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一说类似的事情其实发生过。
好些年前了,还在大学,那时候有女朋友。坐班车的时候旁边坐的是一位熟识的女同学,其实还算好看的。整个一路半个多小时她就不停往我身上靠,我就不停往窗边挪。
下车后站在路边,她说:“我有点晕车,撑我一下。” 说完头就靠在我肩上。
我直接大喝一声:“站好!立正!”
她立马就不晕了。
然后我转身就走了。
#对校园性骚扰说不# #METOO#
会让她赔偿。
损坏东西,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这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一条,也是人类法律上的“填平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官方朴素表达。经历了大半个世纪,“填平原则”仍然是侵权责任领域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上述的“填平原则”自无异议。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有趣的法学问题:
一个非亲近的其他人舔了我的冰淇淋,但冰淇淋整体客观上还在我手里,是否能构成财产损失?我的财产损失应该是整个冰淇淋,还是被舔掉的那一层冰淇淋?
我的观点如下:
由于舔冰淇淋者可能携带病原体或其他不可知的危险(尤其是疫情期间),人类对其他人的体液也有天然的反感和戒心,因此,被舔过的冰淇淋,按照一般人的角度考虑,是不可能再去吃了。从而,冰淇淋的“使用价值”已经被全然破坏。因此,我损失的财产应当以舔冰淇淋时的冰淇淋整体来计算。
比如:
假设我花16元买了一个冰淇淋,我已经吃掉了1/2,有一位女孩子过来舔了一口。那么,出于上述理性的思考,以及天然的反感和戒心,我会将剩余的冰淇淋整体扔掉。那么此时我损失的财产价值为:
16元X(1-1/2)=8元
该女孩子应该赔偿我8元。
但是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如果我草率地将冰淇淋丢进了垃圾桶,如何证明冰淇淋被舔时剩余的量是1/2,而不是1/3或者2/3或者其他任意的比例?
所以,理想的办法是,保留这个冰淇淋,并立即寻找一个合适的电子天平,并在天平上称量出冰淇淋的当前剩余重量。并将冰淇淋的当前剩余重量与标识净含量相对照,从而求得其正确的比例。
比如:
我向附近某便利店老板提出以0.5元的价格租用其电子秤,得到许可。然后称量了冰淇淋的当前剩余重量为39.6g(不含包装纸),其标识净含量为68g,因此可以求得其当前剩余的比例为:
39.6g/68g=58.235%
同时务必注意,这个比例还要加上女孩子舔一口时,舌尖和嘴唇包裹所带走的冰淇淋的比例。因此,财产损失是不低于58.235%,而不是约等于58.235%,要在58.235%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个1%-2%左右,比如60.235%。
因此,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女孩子最终应当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是:
16元X((39.6g/68g)+2%)=9.6376元
并且还要加上我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0.5元,这是我租用电子秤的花费:
9.6376元+0.5元=10.1376元
女孩子一共需要赔偿我10.1376元。
我会告诉她,这冰激凌,刚刚被狗舔过。
如果不信,就当着她的面喂给狗吃。
心态会直接崩掉。
作为一个真实的成年男人:
1.我不想跟老婆吵架。每次吵架会平白消耗4个小时,而每天下班后睡觉前加上吃饭时间也只有5个小时。跟老婆吵架既影响家庭生活,又影响吃饭睡觉,还可能会影响第二天的工作状态。
2.我不想得罪人。不论是抖音上的雪糕怼脸,还是知乎上的会心一击,实话说做不出来。圈子太小风水轮转,结了梁子,将来她成了领导耽误工作,她成了下属调不动兵,她跳了甲方干扰业务,跳了乙方影响供应。
3.我不想面对诱惑。人心都是肉长的,心力有限。龙肝凤髓我没说过想吃,但你也别来馋我;花花世界我从来没想,但也别吊着我;吗啡冰毒我不敢碰,但谁也别来劝我。抵御诱惑是世上最委屈之努力,不会有任何人来表扬你“未行之事”。
所以怎么可能心态不崩,你丫一口冰激凌毁掉了我为我的平凡做出的所有努力。我苦苦经营的波澜不惊的平淡生活,被你一嘴吃干抹净。老婆要跟我吵,我要与人树敌,然后还得面对诱惑。
这一切一切的前提是:我什么也没做错。
为什么呀!你为什么偏偏过来搞我啊!
如果是我的话,笑脸接回来。该玩玩,该走走,该逛逛。毕竟在在场别的同事也没做错啥,气氛僵了玩不下去怪亏得。但是这个冰激凌是拿手里不会再碰了,然后啥时候化了掉地上,一拍脑袋:“唉,你看看我这个脑子。”然后擦干净扔掉。
不愧对老婆,不得罪女孩,不折磨自己。
唯可惜了冰激凌,30块钱一个,吃剩20块,就这么没了。我要是一个月挣6000,一天挣300,一个小时挣37,32分钟才能挣到20块。我周一中午跟监察稽核部的领导扯了半个小时的皮才搞下来的业务审批,现在我的努力就这么躺在地上,被我擦掉扔进垃圾桶。
那我能怪谁呢,我只能相信:老婆是爱我的,女孩不是坏,老天爷不是故意搞我。
相信这个世界对我没有恶意,是一个男人能回馈给这个世界最大的善意。
========8月12日更新=======
算了,我改主意了。
给她看一眼绿茶独角兽然后跳槽吧,毕竟还是老婆重要。
1.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我着了慌,伸开五指将冰淇淋罩住,弯腰下去说道,"不多了,我已经不多了。"
直起身又看一看冰淇淋,自己摇头说,"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
冰淇淋店内外顿时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2.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我:“可以啊,只是称冰淇淋的天平准备好了没?”
女孩:“啊?什么天平?”
我:“我是允许你舔半口冰淇淋,所以你可以照约把这半口冰淇淋舔去。可是你要是在舔冰淇淋时,多尝了一滴奶油,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
店员:“啊,女孩!一个公平正直的男生,一个博学多才的男生!”
3.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我:“把冰淇淋舔成艾菲尔铁塔形状,不得少半个窟窿眼子,塔上还要有个小白旗。”
女孩:“莫不是特地来消遣奴家?”
我:“洒家特地来消遣你!”说着一个冰淇淋扔脸上去,也似开了个彩帛铺,红的、黑的、紫的都绽将出来。
4.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看着她舔完冰淇淋,我指着她说道:“倒也倒也!”,只见女孩头重脚轻,软倒了,原是有蒙汗药在那冰淇淋里。
我取了女孩手机,快速拍了几张素颜照,一点没P就发到了她的朋友圈里。女孩口里只是叫苦,挣扎不起。
这个唤做“智取素颜照”。
5.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女孩舔过冰淇淋,却露出疑惑的表情:“怪事,有说话的声音。”
屏息一听,那声音却是从肚子里传来:“嫂嫂,这芭蕉扇今天你不借也得借!”
6.
女孩:“你若有心,让我舔这半口冰淇淋。”
我:“嘿嘿嘿……”
这时我妈一巴掌把我拍醒:“起来!太阳晒屁股了!”
哦,原来我没有女孩,也没人要舔我冰淇淋——我连冰淇淋都没有!
一巴掌打上去,再和她一起舔,还叫老婆拍视频,说她结婚的时候,要给她老公看,舔得流汤了,叫她滚蛋,找她哥哥玩儿去,从膝盖上把她颠下去,不忘记在她肉屁股上踹一脚。
妹子都明示了:你若有心,且吃了这半根冰淇淋。
接下来当然是:却把那袖子在桌上一拂,把那双筷子拂在地上……
跟ass不同,icecream(冰激凌)被别人舔过,即使清洗干净也无法再次食用。
所以在法律上来说,女孩未经你的许可,舔舐你的冰激凌,已经构成故意毁坏你的私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冰激凌的价值不大,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
你可以要求女孩赔偿你的损失,一般是按照市价进行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你可以提起诉讼,在胜诉后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如果对方仍然拒绝赔偿,你可以申请法院将其列入老赖黑名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一只冰激凌引发的血案)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一个冰激凌而已,至于打官司吗?
我的回答是至于,很特么至于。如果你是单身,女孩舔你的冰激凌,那是赤裸裸的求爱暗示。这哪是舔你的冰激凌,这简直就是舔你的ass!
但如果你有配偶,面对这种暗示你只能想方设法拒绝,最好的办法是小事化大,昭告天下你对女孩没有意思。发挥你的神级求生欲,尽一切可能向你的女朋友表忠心。
而打官司是最好的小事化大的方法。没有什么是比为心爱的人打一场官司更浪漫的事了!
(dog)
你们的烦恼还是因为生活品质太高带来的,冰淇淋都是什么哈根达斯才会有这种担忧。
像我这种唯一冷饮是旺旺碎碎冰的人根本不会有这种烦恼,有味道的小口在我嘴里,谁要舔只能唇对唇撬开我牙齿伸舌头进来才有可能,否则只能舔劣质塑料壳,真那么做了我敬你是条汉子。
每次健完身,我都会买一支巧克力口味的冰激凌犒劳自己。
就在昨天,我坐在商场椅子上吃得正开心的时候,旁边一个女孩倚过来,猛地舔了一口我的冰激淋!
我看着被舔的那一块,想起了熊瞎子舔掉半脸肉的传说。
那个女孩不仅没道歉,还笑嘻嘻地说:我就尝一下嘛!她上下打量了我一眼,补了句:顺便帮你减肥。
我也微笑着说:你好善良哦,让我想起了一个去救王子的公主。
她很惊讶:公主救王子?这反了吧?
我比她还惊讶:你没听过?就是说一个王子受到了诅咒,没有真爱之吻的话三年后会心脏破裂而死!
她说:这...不难吧?
我说:可这个王子长的很丑,远远的看,像是烂了,而且亲的也不是他的嘴,而是肚脐眼。
女孩咯咯笑着,又舔了一口我的冰激淋:那后来呢?
我继续说:后来找了好久都没找到一个爱王子的人,无奈之下,国王拿着王子的画像去了遥远的怪物王国,那里有各种奇怪的生物,说不定有人会爱上王子。
没想到真的有人觉得王子很帅,那人还是王国的公主,愿意千里迢迢地去亲王子的肚脐眼。
当公主赶到的时候,离诅咒生效只剩下一分钟,公主急忙俯下身子深情地吻着王子的肚脐眼,可她抬起头的时候,王子还是心脏破裂死掉了,胸口的洞里不停有血流出来。
女孩摇着头问我:不是赶上了吗?怎么会这样?
我单手扶住她的头,快速把另一只手中的甜筒插她脑门上,一边跑一边喊:因为公主和你一样,是一只独角兽!
首先,需要区分一下,对方的行为构成「抢夺」还是「抢劫」。
同为将公私财物夺走,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抢劫」需要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抢夺则不伴随着暴力手段。
需注意,抢夺公私财物,需满足「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该是 1000 元以上),而抢劫则没有这一限制,哪怕是抢劫价值一分钱的财物也构成犯罪。原因在于,抢劫不仅构成对财产的侵犯,还构成了对人身权的侵犯,不能仅仅从金额角度来评价。
因此,如果女生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去舔一个人的冰激凌,即便被舔走的冰激凌价值非常小,也可能构成犯罪。学界通说认为,考察是否构成抢劫时,应当关注使用的暴力或者威胁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被害人非常胆小怕事,稍微被吼了几声就吓得不敢动弹,应当认为他被抢劫了吗?按照主观说或者相当因果折中说的观点,如果女生明知被害人胆小,采取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行为夺取冰激凌,构成抢劫;按照客观说的立场,则应当按照普通人是否会因此而不敢反抗作为标准来衡量,因为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导致程度极轻的威胁就压制了反抗,依然属于抢夺范畴。简单搜索了以下各地法院发表的文章,看起来实务中采取客观说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一点有请行内人赐教。
在现实中,检察院很有可能认为,问题描述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提一嘴: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区分,以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为例,法律明确强调,抢劫的构成要件包括「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或者剥夺其反抗能力,或者迫使他人表示默许(overcome the person's resistance or powers of resistance to, or to compel acquiescence in)」。对于涉案财物的金额,同样没有最低额度要求。
因此,遇到他人舔自己冰激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区分对方行为的性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方在舔冰激凌的时候,必然会留下对方口腔内的微生物群。
当然,大部分的口腔微生物都是无大害的,能够和人共存的。而每个人口腔千差万别的条件,也造就了几乎不太可能重复的口腔微生物群。有研究表明,经常有亲密行为而的伴侣之间,口腔微生物的种类会趋同。[1]
但是因为有了限定词「非单身」,那么意味着对方大概率不是你之前经常有机会有亲密行为的,换而言之,对方口腔微生物的种类,大概率和你是不同的。这就潜在的构成了一个风险,面临着一个权衡,要不要引入新的菌落?
因为,在对方舔了冰激凌之后,如果自己吃了,那么这就意味着一次微生物的大迁徙。[2]比如说,如果某些可能会导致龋齿,牙龈炎的微生物被自己引入了,那这一口冰激凌下去,意味着在未来,自己患龋齿和牙龈炎的概率就增加了,并且自己还可能作为一个中介,把同样的微生物传递给了自己的伴侣。
这就像新冠封锁中的「安全气泡」的概念一样,一个家庭就是在一个气泡之内,所以无论怎么亲密接触都是安全的;但是如果和陌生人接触,风险就不一样了。当封锁严格的时候,家庭之间的接触是被限制的,因为会引入额外的风险。
基于同样的考虑,当非单身的情况下,是否吃这个冰激凌,一个合理的建议是:应该比单身的时候「更不愿意」吃。因为单身的时候,气泡里面就自己一个人,风险权衡相对简单;而非单身的时候,气泡里面有两个人,这个时候去吃第三个人的冰激凌,往往会带来不局限于口腔微生物群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导致气泡破裂。
有人可能会偷偷的问,如果自己的气泡里不止两个人,是不是就更应该拒绝呢?这个答案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如果一个人以为自己的气泡里不止两个人,那么很可能自己气泡里的人同时也在其他人的气泡里,这么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口腔微生物共享的开放网络。在一个开放的网络中引入新的元素,对自己来说风险并不大——因为你不引入也会有其他人引入,在背景噪声较大的情况下,自己的这一点风险是可以忽略的。
所以,非单身的情况下接到女孩的冰激凌,如果不打算进行时间管理的话,那么做好风险管理是必须的。
如果她舔了我的冰淇淋,那我女朋友(老婆)知道了一定会非常生气。
如果我老婆非常生气,就会跟我吵架。我们会吵的非常凶,会让过去的矛盾全都爆发出来。
如果我们吵的非常凶,我们就会离婚(分手)。
如果我们离婚,我的同事们就会开始议论我,说我生活不检点,天天招花引蝶。
如果我遭不住流言蜚语,我就会辞职。
如果我辞职,我就会每天郁郁寡欢,经常在酒吧酩酊大醉。
如果我在酒吧酩酊大醉,我就会跟别的醉汉发生口角,我会把这一肚子火全都发泄在别人身上。
如果我跟醉汉发生口角,我就会用酒瓶爆他的头,再扎他的肚子,连续扎几十次。我会一边扎他,一边怒吼:“去你妈的冰淇淋,去你妈的冰淇淋……”
如果我扎了醉汉,醉汉会死,而我逃出去酒醒后,一想到要在牢狱中度过后半生,就格外绝望。于是我会选择自我了断。
我会在出租屋里烧炭,我会因恐惧和窒息而涕泪横流,在无比痛苦中结束生命。
……
这一切一瞬间在我脑海中闪过。
而清醒过来的我,果断的抓住了这个女孩子的一只胳膊,接着就是一个完美的过肩摔。
一声大快人心的重响声中,我迅速俯身后仰,两条腿夹住她的一只胳膊,用十字固的姿势将她锁住。
“呼~”
我松了一口气。
一只手控制着她的胳膊,另一只手迅速拨通110。
“警察叔叔,这里有人想杀我,位置是……”
“就是她想杀你?”
“是的。”
“凶器呢?”
“凶器……凶器已经化了。”
额,就没人觉得很恶心吗?
要我那个冰激凌是绝对没法儿再吃了,我洁癖。
从小就不能忍受任何人吃我的东西。
爹妈我都受不了,唯一能勉强接受的是我老婆。
其他人,敢碰我吃的东西,通通滚粗。
这事儿,还得分开研究。
女孩舔了一口冰淇淋,造成我的财产受到损害,购买冰淇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那么一般来说,认定为五元足矣。(本人吃不起更贵的冰淇淋了。)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也就是说,该女孩除了对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外,还对我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大夏天扣私房钱买一个冰淇淋不容易,她必须停止继续舔我的冰淇淋,赔偿我的损失,并向我道歉!
如果我认识某艺术大师,让他帮我制作了一个『至尊无敌特大冰淇淋艺术品』。接着我放进了家里的冰库。
这个艺术品的价值较高,那么这个女孩故意跑过来舔,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得马上报警,让这个姑娘坐牢。
当然,该走保险的还得走保险,该赔偿的还得让她赔偿,否则绝不出具谅解书。
如果这姑娘是卖冰淇淋的商贩,卖的时候故意蹲在柜台后对给我的冰淇淋狂舔。
此行为过于恶心。
如果她舌头有轻微毒性物质,并仅对我的冰淇淋这么舔,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她有特定的传染病,向来买冰淇淋者舔舐后投放,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其没有传染病,她卖冰淇淋给我的时候,在柜台后面舔来舔去弄得恶心,仍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她需要向我赔偿一千元人民币。
武汉这么热的天,好好吃个冰淇淋我容易么?
我回忆了一下,感觉这种事儿好像在普通异性朋友之间也时有发生,没啥稀奇。不知道究竟是我带庆的民俗太美国,还是我茫然中错过了些什么。
如果舔我冰激淋的姑娘是岚姐,冉姐,娅姐,悠亚妹子,有菜妹子这种,那我就吻过去,吹拉弹唱哼哼哈哈个一天一夜。事后主动跟我老婆交代,我光耀门楣了,你也可以去找你的张震亲老公去哼哼哈哈一番了。
如果舔我冰棒的姑娘是别人,那我让她赔!并严肃告知,她舔错棒了!
不要了………
我老婆不让我吃冰的和糖分高的东西。所以不可能有冰淇淋让别人舔。
不会怎么样,这个来舔的一定是我的小情人儿。
我家以外的女孩子没有机会接近我的冰激凌 。
如果有其它可爱的小姑娘(比如她同学)要吃,那就另外买一整支给她。
我会再买个冰激凌当着她的面舔一口,然后递给她说:“想吃冰激凌就跟我说嘛,拿着吧!”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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