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西一男子被拐 32 年,反对生母起诉养母并表示「生母眼里仇恨大于亲情」,你对此有何理解?

回答
广西一名男子被拐卖32年后,面对生母的起诉,他选择反对,并表示“生母眼里仇恨大于亲情”。这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且令人心痛的事件,背后牵扯着亲情、仇恨、时间、创伤以及个体认同等诸多深层议题。要理解这位男子的表态,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

一、 被拐经历造成的深层心理创伤和身份认同的复杂性:

漫长的“非正常”人生: 32年的被拐经历,意味着他的人生被强制重塑。他在这段时间里,经历了从童年到成年的完整人生历程,但这一切都是在非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他可能在养父母家度过了童年、青春期,甚至组建了自己的家庭。这些经历,无论好坏,都构成了他生命的一部分,塑造了他的性格、习惯、价值观,以及他与周围人的关系。
养父母的情感纽带: 在这32年中,他与养父母之间必然建立了深刻的情感联系。即使他知道自己是被拐的,但养父母在他成长过程中可能给予了他关爱、抚养和教育。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养育之恩”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亲情认同。对于他来说,养父母是抚养他长大、给予他生活的人,是他在过去32年里最亲近、最依赖的人。
生母的“陌生感”: 相对于养父母,生母对他而言是一个近乎陌生的符号。尽管血缘是无法割裂的,但在他成长过程中,生母从未参与、从未出现。32年未见的生母,突然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并提起诉讼,这种突然性可能会让他感到不适和疏离。他可能无法立即将这位突然出现的女性与自己过往的生命经验联系起来。
身份的混乱与重构的抗拒: 被拐剥夺了他原有身份和家庭,而现在生母的出现,又试图将他拉回那个被剥夺的身份。这可能让他感到一种身份的混乱,以及对这种“重构”的抗拒。他已经习惯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现在突然被要求接受一个完全不同的过去和身份,这对他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 “生母眼里仇恨大于亲情”的解读:

这句话是理解他态度的关键。它可能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对生母行为的观察和判断: 他可能从生母的言行举止中,感受到一种强烈的、充满负面情绪的“恨”。这种“恨”可能指向拐卖他的人、指向社会,也可能在他看来,是对他本身或对他过去生活的某种否定。他将这种“恨”与“亲情”进行对比,认为“恨”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亲情”显得微弱甚至缺席。
对生母动机的质疑: 他可能认为生母起诉养母的行为,并非出于纯粹的母爱或想要弥补失去的亲情,而是夹杂着其他复杂的动机,例如复仇、宣泄情绪、甚至是为了某种物质利益(尽管这是猜测)。他可能觉得生母的行为是在攻击和破坏他现在的生活,而不是在修复被撕裂的亲情。
对亲情的理解与期待的落差: 他内心深处可能对“亲情”有着自己的理解和期待。他可能期待的是一种温暖、包容、理解和接纳,而不是一种充满攻击性、指责和审判的态度。当他感受到生母的“仇恨”时,这种落差让他觉得对方的亲情是“扭曲的”或“有毒的”。
自我保护机制: 面对一个带来不确定性和潜在冲突的局面,他可能启动了自我保护机制。他选择反对,并用“仇恨大于亲情”来合理化自己的立场,以此来维护内心的平静和现有的生活秩序。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隔离”,将自己与生母带来的负面情绪隔离开来。
对“生母”定义的重新审视: 经过32年的生活,他对“母亲”的定义可能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血缘关系。他可能更看重的是那些在他生命中真正出现并给予他关怀和养育的人。因此,生母的出现,并没有立即在他心中取代养父母的位置,反而在这种强势的姿态下,让他更加坚定地站在养父母一边。

三、 关于“反对起诉养母”的理解:

对养父母的保护: 他反对生母起诉养母,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对养父母的保护。他可能认为养父母对他有养育之恩,不希望他们因为自己而被卷入法律纠纷,受到伤害或指责。他可能觉得这是对养父母恩情的背叛。
维持现状的愿望: 起诉行为必然会带来法律的介入、社会的关注,以及可能引发的对养父母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这会彻底打破他平静的生活,给他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不安。他可能更希望将过去的事情埋藏,专注于眼前的生活。
对“正义”的不同理解: 对于“谁是受害者”、“谁应该负责”,他可能有自己的一套理解。他可能认为,将焦点放在生母的“仇恨”上,并起诉养母,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反而可能制造新的矛盾和伤害。他可能认为,所谓的“正义”应该是以不破坏现有家庭和生活为代价的。

四、 复杂的社会和伦理考量: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在法律层面,生母有权追究拐卖责任。但在道德和情感层面,这位男子却陷入了两难。他的选择反映了法律条文和个体情感、家庭伦理之间的复杂张力。
社会对被拐者的心理支持不足: 被拐卖者在找回亲人后,往往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冲击。社会和相关机构在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方面,还需要做得更多,帮助他们处理创伤,重建身份认同,并在新的家庭关系中找到平衡。
不同家庭模式的价值: 这个事件也引发了对不同家庭模式的思考。血缘家庭固然重要,但养育家庭在情感和身份认同上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如何平衡和尊重这两种关系,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难题。

总结来说,这位男子反对生母起诉养母,并认为“生母眼里仇恨大于亲情”,是他在32年被拐经历后,面对复杂情感和身份认同冲突下的选择。

他可能与养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将他们视为真正的家人,不希望他们受到伤害。
他对突然出现的生母及其行为感到疏离和不适,认为其行为中“仇恨”的成分大于“亲情”。
他可能质疑生母的动机,认为其起诉行为是在破坏他的生活,而非修复关系。
他可能在维护自己的身份认同和生活状态,并寻求一种不被过去打扰的平静。

这是一个非常个人化且充满痛苦的选择,背后是漫长岁月和深重创伤的沉淀。我们应该理解他选择的复杂性,避免简单地用对错或道德来评判,而是去关注他作为一个被拐卖者所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和身份困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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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问题让我想起来一个小说中的人物----杨康。

杨康是爱养父超过生父,此人是爱养母超过生母。杨康不辨是非,是贪恋权财,而曹先生也许真的是情之所至。这也是他区别杨康之处,但都给自己的原生家庭带来伤害,尤其是伤害了真正爱他们的人。

5个月时被拐,记忆中出现的第一个人就是现在得养父母,现在告诉他过去32年来他深爱的人正是害他的人,并与之对簿公堂,这是什么样的打击?晴天霹雳不过如此。

一边是生母一边是养母,夹在中间,无从抉择。从曹先生的反应来看,他是个至情之人,他与生母没有感情,所以他心里的天秤早已偏向养母那边。但法律就是法律,事实就是事实,养母是人贩子,无论她对你多好,也掩盖不了她是个罪犯的事实。而打击犯罪,势在必行。法不容情。

表达爱的方式有千万种。曹先生以爱绑架道德,蒙蔽真相,攻击生母及妹妹的做法实在不可取。首先无论如何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真的亲情至上,完全可以在养母服刑期间继续照顾爷爷奶奶。而且养母真的爱曹先生,她也不会怪罪曹先生与她对簿公堂,因为一切原罪皆因于她。这是她该还的债。

这件事彻头彻尾最大受害者还是生母,32年前她承受丢子之痛,32年来的每个日日夜夜都被这个痛所折磨着。32年后她认为是老天开眼,让她失而复得,但儿子的冷漠与责怪让她彻底心寒。这份痛不知用多久才能愈合,也许裂痕再也无法如初,人的一生有几个32年?她这一辈子~完了。

为什么痛恨拐卖?因为改变的不仅仅是孩子的命运,伤害的更是整个家庭甚至几代人。有些幸运之人在有生之年能够失而复得,但终究能有几人?可悲的绝大多数失孤家庭这一辈子都要与阴霾相伴。没有欢笑,陪伴他们一生的只有黑暗,自责,思念,以及无穷无尽的眼泪...

这样,“人贩养母”还值得可怜嘛?

最后想对曹先生说一句话:你真正该孝顺的是你的生母,这份爱,你已经迟到了32年。


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没有经历过,无法共情,32年的养育不可能,根本无法做到即刻绝情,生母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他是陌生人,很理解这种说法。但,法律有时是冰冷的,追根溯源,一切拐卖是原罪,即使赡养也是罪犯,犯了错就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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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他是被这个养母亲自拐走的,这个养母不是买家,就是犯罪嫌疑人。

所以,站在守法公民的立场,他阻碍他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算怎么回事?他可以原谅他的养父母,凭什么要求他的生父母原谅人贩子?

这又不是他一个人的事,他的亲生父母也是受害者,而且受到的伤害比他大多了,他可以退出起诉,但是不能反对生父母的起诉行为。

更何况,他还要苛求生母放下仇恨,说“生母仇恨大于亲情”,那就是在用血缘关系要挟对方,搞道德绑架,这是人干的事?要他的孩子被人拐卖了,你看他还什么“仇恨太大理性不够”。

正确的三观是,如果他这么认亲情,等养母败诉后赔偿、进监狱,他帮忙支付赔偿,等她们赎罪完了再继续亲情。

另外,他还要去骂自己的妹妹,他父母这么多年花人力物力寻找他,她的生活环境肯定不健康,等于这事间接影响了自己的妹妹,他又有什么资格要求她不去恨犯罪份子?

这是刑事案件,不是家庭纠纷。希望法律不要因为他的感情而影响判罚,养父母不应该逃脱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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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相印,印贼作父,父相伤害,害想咋地?

成语接龙诚不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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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我觉得应该分别处理,因为被拐卖的人已经是成年人,关于他自己的被拐的民事索赔由他自己主张,可以不加干扰。

但是拐卖对其亲生父母造成的伤害,以及多年来寻子发生的费用等,都应主张民事理赔;以及人贩子当年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应该追究,因为人贩子并未因为拐卖的事情得到过任何惩罚。

所以,我认为法院应该对当年的拐小孩犯罪进行公诉,对人贩子进行刑事处罚;亲生父母一方应该对人贩子进行民事诉讼,追索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被拐当事人是否追究人贩子进行民事赔偿,由他自己来决定。同时,鉴于人贩子养大了该小孩,人贩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亲生父母支付该人自被拐至18岁成年的抚养费,按该年段里面的一般生活水平支付就行。

就这样,各追究各的,很容易理明白了。以及,日后亲生父母老了,如果亲生父母支付了抚养费,理应主张其相应支付赡养费,如果该男不想以后赡养亲生父母,那就让人贩子再把男孩从出生到被拐期间的抚养费用算上利息也给人亲生父母赔了,以及亲生母亲生育孩子的疗养费也付一下。

感觉也不是多啰嗦的事情,感情账什么的,无法算的。既然被拐儿童跟亲生父母已经没有感情,且跟养大他的家庭建立了密切的感情关系,那就断了吧,或当个普通亲友相处,或干脆一切了结以后不相往来。再纠结,只是会彼此伤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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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为什么新闻报道集中于被拐者,本案未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是追诉时效,被拐者本人意愿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


1、一个常识:拐骗儿童罪是公诉罪,应由检察院而非被害者本人向法院起诉。

被拐者是否支持起诉,只是一个情感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2、拐卖发生于32年前,当时适用“七九刑法”。

其中对刑责的规定是:

第一百八十四条 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是: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3、我去看了生母女儿(举报人)的微博,目前为止,检察院的意见还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并据此未提起公诉。

这与被拐者是否支持起诉无关,同时既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也谈不上是否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


4、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之一,是犯罪者违反刑法规定后,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会随着时间流逝逐渐平复,受害人及其家庭也会慢慢重回稳定。在足够长的时间过去后,刑法的重新干预反而会打破已经平复的社会关系,撕开新的伤口。

具体到本案,时过境迁,被拐者已经适应养母养育后的生活,与养母建立了亲情关系,长大成人建立了自己的家庭。

此时,生母要求刑法介入,被拐者心情复杂、左右为难,实在是人之常情,没有必要上纲上线、过度苛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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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有奶便是娘。

不就这么回事嘛。


我觉得孩子和亲生母亲的关系到底多亲这事,其实是很多母亲一厢情愿意淫出来的。

他们亲的是奶罢了。


小孩他不是神,而是凡人。

非常狡猾,趋利避害的凡人。


之前写过这一篇,搬过来吧。

也是被拐的孩子不肯认亲妈的。



其实被拐的孩子里,男孩其实挺多的。


因为有的人生不出孩子,


有的人生不出男孩,


所以无论如何都想要一个男孩。



而且很有意思的一个点是:这种男孩不会太亏待,毕竟以后可能是指望这个男孩来养老的。



这是我在酒桌上听来的。


一个大姐讲给我听,打了码,你就当段子听吧。



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一个男孩,父母不合很多年,终于在孩子五岁时离婚,他爸爸特别自然是希望有一个可以传宗接代跟他姓的儿子,死活不肯放手抚养权。


可是过了俩月,这孩子有了后妈,于是他爹就把他送到乡下奶奶家里。



村里人养孩子养的都比较散,比较心大。


不知道怎么了,这个小孩就被拐了。


关键是拐了以后,由于孩子爹有新儿子了,新老婆在坐月子。



短短一年的时间,男孩爹已经有了新老婆新儿子。


所以,他爹找他的欲望,没有他妈找他的欲望强烈。



他妈为了找他,和新的丈夫又离婚了。


拼命在找,本身就觉得离婚亏欠孩子。


抢到抚养权的孩子他爹,又没怎么对孩子上心,现在孩子丢了也挺消极的,她要是不找的话,孩子就彻底找不回来了。



找孩子需要时间精力和钱,这事逼着孩子他妈辞了工作做生意。


都坐夜车去进货,坐夜车回来,这样的话至少能省一天的旅社费用。



拼成这样子的情况下,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她把搜索半径跨到两个省之后,大海捞针似的,一年后竟然真的发现了当地的志愿者组织描述的某省会城市这样突然出现的孩子跟他们家孩子走失时间对得上。





结果孩子妈找过去了以后,发现真的是自己的孩子。


只是这个孩子,陌生地叫她是阿姨。



孩子现在的爸爸妈妈告诉他:之前,你的爸爸妈妈吵架,又把你送到奶奶家,是因为你是他们拐来的孩子,不然你怎么会爹不疼娘不爱?


我们才是你的亲生爸爸妈妈,现在把你找回来了,所以你再也不用过那样的生活了。



虽然是贼喊捉贼,但是这套说辞,完美地洗了孩子的脑。


孩子并不那么愿意跟亲妈回去,孩子在新家过得如鱼得水。


爸爸疼,妈妈爱,整个一掌上明珠。


不像之前,从记事儿开始,自己爹妈总在家里吵架,甚至迁怒他打他,爹妈离婚后,自己在奶奶家自生自灭。


当然现在的爸爸妈妈比较好。


而且省会城市的生活质量要比农村好得多。



那个孩子当时即将上小学。


他和亲生妈妈说:


我想吃肯德基,你们那里没有。


我想去科技馆,游乐场,公园,你们那里也没有。


我想打电脑游戏,想看动画片,想让我爸爸妈妈给我讲故事,你们也没有。



孩子妈妈当时激动地说:怎么没有!现在妈妈有钱了什么都有!



孩子说:你们还会把我放到奶奶家吗。奶奶家一天就吃两顿饭,蚊子也很多。我抹风油精都被骂浪费钱。


我之前的爸爸,一个星期就来看我一次,也不给我买好吃的,也不给我讲故事教英文,有的时候,好长时间不来看我,他会有这个爸爸好吗?



实际上,当孩子亲妈在犹豫要不要报警把孩子强行带回家。


跟孩子亲爸说这件事情之后,孩子亲爸掉了链子,表示既然他现在过得挺好,就让他在那儿过吧,我的新老婆不可能接受他了,我还得养我小儿子,有人替我养我的种不好么,如果你想要抚养权你就拿回去吧,我给你。



这个孩子5岁父母离婚,6岁被拐,7岁被亲妈找到。


可是,在养父母家短短一年的生活时间,让这个孩子本身见识到了更美好的世界。



我现在还记得那个大姐喝多了的时候,眼圈红红的。


她说自己不配当父母。



她也知道:即使强行把这个孩子带回来,也不会给他更美好的生活。于是就争取了一个探视权。


于是以阿姨的身份,之前的妈妈的身份来看孩子,然后没有报警。


法律上还是孩子亲妈,孩子不至于黑户。


最后上学也搞定了。





孩子现在长大了。


估计都在国外读博士了吧,我听这个故事的时候,这个大姐,话题是自己儿子考上了某985,


很是自豪。


结果喝多了就开始说自己不配当妈。



其他朋友八卦这件事时说这一段你是第一次听,我们听过n次了,她一喝多就祥林嫂。


哄哄她说横竖孩子现在过得好,有福气,就行了。





现在这个大姐,还是单身。资产几千万,都是给她儿子准备的。



她儿子长大了以后自然知道真相,可能也会有些愧疚当时说的话伤到自己的亲生妈妈。


但是他真正怨恨的对象是他亲爸。比怨恨人贩子都要怨恨他的亲爸。



我在想: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个事儿,的确是政治正确。


可是这个孩子怎么会不嫌弃那个根本就不爱他的亲爹呢。


而他的妈妈,毫无疑问,爱惨了他。


养父母也爱惨了他。




而这些孩子爱谁呢?

我看他们更爱自己。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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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儿尽作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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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所有的买方家庭“养父母”,就是整个拐卖儿童犯罪流程的下线!更不用说这个案例,“养父母”就是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拐骗者了。

这个被拐卖的儿子,其实是很标准的精致利己主义者,用“不能忘却养育恩情”为借口,当真将拐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当做了自己的“养父母”。至于一个公民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自己眼前的利益得失来比,又算得什么?

身为人子,罔顾亲生母亲多年奔波寻亲之苦,定要认贼做母!为拐卖儿童犯罪流程去变相地助纣为虐。

他寒的不仅仅是其多年寻亲的亲生母亲与家人之心,同时也是变相了鼓励这一恶劣犯罪行径。

所以,如果这种“养父母”的行径不能得到严惩,反而可以在曹某这种人的“愚孝”下,当真就获得了这么个买来的儿子,让辛苦寻子多年的曹某生母,实际上彻底失去了这个儿子,

那么,势必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间接鼓励拐卖人口这一恶劣犯罪,等于给每个普通家庭、每个幼儿都增加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曹某定要认贼为母的主观意愿,一钱不值!绝不应该让这种拐骗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与私人情感相比,社会公义高于一切!

很多善良的人,一直担心,如果严惩人贩子,严惩拐卖买家,会不会因此造成被拐卖儿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反之被更严重侵害?这几乎是必然的,——但也仅仅是一时的。

非矫枉不足以过正,严刑峻法,从来都是最大程度地杜绝恶性犯罪的有效良方。

我们的法律实践,不能盲目照搬欧美法律观念,同样也应该汲取古代中华法系的很多优良经验。

比如汉朝以来,历朝历代官府的优良传统,就是“不允盗请”,绝不和行事卑劣的劫匪妥协,为击杀劫匪,根本不用顾及人质安危。

汉朝太尉桥玄,儿子被绑架时,下令属下兵将不必顾忌,坚决进攻,最后其子与绑匪同死。

曹魏大将军夏侯惇,被吕布属下劫持,他部下韩浩表示,绝不会因为顶头上司的性命,就和这些敌将妥协,坚决下令进攻。事后,曹操大赞:“卿此可为万世法。

【桥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
【韩浩:“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夏侯惇),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曹操:“卿此可为万世法。”】

汉朝皇帝甚至公开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就是用遇到绑架案,官府可以连劫匪和人质一起杀掉,纵然人质是达官贵人也不例外,就用这种铁血手段杜绝了劫案再次发生,所谓“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当然,这是因为当时汉朝京城,绑架案频繁发作,为迅速制止犯罪的极端做法,是特例,不是常例。

一般来说,对那些只为求财的寻常绑匪,当然不可能如此行事,完全不顾及人质安危,否则没有哪个家属敢报警了。

但是对那些公开绑架示威,只为逼迫政府答应其诉求的恐怖分子,那么各国现代政府的实践,同样是绝无可能仅仅为了人质安危,就和这些恐怖分子去妥协的。

人贩子与那些买家“养父母”,在某种程度上,又何尝不是劫持被拐儿童妇女的变相绑匪呢?

若仅仅因为顾及人质生命安全,便对这些犯罪分子从轻发落,宽大无边,只会让更多的家庭、更多的幼童与少女,承担风险,遭受威胁。——反之,舍得一时牺牲,便得一劳永逸。

所以,从打击、杜绝拐卖人口犯罪,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必须最严厉惩治人贩子,必须严惩这些名为“养父母”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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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原谅养母的自由

生母有起诉人贩子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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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不禁让我浮想联翩。

各种小说情节再脑海里不断浮现。

什么杀父仇人将孩子养大,将其训练成绝世高手,生母相认逼孩子杀死养父为亲生父亲报仇。但是自己和妹妹两情相悦,本来就碍于兄妹关系没有进一步发展。这样好了终于可以得偿所愿。

可要是把养父杀了,就没办法和妹妹长相厮守,而且养父这么多年情深意重情深似海恩重如山,自己也下不去手。

不但不杀养父,还阻止生母去杀养父。

生母和亲妹妹绑架对方女儿,要以牙还牙,让对方也感受一下痛失亲人的滋味。

男主左右为难,最后自废武功,自杀跳崖。

然后掉入深渊又没死成,只不过失忆了。

被一名村姑救下,时间长了,两人暗生情愫,生下一男一女。

之前亲妹妹因为自己跳崖而自责,因此痛恨男主养当初为什么要杀亲爹。

于是妹妹到处拐卖孩子培养成杀手,无巧不成书,妹妹有一天把男主儿子拐卖了。

男主老婆出去找孩子被打成重伤,男主悲伤之中觉醒武功,把妹妹打残救回儿子。


说正事。

当事人养母就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

生母如果要追究养母的法律责任,先不说支持不支持,至少不应该反对。

况且,当事人是养母这边的爷爷奶奶带大的。跟爷爷奶奶有感情。

他生母不应该恨吗?

别说32年,320年,这个恨也难消。

https://www.zhihu.com/video/1419398221060161537

视频转载自布依族 峰萧萧的广播站(抖音ID:fengxiaoxiao999,是一个用布依语念诗、唱歌、语言教学的创作者。2020年10月他在抖音上做的布依语视频帮一个35年前被拐卖的、不通汉语的布依族妇女找到回家的路。从那之后,他一边致力于推广布依族的文化、民俗,一边帮更多的朋友寻找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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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里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是假的。

就算你是真龙,让头猪养三十年, 也变成龙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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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这件事告诉我们,家庭的教养对一个人的三观有多重要

养父母固然对孩子很好,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他们犯罪的事实,能够干出拐带别人家孩子这种事,足以证明他们绝对是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人

同样,我们正常三观的人都能认识到,一个人对我们再好,如果他们是出于罪恶的目的,那么这些好也都是变质的

或许出于感情的角度,我们无法仇恨他们,但是利用血缘绑架别的受害者也不能仇恨他们这种事就是纯属王八蛋行为了

所以为什么男子会有这种王八蛋行为?

因为他就是被一对王八蛋养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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