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随后警方撤案,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检方的行为?

回答
从法律角度分析,检察院对流浪汉偷盒饭一案作出不予逮捕意见,随后警方撤案,这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程序、犯罪构成要件、轻微刑事案件处理原则以及人道主义考量的综合性体现。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

任何刑事案件的启动和处理都必须以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 犯罪主体 (Subject of crime): 通常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本案中,流浪汉作为成年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 (Object of crime):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偷窃盒饭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财产犯罪的客体。
3. 犯罪客观方面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指犯罪行为及其发生的客观环境、手段、后果等。在本案中,流浪汉“偷窃盒饭”的行为本身构成了侵犯财物所有权的客观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指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流浪汉明知盒饭不属于自己却非法占有,显然是出于故意。

然而,即使行为具备了形式上的犯罪构成,也需要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以及罪责。

二、 法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在财产犯罪领域,有明确的指引和原则:

1.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刑事立案。对于盗窃等财产犯罪,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通常规定了一个立案金额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例如,各地有不同的具体标准,通常是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才能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如果盒饭的价值很低(例如,一个盒饭可能几十元),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金额,那么从刑事立案层面,其本身就不构成犯罪。
2. 犯罪情节的轻重与刑罚的适用: 即使数额上可能接近立案标准,但法律也强调犯罪情节轻重对刑罚适用的影响。刑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法。一切犯罪分子,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包含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之所以作出不予逮捕的意见,很可能就是基于对案件情节的综合判断,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 检察院的职责与职权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包括:

1. 审查批捕 (Review and approve arrest): 侦查终结前,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逮捕。
2. 审查起诉 (Review for prosecution):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法律监督 (Legal supervision): 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是其依法履行审查批捕职能的表现。 这意味着:

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检察官不仅看表面行为,更会深入分析案件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数额、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
不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批准逮捕,例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逮捕的”。如果检察院认为流浪汉偷盒饭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没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意见。
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也可以提出相应意见。

四、 警方撤案的法律依据

警方撤案是基于检察院的不予逮捕意见和自身对案件的进一步判断。

1. 不起诉/不捕即是终结: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刑事追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表明其认为该案件不具备追诉的刑事条件。
2. 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 如果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例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该流浪汉偷的),或者即使事实清楚,但如上所述,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那么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就没有必要。警方在收到检察院的不予逮捕意见后,会进一步评估案件,如果认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依法撤销案件。

五、 人道主义考量与社会政策导向

虽然法律分析是核心,但我们不能忽视人道主义和社会政策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判断: 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更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一个低价值的盒饭,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极其有限。相比之下,对一个可能饥寒交迫的流浪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人道主义关怀: 司法实践中,尤其对于一些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在合法的前提下,也会体现一定的人道主义关怀。将一个因为饥饿而采取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汉送入看守所,再进行起诉,可能与维护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相悖。
教育和挽救的考量: 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初犯,法律的目的是教育和挽救,而不是简单地惩罚。
资源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将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到追究这种微不足道的盗窃行为上,可能不如用于打击更严重的犯罪。

总结来说,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并最终导致警方撤案,是基于对以下几个层面的综合考量:

1. 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 盒饭的价值可能低于法定立案标准,不构成盗窃罪。
2. 情节显著轻微: 即使略微触及立案标准,但其犯罪情节可能被认定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3. 逮捕条件的审查: 该行为不符合刑事逮捕的法定条件,尤其是在社会危险性方面。
4. 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 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和情节轻微不予追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
5. 人道主义与社会效益: 综合考量人道主义关怀、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的决定是依法、审慎且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它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避免了对弱势群体的不当追诉,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法条规定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专业能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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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三观不正的话。

我其实很怕这种人,我认真的。

我经常会认怂,一年前,我有说过快递员跟我起冲突。

我女朋友投诉了

他们负责人过来调解,甚至还有几分威胁的意思,大概就是那个快递员家境不好之类的。

我当然是秒懂的。

然后,我就要我女朋友别投诉了。


按照正常情况下,一个服务行业的人,他骑在消费者头上,甚至还叫嚣着有种你就去投诉。

我投诉了,换来了人家一句,他家境不好。

人家那边的意思相当明确,你要投诉可以,我惩罚他,但是要是他再报复你,你悠着点。


整件事情对错根本不重要,我当时甚至非常温和的提醒他,是鲍鱼海鲜,你已经晚了一天了,今天不能在晚了。

当时他送货的时候,是直接丢地上的。

可是无论他如何嚣张,就因为那一句他家境不好。

就足以让我闭嘴。

你们可以说我怂,这个我承认,确实怂的呀p

但是我就是不敢得罪他。



我也经常跟我女朋友说,很多事情对错不重要

就他这种人,偷了外卖,撤案

往大了说,社会和谐友爱,让他明白社会的温度

往阴暗面讲,这是避免他未来被逼到犯更大的错。


对于普通人,我们这种老老实实赚钱/上班的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实是常态,你很难做到所有事情分个对错,较个高低。


我上次说外卖员那个事儿,有个兄弟跟我私聊了一句,大概就是他身高185,体重190,浑身腱子肉,在餐厅被服务员欺负了,他也忍气吞声了,他说他怕服务员上菜的时候给他加餐。

这么一说,我就感觉我那会儿怂的也不是那么难看。


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哈。

一个人,穷到去偷外卖,那到底原因出在哪里?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刚刚我们一伙人抬杠了半天,没得出结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再穷也不能去偷,那么多穷人,他们也没见去偷

第二,他也是被逼无奈


咱们跳出对错这个圈子,直接看结果。

外卖被偷吃,点外卖的饿肚子,日了哈士奇

可能他也是一个生活不如意,但是坚守底线的人呢?

用琼瑶阿姨的一句话

你失去的不过是外卖,人家失去的可是自由啊!

是不是就赏心悦目了???


不过话说回来,我的观点就是,撤案挺好的。

虽然勿以恶小而为之,但是别回头偷个外卖,毁人一生

那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恶果。

不要谈公平与否嘛,很多事情对错真不重要。



我是狗子

希望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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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确实要鼓掌,但是仔细研究了一下,不过是用最便宜的方式,卖了个人情,弄了个好宣传罢了。

你说一文钱难倒英雄汉,偶尔偷一顿外卖,确实可以这么宣传处理,但是10月5日至9日,连着五天,而且有时每天不止一次的偷外卖,着实很难把他和“走投无路”放在一起。

真的要饿死了,在河北衡水这样的三四线城市,两个馒头也就1块钱,你去送个快递打个下手,真的勤劳肯干,说前一个月不要钱,只要给口饭吃就行,快递点的老板还能给你饿死?

有人要说了,这人是脚扭伤了:

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

作为一个工伤案件办了不少的法律人,我倒是要说,如果真是伤到动不了的脚伤,你检察院做个公益诉讼,或者提供法律援助,帮他去认定一个工伤啊,这工伤最低的十级也能赔个上万块啊,你施舍个1000块然后给人送回家去了是怎么回事?嫌公益诉讼太麻烦,捐个款能解决的,就不想深入的为人着想了?

其实以他能够偷外卖的状态来看,脚的扭伤并非重到不能走路不能干活,河北衡水虽然是个三四线,但绝非西北地区那种大漠小镇,真愿意出力气,不用给钱,只要给口饭吃的,不管是洗碗工、工地保安、快递中心打包员,总归都能找到能够拿力气换饭吃的地方。

但是他没有,他选择了最简单的偷。

话说这些被偷的外卖,这些外卖的主人难道活该被偷么?

你辛辛苦苦的在公司上班,公司都不管饭,你还要点外卖,饿着肚子咕咕叫,看着外卖已经到了,结果找不着,最终肯定打电话和外卖员一顿争吵,外卖小哥也是一脸懵逼,如果你去投诉,最终大概率是外卖小哥自己要赔钱,但就算赔钱,也改变不了你饿了一顿的事实。

那外卖小哥是活该赔钱吗?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

这句话真的是诛心之论,你这种案件都要做宣传了,人家外卖小哥敢说不认同吗?虽然也就是几十块钱,但是你检察官帮人家外卖小哥赔了吗?你凭啥慷他人之慨啊?

我一直不认同“我穷我有理”的说辞,快要饿死了就可以犯罪了?而且是持续五天的犯罪?都不探究一下这人是真的走投无路,还是好吃懒做?

1975年出生,40多岁的男人,没有残疾,脚有扭伤但是还能灵活的偷外卖,还偷了五天,在河北衡水这种三四线城市,你和我说说,这能叫走投无路?

因为你的食欲走投无路无法满足,就偷了别人的外卖,牺牲别人的食欲,让别人饿一顿。那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因为你的性欲走投无路无法满足,是不是也可以强奸或者猥亵别人,牺牲别人的性权力,然后依然无罪?

检方和警方,看似“枪口抬高了一寸”,但是否恰当还真是有待商榷。

这个案件给出了一个信号,就是“走投无路可以盗窃”,但是“走投无路“的标准到底在哪里呢?按照这样的思路,那忍无可忍是不是也可以杀人呢?张扣扣是不是不应该判死刑呢?

对于善良大肆宣传,几乎完全占领了道德高地,在这个问题下面的系列回答,清一色对于检察院这次不予批捕决定的赞扬。可是,谁又能像孔子一样,在子贡赎人的事件中,拨开廉价的善良,指出真正的问题所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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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已经有很多专业人士的优秀回答,同时也关注到许多人在问:偷餐不给于处罚,那么这个损失谁来赔?

这个答案我知道:最终都是处卖小哥自认倒霉买了单!

我在美团送外卖时也经常丢餐,尤其是是午餐高峰期时,你心急火燎的拿个盒饭送到楼上去。

下楼后一看,保温箱里剩下的几个外卖全没了。

这个时候心里奔腾着一万匹草泥马,杀人的心都有了。

丢了餐品自己赔钱事小,最关键的是点餐的客户已经从定位上发现你送到楼下了,你现在却说餐品没了,让他重新点餐。

这不是拿人家开涮吗?遇到不好说话的客立马给你一个差评。

这个时你找谁说理去?

商家说:我们出餐准时,餐品质量也没问题,你弄丢了当然得你负责。

平台说:你拿了餐品就有责任保护餐品的安全,现在弄丢你必须自己赔。什么?客户不接受道歉,给了你一个差评,活该!

让你哑巴吃苦莲,有苦也说不出来!

送了几个月后,我就摸清楚了一个丢餐的规律:餐品被偷的高发区域有两个

1:长沙火车站

2:湘雅医院

所以送餐去这两个地方我就会多留了个心眼,直接把保温箱背在身上,再一个个把餐品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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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这样的判决,共同富裕的底线之一肯定是不要有人因为没饭吃而饿死。

当然了,如果这起案件中的损失能够不由外卖员来承担就更好了,希望社会以后能够由专项基金来承担这类事件中的损失,毕竟是全社会的责任,仅由外卖员来承担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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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在非常窘迫的情况下被迫偷盗外卖果腹,检察院不予逮捕并协调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是正确的。相信会有很多知友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一下。事实上,向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是我国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说,让张春吃饱饭并回家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2021年2月批准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将临时救助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之中。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各地也相应制定有社会救助的具体规定。例如案例发生地就有《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因此,如果张春当时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向公安机关甚至任何一个他所能见到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他都可以被引导到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由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

张春在没有享受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下,为了填饱肚子而实施的盗窃行为,虽然形式上触犯了我国刑法,但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仍然存在缺失和不足的地方,我们还没有做到让像张春这样的弱势群体知道他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求社会救助的方式解决自己面临的困境,以至于他不得不做出这样的盗窃行为。张春现象的发生,不是张春的责任,而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因此,对于张春的行为,国家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正确的。我甚至认为,张春都不应该被行政处罚。(根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对张春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我相信这个行政处罚一定也比较轻微)

张春的可怜之处还不仅仅在于不懂得寻求社会救助。新闻报道还说:“开工不久后,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也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成了问题。”其实,这里面说的“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并不正确。工人在工地抬运建筑材料时受伤,应属于工伤,张春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接受治疗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张春基于其朴素的正义观念认为受伤了就自然没活干,就不能找雇主要钱,也反映出他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然而,保障其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样也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明确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其实,检察院、公安机关也有必要引导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争取他应当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从这件事情来看,让弱势群体知道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知道得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条件和途径,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有关的国家机关有必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能够仅仅设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还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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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悬崖边上,有人推一把就堕入了深渊,有人拉一把,就上来了。

如果这次以盗窃罪将他入刑,几年,肯定三年以下,等他出来呢?下一次可能就是偷钱,再下一次,可能就是持械抢劫,甚至杀伤人命。

所谓救急不救穷,这个人不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啊,从安徽到河北来打工,说明其自身依旧在努力生活,并不是死吃低保。

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幼有所育,少有所教,壮有所劳,老有所养。让每一个人不因一时的困局而走上歪路,不正是法律的初衷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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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律不保护弱者的又一铁证。

人家好不容易偷个盒饭被抓,还被起诉,本以为可以妥妥当当的按照法律程序进去吃个有定时定量的饭,却不料到头来一个不予批捕,又彻底搅碎了他的美梦。

没钱没权,好难呐!想吃个牢饭都吃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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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符合自然法,为检方点赞。自然法是人类终极正义的集合,是超验的。自然法要回答的是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幸福,包含了诸如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

免于匮乏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也蕴含在自然法原则里。什么意思呢,一个正常人如果他穷尽努力,也无法果腹,也没有社会救济,为了自救,他去偷食物,仅仅是为了延续自己的生命,这一行为天然正义,不必有任何道德愧疚,这是紧急自救权。如果一个社会只是极少部分人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归责为社会福利救济不到位。如果是大范围出现,那就极大威胁到国家的正当性,那么社会就有陷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危险。

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两大原则,自由优先原则和平等的原则,在平等原则里又包含两个子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个差异原则就是要让社会境遇最差者的利益最大化,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最大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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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可以偷外卖,为什么小__就不能偷外卖,你这不是双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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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天理,最终谅解此事,做得很对,于情于理都是如此。

别搞出太多的冉阿让,也别等着社会出现太多的米里哀主教,偷块面包被判五年(后来升格成19年),这种事儿放在哪里都是耻辱,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出现非常极端的不公平才会有的表现——普通公民有手有脚的却需要靠偷面包、盒饭这些实际成本极低的食物才能活下去,而且是辛辛苦苦却一事无成的,不仅是司法体系,还令这个国家的形象蒙羞(`皿´)

不过仓鼠也有话要说:如果这位流浪大叔愿意寻求社会各界帮助,也不是求助无门。这是现代成熟的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我国,还是冉阿让他们的祖国。当然,只要发生这样子被逼无奈的偷窃行为,总是会折射出一个公共服务体系和司法体系的欠缺之处,关键在于,是弥补欠缺,还是解决惹麻烦的人?

在工地扭伤脚,这是工伤,可以去申请也可以被迅速认可并获得补偿,以及相应的医疗措施;可惜大叔抱持的朴素而简单的观念让他以为申请工伤是给施工方以及政府添麻烦,选择悄悄离开,结果把自己逼入险些不可回头的境地。

应该树立的观念是别怕麻烦,别把自己的小事变成自己的大事(危险事);一切都自己扛着,终究会酿成麻烦整个社会的危机(。・ω・。)

看到法律领域的答主大佬评价说,应该树立公民熟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与维权手段的常识,在学校、工地、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小区广泛宣传学习,深表赞同,而且应该从学生时代/初入工作时期就开始实践。无论是课堂还是职场,哪里都需要重视自己的权利。

也就这么多。

レ(゚∀゚;)ヘ=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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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os:我想顿顿饱啊!

检察院:我预判了你的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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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评论提出,为了果腹偷食物固然可怜,骑手、商家和顾客的损失又该让谁承担?

开个脑洞,看能不能解决上述矛盾:针对主观恶性不大,但确实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能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一个考验期,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了经济赔偿或者提供了等值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之后,检察院再做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法律中存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三条,简单理解,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犯事、接受教育,就不会被起诉。

在世界范围内,类似的制度也有适用于成年人的例子。例如美国有 Pretrial Diversion 制度,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盗窃、携带毒品、酒驾、家庭暴力案件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官可以作出延迟起诉决定,如果嫌疑人在一定时间之内完成了退赃、参与戒毒项目、接受安全驾驶培训、完成家庭心理咨询等对应的要求,延迟起诉就能转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存在类似制度设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53a 允许公诉方在被告人「履行负担、指示时停止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发现被告人表现良好,可以停止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实质上的「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在和问题背景相类似的个案中,或许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一方面,做到了法不强人所难,不因为偷一块面包而迫害冉阿让式人物;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我穷我有理」的情况,在不留刑事案底的同时,发挥刑法对潜在犯罪的威慑力。以作出赔偿为前提设置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如果嫌疑人的确没有获取收入的渠道,也可以先由国家垫付,然后当事人提供等值的公益劳动对国家做出补偿。(这可不是啥强迫劳动,和美国缓刑制度中的「社区服务」是类似的性质)。

与此同时,还应当像 @吴如翔 老师提到的,国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业务,向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应当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知晓各类求助渠道。

一个脑洞而已,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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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该对受损的外卖员/餐厅进行相应的补偿。

既然是公共服务缺失造成张某饥饿难耐而盗窃,那么没有道理这个损失由无辜的外卖员/餐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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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误国。(暴怒)当年公知在意林上发文说外国是这样的。


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就这句论断,来源于拉古迪亚市长在81年前对美国人的“拷问”,还是仅是一段流传于世间的福音故事。

1935年,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在庭审一桩面包偷窃案,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嗫嚅着回答:

“我需要面包来喂养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

“既然,你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法官最后裁定:“很抱歉,我必须秉公执法。依据法律,你将面临着 10 美元的罚款,或是 10 天的拘役。现在,该是你作出选择的时候。”

那时,8 美分可买一杯咖啡,10 美元的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的。否则,老太太也不会被迫去偷几美分的面包了。无奈之中,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

不用猜,老太太受到“拘役”的处罚是罪有应得。但因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参与了这次旁听,事情还是发生了变化。

就在大家将要离开法庭之时,只见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 10 美元。

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 50 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太太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

法庭一片肃静,在场的每位法官都默不作声地捐出了 50 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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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拘留几日。刑满后转送户口所在地福机构,相当于告诉他以后有困难应该找谁。让福利机构鉴定这个扭伤脚的程度,应该住几天福利院。

大众交的税是做啥的?国企的利润是做啥的?应该提供惩戒和福利的成本。如果送外卖的,正常工作,既要承担偷盗风险,又要承担道德枷锁。还要这些吃财政饭的做啥?

聪明啊,这种人放在牢里,烂命一条,很难管。不抓进去,还能给自己发面“道德标兵”的锦旗,让社会表扬自己。刀切豆腐两面光。

法律一条重要的作用就是杀鸡儆猴。如果有样学样,有人以偷快递的方式进货,然后在二手网站卖出去,被抓了就说扭伤脚搬不动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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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才因为不支持用基本医保资金去救需长期3.3万1针治疗费用的SMA患者被人骂“社会达尔文主义”。

(3万多一瓶,第一年6瓶,后面还有)

但到了这边我又支持检察院的决定了。

把那些爱心泛滥的人霍霍的钱拿来,可以救助多少个贫困人口?花小钱培训后,又能间接送他们回到创造价值的岗位中去?

社会不是死物,没有那么多非对即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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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确实应该对“为了果腹而偷窃”的人慷慨一点,这点我200%赞成。

问题是,谁买单?

不能慷外卖员之慨吧?

外卖员风里来雨里去,为了赚钱这电瓶车骑的命都不要了。要他们来为社会买这个单,好像不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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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观念下,为了生存而盗窃裹腹食物,是不够成犯罪的。

这也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直新的配餐方式,外卖。

很多外卖餐品,都远远超出了裹腹的程度。

流浪汉偷了外卖里的盒饭、炒饭、包子、米线,可以说是因为饥饿。

但一个流浪汉从外卖箱里拿走鸡公煲、炒菜、奶茶、烤肉,甚至大几十元一份的硬菜时,你就很难相信他只是为了裹腹。

还是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底层人民的角度看分析案件。

毕竟,小餐馆和外卖员,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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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就偷了一次

好家伙,是好几次????

我惊了

我不支持法律要有人情味

本来就是一个条条框框,非要放松他干嘛?

不赔偿就算了,还给一千块???

惊了

更新————————————————

评论区的诸位让我见识到了,真的见识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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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并不觉得这个人有多惨,1975年现在才47岁,有手有脚身体健全,十多年前才三十多岁跟妻子离婚后就一直靠哥哥接济,是真的惨还是懒呢?

他偷外卖说是饿得不行了,那我看到一个衣冠楚楚的男人走出小区门口的时候看到外卖箱就去偷里面的东西是饿得受不了了?

别说火车站这种地方会饿死人,去火车站坐过车的人都知道,那种地方一天倾倒的饭菜能装满几十桶。

更何况他一个47岁的壮年男人,因为扭伤了脚就要露宿街头,捡垃圾吃?

当然,扭伤脚工地没有履行工伤义务是法制社会建设的缺陷。

最惨的不是被屡屡偷外卖的外卖员吗?丢一单要赔钱的,人家辛辛苦苦风里来雨里去的赚钱,因为这懒汉,损失了多少?人家多难受?那可是真正的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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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律的公正与一视同仁比所谓朴素的“正义”要重要。

我看到有人用冉阿让偷面包来类比——可是像冉阿让这样人,即便你帮助了他,他依旧不可能心存感激,反而转手就偷了主教价值千金的银器。

同样的,法律应当是严谨公正的。任何人只要犯了法,就应当惩罚。任何灵活变通,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今天因为流浪汉的困难“灵活变通”了,明天资本家也很困难,也“灵活变通”,再之后有权有势的人也很苦难也“灵活变通”。

灵活变通本身,就是法律最大的漏洞。今天司法机关帮助的是一个穷苦的人,那之后呢?此风一开,以后司法机关是帮助有钱有权的人的概率大还是普通人的概率大?

“灵活变通”向来不属于大多数。作为大多数,司法机关地一视同仁就是最大的“善”。

这位“冉阿让”可不是偷了一块面包。而是连续多次偷——而且还颇会享受。果腹一天一顿即可,还偷两顿。偷外卖偷最普通最便宜的也算有良知,还专挑好的贵的偷。甚至偷人家大几十块的水煮肉片——那可是一个硬菜。可见这位“冉阿让”在犯罪时毫无内疚惭愧感,毫无对违法犯罪的恐惧——通过犯罪甚至比很多普通人吃的还要好,那为什么不继续犯罪?

司法机关的宽容带来的绝不是所谓的社会进步。对于这位偷窃者来说,犯罪却没有得到惩罚,那么之后只会助长进一步的犯罪。要知道,我们全国穷困的人不少,暂时面临生存困难的人更是有的是。有了榜样,都学这位老哥去偷甚至去抢,是不是也不犯罪?

一个社会要保障每个人基本生存的权利,但是绝不是通过鼓励大家去偷东西来维持生存。政府有救济机构,大力宣传大家面临极度的困难时求助政府才是正确方式——而不是鼓励大家用犯罪的方式去维持自己的生存。

不过,这件事最糟糕的影响,我认为还是“灵活”。古人都知道,法律要公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样的,庶民百姓犯法也应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人们才会维护法律的权威,畏惧违法犯罪行为。

当严谨公正的法律被“灵活变通”越过时,那之后类似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法律最终必然被“灵活”彻底踩在脚下。“有法必依”此刻又成了一纸空文。

这种事情对大多数人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事——尤其是还在全国宣传这一案件,相当于把“灵活”执法的尚方宝剑送给了全国司法机关,让他们可以尽情斩断法律的条条框框。

正如我前面所说——今天一个穷苦人很困难,所以不予起诉,明天资本家也很困难,也不予逮捕,再之后有关系、有钱、有权的人都可以靠这种办法,灵活变通,不予逮捕。要论困难,每个违法犯罪的人都能给你列举一大堆。每个人都有困难,甚至还有不少比这个所谓的“穷苦人”还令人同情,你也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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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检方的做法了,那么不懂就问,外卖没了找谁去?

我公司午饭+午休总共90分钟,用餐高峰期外卖基本要45+才能送到楼下。一般情况下我都会提前1小时点饭。目前我遇到过五、六次外卖异常,解决方案都是商家或骑手退钱。

但紧接着的问题是,我要么饿着肚子一下午,要么不能午休等外卖。因为午休时间刚开始,同事都在吃饭,动静很大无法午休。而公司上班时间不准吃东西。

请检方告诉我,外卖点了吃不到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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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事不上媒体那我觉得是值得点赞的行为

司法报道的影响应该宣扬在民众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

让民众在遇到特定场景时优先想到的是政府而不是犯罪

而一个人在走投无路后犯罪应该优先保证司法公正

就本事件而言应该先予以量罪

然后再予以司法帮助

人们习惯性地同情弱者

但是司法人员不行

维持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今天紧急避险偷外卖

明天是不是可以紧急避险去抢劫?

所以这不是像检察日报应该输出的价值观念

至于偷个外卖量什么罪问相关司法从业者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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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啊,为啥非到了检察院才告一段落。桃城分局就不能不移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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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偏个题吧,我想从道德角度探讨一下法律和公序良俗(道德)方面的看似矛盾实则同一的关系。先说结论:我们在这方面做出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努力是人类对于深陷于苦难中的个体的帮扶和援助,是人类的动物性之反面——社会性的深刻体现。

遥想高一开学时,班主任(语文老师)就在课上谈到了对流浪者进行帮助的问题,他说:就算知道一些乞讨者是受到背后的组织的操控而行乞的,我们仍应该对其施以援手,因为这能使他们少受到一些痛苦,至少是在那个时候对其来说是如此。现在来看,我的班主任无疑是对于这些流浪者报以极大的同情的,我相信他看到了人类痛苦的普遍性和多样性。因为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开头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在各的不幸”。

大学时在一门关于法律的选修课上,那位法律教授讲到了“泸州遗赠案”(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他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是不认同的,老师认为法律不应该让位于社会舆论和公序良俗。我从老师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身上的坚定的语气里看出了法律和道德在各种案例上的矛盾和冲突。

我们人类的各种活动是以利己为行为导向的,我们的组织、社会和国家是个体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石,此即人的社会性一面,因而人是社会性动物。我们的道德,实乃以同情心为基础,因为我们在对别人苦难的观察中看到了我们自身。

叔本华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论道德的基础”中写道:

与公正相比,仁爱更加明显地是以同情为基础。一个人在各方面的境遇都很不错时,是不会从别人那里得到真正仁爱的表示。生活幸福、所有事情都一帆风顺的人虽然经常会有朋友和追随者表示好感,但人们对别人处境和命运那种纯粹、客观、不带利己之心的关注——这些是仁爱所带来的结果——却始终是留给那些在某一方面承受着痛苦的人。这是因为对我这里所说的生活中的幸运者,我们无法有同感和切身关注;其实,这样的幸运者对于我们的心而言是陌生的:“他们就好好享受自己的福气吧。”事实上,如果这些人在许多方面都胜过他人,那还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嫉妒呢。而一旦有朝一日这些人遭遇厄运,那他人的嫉妒还有可能转化成幸灾乐祸但这嫉妒通常并没有转化为幸灾乐祸,而索福克利斯所说的“敌人兴高采烈”的时刻则不会到来,因为一旦幸运者一落千丈,旁观者的心态就会发生巨变。考察这种情形是有一定教益的。也就是说,首先,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些人在风光的时候,他们的那些朋友对他的关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酒肉吃光,朋友四散。”(贺拉斯《卡米拉》Ⅰ,35)在另一方面,不幸者所害怕面对的、那比自己所遭遇的厄运更让人难受的事情,亦即嫉妒者喜形于色和幸灾乐祸者发出讥讽笑声,却通常不会发生,因为嫉妒消除了,嫉妒与引起这嫉妒的原因一同消失了。现在,取而代之的同情生发了仁爱之情。那些眼红和仇视别人好运的人,常常在好运者遭受厄运以后,转而成为了他们有怜悯之心的、体贴的、得力的朋友。谁不曾起码在某种程度上,亲历过诸如此类的事情?谁不曾在遭受某一厄运以后,惊奇地发现那些在此之前还对他相当冷淡,甚至心怀恶意的人,现在却充满真心关切地迎向前来!这是因为不幸是同情的条件,而同情则是仁爱的源泉。
……如果我们完全撇开对同情的最终原因所作的所有形而上的探究——所有并非利己的行为就只出自这同情的最终原因——而只是从经验的审视角度考察同情,把同情只视为大自然的一种安排,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清楚明白:为了最大可能地减轻我们在生活中随时都会碰到的、没有人可以完全逃脱得了的无数形形色色的痛苦,并且为了制衡我们所有人都满怀着的炽热的利己心——这利己心经常会演变为恶毒心——大自然除了在人的心中植入那奇妙的同情心以外,再也没有更有效的办法了。由于同情心的作用,人们感受到了彼此的痛苦:我们听到了发自同情心的声音——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这声音强烈、明白地发出“怜悯别人”、“帮助别人”的呼吁。从有利于所有人的福祉的角度说,这种人与人之间发自同情心的互助,与那些出自某些理性考虑、由概念组合而成的抽象和普遍的严格的责任戒令相比,我们对前者肯定抱有更大的期望。对后者不能期待会有多大的结果,因为对于粗人来说,那些普遍原则和抽象真理都是一些完全不明所以的东西,只有具体的东西才可以让他们理解。除了极少一部分人以外,全人类永远都是思想粗糙的,并且始终是这个样子,因为为了全体人类而不得不做的大量体力工作再也不会留下多少时间作陶冶、修养精神思想之用。相比之下,要唤醒我们的同情心——这已被证实是产生无私行为的惟一源泉 ,并因此是道德的真正基础 ——却并不需要抽象的知识,而只需要直观认识、对具体事情的理解。对这些后者,同情心用不着多少思想的中介就可以马上作出反应。

有些人鼓吹和推崇“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弱肉强食的社会才是最自然的,我们什么都不需要做,不加干预的社会才是“好的”社会,这种人显然只看到了人的动物性一面,没有看到人的社会性一面,试问这样的话人类和动物还有何区别?

叔本华接着写道: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并没有学院派权威的支持,但我却可引证:中国人的五大美德却是以同情(“仁”)排在首位。其余的美德则是公正(“义”)、“礼”、“智”、“信”。……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何时、无论何处,人们都非常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根源;只有欧洲人才看不到道德的根源所在,对此犹太教难辞其咎,因为它贯穿着一切。这样,道德的根源对于欧洲人就绝对是责任命令、道德法则、强制命令,一句话,某一必须服从的指令。然后,欧洲人就再不愿意偏离这一观点,也不愿意看到所有这些永远不过就是建立在自我、利己心的基础之上。当然,个别出类拔萃的欧洲人会感觉和意识到其中的真理。

卢梭的看法和叔本华相同,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写道:

这一原理却是赋予人类,以便在某些情形下,帮助人类缓和争取私利的热情、化解与自尊心和要面子相伴随的凶残。那就是让人类在看到自己同类承受痛苦时 ,天生会感到厌恶。我认为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惟一天然的美德。……旁观者越深切地把承受痛苦者视为与己一体,旁观者的怜悯、体恤就越加强烈。

同样,卢梭在《爱弥儿》中写道:

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是让自己转移至自身之外,不是视自己与受苦者为一体,就好比离开了自身,进入了他人的身体一样,那我们又何以让自己受到感动而产生怜悯?我们所感受的痛苦是与我们认为别人所感受的痛苦相一致的。我们不是在我们自身,而是在他人那里,感受着痛苦。……我们要给青年人提供一些对象物,好让他们能够对这些对象物发挥自己内心的膨胀力量——那股内心的膨胀力量使年轻人得以扩大和扩展自身、推己及人,使他们在自身之外到处都能找到自己。要小心谨慎避免那些限制他们、让他们以自己为中心、绷紧其个人自我的弹簧。

国家所制定和施行的法律是保护社会中的弱者免受蹂躏和保证其生存的基石,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能兼顾到个体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叔本华在《附录和补遗》第二卷第9章写道:

国家本质上是一个纯粹的防卫机构,用以抵御外部的攻击和平息机构内个体之间的相互倾轧。从中我们可知,国家的必要性在最决定性的意义上,是建立在为人类种族所公认的不义之上。
……假如相反,在群众的智慧中正义和善良的企图占据了主导,那么一个完善的国家体制将依照人类对事物的判断标准被建立起来。极其合乎这一目的要求的做法,是令正义和善良企图不仅可以在现实中存在,更应允许被证明和公开加以讨论,从而使其成为公开的信息并置于管控之下;同时也必须防范,因为不断有更多的人参与这一过程,使整体国家对内与对外的统一凝聚力被削弱。但是统治技艺中最难的课题,莫过于想要凭借国家这一组织形式来满足所有这些要求。……人们尝试着通过完善法律体制来实现那一目标,但是人们只不过因此走上了一条不断渐进的道路。原因在于,由我们所确立起来的各种概念绝不可能把所有的个别情况都描述出来,也不可能真正深入到某个个体之中。这些概念就像是堆砌马赛克的石块,不能像画笔那样把细微的部分也同时勾勒出来。

因此,除了不断完善法律以外,我们只能指望道德的帮助,当仅仅用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需要从道德的视角审慎思考,然后做出明智的决定。路漫漫其修远兮,但人类对于真理的探索是我们不断前进的动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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