来检查。“ 我表弟也是个倔脾气,就回答:“平时我们都可以打,为啥今天要查啊”。小兵就说:“你们是军人家属吗?“我表弟就说:”不是,就是过来打球的。“ 小兵就嚷嚷起来:“CNM,没证就快滚蛋。”我表弟就开始用广东话骂他,那小兵说:“信不信我办你?”我表弟就说:“有种就打我试试。”那小兵就一脚踹在我表弟的子孙根上了,立马就送了医院。我那小姨听到消息赶去医院后就原地爆炸了,开始打电话给侨办,港澳办,说被军人打了。你猜猜结果咋的?侨办一电话打给了军分区副司令,说他们军分区影响民族团结,破坏解放军国际形象,要求立刻严查。1小时不到,那个小兵的连长就打电话给我小姨要和解想去面谈。我小姨说我儿子在xx医院,你看着办吧。然后连长领着2个稽查和那两个小兵来医院,拿着花篮水果,看到我小姨和表弟后,连长给了那小兵两耳光,然后说:“您要是还不解气,就照他子孙根来几下。“说完连长照着那小兵屁股连踹好几下,那几下是真狠。后来故事也没啥好说的,最后副团长和侨办主任出面来道个歉把事情解决了。


故事差不多就是这样,我经历了这故事真的是哭笑不得。你看看,每个人都没有关心这个事情的本质。只是一个又一个利用自己的权利去暴力的显示自己的威权。到最后,侨办一个“影响国际形象“大帽子一扣,没有领导去接这黑锅。说实话,国家形象是靠自己的公民的尊严和实力争取的,不是靠讨好外籍人士就可以让国家形象提高的。

难道我表弟不是外籍也不是军人家属,军人就可以横行无忌打人了吗?如果我表弟没有外籍,我小姨也不可能把这面子要回来。但是他做的对吗?当然不对。为啥这件事情每个环节都这么诡异呢?因为这个怪奇的社会就是有这么诡异的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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