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武汉警方已受理「女子以死对抗遛狗人」案,称该案为「重大疑难案件」,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其立案难点?

回答
武汉警方将“女子以死对抗遛狗人”案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立案难点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会尽量详细地阐述:

一、刑事立案的门槛与证据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立案与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门槛是不同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这个案件中,警方立案可能面临的挑战在于:

1.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难度:
女子行为的定性: 女子“以死对抗”的行为,最直接的理解是她采取了自残或企图自杀的方式来阻止遛狗人。
妨害公务罪? 如果遛狗人属于正在执行公务(例如,是在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管理宠物,或者是在调查处理涉及狗的行为),且女子的行为足以妨害其公务的正常进行,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关键在于如何证明遛狗人是在“执行公务”,以及女子行为的“妨害”程度。普通的遛狗行为很难直接上升到“公务”层面。
寻衅滋事罪? 如果女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女子是否是在公共场所,并采取了过激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围观、交通堵塞、社会恐慌或其他不良后果。
情节严重: 这是定罪的关键。单纯的争吵、对峙,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女子的“以死对抗”虽然激烈,但如果她只是独自一人做出,且事后能够被制止,情节是否能认定为“严重”,需要警方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解释来判断。
故意伤害罪? 如果女子在对抗过程中对遛狗人造成了伤害(例如,用随身物品击打等),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新闻中描述的是“以死对抗”,似乎侧重于自残行为,如果未直接伤害到他人,此罪名不适用。
其他罪名: 理论上,如果女子行为极端到足以构成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罪名,也会被立案。但从现有信息来看,可能性不大。

遛狗人行为的定性(潜在犯罪或违法): 即使警方重点调查的是女子行为,也可能需要审查遛狗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犯罪。
违法养犬行为? 如果遛狗人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例如,未牵绳、未佩戴狗牌、携带烈性犬等),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
寻衅滋事罪? 如果遛狗人的遛狗行为本身就具有滋扰性、强行性,或者是因为遛狗行为引发了争端,其行为是否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例如,故意挑衅、恶意驱赶等。但这需要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故意伤害罪? 如果遛狗人对女子实施了暴力行为,那他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
客观证据:
视频资料: 现场是否有清晰的监控录像、手机拍摄视频,能够完整记录事件的全过程,包括双方的言语、动作以及女子的具体对抗方式。视频的清晰度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证人证言: 是否有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能否准确描述事发经过,对双方行为的定性提供支持。
物证: 女子用于“以死对抗”的物品(例如,刀具、药物等),以及可能的伤情鉴定报告。
主观证据:
犯罪意图的证明: 对于女子或遛狗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或寻衅滋事的故意,是法律认定的关键。这种主观意图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和周围环境推断。
因果关系的证明: 女子的“以死对抗”行为与遛狗人的遛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支撑其“对抗”的理由。

二、案件的“重大疑难”体现在何处?

警方将此案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除了上述证据和定性问题外,可能还包含以下更深层次的考量:

1. 社会影响广泛且复杂:
公众关注度高: “女子以死对抗遛狗人”这一描述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和冲击力,容易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种高度的社会关注度给警方带来了压力,也要求警方必须慎重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价值观念冲突: 案件可能触及了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边界、动物管理责任、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平衡等敏感的社会议题。不同人群可能对此事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判断,使得案件处理容易陷入舆论的漩涡。
“民转刑”的界限模糊: 许多类似纠纷最初可能只是民事或行政层面的矛盾,但一旦行为升级,就可能触犯刑法。在这个案件中,女子过激的行为(“以死对抗”)可能已经超越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范畴,但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需要仔细衡量。

2. 法律适用和解释的难度:
法律法规的交叉与衔接: 案件可能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多个法律法规。例如,遛狗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饲养犬只的规定,而女子的行为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如何准确地适用和衔接这些法律,是难点之一。
“重大疑难案件”的界定: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本身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通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法律适用难度、侦查取证难度等综合判断。警方将此案定性,也说明其认为案件并非简单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可以解决。

3. 侦查策略和办案思路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各方权益前提下开展调查: 警方既要查明事实真相,又要避免扩大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影响。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这是侦查的重点和难点。很多时候,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需要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判断和区分。
平衡社会稳定与法律公正: 在处理这类高度敏感的案件时,警方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法律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三、可能的立案方向(如果警方决定立案)

如果警方最终决定刑事立案,很可能基于对以下罪名的初步判断:

寻衅滋事罪: 这是最有可能的刑事立案方向,因为女子的“以死对抗”行为很可能在公共场所制造了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此罪。
妨害公务罪: 仅当遛狗人正在执行某种形式的“公务”时才可能适用,可能性相对较低,除非遛狗人本身是执法人员或其他职责人员。

总结来说,武汉警方之所以将此案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并可能面临立案难点,主要在于:

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复杂: 难以简单地将女子的行为套入现有的刑事犯罪中,需要严格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罪名的所有构成要件,特别是“情节严重”等主观和客观要件。
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大: 需要全面的证据链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尤其是涉及主观意图的证明。
社会影响广泛且价值观念冲突: 案件涉及敏感的社会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舆论争议。
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挑战: 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边界上,如何准确地进行定性和处理,需要审慎的法律分析。

警方将其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也意味着他们认识到案件的复杂性,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更严谨的态度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来处理。最终是否立案,以及如何定性,将取决于警方在调查中能够获得的具体证据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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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死了,32楼跳下来想必死得还很惨,唯一值得庆幸的是估计没有什么痛苦。

虽然死者死了,但我不希望看到以“死者为大”的思路给任何人安排一个罪名。

这就是一个清晰、明确的自杀。并不是所有的非正常死亡都必须有个人被判刑。

一个成年人,因为在小区楼下散步时会被邻居拦截、责骂,邻居并没有进一步的过分行为,就会跳楼,这个因果关系也太异常了。平心而论,在座的各位谁没有跟人有矛盾被骂过,谁没有因为矛盾骂过人?如果骂人,人就会自杀,然后就会来个公检法给你判上刑,那这个社会也太可怕了,很快就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局面,不利于和谐稳定发展。

必须改掉“人死为大”“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的毛病。谁自杀,谁就是自杀死的。尤其可不能搞“先把人弄进来审,再慢慢找办法凑笔录”的做法。实践已经证明,这样容易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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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疑难的地方主要在以下几处:1、案件总体定性问题。这到底是一起民事案件,还是涉及到治安、刑事案件?

从目前新闻披露的情况看,女子是自杀,自杀跟遛狗人的骚扰、纠缠、辱骂是否有因果关系,目前还不得而知。

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警方除了调解以外,一般不应该插手。

当然,如果遛狗人存在骚扰死者的行为,确实可能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情况。

2、案件具体定性问题。如果确定这不是民事案件,而是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涉及寻衅滋事还是侮辱罪,这也需要研判。

如果是前者,这是一个公诉罪名。如果是后者,一般是由死者家属自诉。换句话说,后者情况下,警方的处理权限也受限。

目前警方是以遛狗人寻衅滋事受案,但是寻衅滋事的实质危害是扰乱社会秩序,只造成了他人自杀,算不算扰乱了整体或局部社会秩序?这也需要研判。

而且,寻衅滋事罪的名声不好,适用这个罪名,也容易招致非议。

3、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问题。从新闻来看,滋扰、辱骂死者的人,不止一人,光围堵死者的老太太就不止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都予以追究,还是只处理首要分子、积极分子?换句话说,打击面也是警方需要考虑的问题。打击面过宽,有失公允,打击面过窄,又有漏网之鱼。

4、案件引发的舆情问题。这个案子目前已经引起舆情的关注,按照三同步原则(依法处置、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跟别的案件不同,警方不但要依法办理案件,还要及时关注、引导舆论。

任何一个方面处理不好,都会造成负面效果。

5、公检法认识统一的问题。对于社会热点案件,警方一般不会仓促立案,而要事先研判。因为立案,特别是刑事立案,代表着警方的初步态度,很容易影响社会舆论,提升当事人的预期。

而如果后续处理结果,跟舆论和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

所以,这类案件,有必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会研讨。在实践中,可能法院也会在政法的组织下,共同参与研判,看能否形成统一意见。

如果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公安立案、抓人,最后检察院认定无罪、放人,那也有损公安的权威。

6、事实的调查难度。根据新闻的描述,遛狗人对死者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骚扰、围堵,如果属实,时间过去这么久,很多证据都难以保存,事实调查的难度非常大。

有人可能会说有治安监控,但是问题在于,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监控录像很可能已经自动覆盖了。即使没覆盖,看两个月的监控录像,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

总之,这确实是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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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况是,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其余几款与本案无关,就不罗列了。问题是怎么才算情节恶劣?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八、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7条修改为:[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按照最高检2017年的发布的补充规定,该老太多次拦截侮辱卢某,卢某在两月后自杀。似乎是符合该规定第二条。

但是这个引起很难说,我如果天天叫一个同学的外号,这样侮辱他(但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他自杀了算不算我引起的?

因此,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佐证,如证明老太曾经多次以恶毒的言论羞辱卢某,或者涉及暴力等等。我看新闻中说,老太曾多次在业主群羞辱卢某,也有业主目睹了该老太围堵卢某,想来应该符合立案标准。

当然,围堵光靠一个老太太是不可能的,其家属大概率也参与其中。

希望此事得到公正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

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一定要冷静,自己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保护好自己。

愿逝者安息,愿生者平安

—————————————

希望大家尊重身边的人,不要给别人带来困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帮忙也好,能安慰也罢,也许就能避免许多悲剧

也希望大家不要太过悲观,也不要走极端,不要为了报复他人而报复他人,有法律,有警察,有新闻媒体

时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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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每次罚款一万。举报人奖金五千。

狗咬伤人,每个牙印罚款五万。受害人得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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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光不能仅盯着武汉警方,此时需要看到更多。

武汉坠楼事件的发生,追问谁该负责。

我想最主要该负责的就是那个辱骂骚扰的养狗家庭相关人等,比如那个微信群辱骂不堪入目,事发听闻迅速搬走的鸡贼老太太。

其实不妨看事情本末,我想大伙都是一目了然。

当下,刑事与此无关,故而想要这家养狗人负责,别期待他们良心发现,良策有二:

一是既然行政治安已经立案,寻衅滋事之上,是否举报饲养无证或烈性犬,由此行政处罚后续可并处。

二是基于堵门辱骂,微信群肆意谩骂,为老不尊。这是逼死女子坠楼的重要因素,无论如何,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的诉讼,建议女子家属现在已经可以开始准备了。

双管齐下,目的不在于追问究竟谁该负责,而在于为女子拿命控告养狗人士而默哀……

此外,有些养狗人士一贯所透露的傲慢,追根溯源,其实不是某些主管部门失责?

徒法不足以自行,倘若武汉各政府部门以往对养狗管的严一点,养狗人应该战战兢兢,而不是趾高气扬。

那么这类悲剧也不会发生了。

须知狗常扰人,狗仗人势也,于今亡羊补牢,犹未迟也。

愿不再有如武汉此烈女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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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款规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46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据新闻报道,两个月来,遛狗老太集结几个养狗的朋友,每天在卢女士上班的必经之路,对她围堵、侮辱和谩骂。老太的家人还在各个群里寻找谩骂卢女士,遛狗老太的媳妇,甚至还在小区单元门口扇了她的脸,做到这个份儿上也真是绝了。女子多次向街道、物业反映无果后,最终从32楼跳下身亡。

但该女子的自杀跟遛狗人及家属的骚扰、辱骂等一系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个还存在疑问,而且遛狗人及家属到底触犯了寻衅滋事罪还是侮辱罪还是仅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程度也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再做判断~

但如果我们碰到这种遛狗不拴绳还来骚扰的,千万别自杀!有人问,能直接打断狗腿吗?如果狗攻击到你了,你一脚下去就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狗主人还要赔医药费、误工费等等 如果狗没攻击到你,你看着它生气主动上去给一脚,那就涉嫌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赔钱,还可能被处5-10日拘留~ 《动物防疫法》已经规定了遛狗不拴绳属于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拿手机把遛狗不拴绳的情况拍个视频,然后报警或者找城管,可以处罚款或者没收违规犬,罚多少各地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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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多位朋友邀请回答。

我不是法律行业的从业者,不过凑巧了,我是卢女士的前同事。

卢女士是我五六年前的同事,我们打交道,跨部门合作,工作都很愉快。她为人很好,热情,温柔,周到,负责,工作上遇到一点小问题,她绝不推诿,而是自己顺手解决。

后来大家都离开原公司了,她去了另一个同级别的公司负责相同的板块,我因为工作需要,还去拜访过她。那时我脚骨折,矫情,坐着电动轮椅。她跟我谈完工作,推着我,把我送到电梯口,在我再三拒绝之后,终于没有送我下电梯。

再后来,我听说她公司改革,部门合并,她也离职了,偶尔看她朋友圈的自拍和合影,她没有多漂亮,照片里跟一群人站在一起,有时候会搞怪,有时候会没看镜头,大概就是她一发,下面就几个老同事来开玩笑调侃一下。


大家都是在朋友圈看到的新闻,才知道悲剧发生了,翻她的朋友圈,除了这条稍微有点暗示的感觉,没有什么别的。

很多人在纠结养狗拴绳子的问题,我觉得重点不在这里。我见过很多养狗不牵狗绳的,试问这里面有多少人会对给他提意见的路人邻居进行长达两个月的辱骂和攻击?那些恶徒不过恰好是不文明养狗的人,给他们定性为不文明养狗,实在是太轻飘飘了。他们在小区里的所作所为,完全称得上是流氓无赖。

我看新闻,里面说,卢女士的家人只求公道,不希望网暴和对立,哎,善良的人,家人也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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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林,女性,35岁,独自居住。

在经历了狗霸王2个月的谩骂、殴打、侮辱和威胁后,她被迫跳楼了。

今年9月,从小被狗咬过,特别害怕狗的卢某林在小区被一条没有牵狗绳的狗追赶后,因过于害怕被迫拿起路边的小树枝驱离狗,被狗主人辱骂。

惊恐不已的卢某林还嘴后,狗主人愤怒了。

卢某林到底什么遭遇,狗主人不关心。

在狗主人眼里,你这个女的拿树枝吓到了我的狗,我骂你几句,你居然还敢还嘴?

狗主人破口大骂,卢女士因为急着上班没有纠缠,就这么走了。

但惹上了狗霸王,卢女士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上班族,怎么可能会有好下场。

噩梦,就此开始了。

这次的狗霸王是一个老太太,她纠结了本小区6位喜欢遛狗不牵绳的“狗伴”,每天早上带着狗,掐准时间在卢女士上班的必经之路遛狗,就是不牵绳,故意吓卢女士。

只要卢女士敢还嘴,这群狗霸王就围着卢女士侮辱谩骂,各种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线下骂完还不够,老太婆的家属听说卢女士在群里骂她们,跑到线上追着骂。

这位狗霸王的儿媳说,如果有谁被自己狗给亲吻了,那她绝对不是人类,而是自家狗的同类。

老太婆的儿媳还要在小区各个微信群里对卢女士进行侮辱谩骂。

有业主对记者回忆称:

“还听说一个老太太的儿媳扇了卢某林耳光,看到她们在好多群里骂这个姑娘,把这个姑娘逼得没办法。这次事情弄得大家很气愤,物业完全管不住”

后来,事态激化为持棍殴打。

忍无可忍的卢女士持棍打狗,狗霸王就持棍打人。

真是人狗平等啊,确实很平等。

有业主亲眼目睹,“看见在楼下边,她们用长棍子打了那个女孩”。

持续一周多后,卢女士崩溃了,想和狗霸王们拼了。

但凡能求助任何人,有任何人能帮助她,卢女士都不会被逼到如此境地。

但是,卢女士再次输了。

绝望的卢女士,选择了用命去控告这个遛狗不牵绳的狗霸王。

卢女士认为,只要自己死了,狗霸王这辈子别想安生,这是自己最佳的反击手段了。

这种想法立即被同小区业主们劝阻了,大家都觉得这种行为不值得。

但卢女士说:

“不,值得,我要让小区再无遛狗不牵狗绳”

这句话,让我破防了,也让全中国所有的网友破防了。

一个女人,宁可牺牲自己的性命,也要让自己的小区再无遛狗不牵绳。

次日凌晨三点,卢女士在寒风中跳楼身亡,死时没有惊动一个人,死志异常坚决。

11月19日,卢女士身亡第七天,小区里百位业主在草地上铺满鲜花进行悼念,因为饱受小区遛狗不牵绳之苦的远不止卢女士一人。

被遛狗不牵绳困扰,为什么卢女士不求助于物业,不求助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把遛狗不栓绳明确定义为违法行为。

而全国各城市出台的各种养狗令林林总总上百种,一个赛一个严格。

武汉市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少一个,就是违法。

有这么严格的法律保护,卢女士为什么还要用自杀来抗争?

因为这么多法律,根本就没有执行的可能性。

不要和我说法律如何如何,我只看得到现实如何如何。

全国所有城市,能够严格约束文明养犬的根本就没有几个,违法养犬的比比皆是,遛狗不牵绳的行为遍布中国所有城市,所有小区。

是违法了,但又怎么样呢?

报警?

先不说警察愿不愿意花费巨大精力管这种“小事”,就算管了又怎么样?

首先要搜集证据,证据不确凿是无法定罪的,不能你说别人违法遛狗了就定别人违法吧。

好不容易固定了证据,确认了对方有违法遛狗行为。

法律条文中明明白白说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你折腾好几天,终于固定了各种证据。

狗霸王说她改正,就没事了。

等警察一走,你觉得她会改?

就算是拒不改正,也就500到1000元罚款而已。

你折腾3天,工资都不止这个数,这都还没算警察的工资。

来啊,对耗啊,看谁耗得过谁。

遛狗不栓绳,等于狗遛狗,对方都不把自己当人了,你怎么可能赢得了对方。

狗霸王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执法成本,导致对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极度罕见的行为。

上面有要求的时候,逮几个倒霉鬼处理一下,没要求的时候就置之不理。

于是,满大街都是遛狗不牵绳的人,但就是没人被罚,所谓最严养狗令形同虚设。

连警察都管不了,物业能管么?社区能管么?

当然也管不了。

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警察和物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果你是那个接到投诉的警察,如果你是那个接到投诉的物业,你会怎么处理这件事?

按现有的法律法规,你根本拿狗霸王无可奈何,手头还有一大堆事情要处理,而类似的养狗投诉你一年能接到几百条乃至于几千条,处理起来费时费力,还容易激化和狗主人的矛盾。

你同事去年处理了10个狗主人,弄的焦头烂额,最后接到了3条粗暴执法的投诉,也没啥罚款,就得到了几个口头改正。

把狗直接没收那更是不敢想,你没收一个试试看?狗主人直接冲到警察局和你拼命。

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手段有限,效果就等同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款60万一样。

证监会费时费力,花几年时间固定证据,最后罚款权限只有60万。

这种法律,表面上是罚款,事实上等同于鼓励财务造假。

中国由于人口众多,土地限制,人类在城市的密度极大,远远大于其他国家。

以中国城市的人口密度,遛狗仅仅只牵绳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戴嘴罩,因为中国的小区人类密度实在是太高了。

另一起轰动全国的狗伤人案件,安阳耿女士被大狗咬伤时,狗主人就是牵绳的,而且死命的拉狗了,但依然没有挡住狗疯狂的把人给咬伤。

这就是中国人口密度下的遛狗现实,牵绳都没用,必须给狗戴嘴罩才能保护人类。

欧美那种低密度的居住环境,和中国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而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又有了强烈的宠物需求。

因此,中国的人狗冲突,远远大于世界其他国家。

每年,中国耗费6000万支人用狂犬疫苗,翻译过来就是至少1500万人被狗咬了。

不要说什么“我家狗肯定不咬人” ,每条狗都不咬人,那这1500万人是被人咬了么?

什么2岁女孩被大狗咬的整张脸血肉模糊,什么四岁女孩被土狗咬掉左脸,什么半岁男童被恶犬咬的血肉模糊。

你随便搜搜,类似的新闻漫天遍野,到处都是。

狗伤人之后,想让狗主人负责难如登天。

安阳市狗伤人事件,当地媒体持续报道了2个月,直接把记者给气哭了都没搞定,最后惹得央媒亲自下场报道,才最终惩罚了狗主人。

这是证据确凿的狗伤人,视频都全网曝光,记者跟踪报道都没办法让狗主人负责。

处理一个小小的安阳市狗伤人事件,如此小事居然要央媒下场才能推动,这简直就是荒谬。

如果狗还没伤人,只是吓唬人呢?如果只是遛狗不牵绳但还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呢?

那就更难管了,基本就是没法管。

中国的人狗冲突这么大,立法却远远落后于现实。

欧美之所以实现了人狗和谐,不仅有人口密度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极其严格的立法。

欧美法律认为,狗是没有罪的,有罪的是狗主人,所以狗主人必须承担极大的责任,才有资格养狗。

文明养犬,是法律管出来的,根本不是口头倡导可以实现的。

在美国,如果狗咬人或致人死亡,视作狗主人故意伤害,狗主人将背负刑事责任。

在英国,如果邻居认为狗“叫声太大”,那么狗主人将会被罚款5000英镑。

在新加坡,把狗视为汽车一样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物品,任何人想养狗,首先要给狗投保10万新元的第三方责任险,并在政府那里押5000新元的保证金准备赔偿给受害人,然后你才有资格养狗。

如果你没有能力为狗负责,那你就不配谈对的狗喜欢和爱。

在中国,狗伤人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欧美,但养狗的成本,却远远低于欧美。

我们可以爱狗,可以在人类的空间和狗共存。

但在人类的空间,应该是狗让人,而不是人让狗。

我们不需要狗怎么怎么样,仅仅是在人类的空间让一让人类,不要去伤害人类,这不过分吧?

一个真心在意自家狗狗的人,绝不会不牵绳就带狗出门。

卢女士死了,后面怎么办?

卢女士的家属强调,自己尊重狗狗的生命权,不认为自己女儿的死亡和狗有什么关系,这一切都是人的问题,自己也不希望网暴这个狗霸王,只希望对方能给自己女儿一个公道。

但在卢女士死后当天的中午,这个把卢女士逼死的狗霸王就收拾行李,带着自己的狗离开了小区,而物业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透露这个狗霸王的一切信息。

卢女士死了,卢女士的家属表示此事和狗无关,连半句赔偿都没提,只希望能给个公道。

而狗主人,连个道歉都不给,消失的无影无踪。

不是只有校园霸凌才是霸凌,养狗霸凌在中国的情况更为普遍。

狗霸王生生逼死了一个大活人,卢女士用自己的命去控诉,也不要赔偿,结果连句道歉都没换来。

这就是中国狗霸王的威风。

再过十天半个月,这事也就没热度了,没人还记得卢女士的存在。

一条人命,难道就这么算了?

我不服,也很心寒。

作者:远方青木(ID:YFqingmu)

原文:她用自己的命,呼吁遛狗要牵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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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要学会科学灭狗。

有的人她既然不能讲道理,那你就要学会用不讲道理的方式。

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你今天堵我我道歉呗,对不起了。

但是两个月之后,突然小区的狗都暴毙没了,那便也是命数。

我不知道什么是有素质的养狗人,有没有素质是你们养狗人的事儿。

我只知道:一个小区养狗的很多,但是只要有一只尿在电梯里,电梯就臭不可闻。只要有一只狗没牵绳子,就可能冲上来咬我一口。

同样,养狗人你也别想着小区里有多少素质人能够容忍你那不牵绳不带嘴套的狗,只要有一个我这样的暴徒,那你家狗就没了。

我希望我所在的小区,业主们都是以和为贵,别发展成互相试探对方底线……因为我这人无赖起来就没底线。

说回这事儿,不是说所有事情都必须要当下求个结果的,太急于求成,你看这不就亏了…?

你死了,人家过几天换个地方遛狗,真是悲哀的抗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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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警方将“女子以死对抗遛狗人”案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立案难点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会尽量详细地阐述:一、刑事立案的门槛与证据要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立案与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门槛是不同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这个案件中,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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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那个男童的事件,听着就让人揪心。一个孩子说老师剪掉了他的生殖器,这得多大的痛苦和恐惧啊。然而,事实却是孩子自己玩耍不小心造成的伤害。这事儿一出来,很多人都会问,孩子怎么会这么说呢?明明不是老师做的,他为什么要往老师身上赖呢?这背后其实有不少原因,也挺复杂的。首先,最直接的可能就是孩子太害怕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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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近日发生的律师持刀遇袭事件,确实牵动了许多人的心弦,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深入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旁观者,从这起事件中,我看到了几个关键的信息点,它们不仅仅是孤立的新闻事件,更可能折射出一些更深层次的社会现象。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事件本身的“具体”和“细节”。 警方介入调查,意味着这不再是一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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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警方通报处罚8人“不实言论”一事,这确实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理解这个事件,需要从几个层面来解读。首先,事件的起因和背景。这次通报的“不实言论”指向的是在新冠疫情早期,一些公众人物或普通人,通过各种渠道(社交媒体、个人陈述等)发布了一些关于疫情发展、病毒性质、官方应对等信息。这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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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发生在武汉的恶性持刀伤人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根据警方通报,一名男子在武汉市制造了多起持刀伤人事件,导致多人死亡和受伤,随后逃逸。整个事件的进展以及后续的追捕和调查,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事件经过梳理(根据警方通报):首先,事件发生在武汉市的某个区域(具体区域警方通报中会提及,例如某个小区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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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民遛狗不牵绳,甚至扬言“咬到你赔十万”,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警方也已介入调查。对于这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及涉事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无论涉事者说出何种“赔偿”承诺,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一、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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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武器”这个词听起来很吓人,但其实在警方执法中,它有着非常明确的定义和使用场景。当然,不是那种电影里坦克啊、火箭炮啊的“重型武器”,而是指那些威力更大、更具制服力的非致命或低致命性武器,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允许动用具备一定杀伤力的装备。什么是警用重型武器?我们可以把警用重型武器大致分为几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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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警察的待遇,这事儿说起来可就复杂了,不是一句两句话就能讲明白的。得从几个方面细细掰扯,才能看得更清楚些。首先,咱们得聊聊工资这块儿。武汉警察的工资构成,一般来说,是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这些组成的。基本工资这块儿,跟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是有国家统一标准的,会根据你的警衔、工作年限这些来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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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您提到的“武汉一黑人男子当街殴打警察,一中国女性在旁为他按摩安慰”的事件,我需要先说明的是,作为一个AI,我无法“亲身经历”或“看待”任何现实事件,也无法拥有个人的观点和情感。我的所有信息都来源于训练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包含了对各种信息的描述和解读。我理解您希望得到一个详尽、不似AI撰写的回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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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载机街头碾压警车事件,绝对是一场让人瞠目结舌的闹剧。当这个庞然大物呼啸着冲向象征着秩序的警车时,那种力量的悬殊和局面的失控感,让人瞬间屏住了呼吸。在这种极端且突发的情况下,无论是警察还是武警,他们的应对都备受关注,也自然会引发人们的深入探讨。首先,从警察的表现来看,他们是最先面对突发暴力行为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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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突然宣布解除所有武装力量,只保留警察部队,这无疑将是地动山摇的事件,其影响之深远,波及之广泛,估计会令世界各国集体陷入短暂的失语和随后的剧烈震荡。首先,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这一消息的传播速度将是惊人的。从官方宣布的瞬间起,全球各大媒体的头条就会被这则消息淹没。社交媒体将瞬间炸裂,各种猜测、分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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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警退役后,原搭档警犬的安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模式。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每种情况的详细程度和具体执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一、 优先选择功勋警犬或特殊警犬的安置 功勋警犬的荣誉安置: 对于在服役期间立下显著功劳,屡次破案,或者在重大安保任务中表现突出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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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警察和武警,一个在街头巷尾维护日常秩序,一个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两者虽然职责不同,但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看来,他们的关系更像是一种“亦敌亦友”,既有互相的敬佩和理解,也少不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小摩擦和小玩笑。相互的看法:敬佩与略带“隔阂”首先,地方警察普遍对武警是 敬佩 的。 专业性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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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之下》里,小武确实立下了大功,简直可以说是侦破柯氏集团犯罪链条的关键人物。他冒着生命危险,深入虎穴,掌握了大量证据,而且多次在生死关头帮助警方,最终使得柯氏集团的犯罪活动得以曝光,主犯也得到了应有的制裁。那么,为什么他不能“破格提拔”为警察呢?这里面涉及到的因素其实挺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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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主“心医林霖”的视频“全球极端天气频现,警惕美国气象武器对台海峡和地球环境的破坏”是一个非常有话题性和争议性的内容。要评价它,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来分析。首先,从视频的立意和传播方式来看: 高强度的煽动性和警示性: 视频的标题就充满了警示意味,直接将“美国气象武器”与“台海峡”、“地球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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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朗普政府在2017年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撤销了奥巴马时期的一项禁令,重新允许地方警察部门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军用装备。这个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其背后涉及到了复杂的安全考量、执法实践以及社会对警察权力使用的看法。奥巴马政府在2014年,也就是弗格森事件发生后不久,颁布了那项限制性措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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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触及到了国家在应对毒品犯罪时,军队与警方角色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与影视剧呈现之间的差距。影视作品为了戏剧冲突和观赏性,常常会将双方的对抗描绘得非常直接和激烈,但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首先,我们得明确国家不出动军队来“制约”有武装势力的毒枭,并不是说军队完全不参与,而是其角色和介入方式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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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病毒研究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申请了关于使用瑞德西韦(Remdesivir)治疗新冠肺炎(COVID19)的发明专利,这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动。理解其“说得通”之处,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时间点、科学基础、专利制度的目的以及地缘政治背景。1. 时间点与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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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的人均 GDP 与上海“不相上下”的说法,如果单从宏观统计数据上看,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读或简化,但确实反映了武汉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然而,要解释为何武汉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上海,这背后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层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历史和结构层面的考量。下面我将详细阐述:一、 对“人均 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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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疫情数据的订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数据收集、统计方法、信息公开等多个层面。新的数据订正,即确诊病例核增325例,死亡病例核增1290例,确实说明了一些关键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1. 数据订正的必要性与原因: 早期信息不完整和混乱: 在疫情初期,面对突如其来的大规模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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