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8 月 20 日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开庭,此前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回答
关于您提到的 8 月 20 日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开庭的信息,由于我无法实时获取最新的庭审细节,我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再审开庭)以及此类案件通常可能包含的值得关注的方面,来为您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案件背景回顾(基于提供信息推测):

基本事实: 一位岳父因为某种原因,杀害了自己的女婿、女儿以及孙子/孙女(一家三口)。这是一个极端恶劣的刑事案件。
一审判决: 法院判处岳父死刑,这反映了一审法院对罪行严重程度的认定。
二审改判死缓: 这是案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死缓意味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通常情况下,死缓的改判可能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自首、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或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等。
犯罪情节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例如,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可能存在特定动机(如长期遭受家暴、精神疾病等,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激愤犯罪。
悔罪表现: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悔罪态度,并积极进行赔偿。
法律适用或证据采信的争议: 二审法院可能在对某些证据的认定、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上与一审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再审开庭: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意味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新的法律观点等,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经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围绕再审开庭,值得关注的信息点非常多,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 再审的启动原因:这是最核心的关注点。

1. 谁提出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最高法或最高检启动再审,说明案件在审判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或错误,其权威性使得再审的力度和关注度极高。
当事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申诉: 如果是当事人提出申诉并被受理,这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或二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
其他机关或组织: 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其他相关机关或组织提出。
2. 再审的具体理由: 为什么案件要被重新审理?
新的证据出现: 是否有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能够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例如,关于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鉴定报告,或者证明被告人系被冤枉的证据。
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否不充分、不合法?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审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或适用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辩护权保障问题、回避制度执行问题等。
可能有罪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即使没有明确的新证据,但如果原审判决的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可能启动再审。
死缓改判死刑的案件: 特别是二审改判死缓后,如果存在足以推翻该改判的理由,或者认为死缓判决仍然不当,也可能促使再审的启动。

二、 庭审过程的焦点和辩论内容:

1. 核心证据的审查:
作案动机的证据: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的原因是什么?是家庭矛盾、经济纠纷,还是其他更复杂的原因?二审可能已经探讨过,但再审中可能会有新的证据或解读。
犯罪行为的证据: 岳父是如何实施犯罪的?是否有其他共犯?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其他免责事由(可能性较低,但理论上存在)?
精神状态的证据: 岳父在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很多死缓案件改判的重要因素。如果二审改判死缓是基于精神疾病等原因,再审可能会围绕新的精神鉴定报告或对原有鉴定的重新评估展开。
悔罪表现的证据: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是否有真心悔罪、是否有积极赔偿等,这些都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 法律适用的争议:
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罪名是否准确?
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 一审判处死刑,说明被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二审改判死缓,则认为存在可以从轻的情节。再审是否会重新评估情节的严重性?
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 如果二审改判是基于这些,再审会进一步核实。
是否有其他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3. 程序公正的保障:
辩护律师的角色: 辩护律师将如何为被告人辩护?是否会提出新的辩护观点或反驳控方证据?
公诉方的职责: 公诉方需要如何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原判决的正确性?
法官的审判尺度: 法官在面对可能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或观点时,如何进行权衡和裁决。

三、 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

1. 公众的期待: 如此惨烈的案件,公众往往期待严惩凶手。二审改判死缓可能会让部分公众质疑司法公正。再审开庭会再次引发公众对案件真相和公正判决的关注。
2. 司法公正的检验: 再审程序的启动本身就表明司法系统在自我纠错和保障公正的努力。再审的结果将是检验司法公正的重要案例。
3. 家属的诉求: 受害人家属(如果还有其他近亲属)的诉求是什么?他们是否认同二审判决?他们对再审有什么期待?
4. 对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案件的审理过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都可能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经验和参考。

四、 案件判决结果的走向和可能性:

1. 维持原判(二审判决): 如果再审认为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判决将维持死缓。
2. 发回重审: 如果发现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可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 改判:
更重的判决: 如果认为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且存在情节恶劣、没有从轻情节,可能恢复死刑判决。
更轻的判决: 如果发现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判处更轻的刑罚,例如无期徒刑。
无罪判决: 理论上存在,但在此类灭门惨案中可能性极小,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并非凶手。

为了更详细地了解情况,您可能需要关注以下具体信息(如果公开报道的话):

案件的具体案发时间和地点。
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详细列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二审改判死缓的具体理由(例如,是否因为精神鉴定或自首情节)。
再审是根据谁的申请启动的? (最高检、最高法、被告人申诉等)
再审的核心证据是什么? 新证据还是对旧证据的重新解读?
辩护律师在再审中的主要辩护观点是什么?
公诉方提出的指控和证据。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法院最终的裁定或判决。

总而言之,您提到的这个案件在经历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并进入再审程序后,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值得关注的法律、事实和程序上的信息。再审的开庭是对案件公正性的再次审视,其结果将对当事人、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您能提供更多关于此案的公开报道链接或具体信息,我可以为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分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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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重庆狗男女杀害幼子幼女一案,我说如果两人有一个没判死刑立即执行我都会认为是废死派作乱。

就有人骂我乱扣屎盆子,说“废死”只是学术之争。

真的只是学术之争?

很明显有人在实际操作中,拐弯抹角拿着显微镜为证据确凿的该死之人寻找免死的依据。滥用裁量权力,卑鄙可耻。

我们的文化是讲现世的。如果恶没有恶报,如何让人相信善有善报?

“废死”是殇派的遗毒。坚决捍卫道德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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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一桩“岳父将女婿一家灭门”的刑事案件在四川绵阳开始重审,引起网上热议。


这起案件之前已经经历过一审、二审,这次能再审,主要是因为二审判决引发反对舆论:一个蓄意谋杀的灭门惨案,竟然在二审改判了死缓,而改判的理由竟然是“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所谓“死者的家属”,就是凶手的女儿、被害者的妻子。自家女儿给自家爸爸出具的谅解书竟能成为免死金牌,真是让人气到爆炸。





为什么会发生这起灭门惨案?女婿和老丈人经历了什么样的冲突?儿女亲家的两家人有什么深仇大恨?网络上的舆论又因何一再反转,从一边倒的“老丈人威武、杀得好”变成了“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为什么又有众多人把这起事件视为“新时代的吃绝户”?



2019年,33岁的邹朔和妻子婚姻不顺利,正在走离婚的程序,但尚未离婚。


在此期间,妻子和岳父母带着孩子,住在邹朔全款购买的房子里,而邹朔则只能搬出去住。


1月10日,邹朔和他的父母回家来看孩子,没想到打开门看到的却是岳父手里的剔骨刀。


一家三口无辜惨死,本已经足够令人悲痛,但网上出现的热搜却是#因离婚抢孩子岳父将女婿一家灭门#。





在这则热搜里,事情的经过全部来源于凶手的自述。岳父将这起事件描述为女婿一家三口私闯民宅、强抢孩子,以至于他激情杀人。


但所有的描述都源于他个人的孤证,因为其他在现场的人,都被他杀死了。


而就是这个事实错漏、无法证实的表述,却引发了很多网友正义感爆棚,揣测这个女婿是把人家闺女欺负成什么样,竟逼得当爹的不惜拼了老命也要杀他全家?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死者一家三口全部丧命,连发声的机会都没有,而死者的其余亲属连上网都不会,更不说去引导舆论了。


最终,还是被杀女婿的表姐(妹)代替死者亲属在网上发声、接受采访,真相才得以曝光。





根据死者邻居的证词和现场的证据,可以明显判断凶手所说并不属实。


邹朔父母从老家出发前,跟邻居、朋友说过此事,只是因为当时临近春节,老人想孩子了,就让儿子带着去看看孩子。


案发现场的照片更表明,邹朔妈妈是脱鞋后进屋,坐在了沙发上。而凶手的证词却是一家人进门就要抢孩子,计划好抢孩子的人还能如此“懂文明、讲礼貌”吗?


而且当时邹朔和妻子张瑜并未离婚,岳父母所住的房子是他用“自己父母出的钱和自己的工作积蓄”付的首付、贷款购买,回自己家何来“私闯民宅”一说?


凶手一方还曾制造舆论,说男方一家对老婆孩子不管不顾。


但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及凭证显示,在两人结婚期间,邹朔父母先后打款5次给小两口转账31万,用于买房买车(车子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而邹朔的工资卡很长时间一直由妻子掌握,每月6000元的工资也几乎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和生活费。


男方这一家人,对儿媳妇一家有多好,我们外人也很难评判,但从证实的信息来看:买房、买车、上交工资卡……至少在金钱方面,他们已经倾其所有、毫无保留。


受害者亲属提供了一条视频证据,其中岳母对于女婿极尽挖苦恶心、咒骂侮辱,甚至连带着对其父母满嘴喷粪。





原因则是,虽然岳父母家出身贫寒,但仍然看不上这个女婿。尽管岳父母住在邹朔及其父母出资购买的117平的房子里,仍然嫌弃邹朔挣钱太少。


甚至在孩子出生刚刚出生几个月时,岳父就以抽烟为由将女婿轰出了家门,并让女儿更换了门锁,让女婿一个人住在月租500元的出租屋里。


二审改判的理由,除了女儿的谅解书之外,还有“激情杀人”的考量。


但从事实层面来看,这个结论也有疑点。


因为巧合的是,在得知女婿近期要来看孩子之后,老丈人就去买了一把剔骨刀。而买的剔骨刀不是放在厨房,却被放在了衣柜里。


尸检报告显示,邹朔身中4刀,均在胸部心脏位置;邹朔妈妈身中3刀,也都在胸部心脏位置;邹朔爸爸身中1刀,直入肝脏。而凶手在当时人身检查后被发现身上没有任何伤痕。


如果真如凶手所说,是看到亲家抢孩子所以正当防卫,那这刀刀致命自己却毫发无损的事实,只能用武林高手来解释了。




二审判决仍坚持故意杀人罪


更令人悲愤的是,凶手的杀人顺序是邹朔→邹朔妈妈→邹朔爸爸。但鉴定报告上却显示在邹朔妈妈刀口位置的衣服破口处,检测到了邹朔爸爸的血迹。什么意思?杀完第三个人之后回头还进行了补刀!


所以,这不可能是临时起意,更可能是蓄谋已久的屠杀。


学乐君看完这对夫妻的过往经历,更是不胜唏嘘。


他们也曾是恩爱的一对恋人,甚至结婚都是女方瞒着父母偷偷去领证的。婚后由于生活的细节、岳父母的不满,导致两人情感越来越淡漠。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人曾有过三次起诉离婚的经历,一次是因为孩子还在哺乳期未判离,另外两次没离成,一次是因为女方撤诉,一次是因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


女方撤诉、夫妻感情未破裂……合理的推测是,夫妻二人之间即便知道过不下去了,但彼此也还有一些情谊在。


离婚,其实也并非天大的事情,好合好散,两人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双方老人仍然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结合岳父母对女婿的种种恶劣表现,学乐君觉得,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岳父母的掺和、在小家庭里的阴阳怪气,肯定是重要原因。


再审时,受害者亲属的另一个诉求更令学乐君湿了眼眶:


希望张瑜能协助受害者亲属安葬三位亲人。





都说“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真的无法想象,距离惨案发生已有2年多的时间,邹朔及父母的骨灰却仍寄存在公主岭市殡仪馆,就因为没有张瑜的签字或授权委托书,骨灰无法带离殡仪馆去安葬。


悲哀却无奈,对吗?但这就是事实。再往前2年,当时遗体能得以火化,也是警方带着张瑜去签的字,如果当时没有她的签字,仅靠这些四处奔波的受害者亲属也都办不成事。



逝者已逝,但正义不应缺席。


此案引发舆论反转的关键,在于二审改判理由是“被害人亲属谅解”,无论是受害者的其他亲属还是围观群众,都觉得无法接受。


女儿原谅自己的父亲杀死了丈夫和公婆,如果这样就能免死,那都不是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了,而是细思恐极的先例。


因为如果按照这样的判例,只要对方是独生子女,那么无论是公公,还是老丈人,都可以铤而走险,杀掉对方一家人,只要自家孩子出具谅解书就行了。


凶手的孩子可以获得亲家的全部财产。如果实在一二线城市有房有车的家庭,可以轻松获得百万、千万、亿万遗产。


而凶手所需付出的代价,只是死缓而已。根据中国的惯例,死缓几乎肯定会变成有期徒刑,而老人年纪大了,多少有些慢性疾病,过几年办个保外就医,照样享受天伦之乐。


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在这类事件中,亲家们只要下得了狠手,就可以用几年牢狱之灾,换取全家一生荣华。


这个案例的可怕之处,就在于此。





所有挣快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而如果这个案例果然如二审判决那样结束,那么,挣快钱的方法,甚至都不需要付出刑法上的代价。


想到这里,遍体生寒。


柏拉图说: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是啊,谁都不愿这样的事情发生,但当一切无力回天,我们就只能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期待法律在凶残面前有足够的震慑力,想看着坏人被绳之以法,想看着罪恶受到应得的惩罚。


那样,我们才能心安,才能相信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才能在行走世间时有足够的安全感。


我们深知,舆论不能办案,无法调查,更不可能定罪,但或许能推动,能监督,能见证。


每一个点赞,都是正义的一部分。


原文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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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梳理故事时间线(以下信息为新闻汇总):

故事背景:张志军(女方父亲)与妻子姚某英(女方妈妈)为了照顾怀孕的女儿,与(女儿)张玉和(女婿)邹明共同生活,期间张玉和邹明多次闹离婚,但最后以撤诉告终。
2019年1月10日,张志军和妻子姚某英在家中因孩子邹某某(孙子)带养问题与邹明、杨某芬(男方妈妈)和邹某海(男方爸爸)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明、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明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明、杨某芬未理会。
张志军即持刀分别向邹明、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明、杨某芬当场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并通知其女张玉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志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成都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月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后被告人(女方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后四川高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终33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定罪部分及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的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时你已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现在我们聊聊本案的争议部分:

争议:杀三个人还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不是杀一个就得死刑吗?

首先得告诉大家,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判决具有地区化差异,意思是每个省份对同一个事实的判决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案发生在四川,我随便搜了搜四川的杀人案判决。

在翻阅了四川省的相关杀人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以后,我惊讶的发现,由于死刑案件的一审是地方中院,被告人被判死刑一定会上诉,所以案件的终审一定会走到四川省高院这。

但是到了高院这里,惊讶的一幕出现了,只要案件中出现了“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这样的字眼,高院基本上都支持改判,把一审的死刑或死缓改成相对较较轻的法定刑。不信的话,自己查一下裁判文书网。

这是中国的国情嘛?来看看北京?

所以这说明:

四川省高院对故意杀人罪持宽松态度,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家属只要能够谅解,基本上能保证杀人者不会死

所以这不是楼下某个答主说的是本案法官个人是废死派的问题,是整个四川省高院是否存在废死倾向的问题。

处于公正严谨的态度,我又无聊统计了下,仅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布的四川省高院的“辉煌战绩”。大家看完也就懂了。

从这里来看,死缓对于四川省高院好像已经是“莫大”的突破了,可惜了,如果是在北京,估计杀第二个人的时候这个人就可以准备死立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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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这是废死派的杰作。

原审法官王静宏是有名的废死派,曾经接受柴静的采访(就是那个美国知名记者),大谈国家无权处死人。

我想请问,这算不算蓄意枉法?

法律并没有废死,因为个人看法或者利益,利用手里的权力,人为的枉法消解法律——不管这畜生罪恶滔天,反正我就不让他死。

我国法律是人大立法的,代表人民意志,就因为你不乐意或者要敛财,你就敢不按律条来吗?你王静宏就敢骑在国家和人民头上吗?

第二点:这是不是拆解抹黑危险化婚姻关系,蓄意破坏国家鼓励生育之国策?

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婚姻与生育,有的法官因个人私利或者政治诉求(废死),而疯狂在涉及婚姻关系的重案中徇私枉法颠倒黑白:

以婚姻关系为借口,枉法/偏袒/放生罪大恶极的一方。

这肯定会让民众对婚姻关系心生恐惧——哦,以前我和它没啥关系,我被杀了,会以命抵命还我公道;但是进入亲密的婚姻关系,我被它虐杀了,我反而白死了?而且我全家都被灭门、财产给了凶手享受了?

而且有利于某些人更煽风点火让百姓恐婚。

损毁司法公正、威胁人民生活安全、刻意激起民怨沸腾、破坏颠覆立国根基,这不就是美国想中国做的吗?


既然冤假错案要被终身追责,那么因为想废死就故意枉法轻判的贪官污吏是不是也要被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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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一个案件能成为全网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因为其判罚与网友的预期不符。

因为其内在逻辑是有问题的。

中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是民众朴素的正义的体现。

这种朴素的社会正义,要求严惩那些穷凶极恶之人,

也会要求轻判那些存在因果的不得不做的可怜人。

老丈人杀死了女婿一家三口,然后因为受害者妻子,也就是自己亲女儿的一封谅解书,那就可以免死,

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这样破坏了民众朴素的社会正义的认知,变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判罚。

首先是女儿女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基本是走在离婚边缘,所以女儿的谅解书根本没有什么参考价值。

其次是案件的性质,虽然是争抢孩子的过程中,如下面的判决书内容:

正手扎一刀,然后又在同一部位补刀,

这个行为并不是让对方放弃孩子,而是要杀死对方。

整个行为的过程中,这根本就是故意杀人,而且还是连杀三人,所以判死刑基本是不存在什么异议的。

二审从轻判决的理由是这样的: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中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并且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张志军被捕后承认了其犯罪行为,并且有悔过的表现,应当从轻判决,因此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这位老丈人在自述中是为了让被害人一家不再争抢孩子,但是他的行为是通过往人家身上捅刀子来实现的。

不管出发点怎么样,结局就是造成了一家三口的死亡,

从网上沸反盈天的舆论来看,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

基于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大部分群众都希望这个凶手付出和被害者对等的代价,不说让对方家里也死三个,但是最起码是给凶手判死刑吧。

而本案二审中,因为凶手自首,又打了110和120参与抢救,死刑就变成了死缓,这是大伙万万不能接受的。

如果这样的话,万一有个坏人杀害了我的家人朋友,然后自首,是不是也可以逃过一死呢?

这个就是大伙的共识,法律的基础是保护我们普通群众并给予坏人最合适的惩罚

在这个案子里面,如果事实真如裁决书所说,那么事实非常清晰。

这个就是不折不扣的杀人,且不存在能让社会群众觉得可以免死的理由。

女儿所谓的谅解书,绝对不能成为轻判的理由,

不然谁还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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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惨案,3条命,凶手却被判死缓?

这奇怪吗?这不奇怪。

因为这个二审的法官叫王静宏

他以前手里创下过一个记录:四条人命免死

09年的时候有一个很知名的无证醉酒驾驶,撞死四条人命,还导致一人重伤的案子。

一审死刑,二审到他这里,就是改无期留下一命。

关于他的判决理念他在接受柴静采访的时候讲得很清楚:

柴静:在之前,很多媒体组织的辩论当中,我们都能听到一种强烈的声音,认为说孙伟铭这样的一种行为,造成了四死一伤,后果这么严重,就应该立即执行死.刑,因为民愤极大,您怎么看这样的声音?

王静宏(法官):这种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也在限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

柴静:也有一种声音说如果能够执行死.刑的话,能够更强地震慑那些犯罪,能够让这个社会更安定,您怎么看?

王静宏(法官):我不太主张这种观点,因为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杀人者死,几千年都是流行的这种思想,但是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
如果我们以杀人的手段想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觉得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处理结果。”

在王静宏法官的理念里,用死.刑震慑犯罪“不是理智判断”。

死.刑也不是理智结果。

可以说这是凶手的运气,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这是合理的。。。

回归本案件,我再补充一点信息。

首先是说男方一家三口去女方家里抢孩子,但实际上,这个房子是男方的房子。

男方父母出钱给儿子买了这套房,婚后和妻子共住。

很多人都再说男方上门抢孩子,岳父正当防卫做出过激杀人。

但事实是,这绝对不是正当防卫,男方的父母都是被凶手连刺多刀身亡的,尤其是男方的妈妈,心脏被刺破,手段极其残忍。

从判决书就能看出严重性。

恳请法官重判。

更新,再补两张图

被害人生前中学教师同事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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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事我管不着,

我只管自己,

我这种独生子女家庭得小心:

子女结婚之前要政审,

不光调查直系亲属三代的违法犯罪记录,

还要去他们同事邻居调查为人处世,

尽可能降低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亲家走动一定不能全去,

万一出点啥事,

全家资产归对面,

对面还能给罪犯出谅解书,

最后小孩还改姓,

上坟都没个烧纸的,

亏大发了。

实在不行,

舍了自己二十年,

参照例子来一套给子女挣点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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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件社会影响还是很大的,都有人说这种就是现代吃绝户的方法了,简单描述说一下吧,男女有纠纷要离婚,主要的问题还是争夺孩子和房子的问题,女方住的房子是男方父母买的,现在闹离婚,把男方赶出去了,女方父母孩子都要,男方带父母上门谈孩子和房子问题,岳父就用提前准备的砍刀,把男方和男方父母都杀死了,刀刀毙命。

现在的结果就是孩子和房子都归杀人凶手的女儿了,然后因为还没有离婚成功,因此这个女儿就给了杀人凶手父亲出具谅解书,因此二审法官判决死缓,其实就是缓一下,后面就无期徒刑就不用死了。

但是这种做法激怒了网友,以后假如真的男女要闹离婚了,对方父母真的有病,加上仇恨,用自己的命换对方一家人的命,最后孩子财产都归了杀人者一方,还不用死刑,那这种吃绝户的骚操作,会不会有人效仿?因此大家都还挺抵制这种操作的,我是支持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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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都忽视了一点,这个判决从法律上来讲也是有错误的:

女儿张某替丈夫邹某向张志军出具谅解书,从法律上讲是合理的;

但是女儿张某不能替邹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因为从法律上讲,丈夫死后,夫妻关系自动解除,她有什么资格替另外两个不相干的人出具谅解书?

这个时候,有资格出具谅解书的,是邹某父母双方的亲属,而不是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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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震惊的是这个问题下在各个回答下面激情对线的,自称“入门法官”,现居海口的JW.P。印象里知乎里的律师和法官,有PR过度的,有伟光正演过头的,但这么能“共情”的真第一次见,差点以为点进了某博或者某瓣。之前只以为某些脱离群众或是怕担责任不敢下判决的法官让人厌恶,但现在看起来,擅长“共情”的搏击爱好者更吓人。

我是真的很认真的想投诉、举报您啦,能方便给个信息么,守法公民实在不会人肉,哪天公示个您提拔、评优啥的,投诉函拿来冲冲喜也是极好的。当然啦,就算投诉不成,也方便我避避雷,海口中院+4下属基院范围确实有点大,就当帮我缩小点范围,涉及到您所在法院的项目的管辖条款,我一定认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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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吃绝户的事情绝对不能值得鼓励。

否则我们国家的法律放着就是开玩笑的。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件事从头到尾我都在关注,当我看到二审改判死缓的时候。

我差点以为自己看错了,这种严重恶性犯罪,故意杀人,居然还能改判死缓!

虽然说少杀慎杀我举双手支持,但那是适用于非恶性犯罪,比方说经济犯罪。

以前虚开发票死刑我就觉得有些过了,这种犯罪应该不杀,但是杀人犯不能被原谅。

这件事那么明显的故意杀人情节,居然还能判死缓,我们的刑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太扯淡了一点。

幸好高院再次重审,希望还死者一个公道。

另外大家记住,改判的法官叫王静宏,此人跟说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法官一样三观不正。

建议有关部门撤销他的法官,让他换个部门去发扬善心,比方说计划生育办。

哦,好像这个部门取消了……没事,让他管这个部门就行了,可以为了他专门开嘛。

什么,没事干?没事,不拿工资,停薪留职就行了,多好呀。

这种地方最适合发扬他的人性闪光点,曲尼玛的。

法律不允许亵渎,法律也不是笑话,这种罪犯也能宽恕的话,人神共愤。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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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简报,女护士杀男医生的判了死刑

顺便检索一下

唐磊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磊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磊光滥杀无辜,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宋俊乔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俊乔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捆绑,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从这三个案子看,杀一人得死立执

而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却得死缓

这背后的逻辑我不太会算了

难道杀亲属有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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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买的,男的却被赶出去,只能住500的廉租房。

男的是吉林人,女的是四川人,事情发生在四川。

刀是提前女方买好的。

大家想象一下吧,

男方来到女方城市,买了房,和女方结合,然后被女方赶出家门。

男方不敢说,自己一个人可怜的住在500的廉租房里。男方父母是千里之外的退休教师,估计男的也不敢和家里说。

父母过来旅游,要见孙子,男的遮掩不过,就带着父母回家去看孩子,然后三人被女方父亲全部杀死。


这是如何颠覆人的基本认知的一种恶性犯罪,竟然能够在一审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死缓?

而现在,竟然有这样的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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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正好关注过,这都不是扯蛋能概括的了,岳父杀了女婿和亲家一共三人,而后取得了自己女儿的谅解,毕竟法律上和一个人关系最近的就是他的配偶,但是这种你亲爹杀了你老公和公公婆婆,你再替你死去的老公谅解你亲爹的事真的特别魔幻。

而且,就算我们这些泥腿子再不懂法律,也不是这个法官公然给一个故意杀害三人的恶徒生路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考虑考虑是不是应该限制限制某些法官的裁量权了。

好多答主已经把这个法官的情况说的很清楚了。

至于有些朋友说什么他是收了西方的钱,或者说是他有什么阴谋诡计,妄图造成民间的对立,其实是想多了。

民间的对立情绪肯定有,比如有些打拳的NT,以后希望相关部门重点收拾一下。

说回这个法官。

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让西方价值观洗脑的、自以为贴近西方就是贴近文明的那种。

他们是真的信西方那一套,或许用信这个字并不贴切,应该说是信仰才对。

很多高级知识分子,各种岗位精英们不缺钱,不缺名,尤其是这种法官也不太缺权,所以说,你说他们是汉奸或许没事,因为中国在他们眼里远不如精神祖国来的重要,但是你说他们收钱,那就是极大的侮辱,因为那是他们的信仰。

在他们那,财富早就自由了,他们的权力也远远在别人之上,那他们下一步追求的就是西方对他们的认可和奖赏。

这一点在很多精英的身上都有体现,尤其是文化圈娱乐圈,比如武汉的汪主席以及管导演或者清华美院模特们背后的一些人。

这是个有趣的现象。

我不知道大家研究没研究过,反正我这些年是研究过公知慕洋群体的。

在一些我们和西方资本运作或者说是资本力量参与的差距较大的领域,非常容易出现这种人。

比如法律口、教育口、足球篮球等领域都是这样。

说白了,西方很多东西,都是因为资本的运作和参与从而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链条以及看似十分成熟先进的表象,而后他们又开动宣传机器向他们需要的市场去灌输这种思想。

简单点就是,人家嘴里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就像西方现在轰轰烈烈的各种反疫苗活动及组织一样。

但是我们这种在这些领域相对不那么成熟的国家,这些领域的精英们却真的信了人家那一套。

所以这就很好解释这种法官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因为他觉得他是贴近了高等文明,你们反对是因为你们愚昧,你们低等。

你们的一万句反对可能都顶不上西方某些白左背景小报的一句夸赞来的有份量。

诚然,舆论绑架司法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

但是,如果这样任由某些人利用手中党和国家、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来实现他们个人的意志,这就不是单单的司法问题了。

如果这样的话,今天刚刚提起公诉的宁波黑人“外教”杀人事件该当如何?

这个问题我特别想问问两个月来一直利用这个事为抓手各种污蔑、阴阳怪气中国的某些群体,比如微博上的某些公知大V,比如各个平台出没的神友们。

平日里碰到中国的相关消息就是阴阳怪气,但是在宁波黑外教杀人这个事上又一个个成了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

说白了,谁是真正关心这件事希望法律给被害同胞一个交代的,谁又是单纯拿这件事做文章带节奏凸显自己丑陋政治立场的,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所以,我就想问问这些总是拿这个事阴阳怪气侮辱中国的那群所谓“自由派”们。

到底是要法不容情、杀人偿命,还是要全面学习你们嘴里各种先进各种高尚的西方的东西?

还是说,这东西是有弹性的,只要有利于西方价值观的就该支持?能借机攻击中国的就是对的?

比如宁波黑外教杀人案就是中国不敢动洋大人,是软弱,只敢欺负自己老百姓。

然后到了这个案子就是中国司法之光,应该学习西方的所谓人权?

还是那句话,舆论绑架司法固然不对,但是有些人把这事办的太丑陋了,已经脱离司法范畴了。

我们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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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如果这样判刑有巨大获利可能,

假设岳父60岁左右,

60岁左右岳父先杀掉女婿的爸妈,

再杀掉女婿,

如果这女婿是独生子,

自己的女儿可以继承女婿的爸妈、女婿的全部家财,

如果是1线城市,完全轻轻松松可以获利千万。



而岳父被判死缓,死缓可以减刑,

加上人年级大了,

慢性疾病多,很容易坐几年牢被判保外就医。

许多人完全可以借这疯狂的套利。

对独生子女非常的不利,

而我们其实独生子女非常多。


法律上面知识我不懂,

但刀口上面巨大的利润,无数人会疯狂去以身试法

要知道1线城市随便一套房就大几百万啊,

2线城市随便一套房也小几百万啊;

这里独生子女都非常多。


这么大的获利空间,

这么大多的机会,

大量人愿意去尝试去得到这人命钱的。


这次判决不是诱惑少数人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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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豆瓣评论是最搞笑的,说什么男方家庭抢孩子,死有余辜。

哪怕男方家庭真的是 在"抢孩子",他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完全有资格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又没有判孩子的抚养权只归母亲,更何况还是在自己买的房子里面,这有什么问题吗?

我就奇怪了,女的要彩礼要房的时候,说什么女人为男人生孩子辛苦,孩子是给男人生的,所以可以要各种生育补偿。

那男人要孩子的时候,就成了男人抢女人孩子了??

那你这个孩子到底是给男人生的,还是只给自己生的?

真的是又当又立,双标至极,什么好处都想捞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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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靖国神社里,供奉着一个人物纪念碑。这张人物像,不是日本军人,甚至不是日本人。

这个人叫拉达宾诺德·巴尔,一个印度法官。他在东京审判中认为日本战犯全员无罪,认为侵略战争是国家行为,国家应该接受制裁,但不能追溯及个人,战争不是犯罪。就因为这个人的这句话,使得日本政府到了今天都还用着他的言论,宣称自己无罪,掩盖历史。而这个印度法官,更因此颇受日本追捧,被日本授予勋章。他死时,日本首相还对其致哀。

由此可见,法律法官,对社会行为,对社会走向,是有强影响力的。一个南京彭宇案,就能使社会道德倒退60年,到今天依旧影响深远。这个岳父杀女婿案,如果判为死缓,而不是死立执,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

疑点一:张志军称邹涛家一直没有管过孩子,并没有资格要小孩,于是就冲上前去将邹涛及其母亲拦开,还对坐在餐厅椅子上的邹涛父亲说让他们控制下情绪。

杀人凶手说让死者控制下情绪,可笑不可笑,滑稽不滑稽?

疑点二:张志军(岳父)提前买下剔骨刀,藏在衣柜,首次开封,就是女婿一家三口的人命。这种提前买刀,是不是蓄谋已久?

凶手宣称是剃羊骨的,但他剔了吗?

凶手宣称藏衣柜是怕小孩误碰划伤,那厨房菜刀怎么不藏起来?小孩才2岁,哪来的本事去碰到刀具,真当自己生了个异形还是赛亚人?

疑点三:张志军10点捅了人,不报警不报医,和女儿通话。10:40才由女儿报了警,等到12点,人都要凉透了才送进医院。

这叫什么,叫帮死神争取时间。从剔骨刀到拖延黄金救援时间,这分明就是为了让受害人死透。

更甚者,张志军声称打电话给女儿,让女儿打120更是可笑。自己有电话不打,还要转到手打,这种证词哪来的可信度?

基于这几点,凶手可是蓄意谋杀,并非是激情杀人。

疑点四,凶手行凶,居然以获得了凶手女儿,即被害人妻子的谅解而改判死缓,是否合理?

就算默认凶手女儿与被害人在离婚协商期间仍算妻子身份,它可以原来凶手杀了自己老公。但它有什么资格,可以去原谅凶手杀了自己的公公与婆婆?

疑点五,法院二审是否合法合规。宣判没有通知男方直系亲属亲戚,只叫了凶手女儿参加了审判。且根本没有透出风声,要不是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为了彰显业绩写了相关文章,岂不是男方亲属全被蒙在鼓里?


几乎可以断言,如果这么恶劣的案子,不能以死立执的方式结案,则社会上必然会形成效仿作案。到时候,受害的可就不只是这么一家人了。

写在刑法里的致富经,好歹还能受法律制裁。不受法律制裁的致富经,想想有多可怕?永远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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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有以下三个事实:

1,凶手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受伤痕迹。

2,被害人刀刀致命。(除了胸腹要害,三个被害人四肢都未中刀)

3,婴儿身上没有血迹。

俗话说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直系亲属之间的亲情是最浓的。当父母看到儿子被杀,岂有不反抗之理?那么张志军即使拿刀,以一敌三,怎么会连破防都没有,身上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哪怕连指甲的抓痕都没有。

其次,打斗中,往往会用手格挡,躲避,所以通常伤口是凌乱的,四肢,头脸,各处都有。而本案中伤口每一刀都是致命伤,而且全部都在胸腹部要害中刀,四肢都没伤。

没有反抗痕迹,和伤口都在致命处,这两件事情都是很不寻常的。而两件概率很小的事情同时发生,几率就更小了。

而如果当时张志军蓄谋已久,通过安排已经掌握了局势,导致被害人被完全控制,或者被迷晕失去意识,可以很从容的找到要害插刀子上去,那么一切就顺理成章了。

还有一点,如果真的是为了抢孩子而用刀杀人,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伤到孩子,所谓投鼠忌器,必然不敢放手去搏。

试想一下,假如你抱着孩子,孩子会在哪个部位,胸腹部对吧?

但我们看案情:

本案中,张志军一人能够在“被害人抢孩子”的过程中,短时间内连续捅杀被害人邹朔胸口四刀、杨会芬胸口三刀、邹成海腹部一刀,三人共八刀。

“于是张志军正手握刀朝邹朔的胸口扎了两刀,邹朔就在沙发上不动了。杨会芬在旁边抱着孩子,张志军上前也往她胸口扎了两刀。见到自己儿子、妻子遇害,邹成海正面向张志军扑了过来,张志军就往他身上扎了一刀,邹成海就倒在了客厅的地上没有动了。”

杨会芬抱着孩子被捅到胸口,怎么做到的?我想起古代那个状告妇女抱着孩子的同时,还偷了三个大西瓜的典故了。

孩子被人抱着,那一定是贴着胸口的,尤其还要防人来抢的情况下。然后胸口被捅了,这被抱着的婴儿是活在另一个次元吗?可以被穿透而没事?

或者说张志军很仔细地找到了杨会芬的胸口和婴儿之间的缝隙,插刀进去的?

就算真是这样,那怎么可能婴儿身上没有血迹?

所谓抢孩子发生打斗,都是凶手这一方供述的,他们存在串供的可能。被害人全部都死了,没能提供任何反对意见。所以凶手一方供述的抢孩子过程中连杀三人的供述,不一定是真的。

咱们从凶手的角度思考一下,假如你是张志军,蓄谋杀人,那还会把孩子放在家里么?是不是对孩子来说太过凶险?所以如果是谋财害命,那可能孩子并不在家。

而实际上叫被害人一家三口来看孩子,只是个诱饵。甚至,当时的家里,可能远不止张志军一家,还有其他人帮忙甚至主刀,才能控场,把杀人做得这么完美。

另外,还有一件事情,是被害人家属提供的:

女方张瑜的舅舅是四川中石油的领导。级别相当于彭州市副市长,张瑜和她弟弟的工作就是她舅舅安排到四川中石油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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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不需要法律知识,运用常识都可以做一个公正的判决,但为什么有些法官就做不到呢?本质上还是对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理解不到位。

一个案件的办理,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条款,不考虑政治效果,法治效果,自然就会让网友对判决产生疑问,甚至衍生其他社会问题。

这个二审判决为啥从死刑改成死缓,背后有很多因素,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说法官任性、胡乱判决,而是法官他确实可以在具体的案例上,比如死刑改判死缓,死缓改判无期,从程序来说,操作空间很大,并且,还都是符合法律条款。

所以,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法官手里的尺子,用它来衡量的时候,可以精准到毫米,自然也可以大概,差不多有点出入。再次声明,我不是诋毁法官群体,绝大部分,可以说99%的法官都是有着法治追求的裁判者,并且付出和收获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确实有必要加强。

舆论监督自然是非常有效的方式,尤其在这个流量时代,只要是热点,基本都会得到回应。但我们不能每次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都指望舆论来进行监督。那些没有被舆论关注的案件呢?

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的,比如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很大,它并不像电视剧或者电影里面那样,检察官拍案而起,法官应声改判。实际中,更多的可能是双方坐下来,就这个案件好好沟通,因为抗诉如果失败,检察官也面临着考核压力,而法院如果改判案件多了,具体办案的法官,也面临着巨大压力,这就是理想照进现实。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每年两高的工作报告,看下抗诉,改判案件分别是多少,就明白其中的艰难险阻了。

当然,尽管难,但为了监督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其实还是想了一些办法,比如推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直接限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检察院直接出精准量刑建议,把量刑的自由尺度框在某个范围,发挥的空间小了很多。当然,这个制度在现实中也遭到了部分法官和学者的抵制。

再回到这个案件,二审改判死缓理由是张志军在作案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这是二审判决书原话。这个“认定”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大家发现没有,里面说的最多的是“主观心态”“主观恶性”,这个玩意是没有标准的,因为它是一种主观评价。而正常操作来说,二审要改判,一般是需要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事实出现,或者一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才会改判,如果没有,基本都是维持原判。

所以,这个二审由死刑改成死缓,可能主审法官所受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思想应该是起了很大作用。

至于这个所谓的谅解书,我认为是缺乏说服力的,女儿救父亲,出具谅解书,从伦理上来说没问题,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并没有谅解对方,尤其双方的关系也没有因为谅解书而得到相对修复,社会关系还是处于严重破坏状态,这个谅解书的效果也就极其有限。

因此,二审法官凭一个谅解书,一个主观心态,一个恶性不大就从死刑改成死缓,我认为是很难说服大家的。

希望再审能有更详细的释法说理,让大家在判决中理解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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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死刑,人不能因为自己杀人而获利

要是再不判死刑,接下来估计全国有样学样,反正现成的案例在那就不会死了,不知道多少家庭会被灭门

现在微博上好些人因为性别,就自动支持女方和岳父。殊不知要是这个匣子一打开,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谅解父亲并继承对方父母财产;公公杀儿媳全家,儿子谅解父亲并继承对方父母财产之类的案子,会越来越多,男的女的一个都逃不掉,必然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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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关心一个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关心人的道德品质好坏,而是关心案件有没有体现制度缺陷。

而这个案件暴露的核心问题就是谅解制度bug。

谅解合理有效的前提,是谅解人必须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被告的利益,否则谅解也就没有公正可言。本案被告的直系亲属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本应推定其无法理性代表被害人利益,不具备谅解资格,若果如此,被告必然死刑。

法官都有回避制度,而谅解呢?事实上没有,需不需要回避全看自由裁量,这才是该案最核心的根由。在家庭内部的凶杀案中,被告人和谅解人本就难免存在利害关系,不对回避情形加以规定,则出现不当谅解显然是迟早的问题。本来就不该给法官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规定清楚就是立法的问题。

我建议“对等回避原则”:回避的范围与谅解人资格范围严格等同。也就是假设法律规定与被害人具备10种关系之一的人有权谅解,那么这10种关系中任意一种出现在被告人和拟谅解人之间时都必须回避。法理也很简单,谅解成立等于推定谅解人代表被谅解人利益,那么相同关系出现在谅解人和被告人身上时则也可以推定谅解人无法证明自己不代表被告利益,应无权谅解。

至于剥夺财产继承权的问题,这是无解的,在现代法律把每个公民规定为独立个体的前提下,你不可能剥夺配偶的继承权,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实在太复杂,配偶的亲属杀死被害人确实并非出自合伙预谋而是另有原因也属正常现象,无法推定配偶的继承就是不当得利,此时剥夺继承权就可能使配偶陷入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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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案件角度说说该案吧,如果不马上完善立法,此类激烈矛盾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

我们国家的监护人制度还很粗糙,除了监护制度粗糙,对于离婚案件中抢夺孩子的问题不但没有行之有效的立法予以改善,司法实践还助纣为虐,一般孩子跟谁一块生活就倾向于判给谁。这引发了诸多矛盾,本案中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的原因即女婿一家三口曾多次抢夺孩子(是否真实有待考证,新闻中这样写的。另外并非表达有矛盾就应该杀人)

一、先来说监护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均是监护人,即便离婚后,法院处理的也是抚养权,原则上由一方抚养,孩子随有抚养权的一方生活。也有轮流抚养的,还有的争到抚养权后把孩子送给对方养的,不加赘述。

但不管是抚养权归谁,随谁生活,从法律上来说父母都是其监护人。即便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不属于违法,即便是恶意的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有生效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判决中抚养权归自己一方的,主张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另外一方不配合,也几乎很难执行。抚养权、探望权基本很难最后走拒执罪,实践中都是久拖不决。

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另外一位监护人恶意带走孩子,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等,基本上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甚至更极端的,也见过有将孩子带离出境的。监护权被另外一个有监护权的人侵害时救济无门,自行解决……很多救济途径都是非常滞后的,等到通过一大堆诉讼,再走到执行,黄瓜菜都凉了,孩子都大了。

二、再来说说抚养权纠纷的现状

上文说的还是抚养权很明确的情况下仍然会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那么接下来说说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抚养权纠纷而产生的矛盾。比如本案,即双方一直在诉讼离婚,而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是他们家庭的争议焦点之一,否则也不至于杀人。我来说说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有多么不友好。

第一,我国法律到现在为止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的问题的规定。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很多人提出应该在民法典中增设条款,规定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孩子。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看到相应的规定出台,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基本上就是做了一个旧司法解释的梳理,没有新增任何规定。

但也不能说立法完全没有回应这个事,在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倒是增加了一个原则性的条款,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孩子。但并未规定救济途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广东省曾出台相关审判指导文件,对家事案件的保全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其中行为保全中,明确将禁止抢夺、藏匿孩子列为了保全事项。但该审判指导文件不是立法,而且地域属性极强。笔者曾在北京的相关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的原则性条款,并且附了广东省的该文件作为参考。实际上法院如果做出突破性的裁定也是有法可依,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是未详细列举行为保全事项,法院依据原则性条款出裁定也没有什么障碍,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申请。

第二,我国法律对于隔代探望问题选择避而不谈引发大量矛盾

现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夫妻两个的问题了,都是两个家族大战。特别是遇到有重男轻女的家庭里面生的男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老人帮忙带孩子的离婚后抚养权问题。老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是因为亲情确实无法割裂,对很多老人来说抚养权问题毫无任何谈判余地。

这除了亲情原因之外,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隔代探望并不被法律所支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也有过很高的呼声,要增加隔代探望的规定。但最终仍然是很可惜,我们没有见到。这里面原因很多,不在这题里赘述了。

隔代探望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争抚养权就成了重中之重了,因为一旦争不到孩子,老人可能面临未来完全看不到孩子的可怕境地。有很多当事人离婚后明确表示不希望对方父母再见孩子。甚至很多人答应探望的前提条件就是不能带去给老人看,听起来很残酷,但是现实中这样的矛盾非常多。我还遇到过对方是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其离婚诉讼中给我的当事人发微信都是隔代探望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态度极其嚣张。也遇到过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的家人身患重病,想临终看一眼孩子,对方也很残酷的拒绝了,最后真的没有见到。

上文我们提到了,抚养权归谁的问题,跟孩子随谁生活关系很大,而隔代探望权又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一旦面临离婚,双方老人就会加入到抢夺孩子大战,有人说就没有文明的额解决问题的方法吗?说实话,很有限。

我有个当事人离婚案子打了五、六年,五、六年内孩子被对方带走,拒绝他看,也不给他发照片,他六年没见过孩子。什么概念?孩子走的时候三岁,六年后九岁。他记忆中的那个孩子早就已经不存在了,而现在那个孩子长什么样子他都不知道。他曾经跟我说,Xu律师,我一个人在家的时候经常感觉身边有个三岁的孩子在说话。我家附近就是一个幼儿园,我根本不敢从那条路走,总是绕行,我不知道我会做出什么事。他有车,但从来不开,平时背个书包坐公共交通、打车。他说Xu律师我再也开不了车了,有时候我会控制不住想踩油门。

婚姻家庭的案件最容易引发极端伤害事件,很多人觉得那些犯罪分子都是恶魔。但是如果不想想社会矛盾的根源在哪,想办法完善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能做的也就是谩骂一下这些人,然而这些案子并不会因为我们谩骂而变少。

最后,贴一张最高院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内容。

无奈基层法院法官太忙,不一定有功夫看书。看了书也不一定按照这个判,毕竟他们喜欢怎么省事怎么来,怎么好执行怎么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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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岳父提前买好剔骨刀,约对方全家上门,八刀杀了三个人,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离谱,行凶者女儿出的谅解书居然还能有效,你在这卡刑法bug呢?

二审法官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行凶者女儿出具谅解书根本就不能自洽:如果承认事实婚姻破裂,就不存在谅解书;如果不承认事实婚姻破裂,就不存在“男方抢孩子”这个立论,行凶者就是故意杀人,侵害本身就不存在谅解。

对了,二审法官还有一句“其在被害者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这不搞笑呢,人当场就死了你还要怎么加害?

这女方人为制造绝户,如果不是死刑那堪称是续彭宇案之后第二大影响深远的案件了,因为从今往后就有了新的一套致富的手段,绝对会有模仿者的。

另外,死刑立即执行只是最基本的诉求,死者遗产还能留给凶手女儿就挺扯,女方依然可以和她妈舒舒服服地享用男方全家的遗产,所以这案子如果想推动司法进步,就在于能不能把财产跟女方家切割清楚,保证落实到孩子身上,不要被女方和以后的继父挪用。毕竟如果夺不到产,灭门的事也没几个人会干。

这个确实很难,案子的特殊之处就是,犯罪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通过遗产继承这种完全合法的方式传递的,大概可以算是法律的一种盲点。根本原因是刑事责任和和经济利益的传递不一致,刑事责任仅止于本人,犯罪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可能以各种方式传递给亲属。所以,如果不出现由于犯罪者本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导致近亲属受益也算做犯罪收益,从而罚没或者阻止流动的补充性法律,这个BUG就难以解决。

目前看来,这个案子估计会较为保守的完成判决,可能造成比彭宇案更深远而恶劣的影响,独生子女太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吃绝户了,往大里说现在人人自危,接下来估计又会影响结婚率了,这不是雪上加霜,而是雪上加冰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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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量刑有着较大的影响。实践中,检察院是否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法院是否作出缓刑判决,容易受是否取得谅解所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9.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然而在最近,有三个新闻性的案件,将刑事案件中的“谅解”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三个案件仿佛在问:法律对于“谅解”的规定,真的已经完善了吗?

第一个案件是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的玛莎拉蒂案,也就是谭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这个案件我曾经在文章《律师新说 | 玛莎拉蒂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作出调整?》和《玛萨拉蒂撞宝马,为什么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法院强硬地对谭明明作出死刑判决,那么谭明明的家属很大可能会放弃“通过赔偿来争取谅解”的操作,被害人家属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尚在重症监护室里等候治疗的伤者只能等死;如果法院认可了谭明明家属“以赔偿换取谅解”的操作并且给予了明显的量刑从轻,那么就会呈现出“用钱买罪”、“以罚代刑”的表象,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第二个案件便是近期发生在山东日照的“13岁幼女自述遭强奸”案,这个案件我虽然没有写文章,但是在知乎上写过关于这个案子的想法。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父亲私下收取嫌疑人通过中间人支付的20万元意图私了。该案嫌疑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谅解,但是如果后期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也必然会遇到是否谅解的问题。我在知乎的回答中说: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更加贴近与案件的事实——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进行和解协商、接受赔偿,但是否作出谅解和和解,应当更加倾重于被害人自己的意见,尤其是与其自身体会有紧密关系的人身伤害类案件之中。

第三个案件则是岳父灭门案。岳父用剔骨刀杀害女婿及两位亲家,杀人的数量和手段的残忍程度,判决死刑恐怕是争议不大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行凶者死刑立即执行。

“张志军虽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个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却被改判为死缓,相当于给行凶者“免死”。该案的改判存在着几个疑点,其中之一是二审法院“激情杀人”的认定:

“……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属利益及安全所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行凶者所持凶器是剔骨刀,这种尖锐的刀具往往仅由专业屠夫、肉品贩卖摊贩所持有,不会出现在一般家庭之中,而行凶者能在案发时迅速的使用剔骨刀连杀三人,很难排除行凶者预谋行凶,实施谋杀的嫌疑,因此定性为激情杀人恐怕有失公允。

此外,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以嫌疑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抗辩明显被二审法院所采纳:

“经审查,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而这位家属不是别人,正是嫌疑人的女儿——也就是被害人的妻子、儿媳妇,这种自己谅解自己的做法引起了轩然大波,而且我们不难看出,除了嫌疑人女儿之外,死者三人没有在世的近亲属,则死者一家的财产都有可能会被嫌疑人的女儿继承,呈现出非常典型的“吃绝户”的态势。

这三个案件,分别反映了当下“刑事谅解”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的三个问题:

谭明明案(玛莎拉蒂案):被害人/家属并非真心想要谅解,只是迫于经济困难而迫不得已接受谅解要求;

山东日照“13岁幼女自述遭强奸”案:尚未成年的被害人自己并不想谅解,而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却因为经济利益或其他缘故而代被害人作出谅解意思表示,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四川彭州岳父灭门案:谅解人和被谅解人就案情之外存在重大的利益关系,被谅解人的犯罪行为使谅解人获得巨大的利益。

“谅解从宽”的司法政策初衷是好的,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且已经被被害人谅解的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能在不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使嫌疑人通过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这个政策真正落实起来未必尽如人意。

我们应该如何让”谅解从宽”回归政策制定的初衷呢?究其根本,恐怕是要使得谅解真正的反映被害人的内心本意,且谅解真正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如果一个案件中的谅解不能够反映被害人的内心本意,也无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那么法官应当慎重的对被告人适用谅解从宽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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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废死派被杀的时候凶手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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