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了名誉权?

回答
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一事,在当年无疑是一场舆论风暴的延续,也成为了公众视野下,明星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的一个缩影。要评价这件事,咱们得从几个层面去深入剖析,不能光看表面热闹,还得往里挖挖。

首先,咱们得明确“名誉权”是个啥概念。 简单来说,名誉权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被人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品德、品行、才能、职业、社会地位等方面,不被歪曲、诽谤、侮辱。说白了,就是不能随便往人身上泼脏水,损害别人在大家心目中的形象。

马蓉起诉王宝强的名誉权侵犯,核心在于王宝强在公开场合,特别是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的那些关于马蓉出轨、转移财产等内容的言论。 当时王宝强的那条著名的离婚声明,几乎是把马蓉描绘成了一个“坏女人”的形象。这直接导致了马蓉在舆论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和负面评价。

站在马蓉的角度,她认为王宝强的话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犯。 她可能会觉得,即使婚姻出了问题,她也有权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应该被这样公开地、带有强烈情绪化的指责。而且,那些指控一旦进入大众视野,即使最后法律判决如何,她的名誉已经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马蓉提出起诉,一方面是寻求法律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辩护”或“正名”。

但咱们也得客观地看看王宝强的立场。 当时的王宝强,无疑是站在了一个受害者的角度。他遭遇了婚姻的背叛,并且可能还面临财产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将自己的遭遇公之于众,寻求公众的支持和同情,这本身也是一种情绪的发泄和维权的方式。他发布的那些言论,在当时很多网民看来,是“实事求是”的陈述,甚至是“揭露真相”。 很多网民可能觉得,王宝强是在告诉大家真实的情况,是在为自己讨公道,这并不算侵犯名誉权。

那么,这桩官司在法律层面是怎么判的呢? 实际上,关于名誉权侵犯的判定,法律上是有门槛的。简单的陈述事实,即使这些事实对当事人不利,如果与事实相符,且不带有侮辱、诽谤的性质,通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键点就在于“言论是否属实”以及“言论是否超过了合理范围”。

关于“言论是否属实”: 王宝强公开指控马蓉出轨、转移财产。如果这些指控后来在法庭上被证实,那么王宝强作为陈述事实的一方,其言论的侵权性质就会大打折扣。相反,如果指控不实,或者证据不足,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关于“言论是否超过合理范围”: 即使有出轨或转移财产的事实,表达方式也很重要。过于煽动性、侮辱性的语言,或者超出必要的公开范围,都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在实际的法律判决中,关于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有些报道显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倾向于认为,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有权陈述自己的遭遇,如果陈述的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且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不构成名誉权侵犯。而马蓉方面,如果她要证明王宝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王宝强的言论是虚假的、带有侮辱性质的,并且给她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事件也暴露了社交媒体时代,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微妙平衡。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私人生活往往更容易被放大和讨论。当涉及婚姻、财产等敏感问题时,言论的界限就变得更加模糊。

所以,评价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

从道德舆论层面, 很多人会站在王宝强一边,认为他是受害者,他的言论是“说实话”。
从法律层面, 判定侵犯名誉权需要严格的证据和审慎的判断。仅仅因为陈述了令人不快的、甚至是事实性的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言论的内容、性质以及是否存在侮辱、诽谤。

最终,法院的判决会是衡量双方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对方权利的最权威的依据。 而这个事件,也给咱们留下了很多思考:在网络时代,我们如何理性地看待和评论他人的私事?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又该如何把握好言论的尺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的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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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刚工作的时候,师父曾经告诉过我两句话。

第一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他可能不会百战百胜,但他一定会对案件结果有准确的预测。

第二句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能给客户圆满解决问题的律师,诉讼只是他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

这两句话深刻影响着我,自我从业至今一直指导着我的工作。

相较于那些冲锋陷阵,为主公怒取上将首级的猛将,律师更多时候扮演的是一名策士。他受雇于人,忠人之事,走于台前或藏于幕后,总会在基于法律的前提下告诉你怎么做对你是最有利的。

马蓉能做出起诉王宝强的决定,真不知道是他律师的无能还是无奈。

因为这么做,无论如何都非常愚蠢。


首先,起诉并没有达到她想达到的效果。

一般明星打官司,都是为了表现一种姿态,那即是,你在污蔑我,我要通过法律还自己一片清白。

但起诉名誉侵权,并未完全达到这个这个目的。

因为该行为并未证明此事是假的。

你光贴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什么用啊亲!凡事都要讲证据啊!


其次,起诉行为无疑对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来了发火上浇油,给她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如果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被千夫所指的女人,人们叫她当代潘金莲,再世阎婆惜,人们早就预测好了她所有的公关技巧,人们披露或杜撰出了所有关于她的真相或谣言,她的每一口呼吸都是错的,她的未来无疑将长期于舆论中万劫不复,那我绝对不会建议她打官司,至少不会建议她以名誉侵权的案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因为,这真的给人一种,她很贱的感觉。

啥意思,我出了轨你还不能说出去呗,我让你戴了绿帽子你还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呗,我卷走你万贯家财让你喜当爹,你还只能对观众朋友们说你和我和平分手,顺便在微博上彼此祝福呗。

这他么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你不能要求一个被捅了千刀的人还要亲手为那把刀包扎。

而马蓉,则在大家都认为她是那把刀的时候,要求那个心碎的人擦去她身上的血。

这不仅无情,更是不智。


所以,面对这个僵局,如果是我是她的律师,我会如何解开死结?

我首先会拖住离婚案,待舆论风波过去再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毕竟,观众朋友的热情也就那么几天,咱得先避避风头,别他么迎难而上。

其次我会在此期间转移所有其能掌握的财产。银行账户全部抽空,车辆全部隐匿或变卖,既让他保全都没法,又让他执行难,最重要的是给当事人争取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毕竟据说老王连自己有几个银行账户都不清楚啊)

再者,由于离婚案子一审多不会判离,我会联合法官(相信我,这种案子没有谁比法官更想调解结案的)与王宝强协商调解结案,并让当事人用眼泪、用旧情,用孩子妈的身份让他发个原谅声明,表示好聚好散啥的,既让他成了中国大丈夫,又让当事人舆论压力缓一缓。毕竟云淡风轻,相忘于江湖才是观众最爱嘛,更何况人家皇帝都说算了,你们这帮小太监还有啥好说的。

最后,我会建议她这辈子低调做人,闷声发大财。移民海外游山玩水啥的最好,要是哪天转行当个一掷千金的天使投资人洗白白也不是没有可能。

于是,数年后,王宝强先生顶着充满叹息与同情的绿帽在影视行业事业更上一层楼,马蓉女士则怀着万贯家财将小女人的日子过得有声有色,世界一片大同,你看多好。


作为一名无良律师,以上是我在对案件事实没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怀着抖机灵的心态和娱乐的目的,凭着和大家掌握的一样的信息作出的一点不负责任的微小建议,仅供大家消遣与思考。

再三强调,这不是法律意见书。真正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建立在客观、现有的证据之上,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我非直接参与本案的律师,对案件把握肯定有偏差,且上文相关招数有效都建立在事件布局阶段,现在时机已过,大家也别怕我写的东西有过多影响。

至于王宝强,针对目前局势,我觉得他要真动了杀心,走刑事也未尝不可。只不过我从不做刑案(律师做刑案风险也很大,我怂),所以在这方面不会妄议。并且,你们仔细反思下王宝强目前的每一步行动,你们真的觉得他还需要我建议吗?

张律师只是没把魔术戏法摊开来一步一步解析给你们听啊…



在激烈的矛盾下,没有谁的屁股是干净的。

我们做诉讼的,干的就是给人擦屁股的活儿。

如果你觉得脏,那一定是你见过的屁股还太少。


(以下无正文)

如果大家对我的文字有兴趣,可以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法山叔”。微博也是法山叔。我是一个喜欢给朋友们喂故事的人,希望大家可以和我一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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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恰好人格权是我的研究方向,谈到法律,我们来好好捋一捋,顺便让大家了解一下如果未来生活中碰到类似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摆出我个人的观点:马蓉及其团队如果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或可一战。当然,王宝强宝宝团队也很有多反制的手段,即便以隐私权作为请求权基础,马蓉团队的诉讼之路,也不会轻松太多,只是相对以名誉权起诉,胜率会高那么一丢丢。而以名誉权起诉,在我看来,马蓉及其团队的律师是打算做殊死一搏了。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三国演义》中刘备入主西川,与刘璋反目,谋主庞统随即献上了“上中下”三策,供刘备选择。上策选精骑突袭成都;中策以退兵为借口,除去刘璋手下重要将领杨怀、高沛,徐徐图之;下策退守荆州,再伺机而动。刘备选择了保守的中策。


在这里,马蓉其实也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以名誉权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中策是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下策是缄默不作声,等风头过去再做打算。偏偏马蓉选择了风险最大,成功率最低的上策。


可见马蓉及其团队确实被逼急了眼了,太想打一个翻身仗,来一个彻底的反转。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完全是两个概念,虽然在有些案件中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但是你选择哪一个作为请求权基础,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先看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隐私权在哪里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 民事权益的范围: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与此相关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22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抚慰金为主,当然还包括赔偿损失(因名誉、隐私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救济手段。


隐私权与我们的生活安宁,私密信息安全,私生活不受侵犯为限;而名誉权,与我们的内外名誉相关,内在是自我的名誉感,外在的是社会对我们名誉的客观评价。二者,都有一个天生的死对头(抗辩理由)那就是:言论自由。尤其是本案涉案的两方都是知名的公众人物,这种对抗会表现得更加强烈。


站在马方的立场,如果是以隐私权起诉,相对的举证压力就会轻松很多:是的,很多事(不光彩的事)我都做了,但是这些因为与公共利益并无丝毫的关系,属于我个人隐私的范畴,旁人没有将其爆出的权利,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以名誉权起诉,举证、质证的压力就大了很多。


判断是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构成要件基础上,我们还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观察:(1)事实陈述;(2)意见表达。以此为依据,主观结合客观,当事人是否具备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不是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即开头所说的,是否构成了侮辱和诽谤。


事实陈述方面,我得证明你所说的完全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因为部分的事实的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意见表达方面,我得证明你有明确的导向性,最好伴有大量臆想、猜忌、辱骂性的词汇。两方面主观结合客观,我们断定你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客观上存在了侵权的行为和因果联系。最后,加上能够证明我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和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


但是我们看王宝强,宝宝一方能够给他的材料能够支撑上述链条成立吗?


唯一可见,或者可证实直接由王宝强发出的材料。是他微博发表的离婚声明一文:




纵观全文,一二四段都属于意见表达(当然也可以看作是事实陈述,夹叙夹议),但并不直接指向马蓉,也不存在直接的侮辱、辱骂性的文字。重点是第三段,“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这个就属于典型的事实陈述了。大家注意看,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发了微博,第一条,也是全文引用了这句话的。(不过第二次发同样内容时候删去了这句话)


马方选择以名誉权为请求权基础,在举证损害结果、宝强行为及因果关系后,还就要在宝方就事实举证后进行质证,证明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婚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否则,事实陈述这一项就无法成立,意见表达更没有。


而隐私权就比较好说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但是能够大庭公众公布出来让几千万网民名来关注和评论吗?大家体会一下这个细微之处的差别。


这样,比较棘手的反而是宝宝一方,我需要以公众人物为理由作为反击,或者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的隐私为理由抗辩,我自己的隐私我放弃总可以吧,或者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等很多角度出发,尽量证明马方的隐私,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相冲突,两方相较,后者优先。


当然,在名誉权诉讼中,由于本案的当事人都是公众人物,在抗辩名誉权侵权的方面,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同样是可以引用的抗辩理由。


但是马方没有这样做,没有选择隐私权,为什么,之前我也说了。一是马确实急眼了,太想在舆论上扳回一局,为未来的财产分割夺得一些帮助;二是,马虽然急眼了,但是她并不傻哈。因为如果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虽然胜率会高一些,就等于变相承认了自己的出轨事实,坐实了荡妇的骂名,这个舆论风向就再也搬不过来了。反正现在已经被骂的臭大街了,只要公众、王宝强没看看到或者抓到直接上床的证据,(所以为什么说捉奸捉双),反正提上裤子打死不承认就行了。


所以直接证据很重要,只要没有两个人躺一张床类似的直接证据,七七八八总能找到一些与名誉挂钩的东西,或者事实夸大了,不准确啦等等,使得整个事情扑朔迷离,在舆论上占据一席。当然,未来如果能够胜诉,那就是整个能扭转过来。


当然,也有可能马确实没有做。但是另一方面,大量的间接证据也已经出现,只要能够组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同样可以证成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马方的律师和宝宝一方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将在间接证据的证据链证成上,一定会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说到间接证据,我又要说到网上流传的那几张宾馆的图了。包括天涯、知乎上也已经出现了很多对马方不利的间接证据。(如几年前在火车站拍到的二人亲密的照片)


首先,如果与名誉权挂钩,这几张图是不是马、宋本人还有待存异需要在法庭上质证;第二,即便是本人,这个图是不是宝宝方放出来的,还有待说明。如果不是宝宝方放出来了,你的名誉侵害与我何干?第三,这样的图,明显属于前面说的“隐私”的范畴,但属不属于侵犯“名誉”就很难说了,因为照片本身,只是一个情况或事实的说明,如果存在歪曲、引导性的意见表达(标题),只要并非宝宝本人及其团队所为,那你可以直接找当事人起诉。我只是放出照片,事实陈述并非诽谤、侮辱,而且背后还有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作为支撑,这个侵犯名誉就比较难成立了。


综上所述,朝阳区人民法院未来一定会上演一出精彩的庭审大战。涉于当事人的身份,无论结果如何,在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博弈历史中,一定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不敢说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本案的判决,一定会直接影响到这二者未来案例的司法权衡。



Ps:前面有法律人同学评价马蓉及其律师团队傻的,我不是很赞同。


马蓉是疯狂,但并不傻。


低调,等风头过去是正常人最优的选择,也就是我说的下策。但她能够作出这样的事,人格一定是走极端的。所以哪怕有一线生机,都会选择死扛到底,尤其目前的舆论环境下,本来已经没什么可以失去了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要对方哪里有疏漏(比如事实出现部分失实,或者证明与宝方相关),就死死咬住不放,放大就行了,这个就叫做投机心理;次之,我也能起码站在盘面上,扰乱一下你的部署和舆论。虽然风险极大,成功率极低,但是收益也很大。


马本人能够和王宝强明星在一起,是有赌的心理和习惯的。她因为赌而成功,绝不会放弃过去帮助她走向成功的东西,赌已经形成了她的性格,隐性埋名低调处理不是她这种赌徒型人格的行事风格。可以说,选择以名誉权起诉是马蓉这样的人植根于性格和基因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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